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T 4754-19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3基本要求

本标准只设一、二级全国统一汇总类别,三级以下的细分类别,可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或不予设置。

4城市用水分类

4.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1。

表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4.2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4.3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3。表3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4.4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4。

表4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5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条文说明: 用水量标准 3.0.1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即: 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 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 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 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 (1)数据调查结果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

中国城市分类标准 联合国将2万人作为定义城市的人口下限,10万人作为划定大城市的下限,100万人作为划定特大城市的下限. 中国城市的分类方法 经常看到有所谓的一级城市,地级城市之类的划分,是以怎么样的依据划分的?总共分多少级别?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 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中国城市分类标准 依据该城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市区人口和职工工资确定,排序为:(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GDP在2000亿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 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 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Aglm=Ag1/Np (3.0.4-1) 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Ag2+Ag3+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 Ag1+Ag2+Ag3+Ag4)/Ac]×100%(3.0.4-3) 式中λg——绿地率(%);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Ac——城市的用地面积(㎡);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3.0.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中国建设报/2002年/10月/31日/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美国费城3411996现批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 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水价改革。 1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采、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转变粗放型用水习惯,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与考核制度,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 2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基础,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创造条件。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流动人口数量变化、供水状况及管理要求等情况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计量方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 1.0.3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GBJ13%86 室外给水设计规定1997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楼,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2术语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文件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标准化工作总则、主要任务、管理要求、标准体系、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以及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24421.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15624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19273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与改进 3术语和定义 GB/T15624-201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 规定服务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来源:GB/T15624-2011,定义3.3] 4总则 4.1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应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标准化总体发展规划。 4.2规范行业,兼顾特色 充分体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特点,突出地域特色,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以标准化助推行业发展。 4.3提升服务、便民高效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应以满足人民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为落脚点,确保标准化取得实效。 4.4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在标准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的能动性和监督作用,持续改进和完善标准化工作。 5任务要求 5.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5.2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5.3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标准体系内容。 5.4实施现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组织的标准。 5.5参与国际、国内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活动。 5.6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持续改进。 6管理要求 6.1机构要求 6.1.1应设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组织架构。 6.1.2明确标准化工作机构及各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6.1.3应为标准化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等资源保障。 6.2人员要求 6.2.1应在城市公共交通组织最高管理层中,确定标准化工作负责人。 6.2.2标准化工作机构成员宜从本组织的各部门、单位的骨干人员中抽选。 6.2.3熟悉与业务相关的经营、管理状况,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2.4应适时参与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6.3工作要求 6.3.1制定并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方针、目标和任务。 6.3.2制定与城市公共交通组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性文件。 6.3.3组织构建符合行业特色的标准体系,编制服务标准,并对标准进行实施。 6.3.4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组织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应进行监督、评价、持续改进等工作。 6.4信息管理 6.4.1应广泛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国内外标准化信息。 6.4.2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和研究分析,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提出服务标准化的措施意见。 6.4.3对标准化体系的建立、标准实施、监督、评价、改进等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和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 6.4.4应建立标准化信息库和查询系统,方便工作人员查阅标准信息。 7标准体系 7.1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保障及管理需求,建立标准体系框架,完善标准体系内容。 7.2标准体系的建立应科学合理、目标明确、行之有效。 7.3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求应符合GB/T24421.2的规范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常规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城市常规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城市常规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07-01-29 交通运输论文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所必须的公益性事业。它不仅满足城市居民出行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对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一定的组织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公共交通所具有的个体交通无法比拟的强大优势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自1980年代起,我国政府就明确提出了城市客运交通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发展方针,并且先后发布了相关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为公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评价现有公共交通的运行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发挥的潜力,把握公交总体发展水平,可以为公交进一步发展提供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依据,对整个城市交通系统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实用的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可分为两大系统:定点、定线公共交通系统和非定点、定线的公共交通系统。前者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地铁、轻轨、小公共汽车以及索道、缆车、登山电梯等。后者主要是出租汽车。各种交通方式有各自的运行特征,本文针对最常见的公共汽车交通问题进行研究。 评价是一些归类的指标按照一定的规则与方法,对评判对象从其某一方面或多方面或全面的综合状况做出优劣评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性原则: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保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和评估方法的科学性; 科学性原则:指标的选择与指标权重的确定、数据的选取、计算与合成必须以公认的科学理论为依据; 非线性原则:城市公共交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评价指标选取应遵循非线性原则,实现指标体系的结构最优化; 实用性原则: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的意义在于分析现状,认清所处阶段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因此,尽量选取日常统计指标或容易获得的指标,以便直观、简便地说明问题。 涉及公共交通的评价指标至少有几十种,精确的量化不等于评价的准确,对于发展水平的总体评价,应选取尽量少的指标,反映最主要和最全面的信息,每项指标应具有独立性、可量化和通用性。 城市常规公交评价涉及面广、内容多,评价指标选取考虑的因素也多,因此,用简单的`线性结构难以描述各指标的内在联系,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树状的关系结构,运用目标层次分类展开法,将目标按逻辑分类向下展开为若干目标,再把各个目标分别向下展开成分目标或准则,依此类推,直到可定量或可进行定性分析(指标层)为止。目标层次分类法是最常用的方法,选取的指标直接与目标相关,具有层次性,并可随着目标的增多而扩充。 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要素包括流动的人、行驶的车、变化的路,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该系统的指标多达数十种,对指标进行归类分析整理,认为评价体系可以从建设投入水平、运营服务水平、综合效益水平三个方面来反映总体发展水平。

