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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沙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沙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沙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沙农…2014?138号

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行为,确保动物检疫正常有序进行,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是指经培训考核合格,经招聘(或指定)依法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

一、动物协检员的聘用

㈠动物协检员的条件

1.热爱动物检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新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原来在岗聘用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专业资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⑵具有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⑶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

4.身体健康;

5.经县农业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

㈡动物协检员聘用程序

1.报名。拟从事基层动检疫工作的人员统一到县农业局报名。

2.审查。报名人员经县农业局资格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给予确认动物协检员资格。

3.聘任。聘用单位与取得动物协检员资格的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和《协检员工作岗位责任状》明确其检疫责任区域、任务和岗位职责。

㈢基层动物协检员为聘用制合同工,实行二年一聘,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二、动物协检员的职责与要求

㈠动物协检员的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检疫情况,将协检结果(或出具《××检疫协检报告单》)及时报告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根据协检结果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协检员对协检结果负责;

3.在协检工作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采取隔离、采样、封存等措施,协助官方兽医制止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上市、出售、运输并监督指导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

4.在协检工作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处理;

5.协助官方兽医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6.协助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相关工作;

7.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及其相关工作;

8.负责做好辖区内动物疫情的观察和报告工作,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9.做好畜牧兽医相关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10.承担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动物协检员应当在规定的辖区内协助从事动物防疫及检疫工作,未经允许,不得跨区域从事相关工作。

㈡动物协检员的要求

1.受聘的动物协检员,应当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延误报告动物疫情和重大安全隐患;

2.动物协检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3.动物协检员应当保管好相关工作资料和防疫、检疫设备;

4.动物协检员应当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不得使用变质、过期、失效疫(菌)苗,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菌)苗。

三、动物协检员待遇及经费拨付程序

㈠协检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核定标准为每月

1000元,绩效工资核定标准为每月500元,原在岗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低于1000元的按1000发放,基本工资标准高于1000元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县财政每人每月拨付1000元,其余部分由农业局和乡镇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县财政部门按协检员核定标准按月拨付给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根据聘用和考核情况及时拨付给用人单位。

㈡绩效工资从每年检疫收费中支出,不足部份由各乡镇配套支付。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协检员绩效工资由乡镇(街道)根据考核结果负责

发放;城关防检站协检员绩效工资由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根据考核结果负责发放。

四、动物协检员管理与考核

㈠聘用协检员实行县农业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协检员以乡镇(街道)管理、考核为主,县业务部门配合。城关防检站的协检员由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管理、考核。用人单位按《协检员工作岗位责任状》负责协检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督查。

㈡考核办法

1.每年县农业局和乡镇(街道)负责对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城关畜禽防检站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聘用协检员岗位工作进行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

3.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和奖惩机制,另行制定;

4.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动物协检员聘用关系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协检员未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协检报告的;

3.未及时上报协检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能完成免疫及其相关工作;

5.擅自离岗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

6.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防疫标识、疫苗的;

7.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产品安全的;

8.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9.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协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对发生在值勤区域内的弄事安件、治安案件和各种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3、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4、熟悉并定期检查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及水、电的情况,按公司规定做好开、关照明灯的工作。 5、监督整改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6、负责来往人员进出车辆的检查及停放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及上级领导汇报。 7、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它职责。 二、协管员员工作纪律 1、讲文明礼貌、严禁打人骂人、严禁虐待被抓获的任何罪犯或犯罪嫌疑

2、当班协管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制定的制服、佩带工作证,并保持整齐、 干净。 3、当班保安严禁喝酒、吃零食、抽烟、打瞌睡、看书看报、串岗脱岗、 闲聊、嬉戏和干与工作无关等玩忽职守的事。 4、当班保安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如有事情无法上班,应提前向 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5、未经班长同意不得私自调班、换岗。 6、必须做好交接班的登记手续,因交接不清楚而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 人责任,凡需要交给下一班的通信设备、值班物品、监控设备等,交接班时务必检查清楚是否良好。 7、不准将扣押物品擅自处理动用。 8、服人领导、听从指挥、严禁暴行犯上。 9、严禁参与社会不良活动和做出有损公司利益及声誉的行为。 10、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业主办公区域或动用物品。 11、严禁弄虚作假,搬弄是非的行为。 12、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依法按章办事,保守公司机密。 13、公司安排之紧急调派工作任务,所有协管员均需无条件服从,不得拖 延与违抗。 14、严将协管员制服、工作证、值班物品借给他人使用,协管值班物品为 协管员专门配备,只允许责任人在值班时使用,严禁在非值班时使用,违者(扣当月全部工资并开除,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5、协管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树立高尚品德,同心协力做好保卫工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 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检具管理办法 SMQGF-2006-05 分发号: 编制:一一日期:06-05-14 审核:日期:06-05-15 批准:日期:06-05-15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发布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实施

