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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人民币纸币上的编码又称冠字号码,“冠字”是印在纸币上用来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由印钞厂按一定规律编排和印刷。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全额清分指银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券)的纸币现金进行清分。

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现金处理设备辅以手工整点,对收入的现金按一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清点、整理,挑出假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将适宜继续流通的现金支付给社会公众。一般要用到纸币清分机。

清算的数据准备阶段, 主要是将当日的全部网络交易数据按照各成员行之间本代他、他代本、贷记、借记、笔数、金额、轧差净额等进行汇总、整理、分类。

清分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在支付活动中,同行内账户资金往来直接结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间账户资金往来的,则需先清分再结算。

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将清分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互相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12年4月起,人民银行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的专项治理工作(即假币“零容忍”工作)。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大力推进,在工作机制建立、软硬件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假币“零容忍”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额清分工作

(一)金融机构柜台应严格规范清分操作流程,保证达到清分要求

金融机构柜台如使用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现金处理设备(业内称作“一口半清分机”),需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鉴伪功能挑剔出假币,另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票。现金仅经一种模式进钞完成操作的,不能视为已清分。

各金融机构柜台配备上述设备的,要针对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规范的清分操作流程,保证清分质量不打折扣。不建议金融机构网点后台和现金中心清分配备上述设备。

(二)加强对现金清分设备的检测

人民银行将制定清分设备检测方案,按照假币“零容忍”的要求,使用假币样张及依据《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文印发),制作的实物票样,对清分设备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将要求限期升级改造。

(三)明确商业银行间已清分款项的差错责任

商业银行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另一家商业银行后,长短款、假币等差错责任由实施清分操作的一方承担(可根据冠字号码查询、封签腰条等确认责任)。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已清分款项差错追溯办法的细则,并于2013年10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四)进一步提高现金清分质量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工作的指导。在总行统一检测方案未出台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正在执行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要求和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执行的清分质量标准,对各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清分质量进行检查。

金融机构应规范使用钞票处理设备,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运行。不应以操作不便、运行速度慢等为由,关闭设备的清分、鉴伪等功能或调低设备性能。

(五)促进现金清分外包业务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现金清分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自行清分或外包清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现金清分外包的指导,提

高清分质量。

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一)冠字号码查询系统

时间要求

金融机构应于2015年底前,实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及柜台渠道记录的冠字号码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时实现单机查询2013年底之前,实现取款机的冠字号码查询;存取款一体机冠字号码查询的实现时间提前至2014年底(2013年底开始,人民银行将对实现冠字号码查询的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统一粘贴标识)。

文件与系统功能

冠字号码数据文件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FSN文件,该文件由现金处理设备生成,向金融机构冠字号码软件或系统导入,格式和要素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2中已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层级是金融机构冠字号码软件或系统生成的文件,文件用于金

融机构行内数据集中,人民银行对数据格式不作强制要求,该文件可以不包含冠字号码图片信息。

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软件或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FSN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机构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人民银行对软件或系统功能的实现方式不做具体要求。

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文件格式应为文本文件,采集要素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当中除冠字号码图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素信息。

(二)记录要素调整

明确“行名”、“网点名”项

目前金融机构每个网点的“行名、网点名”项均有“金融机构代码”和“支付行号”两个,现统一为金融机构代码。

取消“钞票状态(真假残旧)”项

假钞应从流通领域直接剔除,“残旧”判断项尚不能量化,故予以取消。

(三)纠纷解决机制

申请及受理条件

客户申请涉假查询,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1个月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到取款金融机构提交冠字号码查询申请。金融机构只受理涉假冠字号码的查询,对于查询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予受理。完整券由付款行全额退还查询人或应查询人要求更换其他真币给查询人,残损券由付款行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

查询方式及时限

查询方式分现场查询与非现场查询。现场查询是受理人使用信息系统客户端,直接向查询人显示查询结果。非现场查询是受理人在后台登录信息系统查询冠字号码信息后,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将查询结果在现场或通过邮件、邮寄方式告知查询人。受理人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询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延

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

查询结果处置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付款行付出假币的,付款行应收回并全额赔付;如果假币已被其他银行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付款行应取得查询人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后予以赔付。

查询人对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上级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查询。上级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异议调解处理

金融机构受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或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查询人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投诉,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有关金融机构改正。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各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采取契合本机构实际的措施,加强清分能力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设,按照已报

