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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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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作者:陈小冬高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要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炉,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在许多方面尤其在辩护制度中的变动较大,律师辩护制度的改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也使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力大大扩展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较之前更加重要的地位。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还要为它的下一步发展做铺垫,对社会现状进行分析发展以求更大的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师辩护律师权力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陈小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高玥,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51-02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一)辩护人的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条的规定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

从新旧法条的区别来看,“证明”给律师带来了难题,它将证明责任压在了律师肩头,并且忽视了律师的程序辩护方面的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由“证明”改为“提出”,使律师不再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同时还体现出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精神,着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人权。在新刑事诉讼法其他方面,也增加了相关条款来维护程序公正,如辩护人可提出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回避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还可以就其他程序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上都对审判的程序公正起了推动作用。

(二)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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