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

1 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6 代表船型 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 代表船队 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2.0.8船舶设计吃水 designed draft of ship

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3 航道

3.0.1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0.1。

表3.0.1 航道等级划分

航道等级ⅠⅡⅢⅣⅤⅥⅦ船舶吨级(t)3000 2000 1000 500 300 100 50 注:1 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2 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Ⅰ级航道。

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0.2)。

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1所列数值。

注:1 当船队推轮吃水等于、大于驳船吃水时,应按推轮的设计吃水确定航道水深;

2 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航道,直线段航道宽度应在表列宽度的基础

上适当加大;

3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2所列数值。

表3.0.2-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

注:1 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论证可参照执行;

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3所列数值。

表3.0.2-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

注:1仅通航货船的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可按其船型尺度研究确定;

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3.0.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横断面图

H—航道水深;B—航道宽度;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3所列数值(图3.0.3)。

表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

注: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3.0.3限制性航道横断面图

H—航道水深;B b—航道底宽;m—边坡系数;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3.0.4湖泊和水库航道尺度可采用表3.0.2-1所列数值。受风浪影响的航道,应适当加大航道尺度。

3.0.5 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第3.0.2条、第3.0.3条和第3.0.4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表3.0.2-1~表3.0.2-3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0.1~0.2m。

2 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外,均应采用双线航道。当双线航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 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 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在特殊困难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的5倍。

5 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7。

3.0.6 当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经论证需采用特殊的设计船舶或船队时,其航道尺度应按本标准第3.0.5条和附录A的有关规定分析计算确定。

3.0.7 内河航道中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

4 船闸

4.1 船闸规模和尺度

4.1.1 船闸级别应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其分级指标与航道分级指标相同。

4.1.2 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对增建和改建、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

1)采用单线船闸,通过能力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的;

2)客货运量大或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船闸迎向运转通过能力不足或过闸、待闸时间较长,导致船舶运输效率显著下降的;

3)运输繁忙的重要航道,不允许由于船闸检修或引航道维护等造成断航的;

4)客运和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快速过闸的。

注:当单线船闸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也可增设升船机。

4.1.3 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船闸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通过能力应满足过闸船舶总吨位数和客货运量的要求;

2 应满足设计船队一次过闸的要求;

3 应适应大小船舶或船队合理组合过闸的需要。

4.1.4 船闸有效尺度可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但不得小于表4.1.4所列数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闸有效宽度系列应为34m、23m、18m或16 m、12m和8m。经论证需要加宽的船闸,其尺度应符合宽度系列分档的规定。

2 船闸有效长度应根据设计船舶、船队或与其他船舶、船队合理组合的长度并考虑富裕长度确定。经论证需要加大长度的,可在表4.1.4规定长度的基础上增加。

表4.1.4 船闸有效尺度(m)

船闸级别

天然和渠化河流限制性航道

代表船舶、船

队形

长宽门槛水深代表船队长宽

门槛水

Ⅰ(3)2排2列280 34 5.5 ————————

Ⅱ(2)2排2列200 34 4.5 ————————

(3)2排1列200 23 4.5

(1)2排1

230

200

23

18或

16

5.0

4.5

Ⅲ(2)2排2列180 23 3.5 ————————

(3)2排1列180

18或16

12

3.5

(1)2排1

180

18或

16

12

3.5

Ⅳ(1)3排2列180 23 3.0 ————————

(2)2排2列120 23 3.0 ————————

(3)2排1列120

18或16

12

3.0

(1)2排1

120

18或

16

12

3.0

Ⅴ(1)2排2列120 23 2.5 (1)1拖6

120

18或

16 3.0

210 12

(2)2排1列120

18或16

12

2.5

(2)2排1

120

18或

16

12

3.0

Ⅵ(1) 1拖5 100 18或16 1.6 (1)1拖11 160 12 2.5

(2) 货船100 12 1.6 ————————

(1) 1拖5 80 12 1.3 (1)1拖11 120 12 2.0

(2) 货船80 8 1.3 ————————

3 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的1.6 倍。

确定船闸下游门槛高程时,应计入由于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下降值。

4.1.5 黑龙江水系及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其船闸有效尺度应按本标准附

录B的方法计算确定。

4.2 船闸工程布置

4.2.l 船闸工程应包括闸首、闸室、输水系统、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闸门、阀门、启闭机械、电器设备和通信、助导航、运行管理等附属设施及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物等。根据工程需要,有的船闸还应包括前港和远方调度站等。

4.2.2 船闸工程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l 船闸宜布置在顺直和稳定的河段。当船闸布置在弯曲河段或河道外的引渠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并能与原主航道平顺连接。

2 船闸宜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闸和电站等两过水建筑物之间。

3 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必须设置足够长度的隔流堤或隔流墙。

4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布置在泥沙不易淤积的部位,并宜与主航道平顺连接。当下游口门区与主航道为异岸连接时,连接段应在受枢纽泄水影响较小的河段跨河。引航道内及口门区不应布置影响船舶和船队过闸的建筑物。

5 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船闸工程应为增建船闸预留足够的位置。

4.2.3 对重要的船闸和布置在水流泥沙条件复杂河段的船闸,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船闸工程的布置。

4.3 船闸通航水流条件

4.3.1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避免出现影响船舶、船队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

4.3.2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口门区水流表面最大流速限值(m/s)