检具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管理检具,确保专用检具的检测精度,使之满足正常生产的检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购和自制检具的验收、操作规程、设计更改和供应商借用检具的管理。 3、术语 专用检具——用于检验与之对应产品质量状况的专用工具; 检定周期——检测器具、设备相邻两次鉴定的时间间隔。 4、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对外购和自制的检具进行验收、 管理、周期检定及按规定执行检具的更改; 4.2 质量保证部经理负责对检具验收结果、更改的批准及更改的确认; 4.3 采购部负责对合格检具办理入库手续; 4.4 质量保证部注册检验工和生产部专用检具使用人员负责检具保管和维护; 4.5 质量保证部检具管理员负责外借检具的登记和归还时的验收。 5、检具的验收

5.1 检具的验收流程 职责/接口 5.2 注释 1. 确认检具先期策划方案 1. 质量保证部/制作方案 3. 重新提出制作方案 5. 组织预验收 3. 制作方 5. 质量保证部/制作方案 8.重新组织再验收 4. 质量保证部/制作方案 10. 入厂复验 7. 制作方 2. 质量保证部 5 是 否 是 否 3 6. 质量保证部 是 否 10 7.对不符合进行整改 否 7 是 8. 质量保证部 9. 质量保证部 10. 质量保证部 11.是否通过 复验? 11. 质量保证部 是 12. 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7 否 12. 采购部/检具验收合格证 2.是否达到要求? 4.再次确认是否达到要求? 6.是否通过预验收? 9.是否通过再验收?

