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简议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价值

简议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价值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17649478.html,

简议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价值

作者:韩海涛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年第07期

摘要:生活中,民俗习惯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对社会交往和社会秩序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民事案件能否适用民俗习惯,如何适用、有什么限制和价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民俗习惯司法实践适用价值

民俗习惯通常指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并认同、接受、反复沿袭的具有一定自我约束力的社会规则。民俗习惯可以说是情理法的载体,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我们更应当重视研究和发展中国社会中已有的和经济改革以来正在出现和形成的一些规范性做法,而不是简单地以西方学者的关于法治的表述和标准来否认中国社会中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习惯、惯例。”[1]

1 法官应重视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1.1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许多关于民俗习惯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其中“社会公德”可以说涵盖了民俗习惯。《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合同法》在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九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中有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更是对我国婚姻习惯中的彩礼返还作了确认规定。可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民俗习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一起涉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刘某的房屋与被告李某所建房屋相邻,中间为宽约三米的巷子。被告在其房屋三楼至一楼铺设的排水管正好对着原告房屋的门口,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房屋相邻,彼此应当提供便利和接受合理限制。被告房屋设置的排水管正对着原告房屋门口。虽然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设置的排水管对自己造成现实危险,但周边其它房屋并没有出现排水管正对着他人房屋正门的情况,而且按照当地的习惯,排水管也不应该对着别人的正门。被告的行为不利于邻里间的和睦相处,有违当地社会观念,出于维护邻里和睦的考虑,并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将房屋的排水管道移至他处。此案中被告设置排水管的行为,无疑会造成正对门的邻居有“当头棒喝”的感觉。法官依据法律并结合当地的民俗习惯和一般社会观念进行判决,维护了邻里之间的和谐。

1.2 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应尊重风俗习惯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