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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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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规范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合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进行其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阶段主审部门或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主管部门应征询上海市或区县工程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专家组成,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聘任,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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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受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委托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应当自接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七条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由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或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资料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规划部门针对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含经济指标的总平面蓝图;

(六)《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附件1)中2.1 条相关资料。

第九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和审查要求分别详见《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附件1)和《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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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二条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初步设计审批或总体设计征询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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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

2、上海市单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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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

1.1.1 房屋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以下

简称《高规》)A 级高度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最大适用高度,超过第7 章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 章错层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为一般超高超限高层建筑。细则参见表1。

1.1.2 房屋高度超过《高规》B 级高度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最大

适用高度,超过第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以下简称《抗规》)第8 章钢结构高层建筑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为特别超高超限高层建筑。细则参见表2~3。

1.1.3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三项及其以上的

一般不规则或一项及其以上的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为规则性超限高层建筑。细则参见表4~5。

1.1.4 其它超限高层建筑。包括特殊类型高层建筑和屋盖超限空间

结构。其中,屋盖超限空间结构是指房屋高度大于24m 且屋盖的尺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规》第10 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 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含支承式和气承式膜结构)。细则参见表6。

1.2 性能设计的范围

1.2.1 对于一般超高高层建筑,若具有1~2 项特别不规则,可采用

常规的,也可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若具有3 项及其以上特别不规则,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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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对于特别超高超限高层建筑,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

法进行设计。

1.2.3 对于种类超过3 种的多重复杂的结构体系(表5)或《抗规》、

《高规》、《高钢规》暂未列入的其它高层结构体系(表6),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1.3 对于符合第1.1 条和第1.2 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章送审文件的基本内容

2.1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的资料

2.1.1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请表(详见表7)

(不少于1 份)

2.1.2 单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详见表8)(不

少于1 份,按超限单体分别填写)

2.1.3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不少于6 份)

2.1.4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少于1 份)

2.1.5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若要求,不少于1 份)

2.1.6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不少于6 份)

2.1.7 建筑和结构初步设计图纸(不少于6 份)

2.1.8 风洞(或数值风洞)试验报告(若要求,不少于6 份)

2.1.9 相关节点和构件试验报告(若要求,不少于6 份)

2.1.10 振动台试验报告(若要求,不少于6 份)

2.1.11 光盘(不少于1 份,刻录送审资料所有内容,要求效果图JPG

格式、图纸CAD 文档、说明WORD 或PDF 文档)

2.2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2.2.1 设计资质。包括盖初步设计出图章,技术负责人章、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章以及一级注册建筑师章。

2.2.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地点,建筑规模,使用功能,总平面图,

栋数,各栋的层数、层高及高度等。

2.2.3 设计依据。包括可行性论证中执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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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若要求)以及其它需要列出的设计依据(例如,对于复审工程,应包括以前的审查意见和回复等)。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时,应说明理由。

2.2.4 结构特征。包括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如主体结构、顶塔楼、

裙房的高度、层高及层数,地下室的埋深、层高及层数,抗震缝,平面特征,竖向特征以及嵌固端的设置等。对于屋盖超限空间结构,应说明结构形式、跨度、节点形式、支座形式以及与下部结构的联系等。

2.2.5 超限的判别。按表1~表6,判别特别超高、一般超高﹐平面、

竖向的不规则性以及其它超限高层建筑的复杂性及其程度。

2.2.6 主要设计参数。包括结构使用年限,建筑安全等级,地基设

计等级以及舒适度标准。

2.2.7 抗震设计参数。包括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

震分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最大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类别,特征周期,阻尼比,构件抗震等级等。对于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列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给出的地震作用参数,并与规范规定的地震作用进行比较,确定最终的输入地震作用。当补充弹性时程分析或动力非线性分析时,应列出输入地震波的名称,加速度时程曲线,反应谱曲线以及结构主要周期点上与规范设计谱的比较。

2.2.8 设计准则。包括针对工程结构特征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

措施,抗震技术措施,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及其适用性。

2.2.9 场地。应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各土层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地基或桩基承载力,地下水,液化评价等内容。当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2.2.10 各主要部位设计使用荷载的选用,包括静荷载、活荷载、风

荷载以及其它特殊荷载。

2.2.11 基础设计概况。包括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底板厚度,承台

尺寸,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持力层,计算沉降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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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材料。包括环境类别,混凝土耐久性、强度等级,钢筋规格、

强度标准值及设计值。对于钢结构或钢混结构,应列出钢材的规格、强度标准值及设计值。

2.2.13 软件。应列出用于整体抗震分析以及补充分析的主要软件名

称和版本。对于尚未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软件,要介绍软件的主要功能及其适用性。