协管员工作内容与标准要求协管员工作内容与标准要求提要:行车道畅通,无停留车辆。指挥车辆在车辆停放线内有序停放,及时清除场外乱摆的摊贩。严禁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污染物的车辆进入我物业经营范围。 协管员工作内容与标准要求: 门岗的任务:(发现处理问题按附件中的各种工作程序处理) 礼仪服务(向公司领导及租户、顾客行举手礼或注目礼); 维护出入口的交通秩序; 对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询问登记; 制止身份不明人员和衣冠不整者进入公司及商场; 严禁有人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或商场; 遇有外来人员将大件物品带出公司或商场,即与公司核实,并作登记; 为商户、顾客提供便利性服务。 巡逻岗的任务:(发现处理问题按附件中的各种工作程序处理) 按规定路线巡视检查,不留死角,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巡查车辆停放情况,维护道路畅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对警戒区域内的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安全检查防范; 协调商户与顾客之间的矛盾,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不了要及时上报领导; 对市场内装修户的安全检查,发现违规要及时处理上报; 防范和处理各类治安案件; 检查商场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发现有遗失、损坏、报废或被挪用的情况要及时上报; 防范和制止各类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行为。 协管员的各项工作要求: 形象: (1)、执勤时必须穿着公司统一配发的制服,做到鞋帽服装整齐干净(执勤时只能穿黑色皮鞋,夜班可穿运动鞋,不得穿拖鞋)。服装下摆要塞进裤子,袖子、裤腿不得挽起,帽子、领带、肩章要端正。内外衣口袋不得放过多的东西,影响美观。不得便装制服混穿着值班。 (2)、不戴眼镜,不得戴项链、戒指或耳钉之类的饰品。皮肤外露部分不得有文身或刺青。不留长胡须。不得留长发,头发不超过耳朵。不留长指甲,其长度不超过2毫米。 (3)、执勤时要仪表大方,举止得体。坐要腰板挺直,双手放在腿上或桌子上,不得趴靠,不翘二郎腿;站要按立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目的:为了保证检具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示值准确,正常使用,达到检具统一管理,特此编制该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公司内使用 二、职责和权限 2.1质保部 2.1.1负责对各分厂检具统一管理工作; 2.1.2负责组织协调对各分厂检具精度检测和标定工作; 2.1.3负责对检具验收评审工作; 2.1.4负责对各分厂检具使用情况评价与考核; 2.1.5负责对各分厂检具维修(需外协加工和重大整改)的审核报批工作;(附录1:检具维修整改审批表) 2.2各分厂 2.2.1分厂质保科与生产车间有检具使用权; 2.2.2生产车间负责对检具的日常维护保养(附录2:检具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2.3质保科负责对检具进出厂管理; 2.2.4各分厂负责对检具按类别统一定置管理; 2.2.5质保科负责对需损坏的检具提出维修意见报质保部审核; 三、流程 3.1质保科对检具进出厂确认,确认检具产品名称、编号、外观、功能键完好情况,建立检具进出厂台账;(附录3:检具进出厂记录) 3.2生产车间负责对进出厂的检具的内部搬运工作,搬运途中注意避免磕碰划伤,质保科对检具搬运过程实施专人监控; 3.3质保科与生产车间共同对检具按类别、车型进行定置管理,设定“**检具区”,台账目视化,台账纸质版与电子档递质保部备案;(附录4:检具清单) 3.4质保科和生产车间必须按检具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违规按规定实施考核; 3.5检具使用前必须经专业人员培训方可使用,其他单位及个人若需使用检具,必须由质保科同意,并在质保科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检具; 3.6生产车间编制检具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并实施,将检具定期维护保养计划交质保科; 3.7质保科对每周对检具进行点检,点检结果反馈给相应的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在接到反馈起2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回复质保科存档,质保科负责对整改进程的跟踪稽核。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项目部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项目部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为加强本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类“三违”作业行为,确保安全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协管员是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助手,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各项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协助管理的职责。 二、根据现场的实际,服从、配合现场的安全工作需要,每天上班时必须戴好协管员“安全协管”红袖章,不定期地开展作业现场的安全巡视检查,及时处置各类事故安全隐患。 三、安全协管员在安全巡查中,发现诸如:吸烟、不戴安全帽、违章冒险作业、临边洞口和登高作业无防护措施等,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制止或采取处置措施,自己不能立即独立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安全员处理。 四、安全协管员必须每天根据巡查的情况,向项目安全员口头

汇报各类现场巡查情况,重要信息务必及时交流反馈,以便及时处置。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处置,在上报后紧急救助处理前,协管员要在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恶化。 六、及时检查施工现场消防灭火器的布置及灭火器的有效性情况,发现失效的灭火器要立即通知相关人员上报更换;火灾隐患比较大的作业场所要按规定布置充足的灭火器材,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七、配合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工作。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1.目的: 对使用的监测装置的购置、登记、编号、保养和处理,保证对生产过程检测使用的监测装置精度和准确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所使用有关的检测监测装置。 3.定义: 3.1 监测装置:用于生产加工测量和监控的设备如仪器、仪表、测试软件等。 3.2 校验合格:校验结果完全符合规定要求。 4.权责: 4.1 使用单位:负责监测装置请购,监测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4.2 品管部:负责监测装置的验收、校验计划的制定及送专业单位校验和管理。 4.3 采购部:负责对监测装置的购买。 5.内容: 5.1采购:各部门需要添加监测装置时,填写《采购请购单》经核准后交采购部实施 采购。 5.2验收与入库:监测装置采购到公司后,由仓管员先签收并交由监测装置请购部门 验收。由相关部门或品管部仪器计量员根据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属于需要校验的,由仪器计量员送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校验,或要求供方提供校验证书。 5.3登记管理 5.3.1品管部仪器计量员负责对装置进行编号,并负责建立《监测装置台帐》 5.3.2《监测装置台帐》由计量员实时更新并注明编号、名称、购进日期、校验周期、 允差、生产厂商等。 5.4监测装置管理 5.4.1监测装置使用与保养 5.4.1.1所有监测装置从仓库领用由使用部门填写“领料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由仓 库发出。仓库对所有设备领用/发出均必须保留发放记录并保证设备的流向去处能追溯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个人。

