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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上)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上)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上)

背景——顶层设计

1.修法工作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至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7个方面,30条)

3.部门文件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6章18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实施和管理实施细则》(9章50条)

分享目录

第一部分党的领导

第二部分分类管理

第三部分资产处置

第四部分教师权益

第五部分配套政策

第六部分其他问题

第一部分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

1.《民促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这一条是修法时加进去的,这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运作形态紧密相关的。

2.《若干意见》第二部分指出:“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3.《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意见(试行)》——中组部颁发的文件

4.加强党的建设,包括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

5.健全党的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双向机制,交叉运行

第二部分分类管理

一、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分:

1.举办目的:营利vs公益

2.学校最终的财产归谁:举办者对最终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营利性)vs最终的财产用于继续办学(非营利性)

3.学校年度结余有无分配(最重要的特点)

二、准入领域——新法给了新的政策导向

1.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三点理由)

(1)营利性培训机构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但义务教育阶段很少。

(2)基础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允许有营利性学校(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阶段有营利性学校,但以举办职业教育为主(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

2.营利性学校准入的领域

(1)学前教育

(2)普通高中教育

(3)中等职业教育

(4)高等教育

(5)非学历教育

3.营利性学校占比(2015年统计数据)

(1)学前教育(89.99%)(2)普通高中教育(3.60%)

(3)中等职业教育(3.00%)

(4)高等教育(1.59%)

(5)非学历教育(1.37%)

观点1.对学前教育的毛入学率贡献巨大

观点2.营利性学校也是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核心问题

问题一:公益性和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的关系

第一,教育事业本身是公益事业;

第二,公益事业可以由营利性组织来承担;(政府也可以给予支持)

第三,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有益补充可以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如高端的教育机构提供的高端、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满足部分人的个性化需求)

第四,依法管理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办学方向。

问题二:登记程序的发展方向:先取得办学许可证、进行法人登记

问题三:审批的权限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决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设立”“谁来审批”“到哪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

非营利性办理民非或事业单位登记

(1)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2)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办理企业登记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审批和发证机关负责变更和注销登记

教育部负责民办本科学校办学许可证首次核发和校名的变更核准

第三部分资产处置

一、重新登记时的处置

1.登记非营利性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终止时,学校资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以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本修正案实施前的出资、取得回报情况和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2.登记营利性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3.省级负责——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分类之后关闭时剩余资产的处置

1.处置办法

清偿顺序: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参与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作为学校的监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有充分的保证。

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再对学校的财产享有权益,主要通过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四部分教师权益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教师权益

原有的差异:民办学校,按企业员工公式计算,个人养老金约为原每月工资的40%左右,加上过渡性养老金,替代率最多也只能在50%的水平,比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低了20%--40%。

改革方向:2014年后各类单位的五险缴纳并轨,在缴纳工资基数和年限一致的情况下,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

目前差异的原因:目前和民办学校教师社保待遇低于同等公办学校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缴纳比例下调,民办学校缴费基数较低,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性职业年金制度。

降低企业缴费率: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

教师权益: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以自愿性市场化动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配套政策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的措施政策: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关税。

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政府补贴:补学校,学生、教师)

基金奖励:上海江苏陕西基金会

捐资激励: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缴纳义务人申报的应缴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应缴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政策:

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及土地。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 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新《民促法》) 获得了合法性。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 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新《民促法》将从2017 年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 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 新《民促法》第9 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无论是《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 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 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 体职责表现为: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 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 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 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 发展。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 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对于民办高 校而言,按照《高等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第39 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主 要是依照新《民促法》的规定确定。新《民促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 理事会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职权。因此,民办高校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 政治核心作用,将有利于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实行规范管理,不会阻 碍民办高校的发展。 第四,民办学校中如何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健全组织、理顺关系。要建立 健全民办学校的党组织、明确和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民办学校党 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要加强民办学 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民办学校党务 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员教育管理,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学校的党 员发展工作。三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努力拓展民办学校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四是努力建设和谐校园。要建立健全维护民办学校 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维护民办 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五是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 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决定(2016)[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 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文献综述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除了晚近的《物权法》的讨论,立法至今的七个年头里,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民办教育促进法》那样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形成如此截然相反的观点。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上人们还在观望, 登记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下载了五十余篇有关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的文章,研读二十余篇。概括起来,学术界的争论的主要聚焦在以下三方面。 争论之一:民办学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 ,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 我国《教育法》第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 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在他们看来, 取得合理回报就是事后的剩余索取, 事后的剩余索取就是营利。因为在现阶段, 要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让学校公开收支情况, 很难操作, 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也给了办学者很大的空子可钻。然而,广少奎在《赢利不是营利——对民办教育利益回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中却认为,民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应该允许适当的赢利。如果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鲁玲也有类似的观点,她认为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拿出了资金,承担了风险,获取合理的回报就是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

