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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填写签署日期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单方填写签署日期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

在联合投资影片的合作中,通常的习惯是在合同签署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第一期投资款。合同签署日期直接决定投资款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对负有投资义务的一方影响巨大。因此,当事人应该对合同签署日期慎重对待,特别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一方,尤为如此。若负有投资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已经盖章的合同邮寄给对方,而合同签署日期留白,对方单方填写了合同签署日期,此时该方对该行为表达异议,该异议是否有效?签署日期对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应如何认定“签署日期”对合同带来的影响?

案情如下:A与B联合投资影片,A向B寄送盖章合同文本(《投资协议》),该合同文本签署日期为空白,B收到合同文本后,单方在合同文本上填写签署日期并盖章后邮寄给A。A 对B单方填写签署日期的行为表示了异议。该《投资协议》主要约定:1.1生效日指本协议之生效日,即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期;3.3投资支付方式: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本协议签署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支付人民币2080万元;

12.9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履行中,A逾期未支付投资款,双方发生纠纷。

对于合同中的“签署日期”的效力,A不予认可,理由是:《投资协议》约定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但该日期系B

私自单方填写,进而导致A支付首付款的时间被提前确定。对于签署日期的效力,法院评述如下:B职员于2017年9月25日在《投资协议》首部签署日期处填写了日期,A认为该日期对于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应由A自行填写,并就此向B提出了异议。B认为该日期的填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A无权自由选择合同的签署日期而单方决定其履行期限。

依据《投资协议》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签署日期对于A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决定A应当何时向B履行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即直接决定A的付款时间。综合全案,《投资协议》的签署日期便成为事关协议书履行的关键问题。签署日期应当由哪一方填写、何时填写便显得尤为重要,对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本应在磋商阶段审慎地进行协商,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然而,双方并未为之,仅在《投资协议》首部预留了签署日期,并约定A在“协议签署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履行付款义务,以致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影响合同的履行。由于签署日期问题未引起双方足够重视且未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引发该案诉讼,双方均负有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稍后论述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这一问题的争执已无实际意义。

本文认为,首先,B关于签署日期对合同效力无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签署日期直接决定着首付款的支付时间,事

关A的履行期限利益。其次,签署时间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双方本应形成合意,但双方对此并未协商一致,而是由单方擅自决定,遂生争议。再次,对签署日期造成的合同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但若深入追究,A的过错明显重于B。因为签署日期直接关系到A首期投资款支付期限,与A合同主要义务密切相关,对其利益影响甚巨,A对此的注意义务明显高于B,但在其自己邮寄盖章合同文本时却疏忽地未予填写,该行为即已暗含将签署日期决定权交由B之意;另外,B收到A盖章后的合同文本,在盖章确认后填写签署日期,这也符合通常的商事习惯,该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本文认为,严格来说,A有更大责任,应为自己行为负责。

更深入的探讨,B并无对A权益过度关注的义务,若一定对签署日期定性,本文认为该日期应该有效,A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最后,《投资协议》对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冲突。该协议第12.9条约定“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同时该协议第1.1条又约定“生效日指本协议之生效日,即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期”,而对首付款支付时间的约定是“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本协议签署三个工作日内”,即协议一方面约定生效条件为盖章,同时又约定为签署,二者相互冲突。从合同约定文义判断,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应该是合同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本文认为,应以盖章时间确定合同生效时间。理由有二:其

一,按交易习惯,通常合同以盖章生效为常态;其二,合同文本由A先行寄给B,合同约定冲突,应对其做不利解释。因此,抛开签署日期问题,应以盖章确定生效时间,进而以生效时间确定首付款支付期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3035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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