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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施工和验收规范

消防施工和验收规范
消防施工和验收规范

1总则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质量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系统施工

一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处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 3m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火灾探测器安装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7m,且不应小于;

4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2个采样孔低于16m。

5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2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模块安装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

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系统接地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

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系统调试

一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调试准备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3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7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

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用减光率为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用减光率为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1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1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 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 5.4.4 防火窗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 5.4.5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 消火栓系统 6.1设备和配件进场 6.1.1 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3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 2.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3.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实施日期 2015年6月 5.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6.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7.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0.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 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 13.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14.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5.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6. 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9.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06年 22.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23.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业主申请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 防火卷帘 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 防火门 1 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排烟系统篇) 1.1 设备及配件进场 1.1.1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1.1.2 风管 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1.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 送风系统排烟系统 b≤320 0.5 0.8 320<b≤450 0.6 0.8 450<b≤630 0.6 0.8 630<b≤1000 0.8 1.0 1000<b≤1250 1.0 1.0 1250<b≤2000 1.0 1.2 2000<b≤4000 1.2 按设计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1.1.3 风管部件 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1.1.4 风机 1 防、排烟风机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1.1.5 其他附件 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作,活动挡烟垂壁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2 电动的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1.2 防、排烟系统的施工 1.2.1 一般规定

合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简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一、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对验收范围、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法律文书的出具做出具体规定。(三)、标准、规范 2

(四)、规章 二、验收内容 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 三个部分。 资料审查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

消防验收标准 消防验收标准规范 4.4.7 导线编号 技术要求:电缆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编号应与图纸符合,字迹清晰,不易褪 色。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8 接线端子的接线根数 技术要求: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应超过两根。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9 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 技术要求: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0 导线的绑扎 技术要求:导线应绑扎成束。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1 控制器接地 技术要求: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4.12 控制器接地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应明显、持久。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3 电源 技术要求: a)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 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 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 c)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 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类别:a) b) c)A 检验方法:目测。 4.4.14 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5 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6 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4(17 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 b) c) d) e) f) g) h)A,i)C

消防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消防工程是一项牵扯到各个专业的综合工程,其验收工作的牵扯面也很广,针对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的常见问题,消防老法师做了汇总如下,不妨拿去对照参考,缕缕“消防验收找问题”的头绪。 建筑防火 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 1、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2、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 4、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 6、土建风道未封堵。 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 8、防火墙未到顶。 9、防火分区未形成。 土建防火门: 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 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 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 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 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

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安全疏散: 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 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 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 消防车道: 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 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 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 正压送风: 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 防火卷帘: 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 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 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 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 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 建筑装修: 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

备案号: 浙江省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报批稿) 2010- - 发布 2010- -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 836-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16年09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与GA 836-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第2章,2009年版第2章); ——删除了消防验收不合格复验的内容(见2009年版4.5); ——修改了消防验收的审查资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见5.2、5.3,2009年版5.2、5.3); ——增加了子项评定中A类、B类、C类的解释(见6.2.1); ——增加了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中有关消防产品的要求(见6.2.2); ——修改了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增加了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等内容(见6.3.1,2009年版6.3.1); ——增加了子项评定合格中有关A项的内容(见6.3.2); ——修改了档案管理中保存期限的要求(见8.3,2009年版8.3); ——修订了附录A的内容,删除了原标准附录B(见附录A,2009年版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激扬、亓延军、李彦军、韩子忠、吴和俊、倪照鹏、黄韬、黄凤梅、马云逸、杨栋、杨庆、吴丹、徐大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836-2009。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的。 本标准于2009年6月25日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在2009年版标准的基础上,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等内容,取消了消防验收不合格申请复验的要求,完善了消防验收的审查资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具体内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技术依据,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行为,科学评定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有效避免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filed for recor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行政许可范围以外并经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检查意见。 3.3子项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4 单项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5 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一般要求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 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房屋消防验收规范 ★房屋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置 房屋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耐火性能”是指由不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建筑所体现出来的综合耐火能力。 “疏散条件”是指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水平通道、疏散楼梯间、对外出口以及用于紧急疏散使用的其他特定设施等。 防止房屋火灾造成伤亡的重要条件是制定实施疏散计划、一旦发生火灾,人员要立刻离开房子,并向消防部门报警。许多死于火灾的人是由于他们在火灾初期因穿衣服、搜寻贵重物品花费了不该花费的时间。另外,重要的是当主要出口被火封住的情况下,尚应有第二条可供选择的疏散路径。 “消防设施”是指设施火配置在建筑内部,用于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及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确认、扑救火灾的设施总称,包括用于探测、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条件和实现对建筑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的装置,包括房屋家庭配备的必要的灭火器与逃生用品等。 在我国的家庭中,可在厨房和易发生火情的地方设置家用灭火器以备应急之用,同时还要掌握正确使用灭火器的方法,这是保证及时迅速扑灭初期火灾的关键。 针对房屋火灾,日本正推广并逐步普及家用防火装置,同时向房屋的不燃化方向发展。日本消防部门在家庭中推广和普及安装煤气泄露报警器,在一些新建的居民房屋中在施工时就将煤气报警器安装上,其成本摊在煤气施工费用中,不需居住者去购买;对其他住户则推广使用一种价格低、性能好的简易小型煤气报警器。同时也推广一种简易火灾报警器等。已研制出一些具有防火性能的制品进入家庭,其中包括窗帘、被褥、垫子、家具等,但不是要求清一色的都是配