送人民银行的进度安排,按期实现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各阶段目标。每月25日前,各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全额清分工作、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度的落实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于每月底前报总行,如有好的经验作法可随时报总行,以便推广和相互交流借鉴。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民币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落实涉假举证责任,有效的解决银行误付假币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银行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9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哈银运管【20**】246号)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银行**分行所有布置点钞机、清分机、自助设备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分行运营管理部制定实施细

则,对所辖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定期向人民银行上报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开展进度、相关数据和报表,协助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营业部、各支行负责对所辖网点的现金进行全额清分,对具有冠字号码存储功能的点钞机、清分机的数据进行记录、归档,受理柜台取款客户冠字号码查询申请,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和重大事项。

分行库管员负责协调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之间涉及冠字号码查询相关工作。

自助设备管理员负责自助设备加、退钞冠字号码的记录、归档。

自助设备复核员受理自助设备取款客户冠字号码查询申请,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和重大事项。

分行保卫部负责自助银行、电子视频监控等专用设备的安全防范及监控资料存储质量及保存时间。

第二章现金全额清分

第四条现金全额清分的概念,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依据《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五条清分包括机器清分和手工清分,机械清分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100元面额与50元面额的必须进行机器清分,手工清分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20元面额以下不合适使用机械清分,可进行手工清分。柜面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伪后付出的行为不属于清分范围。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要对柜台、自助设备对外付出的现金进行全额清分,各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清分工作,包括对现金的清分,清分后现金的调配,对清分机具的检测和维护。

第三章冠字号码记录及归档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我行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八条营业网点指定专人每天营业终了(最晚不得迟于第二工作日营业前)对当日点钞机生成的冠字号码数据保存到指定的电脑,建立存储信息文件,文件名模式为标识\日期\批量时间。生成的冠字号码文件至少包含采集日期、采集时间、冠字号冠文本及冠字图像,数据保存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建立数据信息丢失预案,不定期进行病毒查杀,不定期对

数据进行备份。定期对点钞机清点的每批纸币张数与冠字号码记录条数进行校验,对自助设备加钞后取出的纸币与冠字号码记录进行校验。

第十条加强对冠字号码信息的保密工作,数据指定专人管理,要求对数据进行加密,冠字号码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第四章冠字号码记录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柜面收入的现金每百张必须扎把并签章清楚,每千张必须打捆并封包,封包皮必须注明日期,签章齐全。

第十二条库管员和柜员对调入的现金必须审核签章是否清楚,封包皮要素是否齐全、无误。

第十三条网点内部柜员间进行现金调剂,如果现金成捆调剂,调入柜员无须进行清点,如果现金未成捆调剂,调入柜员必须通过具有冠字号码的存储功能点钞机进行清点。

第十四条网点清分后的现金必须通过具有冠字号码存储功能的点钞机进行复点。

第五章冠字号码查询

第十五条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在网点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网点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网点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网点付出。

第十六条查询人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回单、取款时现金对应的封包皮和纸条),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1)申请查询。

第十七条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代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第十八条对于符合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网点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九条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网点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第二十条受理网点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保存

记录或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查询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近2)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后,第一联查询受理网点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第二十一条查询受理网点对查询过程必须尽职尽责,查询结果必须描述尽量详细,能提供完整的查询证明,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网点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营业网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偿,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网点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并予以全额赔偿。

第二十三条查询人对网点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3),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四条对于柜面付出的现金,由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查询人的查询申请,对于自助设备付出的现金,由网点自助设备复核员负责受理查询人的查询申请,整个查询过程要求业务主管进行跟踪并复核。

第二十五条受理网点应建立查询登记簿(附件4),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如果受理查询与记录冠字号码为行内不同网点,由受理查询网点于第二工作日将查询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交于记录冠字号码机构进行查询,并作好交接记录。

第六章督导、检查、处罚

第二十八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定期对辖内营业网点的全额清点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营业网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一)以操作不便、运行速度慢为由,停止进行现金全额清分或降低清分标准的;

(二)未按规**期将冠字号码数据保存到电脑的;

(三)冠字号码保存期限不足3个月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查询程序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的。

第三十条营业网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营业网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冠字号码保存文件未加密,致使数据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

(三)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提供虚假冠字号码查询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时间经办人复核人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号码相同号码数量

