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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合肥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属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学校将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学生所犯错误无主观恶意动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

(2)警告,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3)记过,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4)留校察看,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5)劝其退学,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学生违纪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汇总至年级部和学生处。经校德育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决定须经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讨论,以超过参会人员半数同意通过。第七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检举揭发有功者;

(4)损坏公物,及时主动赔偿损失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记过以上处罚:

(1)违纪事件产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嫁祸于他人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7)屡教不改者(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并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2天,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无礼顶撞,不尊敬任课教师、生活辅导教师或学校其他教职工者;

(2)违反“静校”管理规定,不听教育劝阻,给校园安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者;

(3)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作业无故迟交或不交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4)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内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5)涂抹、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遵守学校集会纪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

(7)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8)在校图书馆、阅览室损坏图书或偷书者;在微机室浏览不健康网页或玩游戏者;

(9)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0)在校园内打牌、下棋、听音乐、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打球、踢球,造成不良影响着;

(12)未经允许,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公寓者;

(13)在餐厅、浴室等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加塞、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14)抽烟、饮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5)经常性的不整理内务,私接电源,不按规定开空调,使用手机和应急灯者;不按时就寝,串寝、串楼、在休息时间高谈阔论者;

(17)在校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酒吧、歌舞厅者;

(18)个人衣着不文明,男生留长发,女生穿高跟鞋、戴首饰者;

(19)进出校园不出示证件,与保安发生冲突者;

(20)双休日留校未遵守生活部规定,私自出入校园,给安全管理带来隐患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并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在生活区,严重违反寝室管理规定(如串寝、串楼、大声喧哗、使用违纪物品、不整理内务、不按时就寝以及不服从生活老师教育管理等),给生活区安全和谐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屡教不改者,除纪律处分外,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上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者;

(3)严重影响生活区和谐秩序,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4)在校内有偷窃行为者;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6)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在寝室内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其它违纪物品,给校园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者;

(8)在校园内偷看不健康书籍或影像视频者;

(9)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10)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11)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12)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严重者;

(13)在学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14)在校园内谈情说爱,动作行为不符合学生身份,有损学校形象者;

(15)攀爬围墙栅栏,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在寝室内私藏或随身携带管制器械(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双截棍、九节鞭等)被发现没收者;

(17)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8)已受到警告处分但再犯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并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8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在校内外屡次偷盗,或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2)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3)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4)在校期间无故离校出走者;

(5)聚众闹事,情形恶劣,打架斗殴,致人伤势严重者;

(6)有其它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1)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2)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游戏厅、酒吧、歌舞厅屡教不改者;

(3)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

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5)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6)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警告、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是否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经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讨论通过,给予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未尽事项须经校德育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学生处。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2、上早(课间)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

作不规范一次者。 3、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者。 4、在午休、晚休时间内违犯宿舍有关规定一次者。 5、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 6、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职工活动场所一次者。 7、提前买饭或买饭不排队一次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不经允许,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一次者。 10、对违纪情

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11、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12、旷课一节者。(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校会) 13、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者。 14、违反宿舍关于午休、晚休的规定,一周达两次以上者。 15、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并视其表现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6、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次者。 17、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一次者。 18、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19、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含6课时)以上者。 20、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内有吸烟、打牌、下棋等行为者。 22、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23、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24、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25、乱用电器、乱扯电线者,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 26、学生有早恋倾向,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7、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8、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9、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30、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1、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 、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 、无故旷课两节。 3 、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 、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 、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 、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 、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 、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 、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 、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 、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 、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 、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 、酗酒、吸烟的学生。 22 、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 、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24 、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 26 、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27 、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28 、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9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 、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 、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 、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 、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 、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0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1 、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43 、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 、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 、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 、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3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 、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三、其他: 51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52 、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 53 、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 )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 )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 、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 、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 、无故旷课两节。

3 、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 、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 、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 、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 、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 、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 )警告;(2 )记过;(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5 )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0 节至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 、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 、私烧杂物、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 、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 、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 、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 、酗酒、吸烟的学生。

22 、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 、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24 、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6 节至30 节的学生;

26 、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绩按零分计外);

27 、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28 、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9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20 元至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20 元至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 、爬墙头外出一次,除了记过处分外,还按要求维修墙头;

32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33 、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4 、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31 节至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 、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 、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处分;

(6 )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 、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0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1 、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43 、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 、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 、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 、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3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 、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52 、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

53 、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 )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 )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如“内宿生生活补助”、“各类奖学金”等。

54 、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文化,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对违纪学生处罚分为以下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二、处罚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1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1周或累计旷课4次以上者。 3、一学期经科任教师反映4次以上不交作业者。 4、一学期上课违反课堂纪律,不接受批评教育2次以上者。 5、一学期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4次以上者。 6、一学期出入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出入的场所4次以上者。 7、一学期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活动者。 8、一学期有在校期间未经允许到校外商店购买物品者。 9、在校园内吸烟、嚼槟榔者。

