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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沙坪坝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沙坪坝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沙坪坝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沙坪坝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

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政府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60元。大学生选择一档参保,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0元,余下的50元用于普通门诊;选择二档参保,政府将60元全部用于资助参保,个人缴纳60元。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级财政承担0.5元,区级财政承担0.5元。

四、就医管理

参照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

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

相应待遇支付。

(三)不予支付范围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性病、犯罪行为、酒后闹事、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责任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基本用药及基本诊疗项目目录以外发生的费用;

3.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发生的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5.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8.医学咨询:如健康咨询、心理咨询、遗传咨询等;

9.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区合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费用。

五、待遇支付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依据《临床诊疗规范》、《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诊疗目录》和《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本校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统筹包干使用。

支付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2.慢性疾病门诊

(1)支付范围: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

(2)审批程序:参保大学生患上述疾病,需填报申报表,提供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并由诊断医院在申报表上签章,同时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并由校医院签章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3)支付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3.重大疾病门诊

(1)支付范围: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

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2)审批程序:同慢性疾病门诊

(3)支付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4.意外伤害门诊

(1)支付范围: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

(2)认定程序:大学生在本校内发生意外伤害由本校校医院诊断,在校外发生意外伤害由校医院核实后出具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并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3)支付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一般疾病住院

一般疾病住院支付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2.重大疾病住院

重大疾病住院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与一般疾病住院相同,支付范围与重大疾病门诊相同,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与重大疾病门诊共计一档限额10万元,二档限额12万元。

(三)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四)区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及程序

参保大学生在区外住院应选择当地公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区外符合就医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区内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参保大学生在区外住院后申请报销时需向所在高校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提供以下资料并由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到区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2.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费用清单(中药需提供复式处方);

3.出院病情证明(须加盖定点医院公章);

4.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本人合作医疗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外伤病人还需提供经定点医疗机构签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

6.就医医院的定点和等级证明(须加盖当地相关部门的公章)。

(五)累计报销费用限额

参保大学生医药费用累计报销一档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二档不超过每人每年16.80万元。

六、基金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区教委负责协助市教委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区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

规范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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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南华大学全日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南华大学全日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衡阳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以及《南华大学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的具体操作办法,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加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个人缴纳20元,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学校门诊。 第三条学生医疗保险是学校为了有效保障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医治特重疾病所需过高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学生医疗保险具有高效、快捷、缴费低、资助高的特点。 第四条学校成立南华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医管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立单位包括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委、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学生会。医管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医管会于每年年底召开一次通报会,向学生通报本年度医疗保险

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办法: (一)住院费用的报销: 学生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包括门诊大病医疗)为20000元。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大学生在本校医务所进行门诊医疗方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为参保学生每人每医保年度内累计200元以内的可按40%比例在学校医务所进行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按10%比例在学校医务所报销。在学校医务所以外的普通门诊费自负。 (三)门诊大病报销 门诊大病二十个病种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5日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经办为主。 第四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审计、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大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愿选择。 (二)政府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共同承担,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统一按个人缴费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集体可对居民参保给予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以及由于参军、就业、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原因,未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费用。 第九条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其他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某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

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状存在哪些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摘要]目的调查大学生目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知状况及存在问题。了解在读大学生的参保情况,观察大学生对医疗保险参保、具体操作过程、就医及报销流程,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现状的看法。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方式,随机抽样调查山东农业大学1789名在校生。结果总体参保意愿率为90.05%,实际参保率88.65%,医疗保险利用率35.4%。有37.2%的调查对象表示非常了解相关政策,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持很满意的占10.7%,较满意的占29.9%,认为一般的占46.3%,不满意的占13.1%。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学生中主要原因为:认为因身体健康没必要参加的占84.6%,因经济条件差不参加的占60.1%。结论虽然大学生的参保意愿及实际参保率、对医疗保险的知晓率以及就医满意率都较往年数据有大幅度提升,但仍存在大学生实际参保率均比意愿参保率低,学校宣传工作不到位,政策的知晓度低;就医及政策待遇的满意度不高的问题,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特别是近年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开展以来,大学生被逐渐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中,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是涉及到每位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对解决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几年来,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在初步显