争论之二: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不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难看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有学者认为, 民办学校取得了合理回报, 就是享受了优惠政策, 既然如此, 他们就不能再要求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相反地,有学者认为民办教育在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方面与公办教育基本没有区别。因而,民办学校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要求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争论之三: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有学者提出,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认为这是《实施条例》的一个漏洞,缺乏可操作性。 综观上述研究,国内外教育界和法律界在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笔者的论文写作提供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民办教育获取合理回报与适度的盈利政策的立足点并不是鼓励民办教育投资者追求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加快民办教育的扩展,以此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与长足发展。我们要做的关键不是去争论回报到底合理不合理,而是只要它能促进我们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就鼓励这种方式。

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的情况汇报 文章来源 课件w w 5 k J.Om 9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派,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8 次主任会议报告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共有463所,在校学生80219人,比2005年新增11703人,增长17.1%。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比2005年增长3.2%。其中幼儿园296所,在园儿童31999人;小学34所,在校学生6551人;中学2所,在校学生5677人;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10所,在校学生18302人,比2005年增加2497人,增长15.8%;文化、艺体、职业培训等其他类学校121所,在校学生17690人。从事民办教育专兼职教职人员3962人。截至2006年9月,市直民办机构有72个,其

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6所,各种培训机构66所。2006年,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达4500余万元,历年累计投入达2亿多元。现已涌现出XX市民进中专、XX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射洪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XX市中山职业技术学校等一批在校学生达2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典型。同时,我们还审批了我市第一所集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为一体的民办中学——XX市安居育才中学校,该校今年秋季招生达5400余人。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面向市场,自主发展;接纳民资,创办民校;扩大规模,做大品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为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改体制、纳民资、革旧制、调布局、求质量”五方面做,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成效较为显著。 (一)认真学习宣传,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市政府积极安排部署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顺利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了充分准备。通过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召开校长座谈会、组织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学习和领会法律条文,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该法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作用。配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讨论,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发展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第一部分基础教育相关政策 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第5条) 时间:95年9月1日实施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它是确定教育事业发展方向,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行动纲领 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作了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的教育。“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获得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197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基础教育的范围 动态的概念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包括了: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以及直接关联的课程、信息技术等)。 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国发〔2001〕21号 .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 通过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十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2017年1月1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利用幼儿园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解读: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五、政府向民办园购买服务。 民办教育迎来市场化时代,有利于民办教育企业的业务开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 学校:姓名: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 B、《职业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高等教育法》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 B、校长办公会 C、党委会 D、教师代表大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政策倾斜 D、奖励和表彰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 B、区、县级以上 C、市级 D、省级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半年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 B、办学许可证 C、办学资质证 D、批准文件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 B、四人以上 C、五人以上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6月

目录 一、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 (5) 二、《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 (6) 三、分析教育类资产的三个核心点:税收、土地、预留发展基金 (9) 1、民办教育机构税收或将规范化,但仍有望享受优惠 (10) 2、剩余财产分配,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 (11) 3、预留发展基金继续上缴 (13) 四、重点关注方向:培训服务类、民办幼儿园、新设学校 (14) 1、培训服务行业 (17) 2、民办幼儿园 (19) 3、新设学校 (21) 五、在目前民促法未完全修订完成的大背景下,收购教育类资产公司如何合并报表 (22)

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由社会个人力量投资办学的比例占全部学校约54%。在目前民促法框架下,行业发展瓶颈凸显,急需修订:一方面,民办教育难以得到公办教育同等财政补贴、政策优惠及制度红利;另一方面,收费受限导致民办学校收入来源有限。《民促法》修订最重要一条,即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机制,并实施分类管理。修法有望解决行业发展瓶颈,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修法历程有望稳步推进。从法律角度出发,《民促法》修订真正落实到位,并逐步完成全部细则制定,需要通过逐层讨论制定、审核及批准,如包括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三个层次批准。整体修法历程并非一蹴而就,或在3~5 年以上,并且区域差异对待。目前修法进展到第一阶段,既人大常委会层面,有望6 月进行三审,无论本次结果如何,稳步推进民促法修订是大势所趋。 行业修法亟待解决三大问题,学历制阻碍较大。我们认为民促法修订三个核心问题在于:税收、剩余财产分配(土地)、预留发展基金问题。①税收主要涉及学历制教育,未来如果学历制教育登陆A 股市场,税收成本或将增加,且是否需要追缴过往税收存在争议;②剩余财产分配,包括社会捐赠,土地优惠、资产增值,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③我们预计即使《民促法》修订通过,民办学校可能仍需每年提取25%净收益作为发展基金。 不必过分担忧修法通过时点,行业趋势已在悄悄演绎。受益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答案【最新版】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

