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住房、医疗(含生育、但不含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保障。

第四条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园区投资环境。

第五条公积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园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

(三)实行高效的行政管理;

(四)确保正常营运。

第六条员工享有参加公积金,并依法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权力,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员工必须参加和缴纳公积金。

第七条按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园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

第十条园区设立由管委会代表、单位代表、员工代表及管委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所组成的公积金理事会,作为园区实施公积金办法的监督、参谋、议事机构,直接监督公积金的营运。公积金理事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

第十一条园区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公积金运行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积金的收缴和支付;

(二)管理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接受单位、员工对公积金管理、营运情况的查询。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操作的营运费用,在公积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会补贴。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纳

第十三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员工的公积金帐户终身不变。

第十六条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

第十七条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入员工各公积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帐户。 在个人帐户中:

(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

(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时,公积金的1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

(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每年结息一次。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参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储蓄利率”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等。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除缴纳员工公积金外,还必须负担员工因工伤、职业病造成伤害的医疗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员工养老专户的存款额,在未退休时,不能挪用,在退休时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员工退休后能的按月领取基本生活开

支,不足最低存款部分,由其普通专户或用本人现金和采取其他方式补足,用现金和其他方式补足公积金最低存款的金额,不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超过最低存款额的公积金部分,员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九条员工医疗专户的存款额,由管理中心统一扣除规定的比例,参加园区员工大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员工门诊看病支出,在规定可动用医疗专户存款的金额内,员工用现金支付相应的比例,细则另定;超过规定使用额部分,全部由员工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员工退休时,医疗专户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退休后能支付基本医疗开支。

第三十二条员工养老专户、医疗专户在退休时须保留的最低存款,每年调整一次,由管理中心提出,征求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员工缴纳公积金3年后,其普通专户的存款,由个人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可允许其用于购买园区经济实用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者,在医疗、养老专户内留足最低存款的;

(二)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精神不健全或者患绝症的;

(三)出国定居并保证不以中方员工的身份再次进入园区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与最低存款的差额。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营运,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公积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每年编制公积金基金征集、支付和增值营运的预算和决算,报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接受园区财政审计部门、社会事业局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公积金的转移和养老专户的视同缴费第三十九条员工在实施公积金单位之间流动,其个人帐户存款额不作变动。 凡由未实施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向实施公积金办法的单位流动的人员,应自1992年起按员工本人缴费基数3%的比例补足公积金养老专户的存款额,方可按其进入园区前,满3年以上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缴费年限;员工转移来的款项超过其缴费基数3%的部分,由管理中心视实际情况分别计入员工公积金医疗、普通专户。视同缴费年限,以员工进入园区之前3年的年工资收入额推算出视同养老缴费年限的养老存款额,记入员工养老专户中。 计算公式为:进入园区以前工作年限的养老存款额=员工进入园区之前3年的年工资收入额×16%×系数(系数表另行公

布)。由实施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向未实施公积金办法的单位流动的人员,在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扣除员工公积金总和的12%作为园区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视当地社会保障开办情况,由管理中心向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公积金结转手续;公积金向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结转后如有超出部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保管,并向其个人出具清单,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提取;

第四十条员工死亡,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款额未使用完毕的,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则上转入继承人的公积金户头。

第六章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员工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公积金发生争议时,可向园区社会事业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二条员工或单位可向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对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未经管理中心批准,逾期不缴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按规定程序通过银行扣缴,并可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园区社会事业局受管委会的委托,对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处以罚款,每一案不超过一万元。

第四十五条仿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或提前支取公积金的,除应追回多领、冒领、早领的金额外,园区社会事业局受管委

会委托,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园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其他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户口临时工、因园区建设需要征地安置并享受大集体待遇的征土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工作人员等。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指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基数,指缴纳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职工月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指园区实行公积金后,单位和员工足额缴费的员工工作时间。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平均工资,指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所有在职员工工资收入的平均数,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每年统计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存款,指员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时必须在其公积金(医疗、养老)专户中保留的最低存款额;最低存款额由管

理中心提出,报管委会批准,并由社会事业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水平指导意见,指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根据劳动生产率水平、物价指数及结合园区用工成本信息等因素每年提出的工资调整意见。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指:

(一)企业应将现有保障福利费的一半转入员工工资;然后按公积金缴交率,由员工缴纳一半的公积金,企业另负担一半的公积金;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取消退休金制、住房福利制及看病报销制,同时由个人承担原工资10%费率的基础上,其余公积金所需资金,起步时由财政补入,以后在工资栏中相应增加公积金补贴科目。