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提高全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着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保证我行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计算机设备包括终端、打印机、UPS等外围设备,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通信设备,各种计算机等。 第四条总行信息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我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并确认计算机设备的选型。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依据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行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信息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设备需求计划制定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并纳入我行财务预算。 第六条对于临时性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申请后,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信息技术部联系中标厂商进行采购。 第三章选型、购置管理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在组织软硬件技术人员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测试、评定的基础上,由信息技术委员会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原则和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设备选型(包括设备型号、参考价格、供货厂商等内容)。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必须按照信息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选型结果,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选购我行的计算机设备。 第九条总行统一组织、实施的计算机项目所需计算机设备和大批量购置的计算机设备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到货后,由信息技术部对设备数量、外观及技术参数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行库管人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计算机设备,信息技术部门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手续。 第十一条计算机设备折旧提足后,本着节约的原则,无重大故障,保养维修后继续使用。出现重大故障,无维修价值的采取报废更新。 第四章设备申请及实物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因办公需要申请电子设备固定资产,应提出设备需求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表》,提交计划财务部审批,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向总行库管人员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发放计算机设备时,要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总行库管人员应会同领用单位经办人对实物逐件清点,由领用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计算机设备的调配需经信息技术部门同意。计算机设备进行调拨时,需填制固定资产调拔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信息技术部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调拔。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部每年应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计算机设备配备明细表,确保账实相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 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 (一)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xx 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以实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设备业务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自助设备业务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货币兑换机、自助开卡机、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自助设备,运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修改交易密码、IC卡电子现金及行业应用、货币兑换、开卡、电子渠道签约、投资理财等各类自助式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维护、设备配置、结账加钞管理、密码钥匙管理、账务差错处理、吞卡处理、设备上下线及业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自助设备按服务类型分为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现金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非现金设备)。现金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非现金设备是指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充值机、自助缴费机等不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 第七条自助设备按安装场所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在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内运行的自助设备,包括布放在网点营业区域内的自助设备和集中布放于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自助服务区与网点营业区相连、具

人民币冠字号码问题及建议

人民币冠字号码问题及建议 通过对冠字号码的记录,能够对每一笔人民币交易的过程进行完整的还原,并且还可以知道每一张人民币是通过哪个银行流入流出的,都被哪些人使用过。 通过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金融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公众利益。 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文中主要就人民币冠字号码在实际运用之中所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几点改进的建议。 人民币冠字号码;实际运用;问题;建议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管理是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中一项系统性、基础性工程,目前在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假纠纷、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支柱性作用。 自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冠字号码管理为手段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假币纠纷的举证和责任认定问题,至今已经走过了五年不断推进完善发展的历程。 但经过调查发现,如今在冠字号码查询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我们解决并深入推进。 一、冠字号码应用现状一冠字号码查询基础设施及相关机制基本建立。 第一,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开展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逐步配备升级能识别冠字号码的类点验钞机、机、清分机等机具,

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成功搭建冠字号码采集、存储、查询系统。 以枝江市地区为例,在2015年底之前辖内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网点现钞处理机具都已升级改造完成,并按能否序时逐笔记录冠字号码,对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及点验钞机进行了贴标管理,实现贴标全覆盖。 第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和对外客户服务特点,详细制定了包括机具配备升级、业务操作流程、内控管理、假币纠纷处理等内容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冠字号码采集、存储、查询及举证等机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 二有效提高反假货币工作水平。 冠字号码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彻底解决了假币纠纷无据可查,无证可考的局面。 通过记录、存储、备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机构对外付出人民币冠字号码,可以解决金融机构涉假币纠纷的举证和责任认定问题,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金融机构信誉。 同时,随着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合作力度的加大,冠字号码管理工作也为公安机关有效打击涉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线索。 三在拓宽冠字号码应用范围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73号(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电子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发挥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根据省联社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设备是指总行机关、各支行(部)业务及管理所用设备,包括: 1.硬件系统:主机、打印机、终端、磁带机等设备。 2.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UPS)、蓄电池等供电设备。 3.网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调制解调器等数据传输控制设备。 4.电子银行系统:自动柜员机(ATM)、制卡机等专用设备。 5.其它设备: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机房场地设施及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 1.全辖电子设备由本行科技部与相关部门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2.总行各部、室所用设备由各部、室管理。 3.各支行、营业部所用设备由各支行、营业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各部、室及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科技部职责 第五条根据总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全年电子设备预算。 第六条负责全辖电子设备购置报告的初审、提交及电子设备维护,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依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登记簿。 第八条负责协调各支行、部、室富余电子设备的调配。 第九条负责各网点改造时线路规划及设备的安装、调测。 第十条定期对全辖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巡查。 第三章各支行、部、室职责 第十一条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设备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向科技部反映。 第十三条非本部门人员不得操作本部门的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需新增设备,应事先向科技部申请。 第四章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电子设备的选型及购置由总行统一管理。科技部负责审核各支行、部的采购需求及设备选型,报批后由总行相关部门统一购置。