5.4.1.2监测装置必须在校验的有效期内使用。 5.4.1.3复杂的装置除操作指导书外,还应有生产厂家提供操作说明书。 5.4.1.4作业前需调试的监测装置,由使用人按监测装置操作规程进行调试。 5.4.1.5作业后,使用人应将监测装置复位,并妥善保管。 5.4.2定期校验 5.4.2.1校验类别分为免校、内校、外校三种。外校一般一年一次,内部校验一般半年一次,按《监测装置台帐》表中的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 5.4.2.2极简单的如直尺、卷尺、角度尺等可以免校准,但操作人员使用前须做检查。 5.4.3内校 5.4.3.1内校:计量员必须取得计量管理培训资格证明或公司认可人员,且使用的基准物或对比校验物应经第三方外校单位的认可;自校方法可以采用经外部校准认可的标准量块、砝码等基准物等直接校准,也可采用经外校合格的,精度不低于待校对象的基准检测器具进行对比校准。 5.4.3.2内部自校后,自校结果对比监测装置的“允差”进行判定。合格后在其检测工装上适当位置加贴校验合格标签,以辨认其状态。 5.4.4外校:对于无法自校的监测装置,仪器计量员应按校验周期要求及时送专门机构校验。 5.4.5校准结果记录: 内部自校的记录采用本公司的《监测装置内校报告》格式,外校以外部第三方提供的校验报告记录保存。 5.4.6校验标识: 校验合格或不合格的检测器具一般应加贴“合格”或“不合格”标签(检测器具过小无法识别时,可粘于包装盒上。“合格”标签的检测器具应加注有效期限。 5.4.7校验不合格处理办法 5.4.7.1装置校验不合格时,应将由该装置测量的产品列为“可疑品”放到QA HOLD 区域,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4.7.3仪器计量员对校验不合格装置的测量结果进行分析,确属装置故障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 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市民交通法规意识,维护城区良好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协管员管理,确保交通协管员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进行交通秩序管理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协管员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我市经济建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交通环境。 二、考核方式 对协管员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与考核。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副支队长邓幼苗任组长,秩序科科长谭鲁任副组长,考核办设秩序科。用人单位也应设管理考核小组,每月的考核情况于第二个月的3日前报考核办审核,5日前由考核办提供给劳务公司,作为协管员工资发放的依据,劳务公司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跟踪考核。互相协调,共同管理。 三、工作职责

在执勤民警指导下,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范围仅限于路口(路段)协助交通民警指挥疏导交通、制止和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协助科室民警工作,不得从事执法或未经允许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法,疏导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三)制止路口车辆、行人闯红灯和车辆越线停车; (四)制止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禁行车辆走禁区; (五)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划有中心黄实线的路段横穿马路; (六)制止车辆、行人不各行其道; (七)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道路畅通; (八)制止路口或路段有效路面(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内违章摊担和违章停放的车辆; (九)按规收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费; (十)协助完成大队、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

具进出厂台账;(附录3:检具进出厂记录) 3.2生产车间负责对进出厂的检具的内部搬运工作,搬运途中注意避免磕碰划伤,质保科对 检具搬运过程 实施专人监控; 3.3质保科与生产车间共同对检具按类别、车型进行定置管理,设定“ 视化,台账纸质版与电子档递质保部备案; (附录4 :检具清单) 3.4质保科和生产车间必须按检具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违规按规定实施考核; 3.5检具使用前必须经专业人员培训方可使用,其他单位及个人若需使用检具,必须由质保 科同意,并在 质保科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检具; 3.6生产车间编制检具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并实施,将检具定期维护保养计划交质保科; 3.7质保科对每周对检具进行点检,点检结果反馈给相应的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在接到反馈 起2个工作日 内将整改计划回复质保科存档,质保科负责对整改进程的跟踪稽核。 3.8质保科在执行点检中发现有检具型面或功能件损坏, 及时对检具损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 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质保部; 3.9质保科对检具损坏需维修或重大整改的检具依照质保部下发统一格式报批;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目的:为了保证检具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示值准确 ,正常使用,达到检具统一管理,特此 编制该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公司内使用 职责和权限 质保部 各分厂 流程 1.2 2.1 2.2 3.1 **检具区”,台账目