B、《职业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高等教育法》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 B、校长办公会 C、党委会 D、教师代表大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政策倾斜 D、奖励和表彰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 B、区、县级以上 C、市级 D、省级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半年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 B、办学许可证 C、办学资质证 D、批准文件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

B、四人以上 C、五人以上 D、六人以上 9、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验; A、三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十年以上 D、十五年以上 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2017年1月1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 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 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 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 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 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 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 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 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 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 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 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 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 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 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 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 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利用学习和业余时间反复学习,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下面从学习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方面浅谈几点体会: 一、随着民办学校的发展,需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 1. 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中国是个人口众多、低收入的发展中大国,改革开放虽然使经济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它也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一部分先行脱贫致富奔小康、实现先富目标的人口,十分重视子女的教育,他们愿意为子女接受好一点的教育、有特色的教育愿意择校支付费用;另一部分看似并不富裕的社会阶层和家庭也热衷于为子女选择优质教育,择校热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社会现象。 2.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我国教育市场的需求,民办教育事业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一恢复起步,便较为迅速地进入发展阶段。随着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同时出现了许多问题。为此国家出台的《民办促进法》是非常及时的。

二、加深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性认识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及其实施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意义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1.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把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引入一个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法制化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及实施,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轨道进行,一切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的一切与法律相抵触的政策法规也都是违法的,从而会导致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另外,民办教育举办者也必须依法经营管理民办学校,否则其行为也是违法的,从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解决了多年纠缠不休的营利与合理回报问题之间的争执,必将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通过培训使我认识到,教育的性质目的与学校经营结果的分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教育的目的是指蕴含于其中的内在的对社会人的终极关怀方面的内容,自然不能完全以营利作为追求的目的,否则,就与教育的宗旨相背离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促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最近我园进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的认识。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们青华人由衷地拥护,坚决遵循。两年过去了,我们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理解、执行、运用得如何?是否应该作一下回顾和反思呢?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江化幼儿园:余盼盼 2014年9月26日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调整范围 1.什么是民办学校。学校是培养人才,传授知识的地方。从培养人才的层次上,可分为小学、中学、高等学校……(略) 2.经营性民办学校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民办学校按办学性质划分,可以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原则上说,本法调整的对象为基本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对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上的界定有三个标准:一是出资人不因出资而对出资建立的公益性组织享有所有权;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公益性组织的盈余进行个人分配;三是在公益性组织终止时,对于公益性组织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原出资人不得收回,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就产权而言,本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未明确与原出资人的关系;就盈余分配而言,本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也就是出资人可以进行有限的分配。就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而言,本法规定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也就是对于捐资办学的,由审批机关继续用于民办教育事业;对于非捐资办学的,可以返还出资人出资。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本法调整的是公益性或基本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对于纯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则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列。附则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而本法所调整的这类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 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 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 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 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 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 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 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

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 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关于过渡期有三个问题:一是过渡期的期限问题,二是过渡期过渡什么的问题,三是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 是不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转成非营利性学校以后,根据原始投入等给举办者一点补偿,就算完成过渡了?过渡完后是不是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大多数民办学校的资产都在学校名下,办学者个人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只是担任董事长或校长,具有对学校支配与管理的权力。 过渡期后,是不是要剥夺举办者对学校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很多民办学校背负着沉重的债务。 如果剥夺了办学者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学校债务谁来承担?还能要求办学者继续把债务清偿完毕后,再把权益归到学校或归到国家吗?办学者大概没有心情这么做,短期内也没有能力这么做。 如果非要办学者这么做,那必须给办学者更长的时间,偿还一些债务再来做。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教育部 2017 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2017 年 1 月 18 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 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 IPO 、上市,其 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 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 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 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 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 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 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三、 2017 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 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分配。

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_》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最近我园进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的认识。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们青华人由衷地拥护,坚决遵循。两年过去了,我们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理解、执行、运用得如何?是否应该作一下回顾和反思呢?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

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江化幼儿园:余盼盼 2014年9月26日 关于山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整合重组 纳税筹划 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时间:2008-03-28 12:57 来源:中国人大网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工作指导的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是对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贡献。但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了保证民办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教育规格和要求培养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指导。 对教育事业实行管理与监督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教育事业的职责。本条本着既要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又不宜由政府部门介入民办学校的具体教育活动的原则,规定政府的职责是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人民政府应当在民办学校选用教材、制定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方面,以及教师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使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的活动和内容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质量和效率。 对民办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指导。其中,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的面比较广,包括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针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教育教学指导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方面的指导。二是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是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相比,在教学培训、继续教育、实行知识更新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利因素,因此,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工作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实行督导和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教学评估的规定。 教育督导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考查与分析,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评定,提出积极可行的建议,给予明确中肯的指导。教育督导包括监督和指导两个方面。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规定,国家教委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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