判断题

判断题: 1.公安部门破案缴获的假币应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人民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各商业银行要对使用的现钞处理设备的测试升级情况要有书面记录,以备阅读。(√) 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外币是指目前其它国家或地区现在流 通的法定货币。(×) 5.流通钞票受到磨损后,凹印触感会有所降低。(√) 6.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 行时等予以公告。(√) 7.持币人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如果对货币真伪有异议,就不能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 8.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链接的残缺、 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9.第五套人民币1元的正面主景图案是使用凹印方式印制而成的。(√) 10.动态鉴别是指自动连续鉴别纸币真假的方式。(√) 11.为方便消费者查询,原则上采用在业务发生网点查询的方式。(√) 12.假币鉴定专用章可由货币鉴定授权单位按照假币鉴定专用章样式自行制作。(√) 13.从第三套人民币开始,我国形成了独立的钞票印制体系。(√) 14.接线技术是指钞券在印制过程中,正、背面同一部位分别印有花纹或图案,迎光透 视两面花纹或图案完全重合或互补,它是通过胶印一次印刷完成的,具有较强的防伪功能。(×) 15.暗记是第一套人民币的一项重要防伪特征。(√) 16.当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业务发现假币时,假币持有人可以不将假币交给金融机构 收缴。(×) 17.“假币”印章在使用时应使用蓝色油墨。(√) 18.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召集人由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召集人由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 82.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召集人由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 任。(√)????? 19.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正面左侧及背面左下角的面额数字“50”字样,采用凹印接 线印刷,紫色和绿色两种墨色对接完整。(√)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

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

冠字号查询自查报告与冠字号码自查报告合集

冠字号查询自查报告与冠字号码自查报告合集 冠字号查询自查报告 营业部反假货币自查报告我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年下阶段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和冠字号等行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提升本行公众可信度,树立文明服务窗口形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行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进行自查,现就我行反假货币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假币收缴、鉴定工作方面1、在制度建设方面,我行制定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对现金从业人员定期展开反假货币理论和技能培训。 2、在假币收缴方面,发现假币立即予以收缴,收缴时能做到双人、当面、及时录入假币信息等,告知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异常情况和提供相关线索。 3、在假币保管方面,收缴的假币实物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账实相符;杜绝存在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假币的现象;杜绝将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现钞设备功能方面,点验钞机具、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清分机等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了维护和升级,经检查防伪性能符合要求。 5、在公示内容方面,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在营业场所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点验钞机具。 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情况 1、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冠字号码检索制度,明确检索业务的处理程序。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XX银行内控制度文件 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R5562-5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次号:1.0 生效日期:##会年10月20日

修改记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3) 第三章管理规定 (4) 第四章附则 (5)

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自助银行设备的管理,规定其管理程序和控制要点,防范操作风险,确保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包括采购、安装与运行、维护、移机、报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银行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指独立于营业网点之外单独设立的机构(离行式)或在已有营业网点内部开辟一块专门的服务区域(附行式),利用多种自助设备,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向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网点。 自助设备: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自助终端等专用电子设备。 第四条本行自助设备的管理实行双人分管、双人操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本行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银行卡营销管理部门是自助银行设备运行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社自助银行业务的规划指导和组织推动。 1、负责全社自助银行设备运行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研发全社自助银行业务新品种,提出业务开发需求。 3、负责管理全社自助银行业务资料数据库的设计、建立和维护,定期汇总分析全社自助业务的报表和资料,为各类相关业务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提出自助设备采购申请。 5、负责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业务审批。 6、负责开展自助银行业务的相关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考核各项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