3.10质保部对质保科提交的检具维修整改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外协加工或整改; 3.11对整改后或对调试完毕的产品检具,质保部组织评审; 3.12质保部依照需求对检具的精度组织协调标定与检测; 四、检具使用规定与考核 4.1使用前必须了解检具的使用方法,并依顺序插入定位销和夹紧夹紧装置,不得强制性将产品放入检具上,不得强制性将主定位销及其他定位销塞入定位孔内,如发现给予检测人员 10元/次考核和车间正副主任各10元/次元考核;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生产工检具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一线各工位对各工具、工装、检量具管理工作,保证工具、工装、量检具的正常使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防止工具、工装、量检具等乱投、随便放置及遗失引起的资金浪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环节投制、使用的工具、工装、量检具的管理 3、职责 仓储部负责所有工具、工装、量检具的统一收发管理。 质量部负责量检具的申购、验收、台账记录、部门收发、校准及周期检定送检等工作。 设备部负责工具、工装的设计、申请采购工作。 生产部负责领用工具、工装、量检具的使用、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4、程序 4.1工具、工装、量检具的领用、退还 4.1.1工具、工装、量检具的领用需要班组长或生产调度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至仓库领用。量检具的领用需要生产部统一向质量部提出领用申请,经质量部经理审批同意后,向相应的质量部管理员处领取。量检具由质量部建立台账。所有的工具、工装、量检具按要求在“工位工检具领用登记表”上填写相关信息,用于生

产部内部存档备案。 4.1.2员工领用的工具、量检具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遗失、损坏等应由领用人、损坏者照价赔偿。 4.1.3员工因岗位调整领用新的工具、工装、量检具等,需要生产部开具“领料单”,并填写“工位工检具领用登记表”。 4.1.4员工离职需要按公司相关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向生产部提交“离职申请单”时,生产部核实该员工工具、工装、量检具的领用情况,并核实实物。 4.2工具、工装、量检具的维护、检验、报废处理 4.2.1生产部每日对相应的工具、工装、量检具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2.2工具出现损坏时,则有岗位负责人以损坏件至生产办公室说明损坏原因,开具“领料单”,同时“更新“工位工检具领用登记表”。电动工具、工装等损坏时填写“设备报修单”按设备报修流程执行。 4.2.3量检具出现损坏时,则有负责人以损坏件至生产办公室说明损坏原因,开具“领料单”至质量部领用,同时更新“工位工检具领用登记表”。 4.3工具、工装、量检具的赔偿处理 4.3.1因个人原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工具、工装、量检具损坏的则由当事人原价赔偿,费用从当月的工资中扣除,情节恶劣者则按制度给予处罚。

交通协管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协管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越权执法等各类影响,为创造醉美遵义马路的规范,特修订此制度: 一、协管人员工作职权 1、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交通执法人员带领下履行职责。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范。 3、协助交通执法人员检查,纠正违反交通有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协管人员纪律 1、拥护醉美遵义公路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2、严格执行《五个规范》内容。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遵守管理制度,做到不迟到、不脱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不弄虚假、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 3、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工作时间不准嬉笑打闹,时刻保持举止端正、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做损害有不利于《交通局的法律

法规》严禁刁难群众,严禁发生冷硬横推现象。 5、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参加赌博。 6、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铭记自己是交通执法支队的一员,不作违法违纪的事,不作有损交通局形象的事。 7、爱护公共财务,保管好协管各种器材,并认真做好保养维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严禁发生责任事故。 8、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自己岗位无关的事,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交通执法车辆。 9、严格请销假制度。 三、着装 1、协管人员工作时按照规定着协勤装,严格协勤人员着交通制式服装,严禁佩戴各类交通执法标志,严禁非工作时间穿着协勤服装。 2、协管人员辞职或被辞退时,应向管理公司上缴配发的服装、装备后,方可辞职,辞退手续。 四、违规人员责任追究 协管员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立即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14日

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第三条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和指导全省的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各州市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工作。 按照动物产地检疫的需要,依照方便群众、就近申报的原则,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乡镇、动物流通较多的行政村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具体受理动物检疫的申报事宜。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以及参赛参演动物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不得向属地以外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到引种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第五条动物检疫的申报方式和程序如下: 申报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申报点填报或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

