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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法释[2014]9号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

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含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人民击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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