船闸级别平行于航线的

纵向流速

垂直于航线的

横向流速

回流流速

Ⅰ~Ⅳ 2.0 0.30

0.4

Ⅴ~Ⅶ 1.5 0.25

4.3.3 船闸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稳过渡,连接段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响过闸船舶和船队的安全航行。

5 过河建筑物

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5.1.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Ⅰ~Ⅴ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Ⅵ级和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5.1.2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第5.1.1条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

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和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

3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可靠近布置,但两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水流平缓的河网地区两相邻过河建筑物的边缘距离,经论证可适当加大。

4 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1.3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本标准第5.1.1条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建库后河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不利影响。

5.1.4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港口作业区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

5.1.5特殊困难和复杂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必须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5.2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5.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所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2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3 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

5.2.2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大于5°时,其通航净空尺度(图5.2.2)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计算,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1所列数值。

表5.2.2-1 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

航道等级代表船舶、船队净高

单向通航孔双向通航孔

净宽上底宽侧高净宽

上底

侧高

Ⅰ(1)4排4列24.0 200 150 7.0 400 350 7.0 (2)3排3列

18.0

160 120 7.0 320 280 7.0 (3)2排2列110 82 8.0 220 192 8.0

Ⅱ(1)3排3列

18.0

145 108 6.0 290 253 6.0 (2)2排2列105 78 8.0 210 183 8.0 (3)2排1列10.0 75 56 6.0 150 131 6.0

Ⅲ(1)3排2列

18.0☆

100 75 6.0 200 175 6.0

10.0

(2)2排2列

10.0

75 56 6.0 150 131 6.0 (3)2排1列55 41 6.0 110 96 6.0

航道等级代表船舶、船队净高

单向通航孔双向通航孔

净宽上底宽侧高净宽

上底

侧高

Ⅳ(1)3排2列

8.0

75 61 4.0 150 136 4.0

(2)2排2列60 49 4.0 120 109 4.0

(3)2排1列

45 36 5.0 90 81 5.0 (4)货船

Ⅴ(1)2排2列8.0 55 44 4.5 110 99 4.5 (2)2排1列

8.0或

5.0▲

40 32

5.5或

3.5▲

80 72

5.5

3.5▲(3)货船

Ⅵ(1)1拖5 4.5

25 18

3.4

40 33

3.4 (2)货船 6.0

4.0 4.0

(1)1拖5 3.5

20 15 2.8 32 27 2.8

(2)货船 4.5

注:1角注☆号的尺度仅适用于长江;

2 角注▲号的尺度仅适用于通航拖带船队的河流。

2 黑龙江水系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2所列数值。

表5.2.2-2 黑龙江水系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

航道等级代表船队净高

单向通航孔双向通航孔

净宽

上底

侧高

上底

侧高

(1)2排2

列10.0

115 86 6.0 230 201 6.0 (2)2排1列75 56 6.0 150 131 6.0

(1)2排2

列10.0

95 71 6.0 190 166 6.0 (2)2排1列65 48 6.0 130 113 6.0

Ⅳ(1)2排1

8.0 50 41 5.0 100 91 5.0

Ⅴ(1)2排1

8.0 50 41 5.5 100 91 5.5

Ⅵ(1)1顶1 4.5 30 22 3.4 60 52 3.4 注: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论证可参照执行。

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

5.2.2-3所列数值。

表5.2.2-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

航道等级代表船舶、船队净高

单向通航孔双向通航孔

净宽

上底

侧高净宽上底宽侧高

Ⅲ(1)货船

10 55 41 6.0 110 96 6.0 (2)货船

(3)2排1列

(1)货船

8 45 36 5.0 90 81 5.0 (2)2排1列

(1)货船

8或5▲40 32 4.5 80 72 4.5 (2)2排1列

注:角注▲号的尺度仅适用于通航拖带船队的河流。

4 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4所列数值。

表5.2.2-4 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 (m)

航道等

代表船舶、船队净高

双向通航孔

净宽

上底

侧高Ⅱ(1)2排1列10.0 70 52 6.0

Ⅲ(1)2排1列10.0 60 45 6.0

(1)2排1列

8.0 55 45 4.0

(2)货船

(1)1拖6 5.0

45 36

3.5

(2)2排1列

8.0 5.0

(3)货船

(1)1拖11 4.5 22 16 3.4

(2)货船 6.0 30 22 3.6 Ⅶ

(1)1拖11 3.5 18 13 2.8

(2)货船 4.5 25 18 2.8 注:三线及三线以上的航道,通航净宽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5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

6 湖泊和水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1所列数值。受风浪影响较大的航道,经论证应适当加大通航净空尺度。

图5.2.2 通航净空示意图

B 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H 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

H—航道水深;b—上底宽;a—斜边水平距离;h—侧高;

DHNWL—设计最高通航水位;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5.2.3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通航净宽必须在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5.2.4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附近可能出现碍航紊流时,其通航孔的净宽应在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宜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5.2.5 跨越船闸工程的水上建筑物通航净高应符合第5.2.2条的规定。

5.2.6 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5.3 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

5.3.1穿越航道的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必须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

5.3.2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埋置于河床内,其顶部设置深度,Ⅰ~Ⅴ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Ⅵ级和Ⅶ级航道不应小于1m。

