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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为强化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乡财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每村配备一名结算员,由村出纳兼任,负责本村和所辖村民小组资金的结算。村代理会计由村会计兼任,代理所辖村民小组记账和核算。

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村组集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实行现金结算制度,每村配备一名现金结算员(由村出纳兼任),负责本村、组票据的管理和现金的结算。村现金结算员按月与乡结账,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并填写货币资金结账清单。

、严格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结算员负责一切经济往来中的货币收取和支付,并凭收支原始凭证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货币资金。

、村、组集体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预留印鉴制度,以合并前后的村、组为单位开设集体专户,预留代理会计印鉴、结算员印鉴和各村或组公章。取款时,必须先由村结算员提出申请并签章,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代理会计审核签章

后,村结算员方可办理取款业务。

、村组集体资金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为元,备用金按月与会计结账,结账后超备用金范围的多余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严禁各村另设户头存款或公款私存。

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以上或价值不足元、但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动资料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各村必须严格按财务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详细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使用、转移等情况。

、对生产性的固定资产,要充分发挥其效益,采取承包或租赁的方式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审议通过,进行张榜公布,并报乡“三资办”备案。

、对不按民主程序购建、处理固定资产,造成浪费和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按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清查。

、村组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售、出让应按招标投标形式进行。由村两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定方案,并

报乡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售、出让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售、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售、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组集体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都应报乡党委、政府同意后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票据管理制度

、凡涉及集体资金的收、支业务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

票据。国家无规定票据的收支业务必须使用县农业局统一监制的票据。

、村组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除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领用财政、农业局监制的票据须加盖乡“三资办”公章。

、农村财务所需的账、簿、据、表、册等统一使用县农业局规定的品种。

、村组经济业务所需票据统一由代理会计保管、发放,不得混淆使用;对重要空白凭证实行领用、缴销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缴销存根时按序注销登记。

、凡未使用规定票据办理业务的,一律视为财务管理不规范,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开支审批制度

、各村必须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村干部因公外出临时用款,事后必须在三日内按有关规定清账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平时出现的非生产性支出和管理费用,必须用途明确,有经办人签名,有民主理财章和理财小组签名,有村主任签字,经代理会计审核合规后,方可入账。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代理会计有权拒绝入账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将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单据入账的,由乡政府追究代理会计的行政责任。

六、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代理会计必须于会计年度末将当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收益分配、经济合同、有关文件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散失、损毁。

、村组财务档案资料一律交乡“三资办”的档案室统一封存,按保管期限分类保管。已经归档封存的档案资料,未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和抽走。离任财务人员应将所保管的一切会计档案资料办好移交,不得私自带走、销毁。

、因工作需要查阅归档财务资料的,须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并有保管人员在场,查后及时归位,不得遗失、涂改和损毁。确需借出或复印的,须具备手续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按时归还。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调走。

七、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组由人、村由人组成。成员条件: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农村财务知识,村组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参与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听取村组干部对财务开支的说明,民主表决通过村组财务开支。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或盖章,交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经村、

组负责人审批后,会计人员方可审核记账。

、实行重大支出集体审定和逐级审查制。村民小组一次性支出元(含元)以上的,应交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定,并报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列支;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出元(含元)以上的,应交由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委员会集体审定,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列支。严禁重大一次性开支化整为零分期报销。

、规范村组财务公开。代理会计要按季度将各村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分发到村组,经民主理财小组、村组干部审查后,于每季度次月日前在村、组公开栏公布。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定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理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监制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帐户,统一支付管理。

4、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播通讯等管理费、计生支出、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生产建设支出、经营性支出、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出纳员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大额开支,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严禁“白条”做帐。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出纳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2011-6-28 21:56:28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第三条村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条县农业局(经管总站)是各代理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 务质量。(二)负责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工作。(三)与乡镇党委、政府紧密配合,有效化解涉及“三资”管理方面的信访矛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四)指导和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及时公开涉及“三资” 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转,保值增值。(六)加强对各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保证各村集体“三资”底数清晰,台帐完备,帐、村主任不准兼任村财务人员。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集体现金收入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记入本村账簿,并在三日内由村报账会计交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瞒收不报和私设“小金库”。第十二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第十三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账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等情况。第十四条村集体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 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 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切实加强村级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

切实加强村级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XX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坚持以项目为带动,以产业为支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10年镇财政税收达到4.8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781元。 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镇十分重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坚持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核心,以强化落实为保障,以加强监督为关键,将规范“三资”管理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抓机制,完善“三资”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我镇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调研检查,发现社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档案管理不规范、使用白条报账、座收座支、工程项目招标不规范、民主理财小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等问题,其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隐患。为此,我镇系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社区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和明确要求,促使“三资”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轨道。 二是成立股份合作社。我镇先后建成了约70万平方米的安置小区。这些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商铺成为社区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镇上以成立股份合作社的形式组

