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
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11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7.26
【实施日期】2002.07.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1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6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赔命金”是旧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法律的内容,1959年平叛、民主改革后,随着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的灭亡,已被彻底废止。但近年来,我区少数偏远地方又相继出现了“帕措”等封建宗族势力和少数僧尼操纵、参与“赔命金”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干预司法、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基层政权、经济建设和局势稳定,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对国家司法权的严重侵害。要禁止“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为了坚决禁止、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禁止、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认清“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操纵、参与“赔命金”活动,欺压群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集中力量,坚决打击、专项治理。
二、坚持打击少数、争取多数的原则。对参与“赔命金”违法犯罪活动的,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赔命金”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