5.3.3 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5.4 安全保障措施

5.4.1 水上过河建筑物在通航水域设有墩柱时,应设置助航标志和必要的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必要时尚应设置航标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设施。

5.4.2 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恶化通航水流条件和减小通航净宽。

6 通航水位

6.1 一般规定

6.1.1 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6.1.2 水位和流量资料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本站资料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取近期连续资料系列,取用年限不短于20年。

2 当基本站资料不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根据其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确定代表性资料系列的取用年限。

3 当工程河段的水文条件受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通过分析研究,选取变化后有代表性的资料。

6.1.3 通航水位应根据河道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通过论证研究,及时进行调整。

6.2 天然河流和湖泊通航水位

6.2.1 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6.2.1规定的各级洪水重现期的水位。

表6.2.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航道等级I~III IV、V VI、VII

洪水重现期(a) 20 10 5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III级航道洪水重现期可采用10年;IV级和V级航道可采用5~3年;VI级和VII级航道可采用3~2年。

2 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为5%的潮位,按极值Ⅰ型分布律计算确定。

6.2.2 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其多年历时保证率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也可采用保证率频率法计算确定,其年保证率和重现期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表6.2.2-1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

航道等级I、II III、IV V~VII

多年历时保证率(%) ≥9898~95 95~90 表6.2.2-2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年保证率和重现期

航道等级I、II III、IV V~VII

年保证率(%) 99~98 98~95 95~90

重现期(年) 10~5 5~4 4~2

2 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为90%的潮位。

6.2.3河网地区天然航道的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6.2.1条和第6.2.2条的规定确定。运输特别繁忙的河网地区航道的通航水位可按I级航道的规定确定。

6.2.4 湖泊航道的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6.2.1条和第6.2.2条规定,并结合堤防和风浪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河湖两相湖区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第6.2.2条的规定确定。

6.2.5 封冻河流和湖泊的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6.2.1条和第6.2.2条的规定确定,其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停航的天数计算。

6.3 运河和渠道通航水位

6.3.1 运河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运河的通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6.2.1条和第6.2.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 设闸运河的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第6.2.1条和第6.2.2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6.3.2 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灌溉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灌溉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涝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涝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洪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洪流量时的相应水位和按本标准第6.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引水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引水流量时的相应水位。

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确定。

6.3.3 运输特别繁忙的运河通航水位可按天然河流Ⅰ级航道的规定确定。

6.4 枢纽上下游通航水位

6.4.1 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

发效益的原则确定通航水位。枢纽瞬时下泄流量不应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流量。

6.4.2 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和按表6.4.2规定

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可能提高时,应计入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表 6.4.2 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通航建筑物级别I、II III、IV V~VII

洪水重现期(a) 100~20 20~10 10~5

注:1 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IV级和V级通航建筑物洪水重现期可采用

5~3年,VI级和VII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3~2年;

2 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V~VII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

期可采用20~10年;

3 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

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

定,但不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2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3 当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航水位应根据枢

纽布置作相应调整。

6.4.3 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按本标准表6.4.2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枢纽

下泄最大流量所对应的最高水位。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

2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本标准第6.4.1条规定的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

对应的水位,并计入河床下切和电站日调节等因素引起的水位变化值。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回水到本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的相应水位。

6.4.4枢纽上游河段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本标准表6.2.1规定的重现期洪水与相应的汛期

坝前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其上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本标准第6.2.2条规定的多年历时保证率的入库流量与相应的坝前消落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各级

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其下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冲淤可能引起的水位变化值。

6.4.5枢纽下游河段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6.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考虑枢纽运行对该河段航道的影响推算确定。

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6.2.2条规定的多年历时保证率,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考虑河床冲淤变化和电站日调节的影响推算确定。

6.4.6 枢纽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应结合枢纽运行后的实测资料进行必要的验

证和调整。

6.4.7 枢纽进行电站日调节引起的枢纽上下游水位的变幅和变率,应满足船

舶安全航行和作业要求。

附录A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和宽度的计算方法

式中——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船舶或船队宽度(m);

——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Ⅰ~Ⅴ级航道可取3?,Ⅵ级和Ⅶ级

航道可取2?。

双线航道宽度:

B2= B Fd B Fu d1 d2 C (A.0.2-3)

B Fd=B sd L d Sinβ(A.0.2-4)

B Fu=B su L u Sinβ(A.0.2-5)

式中 B2 ——直线段双线航道宽度(m);

B Fd ——下行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B Fu ——上行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d1 ——下行船舶或船队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

d2 ——上行船舶或船队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

C ——船舶或船队会船时的安全距离(m);

B sd——下行船舶或船队宽度(m);

L d——下行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m);

——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Ⅰ~Ⅴ级航道可取3?,Ⅵ级和Ⅶ级

航道可取2?。

B su ——上行船舶或船队宽度(m);

L u ——上行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m);

d1 d2 C ——各项安全距离之和(m),船队可取(0.50~0.60)倍上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货船可取(0.67~0.80)倍上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

附录B 船闸有效尺度的计算方法

式中——同一闸次过闸船舶并列停泊于闸室的最大总宽度(m),当只有一个船队或一艘船舶单列过闸时,则为设计最大船队或船舶宽度;

——富裕宽度附加值 (m),当时,;当≥——过闸时停泊在闸室的船舶列数。

B.0.4船闸门槛最小水深应按下式计算:

(B.0.4)式中——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的最大吃水(m)。

附录 C 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的计算方法

式中——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下行船舶或船队偏航距(m),可按表C.0.1取值;

——上下行船舶或船队会船时的安全距离(m),可取船舶或船队宽

度;

——船舶或船队宽度(m);

——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Ⅰ~Ⅴ级航道可取6?,Ⅵ级和Ⅶ级航道可取3?。

表C.0.1 天然和渠化河流各级横向流速下船舶下行偏航距(m)

航道等级代表船舶、船队

下行偏航距

横向流速0.1m/s 横向流速

0.2m/s

横向流速0.3m/s

Ⅰ(1)4排4列10 25 40

(2)3排3列10 20 35

(3)2排2列10 20 30

(1)3排3列10 20 35

(2)2排2列10 20 30

(3) 2排1列10 15 20

Ⅲ(1)3排2列10 20 30

(2)2排2列10 15 20

(3)2排1列8 10 15

Ⅳ(1)3排2列10 15 20

(2)2排2列8 10 15

(3)2排1列8 10 15

(4)货船8 10 15

Ⅴ(1)2排2列8 10 15

(2)2排1列8 10 15

(3)货船8 10 15

Ⅵ(1)1拖5 8 10 15

(2)货船8 8 10

(1)1拖5 5 8 8

(2)货船 5 8 8 注:当横向流速为表中范围内某一值时,偏航距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C.0.2黑龙江水系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可参

照第C.0.1条的规定计算。

C.0.3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单向通航净宽应在本标准表5.2.2-1所列数值的基础上加大,其增加值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天然和渠化河流各级横向流速下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m)

航道等级代表船舶、船队

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

横向流速

0.4m/s

横向流速

0.5m/s

横向流速

0.6m/s

横向流速

0.7m/s

横向流

0.8m/s

航道等级代表船舶、船队

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

横向流速

0.4m/s

横向流速

0.5m/s

横向流速

0.6m/s

横向流速

0.7m/s

横向流

0.8m/s

Ⅰ(1)4排4列30 60 90 115 140

(2)3排3列25 45 65 90 115

(3)2排2列20 35 55 70 90

Ⅱ(1)3排3列25 45 60 75 95

(2)2排2列20 35 50 65 80

(3)2排1列20 30 45 60 70

Ⅲ(1)3排2列20 35 50 65 80

(2)2排2列20 30 40 55 70

(3)2排1列15 25 40 50 65

Ⅳ(1)3排2列15 30 45 55 70

(2)2排2列15 25 35 45 55

(3)2排1列15 25 35 45 55

(4)货船15 25 35 45 55

Ⅴ(1)2排2列15 20 25 30 40

(2)2排1列15 20 25 30 40

(3)货船15 20 25 30 40

Ⅵ(1)1拖5 8 18 28 33 38

(2)货船8 18 28 33 38

(1)1拖5 8 13 23 28 33

(2)货船8 13 23 28 33 注:1 双向通航净宽增加值为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的2倍;

2 当横向流速为表中范围内某一值时,通航净宽增加值可采用内插法确

定。

C.0.4黑龙江水系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通航净宽增加值可参照表C.0.3取值。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标准比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扩大了适用范围。对原标准不适用的几种情况补充了相应条款,并规定升船机和国际河流航道的规划、设计可参照执行。

根据我国升船机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升船机规模的确定、建设场址的选择、工程布置、引航道口门区通航水流条件和通航水位的确定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船闸基本相同,因此,本标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升船机的规划、设计。由于升船机承船厢、提升设备与船闸不同,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条件,则不能套用船闸的有关条款。

本条和以下各条中的规划一词包含可行性研究等内河航运建设的前期工作。

1.0.3 我国内河航道中有部分河段同时通航海轮,海轮的尺度和技术性能与内河船舶不同,需要的航道尺度、船闸有效尺度和通航净空尺度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该航道的通航尺度需按通航内河船舶和海轮的要求分别计算,取其大值。

1.0.4“批准的航道等级”是指“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或“批准的规划航道等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指1998年10月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批准的全国Ⅰ~Ⅳ级航道(含省定Ⅴ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技术等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Ⅴ~Ⅶ级航道技术等级。“批准的规划航道等级”是指经国家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确定的航道等级,如国务院批准的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中的航道等级等。

1.0.5 本条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其主要标准指:《内河助航标志》GB5863、《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220、《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海港水文规范》JTJ213等。

3 航道

3.0.1 内河航道仍按原标准规定划分为7级。原标准的航道等级是按驳船吨级划分的,近若干年来由于货船发展迅速,在一些航道上已成为运输的主力船舶,故本标准同时按通航内河驳船和货船的载重吨级划分航道等级。

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除通常的河流航道外,还包括通航条件比较特殊的黑龙江水系航道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代表船舶和船队尺度除沿用部分原标准所列数值外,还选用了《三峡枢纽过坝货船(队)尺度系列》GB/T18181-2000和《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447-2001)所列部分船型及其船舶组成的船队尺度。在确定各等级航道尺度时,考虑到Ⅰ~Ⅲ级航道均为船队和货船混合通航的航道,仅规定了以船队通航为控制条件的航道尺度,而在Ⅲ级以下航道则同时规定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根据代表船舶或船队尺度,并按原标准的计算方法,规定了航道尺度。与原标准相比,重点修订了与船型尺度不相适应的Ⅱ级航道水深,调整了部分等级航道的平面尺度,并简化了航道尺度的分档。

