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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欧盟ETS借鉴的中国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探索

基于欧盟ETS借鉴的中国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探索

作者:李泉宝

来源:《海峡科学》2011年第06期

[摘要] 碳排放权分配是中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问题。该文通过分析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U ETS)的碳排放权分配程序、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总结其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中国碳排放权分配机制的建立方案。

[关键词] 欧盟ETS 碳排放权分配机制

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国际社会正在对碳交易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是任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以世界上运作最为成功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cap and trade)机制为例,在这一机制下,政府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权分配到各排放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排放限额的企业可以在碳交易市场出售剩余额度;而实际碳排放量超过排放限额的企业则需到市场购买超出的额度。这样,碳排放权就成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实现碳排放权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前,欧盟在2005年1月1日启动的碳排放交易计划(ETS,Emissions Trading Scheme,也被称为Emissions Trading System)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这一交易体系就是一种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机制。2008年以来,中国陆续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建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所,但当前开展的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自愿减排项目。下一步,中国应探讨如何在碳排放权总量控制下进行排放权交易。为此,首当其冲的就是设计一种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

1 欧盟ETS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及经验借鉴

欧盟ETS的碳排放权分配程序遵循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制定国家分配方案(NAP)的总量控制。欧盟规定,在每一个交易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应将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的形式报给欧盟排放交易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总量控制。第二阶段是配额在各国家内部分配阶段。各国确定所有可能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产业和企业名单,将排放配额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产业,然后确定各产业内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配额。

欧盟ETS的碳排放交易覆盖范围和分配标准如下:在欧盟ETS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覆盖能源、热能行业,以及某些高能耗行业(例如炼油厂和热电厂)等二氧化碳排放大户。在欧盟ETS的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欧盟收紧排放总量,将更多的排放企业纳入交易计划。一般来说,碳排放权分配既可基于历史排放原则(Grandfathering)来进行,也可按照最新数据来分配。基于历史排放分配是指预先确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以此来分

配配额。分配可以采用协商或者公示的方式进行。基于历史排放分配的交易成本较低、并且有利于保持代际分配的一致性,但是,基于历史排放分配倾向于维持排放现状,客观上让污染严重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排放配额。美国采用的就是基于历史排放方法来分配碳排放权,而欧盟ETS则是根据当期排放量来分配排放权。

在分配方式上,欧盟ETS的碳排放配额分配采用了免费发放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在ETS的第一阶段,按照企业现实排放量免费发放95%的排放配额,而通过拍卖发放的排放权不超过总量的5%。实际上,在ETS的第一阶段,只有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四个国家采用了拍卖方式,拍卖的排放配额数量也很少,分别占其全部分配量的5%、2.5%、1.5%和0.75%。在ETS第二阶段,用于拍卖的排放配额也不超过10%。对整个欧盟ETS而言,在平均每年分配的22亿EUA(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即欧盟排放配额)中,仅有约0.13%(3百万EUA)是通过拍卖方式来分配的。欧盟ETS第一阶段的运行经验表明,免费发放碳排放权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企业往往会夸大其当期排放量,而各成员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也默许这种行为,从而导致了排放配额的过量发放,使得碳排放配额的价格过低,降低了企业的减排动力。其次,免费发放碳排放配额对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企业的公平性并不一样。ETS的引入增加了产品的边际成本,而垄断企业的定价往往是在边际成本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利润加成。因此,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反而会由此获得“额外利润”。Carbon trust公司曾估计,在ETS第二阶段的5年间,英国的能源产业有望获得60亿~100亿欧元的“额外利润”,西班牙的能源部门也能获得10亿~30亿欧元。但是,处于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中的水泥、化工等行业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它们在承担成本上升的同时,却难以将成本转嫁给下游客户。因此,免费发放碳排放权对于它们而言则是“双重损失”。实际上,这些问题在ETS当初选择碳排放权分配方式时,经济学家就已经预测到了。他们认为,采用拍卖方式,政府可将拍卖收入用于补贴消费者,或给企业或消费者减税,推动清洁能源技术的创新,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因此,经济学家普遍推荐通过拍卖方式来分配碳排放配额。但是,经济学家和各地政府推崇的拍卖方式几乎遭到所有企业的一致反对。因此,免费发放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只不过是一种短期的折衷选择,未来加大拍卖方式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比例将是必然趋势。

2 中国未来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设计

笔者认为,吸取欧盟ETS碳排放权分配机制的经验教训,中国的碳排放权分配程序也可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方案的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辖企业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然后把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分配方案的形式报给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第二阶段为配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的分配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有可能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产业及各产业的企业名单,将排放配额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产业,然后确定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配额。

借鉴欧盟ETS的碳排放交易的覆盖范围。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可先覆盖碳排放量最高、较容易认证的火电行业,然后逐步推广到石油冶炼、黑色金属加工与冶炼、水泥、造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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