中国城市等级划分标准 10月23日,由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高峰论坛组委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第七届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高峰论坛暨2010年《中小城市绿皮书》发布会”在长沙县举行,会上发布了《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中国中小城市绿色发展之路》。绿皮书显示,我国中小城市数目已达2160个,56%的地级以上城市为中小城市。 绿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城市飞速发展,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城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许多县级城市(包括县级建制市和规模较大的县的中心城镇)的市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或超过20万、50万的临界值。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原有的城市划分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绿皮书依据中国城市人口规模现状,提出的全新划分标准为: 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 按照全新标准统计,绿皮书指出,截至2009年底,中国有建制市655个,其中地级以上287个,县级建制市36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市辖区常住人口均超过百万;省会城市中,除银川、拉萨外,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也超过百万(也就是说,省会城市中只有银川、拉萨属于中小城市);地级城市的情况则较为复杂,东部地区的地级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大多超过百万,以山东省为例,15个地级城市中,只有滨州、德州、威海、东营等四个城市城区人口低于百万。与此相对应,中西部地区的多数地级城市市区人口均未超过百万。中国地级以上城市数量以及市辖区常住人口低于百万的地级以上城市数量,在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162个城市属于中小城市,占比56%。 在368个县级建制市中,除了昆山等极个别发达城市的市区人口接近或略超过百万之外,多数建制市市区人口在数万至数十万之间,都归属为中小城市。此外,全国有50个地级区划、1580个县级行政区划(1463个县、117个自治旗县)并非建制市,但这些地区(州、盟)、县(自治旗县、旗)的中心城镇,也已经聚集了相当规模的人口,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与建制市的市区较为接近,中心城镇居民享受着城市化的生活方式,也归属于中小城市。 从总体上看,我国中小城市数量已达2160个,其中地级建制市162个,非建制市的地级行政区划的中心城镇50个,县级建制市368个,非建制市的县级行政区划的中心城镇1580个。 一级城市:人口在500万以上或经济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省会城市或大城市。 二级城市:人口在300万以上或经济较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或一般省会城市。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 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

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汇编 《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汇编》内容简介:目前,我国有许多城市正在规划和实施轨道交通项目,为及时全面地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提供标准服务,编者们将截止到2009年5月涉及轨道交通建设各个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产品标准等汇编成册,供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结算等单位使用。限于篇幅,《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汇编》未收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GCG 101-20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 103-2008三种经济定额。 一、综合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二、基础类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GB5655-85)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GJJ/T119-2008)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 地铁客运服务标志(GB/T18574-2001)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地下铁道标志(GB5845.5-86) 地铁限畀标准(CJJ96-2003) 三、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四、勘察规划标准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Y220-95) 五、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446-2008)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B50382-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81-2006)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 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CJ/T170-2009) 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CB/T50438-2007) 六、产品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l4227-2006)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趴4892-2006) 轻轨交通车辆能用技术条件(CJ/T5021-1995)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I’287-2008) 城市轨道交通接触网检测车通用技术条件(CB/T20908-200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14894-2005)

标准一: 一线城市:京、沪、深、穗,为房地产行业的发轫地区和最发达的城市; 二线城市:天津、重庆、成都、南京、杭州、苏州、宁波、沈阳、大连、武汉、长沙、西安、昆明、贵阳、珠海等,二线城市包括部分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等几类,主体是省会城市; 三线城市:包括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及大多数地级市,如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及绍兴、台州、盐城等。 四线城市则为一些县级市、县城等。 标准二: 一线城市:目前中国地产行业,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四个城市明显领先于其它城市,四个城市代表着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最高水准,一般作为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除一线城市外,达到下列数据指标及以上的为二线城市。 1、国内生产总值2000亿元人民币; 2、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4万元; 3、城区常住人口100万; 4、城市建成区面积100平方公里; 5、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50万平米;