黑龙江水系多数为宽浅河流,多年来通航吃水较浅的船舶和船队,并已自成系列。其代表船型主要选自《黑龙江水系分节驳船系列》JT/T348-1995、《黑龙江水系自航驳船尺度系列》JT/T4701-1993,有的则是从该水系通航船舶中优选的船型。根据其船舶和船队尺度对航道尺度作了单独规定。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水深条件良好,适宜通航吃水较深的船舶。在这些航道上通航的船舶主要为货船和集装箱船,其代表船型为从中优选的多用途货船,同时也通航船队。从航道条件和通航船舶、船队尺度综合考虑,航道尺度也作了单独规定。航道水深兼顾了某些油船、液体船等吃水较大船舶的通航要求,航道宽度和最小弯曲半径则兼顾了货船和船队的通航要求。

3.0.3 限制性航道采用的代表船型分别选自《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447-2001和目前使用的优选船型。按其运输方式,基本沿用原标准规定的航道尺度,只作了局部调整和简化。在Ⅱ级和Ⅲ级航道仅规定了通航船队的航道尺度,Ⅳ~Ⅶ级航道则同时考虑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在本条修订的航

道尺度中,将原标准的航道宽度改用底宽,以与目前规划和设计的实际做法相一致。

3.0.4有些湖泊洪水期为湖、枯水期为河,水库则多为河道型水库,它们的通航条件与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相似,其航道尺度可按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执行。另外有些湖泊、水库水域面积广阔,受风浪的影响较大,需分析研究风浪对船舶产生的升沉、横摇和漂移的影响,加大其航道尺度。

3.0.5强调航道尺度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尺度的基础上,通过论证确定。并且针对原标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本次修订新增的技术内容,本条进一步明确或补充了确定航道尺度的有关规定。

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的,主要指坡陡流急的急滩,弯曲狭窄、水势汹乱的险滩,水深不足的浅滩以及实行单向通行控制的河段。

弯曲段航道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的规定,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这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这一规定。

我国山区河流航道整治设计中实际采用的最小弯曲半径多在货船或顶推船队长度的5倍以上,少数航道弯曲半径较小,也较接近其5倍长度,因此在条文中相应补充规定了山区性急流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的规定。

根据《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的有关规定,对流速较大的限制性航道规定了较大的断面系数。在设计限制性航道断面尺度时,要结合断面系数的要求,综合核算确定。

3.0.6特殊的设计船舶或船队,是指与同等级航道中船舶载重吨级相同而与表列船型、船队尺度不同的船舶或船队,以及大于3000吨级的船舶和由其组成的船队。

3.0.7 本条系为船舶安全航行新增的规定。

4 船闸

4.1 船闸规模和尺度

4.1.2根据原标准实施以来船闸工程建设的经验,为保证船闸的建设规模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新增本条规定。

船闸设计水平年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或更长年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船闸使用年限的永久性,需要考虑合理的相应期限;

(2)国民经济已走上持续、健康、稳步和快速发展的轨道,对水运的发展和水运工程建设,已有条件预测和展望较长时期;

(3)对受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等限制,以后难于再扩建和改建的船闸工程,为充分利用水运资源,给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宜采用更长的年限。

4.1.3 新增的确定船闸有效尺度时应遵循的原则。

4.1.4 根据船闸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并考虑与原标准规定的船闸尺度和已建的船闸尺度相协调,对船闸有效尺度的确定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调整。

按代表船型宽度和大小船舶或船队组合过闸的需要,船闸宽度系列增加了18m宽度,并与16m宽度并列为一档。实际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选择18m或16m。

原标准规定的门槛最小水深与船舶或船队吃水比均在1.5以上,《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2001规定门槛最小水深与船舶或船队吃水比为不小于1.6。为了减少船舶航行阻力,提高船舶过闸速度,适应变吃水船舶满载通过要求,同时考虑我国已建船闸多数实际采用的

门槛水深,本标准规定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的 1.6倍。对于Ⅲ~Ⅴ级船闸来说,其门槛最小水深相当于原标准规定的上限值。

4.2 船闸工程布置

4.2.1、4.2.2 为做好船闸工程各功能部位的布置,保证船舶过闸安全和畅通,根据工程运用的实践经验,新增加这两条内容。第4.2.l条规定了船闸工程配套建设的内容,第4.2.2条规定了船闸工程各通航部位布置的要求。

4.3 船闸通航水流条件

4.3.1~4.3.3 为保障船舶和船队进出船闸引航道安全新增的内容,对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的通航水流条件作了相应规定。

5过河建筑物

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5.1.1水上过河建筑物包括跨河桥梁、管道、缆线等。对其选址要求基本上沿用原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中的“船队长度”是指各等级航道中的代表船队长度。计算航程时的船队速度取代表船队的设计航速,水流速度取该河段通航期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

5.1.2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桥梁等水上过河建筑物越来越多,少数桥梁等过河建筑物的选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完全满足第5.1.1条的规定,不能不另给出路。本条规定就是本着兼顾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兴建和所在水域航运安全畅通的原则,并在总结这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需要修建水上过河建筑物而不能满足选址要求的,提出了整治航道或加大跨度和一跨过河等措施。