现出其成效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所以有必要了解大学生对新医疗保障制度的真实看法,调查大学生目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知状况及存在问题,为提高参保率,分析推广中的难点、研究解决办法提供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7年9月随机抽取了山东农业大学一年级至三年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1.2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主要项目包括:一般情况,家庭收入,平时消费支出,经济来源,参保意愿及对医疗过程满意度,医疗保险认知情况以及影响参保的主要因素,卫生服务利用情况等。采用不记名调查方式,答卷完毕当场收回问卷。一共发放问卷180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1789份,有效率为99.38%。为保证录入数据的准确度性,应用双人双录入的方法,并使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2结果 2.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在所有回收的有效问卷被调查者中,其中男性占46.22%,女性占53.77%,年龄17~23岁,平均年龄为20.35岁。学生经济来源方面:62.77%的人主要来自父母及家庭成员,有35.71%的学生除有来自父母的经济来源外,也有其他来源,如勤工俭学等,只有极少数1.51%的同学经济来源完全不依赖父母,个别需要资助和借贷。家庭月收入小于5000元的占20.96%,5000~10000元之间占67.97%,10000元以上的占11.07%,学生家庭的经济条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参保范围:学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缴费、补助及缴费时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40元。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在校大学生缴费由同级财政与所在学校给予全额补助。 重点保障大学生在哈市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范围内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寒暑假或实习等期间在原户籍地或实习地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及办理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也给予报销。一个学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1万元。 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时间:自新生报到之日至当年十月一日之前办理。 三、参保登记:学生保险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负责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承保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在校大学生应当提供其家庭所在地区(县)级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应支付的保险费30元,由同级财政支付15元,学校从贫困助学金或其他渠道支付15元, 四、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机制,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办理报销: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可在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刷卡结算。参保学生需在外地(哈尔滨市以外城市)住院治疗或急诊的必须向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本人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折,异地转诊患者还需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道里区友谊路423号)。 学生保险办公室负责人:盖蕾办公室电话:0451- 84892637 88537579 六、办理该业务时需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工本费(制卡费)25元。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保险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大学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服务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大学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一、医保政策要点 1、医保全称为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一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 筹资方式,是青岛市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除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可享受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保障,以及部分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障。 2、2017 年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 110 元/人,比 2016 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10元,财政每人补贴480元,比2016年增加40元。青岛市户籍学生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属于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3、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是无门槛的,无论健康还是疾病都可参保。学生自愿参保,费用自理,学校统一组织办理。 4、保险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至每年 12 月 31 日。(其中,新入学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5、相对于 2016 年,2017 年度个人缴费增加 10 元后,保障变化:(1)财政补贴提高 40 元(2)大病医疗保险中超限补贴支付比例由80%调为 85%,大额补贴支付比例由 65%调为 70%。 - 1 -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二、报销标准及流程 1.门诊统筹报销 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即时报销,只需交纳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并在收据的记账联签字。 2、意外伤害报销 凡是意外伤害需要报销的情况都要经过意外伤害审批,可咨询审 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报销程序,如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学生可说 明情况,经学院、学生处审核盖章后用于报销,具体可咨询学生处教 - 2 - 2页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提高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在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缴纳。按“外地农民工”参保的人员不加入补充医疗保险(即:无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的人员),其他参保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等相关事务由北京大学基本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管理,接受教代会监督。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财务部负责直接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透支。 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因当年资金不足导致参保人员未能报销医疗费用的,转下一年度优先解决。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事项: 1、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25%的比例报销。 2、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25%的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长年肾透析、器官移植后长年服用抗排异药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纯自费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4、以上各项最高报销限额合计为5万元。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2563730.html,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下称大学生医保)是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9月起所有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全部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一、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前者是上海市政府为学生提供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后者是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的商业性医疗保险。学生商业保险的参保资格建立在大学生城镇居保参保基础上,是对大学生城镇居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如不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商业保险是不予赔付的。 二、缴费的截止时间 浦东新区医保中心规定缴费登记期为11月中下旬,各院校需提至11月上旬完成缴费工作。