第五十六条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可批准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方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园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 一、开具单位参保证明 1、实施范围 园区社保(公积金)参保单位可以打印单位参保证明,用以说明该单位在园区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 2、经办流程 ①用人单位正常为在职员工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 ②用人单位公积金负责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至中心本部(单位服务科)或者乡镇办事处柜台办理。 ③中心审核该单位介绍信,开具《单位参保证明》并盖业务专用章。 3、经办要点 ①单位介绍信应当写明办理业务的单位公积金负责人(或经办人,下同)信息、单位信息及单位参保证明用途等。仅限介绍信指定公积金负责人开具,并验证其身份证。 ②单位证明按档案编号与介绍信同时归档。 4、证明模板 (一) 单位参保证明 XXXX(苏州)有限公司,代码 (012345),自2003年10

月至2012年12月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等。目前共有参保人员100人。 特此证明。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4-1 (二)附 参保单位介绍信格式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我单位(单位代码:)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前往你处办理单位参保证明打印的业务,该证明用于请接洽!希协助为荷。 参保单位 (盖章) 年月日

二、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1、实施范围 员工在园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交纳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本人可以打印个人参保证明,用以说明员工本人在园区范围内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的情况。 2、经办流程 ①用人单位正常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 ②员工本人携带个人会员卡至中心本部或者乡镇办事处办事大厅自助终端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③员工携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件至中心本部或者乡镇办事处柜台,中心审核员工个人参保证明后盖业务专用章确认。 3、经办要点 《个人参保证明》仅限员工本人携个人会员卡在自助终端自行打印,中心或乡镇办事处柜台不受理柜面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4、证明模板 甲类计划 会员参保证明 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张三(个人编号01234567,身份证号码000000190001010000),已经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目前公积金关系所属单位为XXXXXXXX单位。园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 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 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将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调整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 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 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 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 1.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普通专户存量基金; 2.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3.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和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二)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基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以及工伤统筹基金。 第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与本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息期。 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含《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入的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基金)按照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公积金存量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公积金存量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基金使用和提取 第八条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参保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养老专户存量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员工的退休基本养老金,或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目录 第1章 软件安装与配置 (5) 1.1系统运行环境 (5) 1.2安装数字证书管理工具 (6) 1.3 设置浏览器选项 (7) 第2章 网上缴费客户端安装与更新 (10) 2.1 安装环境 (10) 2.2 安装步骤 (10) 2.3 更新步骤 (11) 第3章 登录网上缴费客户端 (12) 3.1 权限开通 (12) 3.2 登录界面 (12) 3.3 操作流程 (12) 第4章 单位月缴费 (17) 4.1 功能 (17) 4.2 界面 (17) 4.3 操作流程 (17) 第5章 在途缴费查询 (24) 5.1 功能 (24) 5.2 界面 (24) 5.3 操作流程 (24)

第6章 月申报单位补缴 (27) 6.1 功能 (27) 6.2 界面 (27) 6.3 操作流程 (27) 第7章 年申报 (34) 7.1 功能 (34) 7.2 界面 (34) 7.3 操作流程 (34) 第8章 在途申报查询 (42) 8.1 功能 (42) 8.2 界面 (42) 8.3 操作流程 (42) 第9章 年申报单位月缴费 (45) 9.1 功能 (45) 9.2 界面 (45) 9.3 操作流程 (45) 第10章 缴费明细查询 (51) 10.1 功能 (51) 10.2 界面 (51) 10.3 操作流程 (51) 第11章 年申报单位补缴 (54) 11.1 功能 (54)

11.2 界面 (54) 11.3 操作流程 (54) 第12章 在线会员状态查询 (61) 12.1 功能 (61) 12.2 界面 (61) 12.3 操作流程 (61) 第13章 退休到龄人员查询 (63) 13.1 功能 (63) 13.2 界面 (63) 13.3 操作流程 (63) 第14章 工伤待遇发放信息查询 (64) 14.1 功能 (64) 14.2 界面 (64) 14.3 操作流程 (64) 第15章 单位信息维护 (66) 15.1 功能 (66) 15.2 界面 (66) 15.3 操作流程 (66) 第16章 社会化发放账户采集 (68) 16.1 功能 (68) 16.2 界面 (68) 16.3 操作流程 (68)

