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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第26卷第8期2008年8月河北法学

HebeiLaⅢScience

V甜.26。No.8

Aug.,2008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刘天响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东莞523129)

擅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必要辅助力量,性质定位上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辅助性与制约性、武装性与强制性等特点。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理论研究滞后,司法警察职能存在弱化的趋势。借鉴域外司法警察

职权设置及国内司法警察改革探索的有益经验,在制定及修改相关法律时,应围绕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需

要,将司法警察现有职能及权力提升到法律层面,同时赋予司法警察新的职权,这对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

正、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性质;职权

中圈分类号:DFSl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8)08—0182-05

TheEssencePositionandFunctionsPerfectionofJudicilaPoliceof

thePeople’SProcuratorate

LIUTian.xiang

(IntermediatePeople’sProcuratorateofDongguanCityGuangdongProvince,Dongguan523129China)Abstract:Thejudicilapoliceofpeople’sprocuratorateisessentialassisentialassistantofprocuratorinfuIfmillgpower.Itsessencedefinitionhassuchaffects:judicialandadministrative,assistantanddependent,armedandmandatory.Asarestdtof

imperfectionoflegislationandlagofresearch。thefunctionshavetrendofrestriction.Therecentreformofjudieila

policeprovidesbeneficialexperience.Innewlegislationandrevise,ensuringtheprocuratorfulfillingpoweristhecore

problem.Thenthepowershouldberegulatedandauthorizedmorepower,whichisimportanttoimproveefficiency、

justieeand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procuratorate.

Keywoods:judicilapolice;functions;essence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欠缺立法依据及理论支撑,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实践中出现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现象,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理论上有必要摆正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明确司法警察职能探索改革的方向,更好地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司法警察性质与职权的规定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1.法律层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这是人民检察院设置司法警察的法律根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该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2.司法解释层面

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为了发挥各级司法警察在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司法警察的

收稿日期:2008-01—04

基金项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06—2007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司法警察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问题研究》部分成果。课题组负责人:黄文艾,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成员:张和林、曾种、刘天响、赵俊甫、陈巧生、林广文

作者简介:刘天响.广东河源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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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及履行职权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暂行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职务规则》)进一步补充细化为九项职责。为了保障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二)现行规定的主要问题

尽管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改变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机构、没有职权的状况,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逐渐显现。但是,司法警察的职能依然受到很大的制约,除物质因素外,主要问题是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理论的支撑和指引,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滞后,职权配置不科学,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不利于司法警察开展工作。具体表现在:1.司法警察职权狭窄、模糊。首先,职能狭窄,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安全保卫,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素质的提高及管理的完善,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其次,职权模糊,保障无力。<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其实不然,比如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又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怎么处理?均语焉不详,难以操作。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此外,司法警察承担了一些与其性质不相符的职能,如送达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书有一百多种,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除有秘级、有危险性的重要法律文书应由司法警察送达外,其他法律文书由书记员送达更为合适。

2.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按照现行规定,司法警察基本成为检察官的附庸,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问的权责不清,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检的情形,更甚的是彼此之间难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如在实践中,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或是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司法警察对检察官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3.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由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能没有科学界定,权责不清,难以形成科学分工,难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另外,一些本可以由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而没有赋予司法警察行使,也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如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在过去检察机关投有组建法警队的情况下是合适的,现在检察机关组建了法警队伍,拘留、逮捕完全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

二、拓展职能的实践探索和域外司法警察制度借鉴

(一)各地近年来的实践探索

为了更广泛地参与检察活动,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几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积极探索,拓宽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的探索

(1)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

近年来,公诉人在出庭过程中遭受围攻、谩骂、殴打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公诉人被报复杀害的案件。如何保护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人身安全,是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面临的紧迫问题,而<暂行条例》和<职务规则》对此并未规定。深圳市检察机关在率先作出有益的探索,形成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的制度。该院司法警察从两方面保护公诉人出庭:一是为公诉人进出法庭、庭审期间休息提供安全保障,消除隐患。法警支队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为出庭公诉人划定专门停车位,开辟公诉人进出法庭专用通道,为公诉人配备休息室。这样,基本实现公诉人与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分隔,保障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安全。二是与公诉部门建立预警机制,派员护送公诉人出庭。公诉人结合案情及掌握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法警护送出庭的,由公诉人向法警支队预警并提出申请,法警支队根据预警情况派员护送公诉人出庭。

(2)开通检察“警务110”

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针对该院案件多,女干警多,执法环境复杂等特点,法警大队设立检察“警务110”。主要职责是处置涉及本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突发和重大事件,维护本院办公场地和干警的安全。“警务110”报警系统每天24小时均有法警值班,并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当干警在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法警服务和保障时,可拔打报警系统求助。接到报警求助后,值班员按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迅速下达处警指令。法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处警。“警务110”开通至2006年底,该院法警大队先后接处警18次,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3)协助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