5.1.3 以往在枢纽上下游河段建设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由于枢纽上下游河床淤积或冲刷,引起通航孔航道的变迁,已在多条河流上出现碍航的教训,因此增加本条规定。

5.2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5.2.1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基本上沿用原标准的有关规定。这次修订时,整理和归纳了原标准中的这些相关规定,并补充了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通过能力的规定。

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是指建筑物轴线上游3倍代表船队长度或2倍拖带船队长度范围内在不同水位期可能出现的最大交角。对感潮河段应同时考虑径流或潮流可能产生的最大交角。

5.2.2本条规定的通航净高仍维持原标准的规定不变。为了保证船舶和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安全,在总结以往这方面经验教训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到桥梁等相关工程的技术进步,增大了单孔单向通航净宽,补充规定了天然和渠化河流单孔双向通航净宽。

新增了黑龙江水系、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和湖泊、水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规定。

航道的等级

国际标准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 最低级为 七级,即通行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六级100t 五级300t 四级500t 三级1000t 二级2000t 一级5000t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

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 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 (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常年航道; (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 (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方向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

航道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共136条。现批复如下: 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 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 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 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为什么要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2011 年1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第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五号令) ,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五号令明确了主管机关在工程立项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通过通航安全影响审查、通航安全评估、通航安全报告等方式和手段,加强了海事参与监管力度,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通航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 结合近些年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的实践及从事港航工程前期研究工作的经验,分析了港航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的划分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从国家政策和工程建设实例角度论证港航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 1、通航环境与立项阶段港航工程主要任务关系分析 通航环境是指船舶运动所处的空间与条件,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航行水域,是船舶运动的场所或空间,由港口和航道组成。港口水域包括港池、停泊区、锚地、掉头区等; 航道则是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净空高度和弯曲半径且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通常用航标标示; 二是自然条件,是指航行水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和泥沙等条件。气象水文条件包括能见度、风、水深、水流、潮汐、波浪、冰冻等; 地形条件表现为水域的宽度,水底评坦度,水道弯曲度,浅滩礁石的位置等; 泥沙条件是指港口与航道内的泥沙来源及其冲淤变化对通航水深的影响; 三是交通条件,是指助航标志和设施、交通流量和密度、交通调度管理等。 涉水工程平面布置形式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很大,以港口通航环境为例,港口类建筑物一般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与港池航道等。航道、锚地、停泊区、掉头区及港池的布置直接影响着通航条件中的航行水域条件; 码头和防波堤的平面布置形式对通航环境中的自然条件尤其是浪、流的影响很大。确定并优化平面布置方案,与通航安全研究相辅相成。 2 加强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法律依据 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15 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 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 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明确规定涉及通航安全的论证或审批工作应在立项阶段进行,由海事主管机关主导。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综上所述五号令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工程立项阶段必须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使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在港航工程平面布置方案优选中拥有更大的意义,必将对以后保障通航安全,保护通航环境资源产生重要的作用。

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布局方案表

附表1: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布局方案表 - 1 -

- 1 -

- 2 -

四、布局方案 (一)层次划分 全国内河航道划分为两个层次:包括高等级航道和其它等级航道。高等级航道是全国内河航道的核心和骨干,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还可与其他交通方式共同组成发展为综合运输大通道,主要指现有的和规划建设为可通航千吨级船舶的三级及以上航道,个别地区的航道受条件限制为可通航500吨级船舶的四级航道。 全国内河港口划分为三个层次:包括主要港口、地区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内河主要港口是指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港口。 本次规划的重点是内河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内河其它等级航道以及地区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水运规划中明确。 (二)布局方案 在水资源较为丰富的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黑龙江和松辽水系及其他水系,形成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18条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简称2-1-2-18)和28个主要港口布局。 规划内河高等级航道约1.9万公里(约占全国内河航道里程的15%),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14300公里,四级航道4800公里,分别占75%和25%。 规划内河主要港口包括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湖州港、嘉兴内河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 - 3 -

港、杭州港、蚌埠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哈尔滨港、佳木斯港。 1、长江水系 长江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方案为“一横一网十线”。 “一横”:长江干线 “一网”: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 以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为核心,三级航道为主体,四级航道为补充,由23条航道组成“两纵六横”高等级航道网。两纵:京杭运河—杭甬运河(含锡澄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乍嘉苏线),连申线(含杨林塘);六横: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淮河出海航道—盐河,通扬线,芜申线—苏申外港线(含苏申内港线),长湖申线—黄浦江—大浦线、赵家沟—大芦线(含湖嘉申线),钱塘江—杭申线(含杭平申线)。 “十线”: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 长江水系主要港口布局方案为16个: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湖州港、嘉兴内河港。 2、珠江水系 珠江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为“一横一网三线”。 “一横”:西江航运干线 “一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 以海船进江航道为核心,以三级航道为基础,由16条航道组成“三纵三横三线”高等级航道 - 4 -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以外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以下简称“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干线航道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干线航道通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航道通航管理工作。有关航道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干线航道通航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造干线航道,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行需要等,统筹配置交通安全、助航标志等辅助设施。 干线航道的交通安全、助航标志,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受损、移位、失常,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第五条? 影响船舶航行的桥梁,以及未达到干线航道通航标准的已建过船设施、架空管线等设施,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交通安全、助航标志以及防撞保护设施。 第六条? 船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和助航标志的规定。船舶的标志标识应当规范,清晰可辨,不得遮挡、涂改。 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逐步限制新建非标准船舶和落后淘汰类船舶进入京杭运河等干线航道航行。 第七条? 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载运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经营人或营运人应当在装船前24小时报有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安全,需要通过船闸的,应当征求船闸管理单位意见。 第八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并与跨河建筑物保持合理间距。 在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满足下列航道等级限制要求:

内河通航标准

发给贵州省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 1 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6 代表船型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 代表船队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2.0.8船舶设计吃水designed draft of ship 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3 航道 3.0.1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0.1。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 HD2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 2.0.1 桥位的确定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桥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桥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2.0.3* 桥址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汇流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桥梁上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4 倍的大值,下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2 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 倍。2.0.4 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内河桥以水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 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 2.0.6 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其尺度应根据代表船型尺度、船舶航行密度、桥址自然条件、上下游航道、港口等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 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一孔跨越水域。 3.0.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指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的起算水位。 3.0.2 跨海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I 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 3.0.3.1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2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3.0.2条确定。 3.0.4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3.0.5 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频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应不少于20 年。 4.0.1 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 4.0.3 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桥梁建成后30 年。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4.0.4 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工程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5.0.1 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 5.0.3*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5.0.4 当桥址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 年。 5.0.5 当桥址地区有地面下沉或河床抬高趋势等其他因素影响时,其量值应经专门论证后,另计入富余高度。 5.0.6*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中应不包括由桥梁结构挠度和基础沉降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6.0.1 桥梁通航净空宽度系指经批准的远期规划航道设计底高程以上供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净宽度。 7.0.1 在桥梁建设和建成营运期间,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桥梁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 1 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6 代表船型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 代表船队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公路水运工程分级标准

附件3 一、公路工程分级标准 表1 一类二类三类 1.公路工程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路基工程 及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 各级公路 2.桥梁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涵洞 3.隧道工程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 表2 1.特殊独立大桥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 连续结构、400米以上斜拉桥、800米以上悬索桥等结构复杂的 独立特大桥项目 2.特殊独立隧道大于3000米的独立特长隧道项目 3.公路机电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 注: 1. 本标准使用术语含义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一致。 2. 一、二、三类分级标准中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不含各专 项内容。 二、水运工程分级标准 序号建设项目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1沿海港口工 程 集装箱、件杂、 多用途等 吨级≥20000 10000~20000 <10000 散货、原油吨级≥30000 10000~30000 <10000 2内河港口工程吨级≥1000 300~1000 <300 3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吨级≥1000 300~1000 <300 4航道工程沿海吨级≥30000 10000~30000 <10000 内河吨级≥1000 300~1000 <300 5修造船水工 工程 船坞船舶吨级≥10000 3000~10000 <3000 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 1000~5000 <1000 6 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最大水深(米)≥6 <6 7其它水运工 程项目 沿海受监的建安工 程费(万元) ≥6000 2000~6000 <2000 内河受监的建安工 程费(万元) ≥4000 1000~4000 <1000

航道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范(如以下规范有更新,执行最新标准):

二、疏浚工程 2.1 通用技术要求 1.1疏浚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部颁《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JTS 207-2012)执行。 1.2疏浚工程的施工尚应符合以下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 (JTS 181-5-2012)、《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 230-96)、《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2012)。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应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 324-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航道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严禁存在浅点,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小于设计开挖断面。边坡的开挖范围和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2 专用技术要求 3.1.在疏浚前承包人应复测合同标段范围内的航道水下地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土质条件,决定疏浚方式及施工船舶数量,报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3.3.挖方作业应保持航道边坡稳定,超深超挖深度应严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不得对临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影响,否则因此而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3.4.竣工后的航道尺度,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有关要求。 3.5.开挖水域竣工后的平面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3.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组织自检测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3.7.在自检的基础上,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邀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和参加竣工测量,并认真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验收单,交工程师核定认可。 3.8.航道疏浚施工期间要在施工水域外侧设置临时航标,明确标示施工水域范围,现场可设置2~3座黄色专设标志,灯光采用黄色闪光以确保航道内通航 船舶和码头工程施工的安全。 3.9.挖泥船和辅助船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船舶上的人员必须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其他航行规则。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 安全。 ○2施工船舶作业时,应悬挂灯号和信号,灯光和信号应符合国家规定。挖泥船的浮筒管线在通航水域应设置指示灯。 ○3施工船舶应配备合格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救生设备并保持设备技术状态的良好在水上排泥管线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4施工期间施工船舶应做好防风安全工作每天应收听气象预报掌握气象动态必要时应提前到港内或避风锚地避风。 ⑤施工船舶作业时应做好锚泊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10采用抓斗+泥驳+吹泥船施工工艺时,要求吹泥船尽可能直接从泥驳中 吹泥上岸,避免疏浚土的二次污染。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1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第二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Navigation Standard of Navigable Areas for Seagoing Vessel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船型 (4) 4 通航水位 (5) 5 航道 (6) 5.1 一般规定 (6) 5.2 航道选线 (6) 5.3 航道主尺度 (8) 6 跨越航道建筑物 (12) 6.1 选址 (12) 6.2 通航孔设置 (13) 6.3 净空高度 (13) 6.4 净空宽度 (13) 7 穿航道设施 (15) 7.1 选址 (15) 7.2 埋设要求 (15) 8 临航道建筑物 (17) 8.1 选址 (17) 8.2 码头和渡口 (17) 8.3 取、排水口 (17) 8.4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18) 8.5 锚地 (18) 8.6 固定建筑物与航道的安全距离 (18) 9 船闸 (20) 9.1 船闸规模和尺度 (20) 9.2 船闸布置和设计水位 (20) 10 安全保障 (22) 10.1 导助航设施 (22) 10.2 安全监管设施 (23) 10.3 防撞要求 (23) 附录A 船舶水上高度表 (25) 附录B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0) 附加说明 (31) 条文说明 (32)