10、擅自带手机进校园者。 11、男女生非正常交往过密且不听劝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教育工作或打击报复从事学校管理的学生干部者。 2、结交不良人员,屡教不改者。 3、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者。 4、爬围墙,故意损坏学校公物者。 5、未经教师同意,擅自离校者。 6、参加考试违纪者。 7、不遵守纪律,不接受学校工作人员教育,态度恶劣者。 8、有偷窃行为者。 9、累计2次警告处分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长期拒不完成作业者。 2、参与校内打架者。 3、在校期间喝酒者。 4、与校外人员搭讪,且校外人员到校对教师或学生人身安全进行威胁者。 5、累计2次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污辱教师或同学人格,造成较坏影响者。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常规管理部。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或常规管理部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室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向年级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年级部将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常规管理部,提出处分申请,常规管理部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常规管理部会同年级部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室审批。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室;处分文件由常规管理部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年级部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部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某某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学校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 行条例(对学生)

XX学校 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条 处分的作用及等级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二条 处分的确定及通报 对学生的处分,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由各班班主任在班会课通报,情节严重者则全校通报,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的撤销程序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交德育处备案,德育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有事不能到校的,须持家长签名的请假条向班主任请假,来不及请假的须由家长向班主任发送请假信息。没有向班主任请假,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旷课的,学校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者作早退处理。一周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的,由班主任进行口头警告;超过三次通报家长。经常迟到或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九条:普通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期间虽经学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最终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加强我校学风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对学生终身发展有益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排除干扰,集中精力一心学习,通过多方意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扣分达到20分以上,予以警示通告。校内反思一天,接受批评教育。 学生扣分达到30分以上,予以警告,校内张贴。校内反思两天,写保证书。 学生扣分达到40分以上,予以记过并大会通报。校内反思三天,写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 学生扣分达到50分以上,回家反思三天,来校后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500字) 学生扣分达到60分以上,另择他校。 2、按照学生考核细则所规定的扣分要求,学生因违纪扣分累计达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给予发放违纪报告单,并由班主任填写告知家长书,并通知来校办理相关事宜。 3、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在校反思写思想汇报。 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回家反省1—3天并写出保证及思想汇报,由家长签字。

反省满天数后,要求该生来校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校长审阅签字后,返校后每小周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才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交给班主任,并要求在班级自习课上向全班同学朗读。 4、反思学生按通知时间,统一集合进行入班教育,然后到政教处领取反思专用纸,只准带笔入反思室对号入座开始反思。 5、在反思期间如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考核细则任何一项,反思天数累计追加一天,依次类推,直至反思结束。 6、累计扣分达到60分,给予另择他校处分。若学生与家长不愿意择校者可申请评议。评议通过者,给予其在反思室反思三天,并写出不低1500字的反思材料。如能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本学期给宽限20分的扣分机会。政教处给予办理入班手续。 二、违纪学生返校进班程序。 1、凡因违纪反思的学生,要在规定返班日期携带“本人成长反思材料”到政教处报到,接受再教育。 2、政教处签发违纪返校学生入班通知书。 3、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学生方可入班。否则,任何人无权让学生进班上课。 三、如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其处理办法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四、本规定从2018年9月起执行。 说明:1.本考核扣分不予清零,以学期为准。考核累计扣分的30%,计入下学期。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尹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强化校风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对个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下列6种。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勒令退学 第三条、处分程序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 2、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政教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班主任的意见,交政教处,按审批程序审批。 3、处理决定要及时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家长。 4、通报批评公布范围:班级;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全校公布。 5、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由学校备查,记入档案。 第四条、处分权限 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审批;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议审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染发、怪发、烫发、染指甲、戴耳环、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 2、在教室或走廊跑跳打闹喊叫,语言不文明,累计超过三次者; 3、不服从教育、顶撞老师,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改正者;

4、各项活动不能够按要求做,并给学校声誉带来影响者; 5、经常不按规定穿校服,多次教育仍不按要求做者; 6、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不爱学习,造成一定影响者; 7、违反考试纪律者; 8、擅自进入学校禁止场所(如楼顶等); 9、私自不出早操、间操、不做眼操,累计超过三次者; 10、迟到超过三次,或上课睡觉、不完成作业累计超过三次者; 11、三餐三点不按值日教师要求做,出现违纪并造成影响者; 12、睡觉说话累计超过三次者; 13、私自携带、偷吃小食品被发现一次者。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已有一次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 2、严重干扰班级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3、一般打架事故,没有造成对方伤害和不良影响者; 4、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工作或打击报复进行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者; 5、做出有害于他人的不良行为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一次警告处分并又违纪者; 2、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集体形象者; 3、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伤害但造成不良影响者; 4、泡网吧、传阅黄色书刊、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经教育改正者。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周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 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语言在小范围内)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用语言在公开场合)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中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盘信镇第二完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原则:采取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种类:1、批评教育(口头、书面批评);2、警告(含严重警告); 3、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第四条、处理条例: 1.聚众打架:学生纠集本校(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主犯一律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从犯带回家教育1周,视其反省状况确定是否回校。打架致伤者,除赔偿一切医药费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且还要交保证金500-2000元;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个别打架:学生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谁先动手,谁付主要责任,出现第1次警告,第2次严重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致伤致残者,同第1条处理。 3.矛盾纠纷:在校期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而相互吵架。谁先说脏话,谁付主要责任,第1次批评教育、第2次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若致使矛盾升级而打架者,则同第1、2条处理。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采取班内点名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和班会检讨处理。 ①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的。 ②上早(课间)操、跑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的。 ③做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④在午休时间内打闹影响别人休息的。