2.2.14 输入总信息。应摘录程序输入总信息中与抗震初步设计有密

切相关的部分。

2.2.15 主要分析结果。应给出不少于两个不同的计算软件主要计算

结果的汇总表。包括结构总质量,前三个振型的周期、振型方向因子、周期比,层间位移角,最大轴压比(应力比),最大位移比,楼层刚度比,楼层抗剪承载力之比,楼层剪重比,嵌固端上、下层等效剪切刚度比,地震作用最不利方向角等初步设计的控制指标。对于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应列出框架承担的水平剪力和底部倾覆力矩及其比例。当补充弹性时程分析时,应列出底部剪力及其与CQC 法的比较,且按规范的要求确认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2.2.16 楼板分析。对于具有局部不连续不规则的楼板(含屋面板,

下同)、柱支承双向板以及转换厚板的结构,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使用地震作用和竖向荷载的组合设计值,给出楼板应力控制点的配筋。对于大跨度楼盖系统,应补充竖向振动分析。

2.2.17 关键节点分析。应提供节点构造图,有限元分析模型和分析

结果及评估。

2.2.18 其它专项分析。应按结构特征及超限程度,进行必要的专项

分析,如悬挂、大跨度先铰后固等做法的施工模拟分析,抗倒塌能力分析,抗连续倒塌分析,消能减震分析等。

2.2.19 罕遇地震分析。按《高规》第

3.11.4 条的原则,选择采用静

力非线性(推覆)分析方法或者动力非线性分析方法。

2.2.20 对于需要进行抗震性能设计的超限高层建筑,应编制结构及

构件的抗震设计目标性能表,论证其合理性和可实施性。根据非线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全面的性能评估。推荐的性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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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可参照表9。

2.3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2.3.1 输入总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总信息,风荷载信息,

地震作用信息,活荷载信息,调整信息,地下室信息,荷载组合信息等。

2.3.2 计算简图,荷载简图和特殊构件的抗震等级。

2.3.3 整体抗震分析的输出。包括底部嵌固端的验算,各层质量和

质心坐标,各层构件数量和层高,各楼层质心、刚心、偏心率,刚度比,结构总重量,整体抗倾覆验算,舒适度验算,楼层抗剪承载力及比值,周期及扭转因子,最不利方向角,剪重比,各楼层层间位移及位移角,各楼层位移比,框架柱及剪力墙抗倾覆力矩,框架柱地震剪力分担比及调整系数,墙柱轴压比、剪压比,应力比,柱计算长度等。

2.3.4 弹性时程分析的输出。包括输入地震波名称,作用方向,最

大层位移、最大层间位移角、最大楼层倾覆力矩、最大楼层剪力分布图以及与CQC 计算结果的比较。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软件进行分析时,应对结果加以比较,且确认其合理性及有效性。

2.3.5 静力非线性(推覆)分析的输出。包括能力谱,出现第一批

塑性铰对应的地震水准,大震性能点对应的顶部位移,底部剪力和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对于使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的结构,包括强度控制构件的能力/需求比,变形控制构件梁、柱的塑性转动以及剪应力(或剪切应变),剪力墙混凝土的塑性转动、正应变以及剪应力(或剪切应变),钢筋的正应变。

2.3.6 动力非线性分析的输出。包括大震作用下的顶点位移和底部

剪力时程,最大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分布。对于使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的结构,包括强度控制构件的最大应力比,变形控制构件梁、柱的最大塑性转动以及剪应力(或剪切应变),剪力墙混凝土的最大塑性转动、最大正应变以及剪应力(或剪切应变),钢筋的最大正应变。

2.3.7 对于大跨度或大悬挑的梁,应补充输出挠度和裂缝宽度计算— 5 —

值。必要时,应考虑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工况。

2.4 建筑和结构初步设计图纸建筑和结构初步设计图纸应符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2008 年版)的要求。

2.5 试验报告

风洞(数值风洞)试验报告和模型、振动台试验报告,其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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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参照简表

表1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表2 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表3 混合结构、钢结构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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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一般不规则高层建筑的简要涵义

2. 按DGJ08—9—2013 的建议,可采用等效剪切刚度计算;对于框架结构,应采用等效剪切刚度计算。

表5 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的简要涵义

2. 按JGJ 99—98 附录二的规定计算偏心率。

3. 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4 中的序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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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其它超限高层建筑的简要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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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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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上海市单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编号: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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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性能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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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控制条件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目的是使超限高层建筑的结构设计能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总目标,重点是结构抗震实用性和安全性以及预期的性能目标。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1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

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

1.2 对于一般超高超限高层建筑,若仅具有一般不规则,按现

有规范或规程执行。若具有1~2 项特别不规则,可采用常规的,也可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当采用常规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时,应根据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抗震措施。若具有 3 项及其以上特别不规则,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1.3 对于特别超高超限高层建筑,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

方法进行设计。

1.4 对于种类超过3 种的多重复杂的结构体系(附件1 中的表5)

或《抗规》、《高规》、《高钢规》暂未列入的其它高层结构—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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