报单;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的,货主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低于上述数量的零星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填写省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官方兽医(国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前为取得农业部或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检疫员,下同)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零星动物符合受理的,官方兽医在《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上签字同意受理。 对来自封锁区或者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或异地(申报点管辖范围外的)申报的,不得受理。 第七条受理检疫的,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离开产地。 第八条进入肉联厂、屠宰场的动物,货主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动物B),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填写《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经官方兽医受理后,按动物宰前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 第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饲养者应当向所在地官方兽医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第 联 共 二 联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第 联 共 二 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检疫处理通知单 编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四、 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 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3.当事人联系电话:

检疫申报单 (货主填写) 编号: 货主: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 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注: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 申报处理结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员于 年月日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 理由: 经办人: 年月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检疫申报受理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No. 处理意见: □受理:本所拟于年月日 派员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年月日 (交货主)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制度 一、检疫票证管理总则 1、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实行“三专五统一”制度。即: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帐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 2、动物检疫票证实行逐级领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辖区和级别领用动物检疫票证,不得对非用证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检疫票证。 二、检疫票证保管、领发、回收登记 1、动物检疫票证的保管、领取、发放、回收、登记等应指定专人负责。 2、动物检疫票证应专库保存,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确保动物检疫票证保存安全。 3、保管、领发、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应严格按照检疫票证相关登记表的要求做好出入库与领发回收登记,并由票证管理员、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4、保管、领发、回收票证时应按照领取人(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专帐管理。 三、检疫票证领取与回收各乡镇检疫人员在领取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票证领取回收,应提前一天打电话预约。 2、第一次领取的票证,其票根应在第三次领取票证时收回。 3、每批领取的票证,应整批全部用完后,才能收回。 4、票证领取回收时,应等候登记并核对属实后签名。 四、票证使用 1、检疫票证领回后应按照编码顺序逐本逐页使用。 2、各种票证使用完以后,应在封面上分别写明牛、羊、猪(50头以上和50头以下)、鸡鸭、狗等动物的具体检疫头数。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时必须认真核对。 五、检疫票证遗失登记动物检疫票证发现丢失的,应立即上报备案,并在报刊上登报遗失声明。 六、检疫票证核销 1、回收的动物检疫票证,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动物检疫票证的使用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审查。并对检疫情况每三月进行汇总统计,填写业务统计报表后,上报检疫主管领导。 2、经审核的动物检疫票证按照相关规定年限,详细登记后实行统一销毁。

浙江万里安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专用检具管理办法 1.目的 专用检具是用于快速检测产品特性的计量器具,为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性,应纳入计器具管理范围。确保检具在受控状态下使用,保证检测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满足质量的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用的专用检具 3.职责 3.1.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计量器具配备审批表》 3.2.设计部根据产品特性及精度设计专用检具的图纸或委托有资质 的检具制造商代为设计,但代设计的图纸应由本公司技术人员签字确认。 3.3.采购部在接到需求部门按流程填写的《采购申请单》、《计量器具 配备审批表》、设计图纸后,联系有资质的检具制造商制造检具。 3.4.检具制造完成后,制造商应提供检具的自检报告、检具数模、使 用说明书等资料。设计部填写检具的检测项目连同供应商的资料一同交实验室。 3.5. 实验室在接到检具的检测申请时,立即安排检测,出具检测报 告。对本公司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可委外检测。对于资料不全的检具,实验室不予接受。 3.6.检测合格后的检具,实验室按计量管理程序规定进行编号、入账、

出具合格标识,发放给使用部门。对检测不合格的专用检具,使用部门填写《不合格计量器具让步接收申请》,相关部门评审后,如能满足使用性能方可投入使用,如不能使用退回制造商。 3.7.对供应商免费提供的专用检具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4.使用及日常管理 4.1.使用部门应由专职人员使用专用检具,并负责检具的日常维护及 保养。 4.2.使用部门应按实验室发放的《计量器具周检计划》及时对专用检 具送检。 4.3.专用检具损坏时,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实验室并停止使用该检 具。实验室在接到通知后,组织设计及相关部门,对专用检具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可以维修的检具联系制造商进行维修,并重新进行标定。不能维修的检具,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报废、遗失申请》。 编制:审核:批准: 会签: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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