园区公积金7月1日调整 据相关消息,苏州工业园区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注:本文仅作参考,具体政策条例细则请以主管部门颁发的为主) 参保类型: 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保障待遇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购房范围:园区内放宽苏州大市范围 租房比例:约7.2%提高到16%

类型一:原公积金A类转为新政甲类 1、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选择一: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36%)存储额 (1)可根据年龄规定选择提取原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存储额或按月摊还; (2)动用住房账户(16%)并借用特殊补充账户(14%)和养老补充账户(6%)的当月入账金额偿还贷款。 选择二: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中的住房部分和新账户的住房账户 (1)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中的住房部分(约10.5个百分点);新账户中的住房账户存储额可选择提取或者按月摊还; (2)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并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公积金转移和提取: 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所有公积金会员均可按照本细则享有公积金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 第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和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会员有本条(一)、(二)款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会员有本条(三)款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条会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七条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会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参加园区公积金A或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或B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会员患病时,须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病历卡》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卡》到园区公积金定点医疗保险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配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第四条会员自公积金个人专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会员发生中断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从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最后一个月的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会员在补缴公积金所对应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 第六条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公积金,自缴纳公积金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退休会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 (三)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款达到当年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最低存款额的; (四)会员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 第八条公积金医疗最低存款是为了保证会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其来源为: (一)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储额; (二)会员普通专户(特别专户)填补医疗专户存储额; (三)会员用现金补足最低存款额部分。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比例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缴纳方式数额有所不同,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社会保障计划分类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 A类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 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 A类保障计划缴费比例 B类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经单位申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选择参加。 B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