6、商品房销售均价3000元/平方米。 三线城市:单项或多项指标低于上述要求的城市,均作为三线城市。 对上述标准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一线城市的划分上,两种说法是统一的,即为京、沪、深、穗。这两种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存在于二、三线标准的制定上。 标准三: 一线城市是指1992年允许合资试点的五个特区、六大城市;二线城市是指1999年扩大合资试点的省会、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三线城市是指有战略意义的大中城市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香港、台北、澳门、重庆、广州。 二线城市:沈阳、武汉、郑州、杭州、南京、福州、长沙、济南、成都、深圳、青岛、大连、厦门、苏州、温州、宁波。三线城市: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太原、合肥、西安、南昌、南宁、海口、贵阳、昆明、东莞、拉萨、乌鲁木齐、银川、呼和浩特、西宁、淄博、台州。 四类城市:地级城市及人口过100万的县级市。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日期:2012-05-14 来源:济南政府网 1.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人·d) 适用范围 一 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二

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三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四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 五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六 75~125 新疆、西藏、青海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目前国内常被提及的所谓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概念最早起源于房地产市场,现在已演变成为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划分。专家介绍说,常规的划分指标包括:综合经济实力、城市发展与规模(建设水平、人口、面积等)、辐射带动力与影响力、对人才的吸引力、信息交流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交通通达能力等许多层面。 简单来说,政治地位、经济实力、城市规模、区域辐射力是划分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主要标准。 一线城市是指对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具有重要作用的大都市。在城市规模、基建、财政收入、消费、对人才吸引力等各层面,一线城市一般均领先于其他城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也会将具有重要市场地位的城市称为一线城市。 同时中国最常被提及的所谓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概念起源于房地产市场。常规或主要的指标包括经济地位、城市规模(人口,面积等)、城市级别、影响力、辐射力、知名度等。 排行依据: 1、政治地位; 2、经济实力; 3、城市规模; 4、区域辐射力。 一、一线城市: (一)一线强——北京、上海(一个政治文化中心,一个经济中心,无

争议)等; (二)一线——广州、深圳(南粤双雄,实力旗鼓相当,公认一线)等; (三)准一线——天津(原本属于二线强,近几年国家重视、发展极快,步入准一线)。 二、二线城市: (一)二线强——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都属于区域中心城市)、重庆(直辖市)、杭州(经济发达、副省级)、青岛、大连、宁波(三个经济发达的计划单列市)等; (二)二线中——济南、哈尔滨、长春(剩下的三个副省级城市)、厦门(计划单列市、规模小所以只能是二线中)、郑州、长沙、福州(经济发展较好的三个非副省级省会城市)、乌鲁木齐、昆明(国家重点发展的边疆国际化城市)、兰州(西北重工业城市、兰州军区)、苏州、无锡(最发达的两个非省会地级市)等; (三)二线弱——南昌、贵阳、南宁、合肥、太原、石家庄、呼和浩特(七个实力相当的省会城市)等; (四)准二线——佛山、东莞(两个制造业经济强市)、唐山(环渤海经济圈重工业大城市)、烟台(环渤海经济圈重要港口、经济强市)、泉州(闽南经济中心城市)、包头(重工业大城市)等。 三、三线城市: (一)三线强——银川、西宁、海口、洛阳、南通、常州、徐州、潍坊、

表4-1 城镇和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用水记录表

表4-1填表说明 ①本表由典型用水户或普查员填写,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复核。 ②表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和编码由县级普查机构填写。 ③无水表的用水量根据表4-2中的内容填写本表。 ④城镇居民典型用水户只记录家庭生活用水量,不记录家庭非生活用水量。 ⑤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应分别统计家庭生活用水和家庭非生活用水,家庭非生活用水指家庭庭院种植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 【1.区县名称】填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3.户主名称】根据户口簿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 【4.编码】无需填写,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5.住户地址】填写乡(镇)以及具体村(街)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6.住户类型】住户地址所在地在城区和镇区范围内的住户为城镇住户,填写城镇;城区和镇区以外的住户为农村住户,填写农村。 【7. 家庭生活年用水量】为自来水利用量和其他水利用量之和。 【7.1自来水利用量】包括由集中供水管网管道供应的自来水、热水、中水等,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若同时使用自来水、热水、中水多种水源的,该数值为其总和。 【7.2其他水利用量】包括家庭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水源取用的水量。有水表计量的,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没有水表计量的,选取,如计量桶、计量水缸、水池等。 【8. 家庭非生活年用水量】为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家庭庭院种植用水,家畜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总和。家庭非生活用水量占家庭全部用水量的比例小于20%时,可全部计入家庭生活用水中,否则应单独进行统计。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