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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合办[2009]3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9〕3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26日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有关单位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2009〕10号),现就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社会组织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

1、实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第128号令),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并履行管理职能。市、县(区)的其他有关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无业务主管单位、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无合并账户、无合署办公”的要求,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实现民间化与社会化。原有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此要求和原则,实行政会分开。

2、实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尊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成立社会组织。凡申请成立此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6〕3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5日 — 1 —

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三年行动计划 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29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1.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作出的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战略部署,以工业保持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智能化为主攻方向,以整厂改造为着力点,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两化融合与绿色发展相结合,提高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我市工业创新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进一步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强大支撑。 二、工作目标 2.通过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市 — 2 —

工业智能化、数字化、集约化、绿色化水平,增强工业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构建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合肥打造成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到2018年,累计完成技术改造投资4400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占工业投资6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完成投资占工业投资60%;实现工业增加值2800亿元,年均增长11%左右,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5%以上;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40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6%,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 三、重点任务 3.支持扩产增效。鼓励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企业效益;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淘汰老旧设备,提高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围绕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壮大产业规模。到2018年,实施800项左右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产值500亿以上企业2户、100亿元以上企业10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400户左右。 4.推动智能化改造。引导企业应用网络技术、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鼓励企业从生产线、生产车间等局部智能化改造向整个 — 3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9]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2009年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定》(皖政〔2004〕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 (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六)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合政[2017]14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7〕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下列二十一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进

行卫生审查和卫生学评价,对建设项目提出卫生要求;” 2.删去第三条中的“(三)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3.删去第五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联合审查时,应通知卫生监督机构派员参加,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各阶段,未经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二)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 将“二、CNG汽车加装企业必须通过市建设、交通、消防、车辆管理、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由市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修改为“二、企业持有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书后,即可从事汽车油改气业务。” (三)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 将《附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使用需缴纳的各种税费表》“3、契税”中的缴纳标准或比例由“2% (总房款)”修改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 1.删去“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市财政按其所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 2.将“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修改为“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增值税征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

政府令第142号(合肥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臵。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 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 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 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 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运作模式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精品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13年5月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2 城市空间布局 2.3 基本生态空间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5 居住用地布局 2.6 工业用地布局 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3.1 分级分类 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四章规划控制

精品 4.1 地块容积率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5.1 城市景观 5.2 街区控制 5.3 建筑空间与环境 5.4 建筑单体 5.5 建筑附属物 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5.7 绿色建筑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6.1 一般规定 6.2 地下交通空间 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6.4 地下商业空间 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6.6 地下仓储空间 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第七章交通设施 7.1 城市道路 7.2 公共交通 7.3 停车场(库)

精品 7.4 公共自行车交通 7.5 步行系统 7.6 交通综合体 7.7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章市政设施 8.1 给水工程 8.2 排水工程 8.3 燃气工程 8.4 电力工程 8.5 热力工程 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8.7 环境卫生设施 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8.9 用地竖向 8.10 城市工程管线 第九章综合防灾 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9.2 人防工程 9.3 消防工程 9.4 防洪和抗震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计算规则 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办[2007]2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0 【实施日期】200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7〕2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的精神,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结果,监督移交过程,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把好资产评估关,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2006年1月1日以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应向前延伸。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注意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动向,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把好编制、人员调动关,对于机构变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

政府令〔2008〕136号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政府令〔2008〕136号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已经200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四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2010]6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6 【实施日期】201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 (一)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产权,或依据拆迁批复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 (四)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第四条修改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主管本市商品房屋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工作,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

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 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2012]2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2 【实施日期】2012.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政〔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的意见

为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趋势,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加快构建产城一体化发展格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中心城区工业转型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为抓手,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重点,大力实施“产城融合”发展战略,实现城区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将中心城区建设成为新型都市工业集聚、现代服务业主导、高品质生态宜居的全省“首善之区”和辐射源。 二、实施范围 主要范围指城市建成区,具体为二环以内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布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合肥庐阳工业园区、合肥包河工业园区、合肥瑶海经济开发区(含新站综合试验区)、安徽肥东经济开发区(指原龙岗开发区)定界范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7]17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7〕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以市本级及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负责本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新建、改建、盘活、划转、购

买、经租)、运营和管理。鼓励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与社会房屋租赁企业合作经营。 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挂牌运营,年底前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建投集团,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前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引入国内规模较大的住房租赁企业入驻合肥市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土局) 3.发展多元化住房租赁主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进行长期持有,并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便利,受业主委托,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对年居间服务超过1000套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年居间服务超过100套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源核验、租赁备案、税务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出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大全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2007〕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第六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13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13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三章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四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五章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一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

合肥市政府引导基金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市金融办发布时间:2014-06-06 信息来源 : 【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

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范围内授权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三)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19 9 1年4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用停车场、城市车辆冲洗厂、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路名牌、排水明沟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明渠及堤坝、各类水泵站、涵闸、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街头游园、绿地的照明设施。 凡在本市(含三县)行政区城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均适用第三条 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对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合肥市市政养护管理处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由城建局(委)具体负责。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为强化市政设施管理,市政管理部门可组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队,将政治

思想素质良好,执法水平高的市政设施管理人员选报市建委审批,由市建委发给统一执法监察证。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市政管理部门必须按设计要求认真 检查验收,施工部门须将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等交市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六条凡需破挖和占用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再问市政管理部门交纳破挖、占用费。其标准由市政管理部门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两年内不准破挖,因特殊情况必须破挖的,除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外,须双倍交纳破挖、占用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做货物堆场和摆摊设点。 第八条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如确需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搅拌灰浆和漫流排水。沿街饮食行业不得在路面及人行道上倾倒污水、洗刷用具。 第十条道路范围内的各种井盖辅助设施应完好,并与路面持平,凡低于 或高于路面和缺损而影响交通和排水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整修和添补。 第十一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在城镇每座桥梁的桥头设置桥名牌及限载和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荷载超重或载有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应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申报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桥上和距桥涵构筑物2 0米以内处挖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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