1 总则 1.0.1 为统一我国海轮通航技术要求,保障海轮通航安全,发挥海运优势,适应我国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轮通航水域的航道、船闸、挡潮闸和跨越、临近、穿越航道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安全论证等。与邻国有航运协议的国际(国境)河流和水域中通航海轮航道上的建筑物,应根据两国协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通航海轮的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工程应按远期规划的航道等级进行设计。 1.0.4 通航海轮水域涉水工程应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节能环保。 1.0.5 海轮通航水域通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内河通航标准》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工作。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职责承担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河通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 第四条遇有特殊水情、交通堵塞、重大活动安全保卫或其他对通航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采取限航、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制定船闸上下游水位监测发布、船闸引航道和闸室内船舶过闸秩序管控等具体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第六条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6频道(156.300MHz)为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船舶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频道。 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是船舶发送和接收遇险、紧急、安全通信的专用频道,船舶应当保持有效通信值守。 甚高频无线电话6频道是交通运输部门发布航行安全信息以及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航行安全通信的专用频道。 船舶应当保证甚高频无线电话16、6频道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应用统一信息平台,配置水上甚高频无线电话岸台,及时发布与通航有关的安全预警信息,落实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落实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履行联动职责,保持24小时值班;发生堵航险情时,视情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堵保畅,并按规定上报。 第三章通航秩序管理 第八条进入航道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并按照航道实际水深严格控制船舶吃水,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需通过通航建筑物的,不得超过通航建筑物运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以外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以下简称“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干线航道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干线航道通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航道通航管理工作。有关航道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干线航道通航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造干线航道,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行需要等,统筹配置交通安全、助航标志等辅助设施。 干线航道的交通安全、助航标志,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受损、移位、失常,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第五条影响船舶航行的桥梁,以及未达到干线航道通航标准的已建过船设施、架空管线等设施,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交通安全、助航标志以及防撞保护设施。 第六条船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和助航标志的规定。船舶的标志标识应当规范,清晰可辨,不得遮挡、涂改。 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逐步限制新建非标准船舶和落后淘汰类船舶进入京杭运河等干线航道航行。 第七条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载运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经营人或营运人应当在装船前24小时报有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安全,需要通过船闸的,应当征求船闸管理单位意见。 第八条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并与跨河建筑物保持合理间距。 在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满足下列航道等级限制要求:

航道的等级划分

航道的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

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

开敞式内河航道航运用水量分析及计算

开敞式内河航道航运用水量分析及计算 马金辉闵娟玲 摘要:本文针对开敞式内河航道航运用水量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水力学明渠恒定非均匀流理论,提出计算公式,并通过实际工程进行检验。其公式简洁、适用,易于工程计算,可为工程设计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内河航道;明渠恒定非均匀流;糙率;航运用水量 1 引言 内河航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安全可靠等特点,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内河水运货运量持续增长,运输船舶大型化、标准化趋势明显,水运市场日趋活跃,内河水运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较好时期。 内河航道计算内容很多,涉及面很广,其中规划用水量计算是工程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北方以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地区,近年降水量偏少,用水浪费及水质污染严重,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导致水资源紧张。因此,在北方地区建设内河航道的规划用水量必须与当地工、农业及城市用水量相协调,在建设的可研阶段,提供较为准确的航道规划用水量对北方地区水运资源的综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航道规划用水量包括航运用水量及航道耗损水量两部分,其中耗损水量需计算河道内渗漏损失和水面蒸发损失等。本文针对航运用水量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水力学相关公式,提出经验计算公式。 2 基本理论 2.1 明渠恒定均匀流 2.1.1 形成条件 明渠恒定均匀流是流速沿程不变,流线为一系列相互平行的直线,水深和断面的流速分布等均沿流不变的流动。它是明渠水流中最简单的流动形式,其理论是分析天然河流非均匀流动的基础。 明渠均匀流需具备以下条件: (1)水流恒定,流量沿程不便; (2)正坡,底坡沿程不变; (3)棱柱体渠道,糙率沿程不变; (4)明渠充分长直,无建筑局部干扰。 2.2.2 基本公式 Q vA =①谢才公式:1/21/2 v CR J =②曼宁公式:1/6 1 C R n =③ A R χ =④将②、③代入①式,有曼宁流量公式: 2/31/2 1 Q AR J n =⑤上面各式式中 Q:流量(3/ m s) v:流速(/ m s) A: 过水断面面积(2m) C: 谢才系数 J: 水力坡度 n:糙率系数 R: 水力半径(m) χ: 过水断面湿周(m) 2.2 明渠恒定非均匀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