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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条件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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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条件和策略

作者:谢康杨楠堃陈原刘意

来源:《宏观质量研究》2016年第02期

摘要:文章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条件。研究表明:在现有监管体制下行业协会是否可以发挥作用,取决于政府的监管空间以及行业协会能力的大小。当行业协会能力不足时,政府出于风险考虑不会与其合作,行业协会无法参与共治;当行业协会具备一定的合作能力,但政府监管空间过大时,行业协会也难以参与共治。只有当政府缩小监管空间使得其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收益为正时,行业协会参与社会共治才会真正发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且政府的监管空间越小,行业协会能力越强,行业协会参与共治就越有可能。基于上述结论,提出改进行业协会参与共治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业协会;演化博弈;社会共治;约束条件

一、引言

由于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存在资源约束或监管困局(谢康等,2015、2016),既有文献多强调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有重要意义,并认为这是值得学术界关注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李新春、陈斌,2013)。但是,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约束条件是什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才是有效的,既有研究对此尚未形成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政府与行业协会演化博弈的视角对此进行研究。

在食品安全监管“自上而下”向“上下结合”的社会共治转型过程中,作为连接政府与食品企业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并起到重要的治理功能(郁建兴,2008;刘文萃,2012)。因此,参照日本等国际经验,媒体、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成为一种理论共识(李腾飞、王志刚,2013、2014),认为政府的有效监管和第三方介入均是食品安全有效治理的关键(王永钦等,2014),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在加强食品安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龚强等,2013),基于消费者“用脚投票”及通过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构成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李新春、陈斌,2013),且第三方等社会监督具有不受政策性负担影响的优点,可以减缓政府规制俘获问题(龚强等,2015)。

总体来说,行业协会的功能具体可分为两大方面:首先,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服务,这类服务目的在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协调会员企业横向与纵向关系,最终提升专业化程度,维护市场秩序(Sullivan et al.,2006;连洪泉等,2013);其次,行业协会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实施政治游说,通过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形成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产品(Doner和Schneider,2000)。在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合作治理过程中,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干预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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