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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公司版模板)(终稿)

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服务协议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委托事项 (6)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

七、外包服务细则 (10)

八、差错的处理 (17)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17)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8)

十一、保密条款 (18)

十二、免责条款 (18)

十三、违约责任 (19)

十四、争议处理 (20)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20)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20)

十七、服务期限 (21)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21)

十九、转让与放弃 (21)

二十、其他事项 (21)

附件一:产品要素表 (24)

附件二:基金账户确认表 (28)

附件三:各方联系人信息表 (29)

附件四:《交易费率明细表》 (31)

甲方(委托人): xxxx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受托人):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XX区安立路X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XX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5、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6、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7、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8、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9、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0、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2、T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3、T+1日: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4、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5、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7、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8、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19、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0、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1、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2、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3、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7、元:指人民币元。

28、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9、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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