建新经济组织,以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促进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2010年,我镇7个股份合作社共完成收益364万元,通过分红,平均每个社区分得5.3万元作为公益性开支,社区居民共分得160万元。 三是严格规范中心运行。各社区及居民小组委托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账务,各村设立一个对公账户,由社区报账员按相关制度到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代理会计核算中心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社区资金管理及日常票据审核。涉及大额资金使用以及资产处置时必须严格按照:村民提议→两委提出→议事会或居民大会通过→镇政府审核→监督小组监督实施的程序进行。 二、抓民主,落实“三资”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居民座谈制度。对居民普遍关注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资产、资源处置的过程和结果,由党支部定期不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畅通信息、密切联系、增强互信、形成共识。 二是严格审核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并经居民逐户签字后方能生效,同时镇政府重点加强对审核和交易环节上的监督制约。要求资产资源处置必须附有真实的民主决策情况。 三是严格规范程序。每个村、组都通过居民选举设立了居民理财小组,集体各项开支都要经过居民理财小组审查把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得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问题,就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得热点、焦点问题,也就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得重点领域。但就是,由于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个别村出现过财务管理混乱、资产管理无序、资源处置不当等问题,引发了严重得干群矛盾,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与谐稳定.现就我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存在得问题作一些粗浅得探讨. 一、当前“三资”管理现状及存在得问题 从去年开始,我镇逐步推行了以会计委托代理制为核心、“五统一"为主要内容得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运行一年来,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着得成效。为了保证财务公开得准确性、及时性,一就是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得管理制度。二就是把村级财务管理列入对各村得年终考核内容,加强专项整治,规范票据管理.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一定得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思想上存在误区.一就是认为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村级基本没有集体资产,不需要管理;二就是村民自治,不能管理;三就是情况复杂,不好管理。农村“三资”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既有现金得,又有实物财产得,还有资源性质得;既有可移动产,又有不动产;既有国家支农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又有集体收入,

还有筹资、捐资等,具有较强得复杂性、多样性,带来得管理难度较大。 2、“三资”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台账登记管理不完善。由于过去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账务不全,以致“三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三资”得底子不清;其次就是台账登记得管理不全面,对资金、资产还好一些,而对土地(机动地)、“四荒”等得登记就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 3、村级集体收入管理力度不大,不够规范。一就是部分村干部担心自己得岗位报酬不能到位,为了用钱方便,将经手收取得资金不及时缴入收入专户,坐收坐支,报账时只有一堆发票。不管开支就是否合法,成了既成事实,会计服务中心只能被动记账。 4、民主管理与村务公开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着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不民主公开、不公开招标投标;村务公开只强调财务公开,不注重“三资”管理得公开. 5、合同签订不规范,集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等;寅吃卯粮,发包期限过长,指标降低,集体“三资”承包收益减少。 6、强占强霸集体资产。个别地方存在着农村“狠人”强占强霸,随意侵占集体资产,任期内得村干部图安宁,不愿惹;群众敢怒不敢言,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致使集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衡山县经营管理局 为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调研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湘农经〔2011〕 3 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将此次检查调研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有关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县经管局于6月10至7月5日对全县17个乡镇319个村(居)民委员会的“三资”管理进行了调研。 一、2009年以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 衡山县共有17个乡镇,319个村,3255个村民小组。截止2011年7月5日,全县村级资产资金5800 万元,其中:村委会资金 800万元,集体固定资产金额5000万元。农村集体资源总面积161.72万亩,其中:耕地24.1万亩,园地8.12万亩,山林109万亩,水面13.4万亩,其他7.1万亩。 (一)成立机构及制定方案 全县17个乡(镇)成立了村帐乡代管中心,主管财务副乡(镇)长任主任,财政所所长、经管站站长任副主任。并整合财政所、经管站的工作人员,由村帐乡代管中心牵头,制定了实施方案,开展“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各乡(镇)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级报账制度、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工作流程等等12个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有章可循,坚持用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的管理,保证村级集体资金开支有序,使用得当,确保村款村用。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相应建立了主任、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以正常运转。 (三)加强业务培训。2010年3月县财政局组织各乡镇的村帐乡代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培训。今年5月经管局召开专门的培训会,在培训中,主要讲解对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报账制度、凭证管理等业务知识,2011年的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及开展“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县经管局局长郭晶亮对2009年开展工作以来的情况作了简要回顾,并对下步各乡(镇)的委托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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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中共省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农业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检查的通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现就我街道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均为核心,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原则,着力构建“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的体制机制,力争到2012年全街道建立比较健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对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全街道21个行政村。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服务机构 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本街道各村的“三资”管理工作。农村集体“三资”在保证其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街道服务中心统一实施代理业务。 (二)理顺代理事项 街道服务中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负责做好各村的“三资”事项的监督服务工作,“三资”事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登记、变更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2、村集体,以现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包括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 3、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荒地、滩涂、水面、山林等。 4、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工作,保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农村集体“三资”软件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三资”数据管理制度、“三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三资”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计算机软件是指新中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 第五条县农经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三资”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各镇(区)农经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镇(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 件的维护与指导。 第二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镇(区)农经部门及各村必须使用指定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软件进行本单位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并建立本镇(区)的“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三资”管理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信息化主管岗 由各镇(区)指定一名信息化主管,负责本镇“三资”信息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本镇(区)“三资”信息化管理电脑的使用及“三资”软件的运行;对“三资”操作人员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操作人员具体实施“三资”信息化工作,完善本镇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全县“三资”信息化系统的升级备份工作等。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汇 总上报工作。 (二)票据稽核岗