备,而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有针对性地配备。对独居无人照顾的老年人,尽量采用上述防火制品,甚至连他们穿的睡衣都考虑不燃化,从而减少火避免因火灾儿带来的伤亡。 美国也积极推广阻燃的衣料和被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老人和孩子穿的衣服以及他们所用的被褥、床上用品等都必须是阻燃织物做成的。 ★8层及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8层及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不论何种情况都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该标准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层数达到一定高度后,外部扑救难度较大,因而必须设置有效的内部灭火系统。 2. 在用于灭火的灭火剂中,目前水仍是国内外使用的主要灭火剂。 3. 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系统,主要用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相比,工程造价高。因此从节省投资考虑,主要灭火系统采用消火栓给水系统。 超过7层的单元式房屋,超过6层的塔式房屋和通廊式房屋、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房屋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房屋建筑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范围,并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范围的建筑层数界限统一调整为8层。 对于建筑层数较高的各类房屋建筑,其火势蔓延较为迅速,扑救难度大,必须设置有效的灭火系统。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包括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和干管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具有使用方便、灭火效果好、价格经济合理、器材简单等优点,当前采用的主要灭火系统为消火栓给水系统。 消火栓系统实施灭火需要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消火栓设备,二是消火栓的使用者――消防队员,二者缺一不可。在正常的情况下,消防队开始用水枪灭火是在失火后15min左右,其中:现场人员发现火情,4min;向消防队报警,2.5min;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 (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

GA836-201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前言 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亓延军、黄凤梅、吴丹、徐大军、马超、陈秉安、屈 张莹、刘健、韩巍、王新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 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 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 等建设工 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inspectio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 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 3.2 子项subassemblyoffireprotection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3 单项individualsystem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3.4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总则 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4.2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4.3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 及功能测试应

5 水灭火系统 消防给水 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类别:a) c) f)A,b) e)B,d)C 检验器具:皮尺。 检验方法: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消防水箱 技术要求: a)容积应符合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j)管道穿过钢板水箱处宜直接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安装套管。 检验类别:a) f) g) h)A,i)B,b) c) d) e) j)C 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及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水位指示、单向阀、水箱补水及增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是否有保护措施。 气压给水装置 技术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b)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d)气压给水装置的进出水管、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闸阀,充气管上还应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e)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气压给水装置的调节水容量不宜小于450I。 f)气压给水装置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 g)设备的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罐体上任何部件距离地面都不应小于,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h)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i)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2b) f) i)A,a) c) d) e)B,g) h)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气压水罐的容积、工作压力及调节储水容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测量气压给水装置周围净空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气压给水装置的外观以及电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手动、自动测试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水泵 a)系统使用的水泵(包括备用泵、稳压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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