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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教办字【2011】79号

潍教办字【2011】79号
潍教办字【2011】79号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潍教办字〔2011〕79号

关于公布第九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高中部分)县市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峡山区教管中心,各直属学校:

根据《潍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办法》(潍教字〔2009〕20号)、《潍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规程》(潍教办字〔2010〕117号)和《关于评审认定第九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的通知》(潍教办字〔2011〕5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选派徐会吉等12位同志担任2011年第九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高中部分)县市区评审委员会主任,现予以公布。

一、职责与义务

1.主持成立县市区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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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制定县市区评审认定条件、办法,并确保县市区评审认定办法与全市评审认定条件、办法基本一致;

3.全程参与县市区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认定过程,确保评审认定程序科学、合理、公开;

4.负责协调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监察室派员参与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5.督促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二、权利与责任

1.县市区评审委员会主任是县市区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推荐市政府教学成果奖一览表》(县市区推荐结果)须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

2.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解释。

附件:第九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高中部分)县市区评

审委员会主任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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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九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高中部分)

县市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名单

坊子区:徐会吉潍坊市教科院市区高中教研科副科长

寒亭区:耿帅潍坊市教科院高中思想品德学科教研员

青州市:李花新潍坊市教科院学业考试中心副主任

诸城市:刘锡亮潍坊市教科院高中教研科副科长

寿光市:尹玉柱潍坊市教科院高中教研科科长

安丘市:逄凌晖潍坊市教科院教师发展中心主任

高密市:姜正伟潍坊市教科院高中思想品德学科教研员

昌邑市:马凤喜潍坊市教科院初中教研科副科长

临朐县:杜殿收潍坊市教科院高中语文学科教研员

昌乐县:刘津潍坊市教科院高中化学学科教研员

滨海区:李景昭潍坊市教科院高中化学学科教研员

市直:葛立波潍坊市教科院市区高中教研科科长

主题词:政府教学成果奖△第九届名单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8月4日印发

校对: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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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6〕10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6〕10号 关于开展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 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个别在建工程出现外墙保温板脱落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处于外墙外保温施工阶段的工程,包括正在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工程及外墙外保温已施工完成但单位工程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二)时间安排 1.自查整改阶段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各参建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于4月15日前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监督巡查阶段 4月18日至5月18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拉网式监督巡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行为;有无随意变更外墙外保温系统行为;重大变更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2. 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3.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专业分包合同;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实施巡视、旁站等监理。 (二)质量控制资料 1.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1)保温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省认定证书等是否齐全有效。材料合格证是否注明工程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批量及使用部位,并有必要的技术指标。 (2)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是否与设计文件中外墙保温系统相一致,是否有明确的结论。外墙外保温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厂家、种类是否与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一致,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保温材料及系统组成的现象。 (3)锚栓、网格布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材料复(检)验资料 (1)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后是否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数量、项目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粘结(抗裂)材料是否与配合使用的保温材料进行粘结强度复试。 (2)现场检验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 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 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

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

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通知 山东省女子监狱迁建项目各相关单位: 兹定于2010年6月3日上午8:10在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东楼)一楼报告厅进行培训, 到时需携带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文件(见附件),笔记本和签字笔,并做好记录。 女监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附: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建办质号文件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装饰工程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 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对量大面广

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第三章抹灰工程 第七条内墙面抹灰前应在墙面各种箱盒预留预埋完成后进行,且应根据抹灰层厚度及墙面各种箱盒的出墙厚度贴饼冲筋,贴饼冲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饼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制做,尺寸5cm见方,水平距离控制在1.2~ 1.5m左右。 2、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冲筋,冲筋的根数应根据房间的高度或宽度确定,筋宽控制在5cm左右。 第八条内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发布: 2010-07 阅读: 612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新)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现将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施工单位尚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

济建质安站字

济建质安站字〔2012〕13 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八、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安装工程的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组织主体验收或竣工验收。 九、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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