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解决方案介绍_2014-04-30

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 解决方案 二零一四年四月 中源银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1.前言 (1) 1.1编写目的 (1) 1.2分析方法 (1) 1.3适用范围 (1) 2.需求概述 (2) 2.1建设背景 (2) 2.2现状分析 (2) 2.3需求分析 (2) 2.4功能实现(流程)。。。。。。。。。。。。。。。。。。。。。。。。。。。。。。。。。。。。。。。。。。。。。。。。。。。。。。。。。。。。4 3.建设规划 (5) 3.1建设原则 (5) 3.2建设内容 (5) 4.总体设计 (7) 4.1总体规划原则 (7) 4.2总体架构 (7) 4.2.1系统架构图 (7) 4.3技术路线 (8) 4.4运行环境设计 (8) 4.4.1业务拓扑图 (8) 4.4.2清分管理网络拓扑图 (9) 4.4.3软件环境要求 (9) 4.5功能设计 (9) 4.6冠字号系统的建设意义: (10) 5公司简介: (11) 6公司案例 (12) 1 / 14

1.前言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编写的主要目的是总结中源银融对目前我国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状况的调研,合理地规划、设计一款便捷、高效、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 1.2分析方法 采取了实地分析、资料阅读与业务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针对我国目前不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编写完成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系统方案适合项目建设的决策人员、系统的开发及维护人员阅读和参考。 本系统总体设计部分主要针对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业务需求设计。文档中所涉及的数据交换、清分管理等功能可以满足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冠字号信息交换的需求。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策略;

农商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树立银行的良好信用形象,有效解决银行对外误付假币问题,实现对假币“零容忍”的态度,根据人行相关文件要求及我行目前实际情况,现制定ⅩⅩⅩⅩ农商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二、本行支付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应遵循人民银行对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进度要求,按时完成本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计划。 三、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本行冠字号码的记录工作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方式一是通过自助设备机具本身所具备的记录和存储功能来实现,方式二是对于旧款自助设备及柜面现金支付,通过具备记录存储功能的点钞机来实现。本行应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按设备及柜面适宜位置张贴查询冠字号码黄标或蓝标,各网点应利用巡查时机对贴标进行维护,确保标识的完整、符合实际。 四、通过方式二进行冠字号码的记录和存储时,应定期检查存储介质中的记录情况,并将记录的数据进行备份,确保记录数据的有效和安全。冠字号码数据文件至少应保存3个月。 五、未来应根据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实现数据的网络存储和查询。 六、客户如对我行支付的现金要求进行冠字号码查询的,

应自取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及取款资料等,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 七、本行付款网点在收到客户查询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询,并根据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进行反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询时间,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并说明原因。 八、在首次查询有异议时,付款网点应告知查询人有再次查询的权利,查询人申请再次查询的,应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付款网点根据首次查询的资料及客户申请表,进行再次查询并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时限要求同首次查询。 九、查询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时,应先将假币实物予以封存,待查询完结后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在查询或再查询结果判定为本行网点付出假币时,应没收假币实物或收回收缴凭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赔付,同时调查事故原因,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将相关情况在赔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行报告,并积极配合人行的调查工作。 十一、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查询结果通知书应相互配对,年末按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装订入档保管。 十二、本办法自7月1日实施。 ⅩⅩⅩⅩ农商银行

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使用流动银行车,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贴身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我行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银行车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流动银行车使用范围 第三条属于以下范围的,可申请使用流动银行车: (一)各二级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在机构空白县域、乡镇等区域需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当地营业网点受到破坏,短期无法恢复正常营业,需要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因流动银行车具有临时、机动的特点,并以车辆形式存在,本着“个金条线牵头、分条线履职”原则,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负责审批各分支行

流动银行车业务使用需求。 第六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收付清算)负责流动银行车柜员/机构管理绑定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运营控制)负责指导流动银行车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好出纳业务工作,并对成都地区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操作监控查看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省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流动银行车通讯、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做好相关维护、使用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保卫部负责制定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各分支行落实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省分行总务部负责流动银行车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及时根据需求做好车辆派出准备,并指导使用行缴纳GPS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按照省分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确保流动银行车安全运营。 第四章流动银行车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需求行使用流动银行车,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请示内容包括申请原因、业务内容、使用时间(含每日使用时段)、车辆行驶目的地等要素。原则上使用时间应为连续的自然日,如有中断需在行发文中特别注

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解决实施方案介绍20140430

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解决实施方案介绍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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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 解决方案 二零一四年四月 中源银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1.前言 (1) 1.1编写目的 (1) 1.2分析方法 (1) 1.3适用范围 (1) 2.需求概述 (2) 2.1建设背景 (2) 2.2现状分析 (2) 2.3需求分析 (2) 2.4功能实现(流程)。。。。。。。。。。。。。。。。。。。。。。。。。。。。。。。。。。。。。。。。。。。。。。。。。。。。。。。。。。。。4 3.建设规划 (5) 3.1建设原则 (5) 3.2建设内容 (5) 4.总体设计 (7) 4.1总体规划原则 (7) 4.2总体架构 (7) 4.2.1系统架构图 (7) 4.3技术路线 (8) 4.4运行环境设计 (8) 4.4.1业务拓扑图 (8) 4.4.2清分管理网络拓扑图 (9) 4.4.3软件环境要求 (9) 4.5功能设计 (9) 4.6冠字号系统的建设意义: (10) 5公司简介: (11) 6公司案例 (12)