C类

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谋职业人员。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同类企业及人员,其它企业及人员经办理上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选择参加。 C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 C类保障计划缴费比例 A类综合保障计划 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110000 元 医疗专户最低存款额 16000元 B类综合保障计划 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100000元 医疗专户最低存款额14000元 C类综合保障计划 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90000元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费 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会员由“中心”从其普通专户或医疗专户存款中扣缴 2.5 元?参加公积金B计划的会员从其医疗专户中扣缴 2.5 元 ?参加公积金C计划的会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5 元 ?退休会员由“中心”从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扣缴 2.5 元 ?家庭保障的保费 本保障计划的保费按月缴纳,每月2元,从会员公积金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款中扣缴 缴费上、下限基数及金额 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纳基数及金额 上下限缴费基数9090.91--1200元 上下限金额4018.18---530.4元 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纳基数及金额 缴费基数4000---1200元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 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 (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 (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 (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 (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苏州城区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下同)住房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住房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该套住房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在2011年7月1日后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九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住房且不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条件,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在2011年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在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可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其偿还限额和偿还年限仍按本细则实施前的核定限额和年限继续执行。初次核定的购房贷款偿还限额在2011年7月1日后用完且该套住房购房贷款未还清的员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按原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支付购房款限额和摊还购房贷款期限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购房分期摊还申请表 ( 还贷期间一年二次提取 ) 贷款合同、住房还贷证明(银行盖章,有效期1个月),如前套住房在中心办理摊还申请且未 办理终止的,还需提供前套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和房产证、土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已注销 他项权证)(如已出售,提供易主证明),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契税完税发票、购房发票、存量房买卖契约、贷款合同、住房还贷证明(银行盖章,有效期1个月),如前套住房在中心办理摊还申请且未办理终止的,还需提供前套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和房产证、土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已注销他项权证)(如已出售,提供易主证明),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在本中心办理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加入摊还的,只需提供身份证、贷款合同、住房还贷证明(有效期1个月,在本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用提供),如前套住房在中心办理摊还申请且未办理终止的,需提供前套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和房产证、土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已注销他项权证)(如已出售,提供易主证明),以上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配偶代取或住房还贷证明为配偶姓名,则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买受人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提取的需另提供:同一户号户口簿、提取人与买受人身份证。2、申请人因归还住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必须留存1个月缴存额,以上部分方可提取。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间为一年两次,不规定月份。保底金额可用于最后一次还贷。 3、本表一式三份,“中心”留两份,个人留一份,本表仅供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摊还时使用,以后支取凭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还贷证明(银行盖章)(有效期1个月)。如配偶代取或住房还贷证明为配偶姓名,则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 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苏州园区公积金+市区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园区一手新房过程实录注意要点攻略 记录时间2012.11.5 情况 1、一方苏州园区公积金 2、另一方市区公积金 3、与园区房企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一式三份,仅每份页脚处有文字不同,分别是“乙方留存“,”交易管理中心留存“,”贷款银行留存“) 4、已交定金并取得对应金额的房产发票 目的: 1、申请园区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2、取出积存多年的公积金用于付房款(该金额=总价-首期-贷款额) 事先注意, 夫妻双方一同前往,缺一不可 步骤一:取得市区公积金的证明并说明用于园区公积金贷款 资料:身份证和市区公积金卡只需要原件 地点:市区公积金中心 办理花费时间:不算路程和等待排号,大约5分钟即可。 步骤二:申请园区组合贷款 资料: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所列,这个申请表在园区公积金网站可以下载的。注意: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指的是页脚有注明“贷款银行留存”的,其它的不行。 地点:园区公积金中心 方式: 1、公积金中心的服务柜台初步审核资料并提供等待编号,该编号被叫到后才可以到柜台,填写《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组合贷款审核表》。 2、询问可以取出的公积金金额 3、《组合贷款审核表》在柜台人员指示下,可以到中心内的银行柜台确认贷款金额和时间,银行人员确认后盖章。《组合贷款审核表》在柜台人员指示下,然后到公积金中心的东大厅去担保中心盖章核准(核准购买的房屋小区是园区担保中心的担保范围) 办理花费时间:不算等待排号,大约30分钟 夫妻双方分别是市区与园区公积金的需要5个工作日等待回复。 步骤三:申请取出积存公积金,这部分可以用作房款哦(市区公积金按照最新规定凭首付发票和购房合同也是可以取的,地点是市区公积金中心,银行卡与市区公积金做绑定后(当场办理即可)) 资料:按《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所列,这个申请表在园区公积金网站可以下载的。注意: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指的是页脚有注明“乙方留存”的,其它的不行。地点:园区公积金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购房一次性提取流程 一、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心出具审核表→会员至中心财务办理支出手续。 二、二、业务办理时限: ①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需在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②购买拆迁安置住房,需在拆迁部门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③其他提取均需在规定票据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三、提供材料(除员工本人及配偶外的第三方不可代办): 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存量成套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1)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表H1)一份; (3)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支付首期房款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拆迁部门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以及与第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 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5)拆迁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与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满足: ①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为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子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开户流程 需提供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表A1)一式两份(盖公章)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因注册地址变更而转入园区的单位还需提供原社保机构注销证明复印件 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缴费协议书一式三份(盖公章)(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开户) 数字证书 1、委托授权书(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其它注册资料)复印两份(盖公 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两份(盖公章) 4、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盖公章) 5、数字证书申请单(盖公章) 一站式 合同报送开户: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其它注册资料)复印一份(盖公 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3、《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原件1份(盖公章) 4、公积金单位登记情况表(公积金A1表)复印件2份(盖公章) 5、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一式三份 (刻章) 建立人事关系代理: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其它注册资料)复印一份(盖公 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3、《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原件1份(盖公章) 4、《苏州工业园区人事(劳动)代理协议》一式2份(一站式领 取)(盖公章) 电子报送 1、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日期小于或等于开始日期) 2、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3、录入《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单机版》,导入U盘 4、U盘导入一站式系统 劳动合同新签 1、劳动合同原件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2、《园区公积金会员基本情况表》一份(公积金A2表) 3、《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站式领取) 4、离职证明,应届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半年内有效 公积金会员卡领取 1、一个月后登录公积金网站右边,查询会员卡,输入公积金代 码提示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点击下载“领取《园区公积金会员卡》介绍信”(盖公章)

以下是所需材料

档案编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代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代码:第页 填表人:填报时间:中心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和中心各一份。 2、本表仅供单位申报首次在园区参保的员工情况时填写。 3、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护照、台港澳通行证;会员身份证号码中,如遇"X",以大写"X"表示。 4、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是否缴交住房”栏填写“是”,同时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是否缴费住房补贴”栏填写“否”。 5、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必须选择“是否缴交住房”,如填写“是”,则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并选择“是否缴纳住房补贴”。参加乙类计划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费比例一栏为空,“是否缴费住房补贴”填写“否”。 6、另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复印件。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代码:档案编号: 填表人:填表时间:中心核准(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单位、中心各一份。 2、本表供参保人员在园区统筹范围内转移时填写。 3、另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复印件。 4、办理参保类型从甲类计划→乙类计划的变更,将无法再缴纳甲类计划的。 5、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是否缴费住房公积金补贴”栏填写“否”。 6、参加乙类计划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并选择“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贴”;参加乙类计划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住房缴费比例”栏为空,“是否缴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填写“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