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名或多名票据稽核员。负责审核各村(社区)报账员报送的收入、支出和转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正确性。对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收,开具核剔通知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更正、补充;对完整、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加盖审核印章,传递给代理记账员。对无具体用途、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票据,一律剔除,对未履行讨论审核审批程序而增加债务的票据, 一律剔除。 (三)信息化软件操作岗 信息化软件操作岗一般为镇(区)代理记账员兼任,负责对所代理村(经票据稽核员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输入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工作;负责所代理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的录入、日常变动、维护等;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阅、使用登 记制度。 (四)软件记账审核岗 负责对输入电脑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不定期抽审代理记账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出纳岗 一般为各村的财务结账员,即村会计担任。负责村级日常财务收支的登记,主要负责“三资”系统内现金日记账和村交镇代管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考核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后,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的年度考评内容。对不按照本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给镇村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农村集体“三资”软件操作管理制度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 10 类资产)。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录入记账。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 第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 (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八条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

农村(三资管理)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1)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2)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3)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5)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6)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2、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 3、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4、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5、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6、村集体可通过承包、租赁、出让、兼并、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7、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等合同。 (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 2、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交易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 3、农村集体资源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 (三)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三资管理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 5 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 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

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财务公开的形式: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 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财务公开的程序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治理制度 1、财务收入治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进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账户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大票据治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然后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计、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人员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布程序进行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形和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4、资金治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财务治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治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形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同意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打算,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形,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镇农村“三资”代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农村“三资”的内容 农村“三资”指的是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三个方面。 (一)农村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其中收入包括:1、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4、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5、投资收益;6、土地补偿收入;7、捐赠收入;8、救济扶贫款;9、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资金。支出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2、办公费;3、会议费;4、差旅费;5、计生支出;6、广播通讯支出;7、公益事业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经营性支出;10、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 (二)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

交通通讯工具、农电水利设施、村级道路、教育(学校)、文化、村办公企业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等资源。 二、镇“三资”代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镇农村“三资”代理中心设在镇经管中心,分别设立审核会计、统管资金会计、资金会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三资”管理及相关规定 (一)财务管理规定 1、按照农村“三资”代理的有关要求,各村报帐员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将当月发生的所有收支原始单据集中起来,交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村财务审批人审批。并于次月的10日报至镇农村“三资”代理中心初审,再报镇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入账。 2、各村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在10天内缴存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专户,任何人不得公款私存、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凡发现截留收入的,分别对村三资管理工作站站长、报帐员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二、财务公开制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七、资产清查制度 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九、资产评估制度 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 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 室 南通市监察局 通委农〔2009〕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农工办、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 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 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 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重 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和资金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以来共同创造 的财富,农村集体资源是国家赋予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生产 资料。实践证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有利于巩固壮大集体 经济,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 政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各地在 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管

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些地方由于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尚未到位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责任不明,主体缺位;农村集体资源利用不合理,经济效益不高,操作不透明,发包不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不严,非生产性开支较多,重大收支事项决策不民主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各地必须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把握重点,明确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建立资产台账。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并逐一登记造册,对账实不符,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保证账实相符。 2、正常资产评估。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确定价格:⑴资产拍卖、转让;⑵所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破产清算;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况。 3、强化资产经营。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

村委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村委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各镇农业农村工作服务中心,各涉农街道城乡工作服务中心,城北物流园区农村工作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级集体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居)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坐收坐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票据。收取集体资金时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居)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经管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居)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双代办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大额支出(具体金额由各镇(涉农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需预先提请镇(涉农街道)双代办审核,并严格按照“三费”包干管理的标准,报镇(涉农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村(居)不得支出各种名目的对外赞助费,确因特殊需要支出的必须先报镇(涉农街道)审批,统筹安排,否则不得报支。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按月(季)及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结账记账。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入账。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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