1.前言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编写的主要目的是总结中源银融对目前我国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状况的调研,合理地规划、设计一款便捷、高效、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 1.2分析方法 采取了实地分析、资料阅读与业务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针对我国目前不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编写完成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系统方案适合项目建设的决策人员、系统的开发及维护人员阅读和参考。 本系统总体设计部分主要针对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业务需求设计。文档中所涉及的数据交换、清分管理等功能可以满足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冠字号信息交换的需求。

2020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的管理,使设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满足本行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电子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维修和报废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电子设备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电子设备是指本行使用的设备、设施以及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必须的其他辅助设备、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类计算机、打印设备、网络设备、供电设备、存储设备、监控、报警设备等。 4职责与权限 4.1 相关单位负责各类设备的使用、日常管理、故障申报,负责超过保修期设备的维修工作。 4.2 综合办公室 4.2.1 负责电子设备的采购、验收、发放。 4.2.2 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检查、服务支持、信息安全以及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工作。 4.3 科技开发部负责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4.4 主管行领导负责采购报告的审批。

5政策 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及时维修,科学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采购 8.1.1 申请 各相关部门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类设备时,应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8.1.2 编制报告 综合办公室根据情况编制采购报告,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行领导进行审批。 8.1.3 审批 主管行领导应及时对采购报告进行审批,签署意见。 8.1.4 采购 综合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完成采购。 8.1.5 验收 综合办公室、科技开发部应对采购的产品进行严格、认真的验收确保不会发生质量问题。 8.1.6 入库保管 8.1.6.1 综合办公室应加强设备库存管理。新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入库处理。 8.1.6.2 综合办公室应加强存放管理,保证库存设备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农商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人民币信誉,建立健全*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涉假纠纷举证机制,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冠字号码是指人民币各币种用于记录发行序列的冠号和数字编号的组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总行电子银行部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设备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要求,结合本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设备的采购和升级计划; (二)负责对营业网点使用相关设备进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和查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做好各类冠字号码记录机具设备定期巡检和升级工作; (四)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做好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联网工作。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业务规程;

(二)根据各网点记录的人民币冠字号码做好反假币和反洗钱工作; (三)负责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相关数据统计及文字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的记录、存储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清分机、A类点钞机、自助设备日常清洁及维护工作; (二)按要求做好日常现金收付业务的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存储工作; (三)定期导出清分机、A类点钞机、自助设备存储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通过U盘和PC端备份存储; (四)根据总行要求做好人民币冠字号码相关数据统计及资料报送。 第三章冠字号码管理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对外营业窗口均应配备有记录冠字号码功能的A类点钞机,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须经A类点钞机清点记录冠字号码。 第八条自助取款机加钞,现金须经清分机或A类点钞机清点记录冠字号码,同时在《*农商银行自助设备加钞/轧账登记簿》上登记清分机或点钞机编号及记录时点。 第九条对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存取款一体机,不得开启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 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

员。 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

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 (一)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点自主清分和现金中心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二)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

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办法

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各类风险,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简称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系指本行和本行外包的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采集、记录、存储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系指与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相匹配,用以存储、查询现金冠字号码信息的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 (一)能记录、存储、查询对外支付现金的冠字号码; (二)能存储现金冠字号码图像、冠字号码文本; (三)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钞处理设备输出的FSN文件; (四)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预留数据接口。 第四条各单位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及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本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二)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业务需求、测试、上线等工作; (三)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业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第七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自助存取款设备冠字号码功能的业务需求、测试、上线等工作; (二)负责自助存取款设备关于冠字号码的机具升级改造及后续维护工作。 第八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 (一)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开发、运行及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行系统网络设备及系统运行环境的设置,保证本行系统安全; (三)负责配合做好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的接入工作; (四)负责冠字号码系统数据的存储、备份及恢复工作。 第九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离行式自助设备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二)负责支行对外支付现金冠字号码的再查询工作。 第十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所辖机构自助存取款设备的接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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