⑤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无故不上交作业1次的。 ⑥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师寝室、办公室的。 ⑦在校园内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私爬到厕所旁边的小树林的。 ⑧卫生值日不认真者。 ⑨学生衣冠不整、不佩戴红领巾、穿拖鞋上课、染发、女生不准穿短裙及奇装异服进校园、出口成“脏”的。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批评教育或警告。 ①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者。 ②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教育接受态度不诚恳的。 ③在校园内私自携带智能手机,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的。 ④旷课一节的。(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学校集会) ⑤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 ⑥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损坏物品价格的两倍予以赔偿)赔偿外,视其情节 给以批评教育或从严处理。 ⑦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到围墙边、堡坎上(或爬墙)喊、买校外食品(零食)1次,批评教育,2次警告并交保证金10元至50元。 ⑧私自攀爬校园内高层护栏(走廊)或窗口(寝室或教室)、树木的。 6.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处以严重警告。 ①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②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的。 ③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批评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④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⑤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戏厅一次的。 ⑥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7.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以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①一个学期出现3次警告或2次严重警告的。 ②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的。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提高文明自律水平,根据《XX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教育局《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损害公共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都是违纪行为。学校依照本规定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 违纪处理分两类,共8种。 1、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并记入违纪档案。 2、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根据最重的一种结果确定处分;连续出现同一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分别处分,负主要责任者从严处分。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对初犯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向学校据实说明后可不予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制裁,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暂扣毕业证书。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的,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

班级违纪处罚条例

班级违纪处罚条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班级违纪处罚条例》. 1、无故迟到①罚站半节课 2、上课讲话①罚站②蹲马步③当众宣读内容④抄课文 3、作业不认真①重做两遍 4、不交作业①警告、补做、写保证、请家长 5、看课外与学习无关的书籍①没收书籍、改正后归还 6、吃零食蹲下蹲200个. 7.对老师撒谎一次,写检查,并请家长签字. 8.多次违背纪律,请家长到校,建议转学. 7、乱扔纸屑①扫地一星期 8、说脏话骂人①把骂人的话在纸上多抄几遍,签上自己的名字,贴出来。②第二次警告,绕操场跑圈。③抄名人警句,写心得。 9、下课疯闹①下课坐在座位上进行反思。 10、升国旗不遵守纪律①站在队伍最前面展览。 11、损害公物①赔偿;达两次,加倍赔偿。 12、损害班级形象导致积分被扣①罚扫地一周并想办法争回积分。 13、考试作弊①成绩计零分,写自省书,通知家长。 14、打架①道歉,在班上做检讨,下保证不再犯,若严重者,交政教处。 15、吸烟、上网①严重警告、责令戒烟、戒网,由其本人在班会时宣读保证书。

16、不尊重老师,顶撞老师①找家长带回家反省、批评,公开检讨。 17.故意关灯者,买灯管一根到班作预备. 反班规处罚条例及负责人 A.纪律方面 1.清晨上学迟到者,罚站早自习加三节课。中午迟到者背诵《中学生守则》。2.发现带手机、mp3、杂志等学校禁止带的物品到校故意玩者,没收该物品学期期末由家长来取,写1000字说明。(只能在家写,并由家长签字写) 3.头发、服装等仪表不符合学校规定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好不让上课。带首饰者首饰没收并写1000字文字说明。 4.乱扔粉笔头者,一次写500字说明书,倒垃圾一周。 5.上课迟到者罚站一节课。 6.上课说话,趴桌子、吃零食者一经发现罚站一节课,写1000字说明。 7.值日班长或常务班长负责,凡自习课(包括二晚)说话者一经发现,一次写1000字文字说明。 8.值日班长或常务班长负责,自习课上厕所者,需写250字文字说明请假。9.值日班长或常务班长负责,无声日课间大声说话者,一次罚写500字说明书; 平时发现在教室走廊跑跳者,一次罚写250字说明书。 10.未穿校服者,做蹲起300个,协助值日生扫除一天。 11.发现不请假不参加课间操者,罚写1000字说明书。有病不能跑步或出操者,须写400字的请假条。) B. 卫生方面 1.值日生未按时完成值日任务者加罚一周。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 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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