三、缴费对日常生活是否有影响 城镇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7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亲,您觉得90元够买件衣服,还是够吃顿大餐?您可别铁齿地宣称自己不会生病,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人能保证。及时缴纳这90元,万一您生病或者住院,省下来的可能就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父母辛苦赚的血汗钱哦。 四、缴费的途径 开学后与学费一起存银行卡即可,学校财务统一扣款。 五、收费主体 上海市医保中心(学校先代扣款,全部缴费工作结束后,移交上海市医保中心) 六、未缴费的主要原因

1、不清楚医保缴费流程; 2、银行卡内余额不足或银行卡故障; 3、因病休学在家未接到通知; 4、参军退役期满未接到通知; 5、认为自己不会生病; 6、不知道医保和商保区别(医保和商保都是缴纳90元); 7、银行卡内余额被自动扣除参保,要求退保; 8、已享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如何及时得知缴费成功与否 1、设置银行卡短信通知,扣款90元马上知道; 2、留意班级辅导员通知;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精编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加强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31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9]8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大专、高技、技师等各层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医疗保障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重大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本办法中涉及的收费标准、享受待遇等严格按上级职能部门和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宣传、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规划财务处、总务处、网络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院各系(部)分设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学生医保相关工作,主任由各系(部)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作为医保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校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开展,包括对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规定解答、活动组织、缴费报销、系统和设备管理、信息统计、与职能部门的接洽联系等工作以及日常工作落实; 规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报销和拨款等工作,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算和管理,保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总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校内门诊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医疗服务和相关费用扣缴及统计,负责落实上级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 网络中心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系统、设备和线路的检修维护; 各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在学院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完成本部门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解答和活动组织、信息采集录入、费用收缴、报销审查核准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保险费用 第六条缴费标准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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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在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我校教职工重大病及门急诊医疗负担,同济大学于本年度起参加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进一步缓解我校教职工医疗压力,更好地解除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保障对象 凡纳入上海市医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均为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三、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1年,自2014年6月29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零时止。 四、参保及续保手续 参保和续保手续由校工会统一办理。具体理赔事项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五、保障费 保障费每人每年260元,由校行政统筹支付,保障对象无需承担。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 一、保险利益表 二、保险利益说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

1、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或者接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种类 本保险中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亚急性、中晚期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急性脊髓灰质炎。 重大疾病的具体说明及判定方法参见附件。 (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加门急诊医疗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5000元。 三、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以下机构不属于本保险所认可的医疗机构: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第三部分理赔服务

大学生医保知识手册图文稿

大学生医保知识手册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西安医学院大学生医保知识宣传 请同学们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及时了解医保政策,维护自己的利益。 并妥善保管《大学生医保证》,不得损毁、转借他人使用。 大学生医保的参保缴费办理 参保形式:大学生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在就读高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参保登记的办理: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对于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分出具的相关证明,在就读高校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时间: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方式:大学生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以班级或院系为单位缴纳当年的医保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生育费用)。 大学生医保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大学生门诊费用的解决途径 日常门诊:持本人大学生医保证在校医院就诊,个人支付30%医药费。门诊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转诊就医:参保大学生因急、重、疑难等病确需转诊的,由我校医院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后15日内凭转诊单和大学生门

诊报销所需材料(见附2),到校医院医保科登记酌情给予报销。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在外院就医者或因常见疾病在外就医者均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1,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由学生个人垫付费用,就读高校收集汇总票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1、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常见疾病。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人体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疾病时,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 3、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50元的,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大学生住院及费用结算 大学生所患疾病经门诊主诊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患者或其家属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大学生医保证》、住院证等,到西安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挂账手续。 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大学生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政策进行结算,只需给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其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市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文件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5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2015]11号)要求及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2015年,参保率达到96%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大病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

保)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统称城镇居民):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就读的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全日制在读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5.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09]64号)的要求,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2015年筹资标准为: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6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80元。 1.个人缴费。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8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2.财政补助。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6元,省级财政对县级补助123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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