由于案多人少,办理提审手续占用时问长与办案干警人手少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制定了“司法警察协助刑检提审”的方案,在刑检提审过程中,将“提”与“审”有效分离,“提押”、“还押”交由司法警察来承办;同时,在提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也交由司法警察来执行;检察官将时间和精力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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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前,刑检部门的检察官平时每天每人最多只能提审3—5名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后,每人每天可提审5—8名犯罪嫌疑人。

(4)履行证人保护职责

2004年8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制度,以规范化条文形式,系统明确地将证人保护责任、程序和措施等规定细化于日常侦查工作中,建立起初步的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其中证人保护工作主要由司法警察完成o。

2.四川省泸州市等地检察院“检警一体化”的探索

“检警一体化”实质是将检察机关的侦查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让司法警察直接参与到侦查中。具体而言,就是由检察长或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作出侦查决策、制定侦查方案、人员组织、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等,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或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负责寻找涉案当事人、提解、押送、看管、配合公安人员执行强制措施等,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事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如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实行三人编组结构,即二名检察官一名司法警察或一名检察官二名司法警察为一个办案小组,共同负责案件的侦办;成都市检察院由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共同组成联合办案组,各司其职,共同侦查案件…。

(二)域外司法警察制度的借鉴

1.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原苏东法系的典型制度

(1)法国

法国司法警察隶属于国家警察总局下辖司法警察中心局,统一归内政部领导,受国家警察总局局长指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2条规定:“司法警察的职权由本编所指的警官、官员和警员行使,受共和国检察官领导。”第14条规定“只要没有开始侦查程序,司法警察依本编所定区分,负责查证违反刑事法律之犯罪行为,搜集犯罪证据,查找犯罪行为人。在已经开始侦查程序的情况下,司法警察执行预审法庭的委派,按照预审法庭的要求办案。”第19条“(司法警官)在知悉发生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后,有义务立即报告共和国检察官。在行动结束以后,应将符合他所进行的取证笔录的正本并附副本以及有关的文件送交共和国检察官。”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侦查权,仅有初步侦查的权力。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内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检察官不仅享有侦查权,而且与司法警察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主导与辅助、指挥与服从的关系比J。

(2)美国

美国联邦法警隶属于司法部,其主要职责是保证联邦法院的安全和法庭秩序,保卫联邦法官和在联邦法庭工作的陪审团成员、联邦检察官、辩护律师安全等。联邦法警还负责保护证人安全,负责追查和缉拿逃犯,负责刑事被告的押送以及扣押、没收犯罪所得以及管理扣押、没收的财产,参与处理涉及违反联邦法律或严重损坏联邦财产的严重社一184一会骚乱事件以及恐怖主义事件、劫持人质事件等【3J。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虽然都属于行政机构,但彼此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联邦法警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持法庭秩序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3)俄罗斯

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为了加强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权的威望,俄罗斯联邦于1997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确立了崭新的司法警察制度。按照<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的规定,俄罗斯司法警察归司法部管理,分成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一是警卫系统,负责保障各级法院已规定的活动程序,其中包括警卫法院,保证审判秩序及人员安全,拘传证人到庭等;二是执行系统,负责各级法院民事及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三是国际债务执行系统,负责保证国际法庭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等。司法警察属于强制机构,所以司法警察有自己的制服,有权携带武器【4J。

(4)澳门

与香港警务架构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不同,澳门的警察一直分为治安警察和司法警察。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颁布法令,在澳门设立司法警察署,目的是将澳门的侦查与预审部门集中在一起,以最佳的模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1971年10月,澳葡政府提升司法警察署为厅级部门,司法警察厅厅长由检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1975年2月,又将司法警察厅提升为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属澳门总督,而在刑事诉讼工作上由葡萄牙检察长指导。根据1979年澳门立法会颁布的司法警察司组织法的规定,司法警察司的法定职责为负责刑事侦查、犯罪预防及协助司法当局,在进行刑事侦查时接受检察院的指导,但有权对所有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归档。1999年12月澳门回归祖国后,司法警察司更名为司法警察局,隶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但在刑事调查工作中接受检察院领导。

2.域外司法警察制度可供借鉴的因素

由于政治体制不同,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外国的司法制度差别很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能也不同于外国的司法警察。但是,同为司法警察,在法理上有相通之处。因此,国外司法警察制度的一些先进因素,我们可以借鉴。

(1)司法警察职能广泛。各国司法警察的职能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三大职能:安全保护职能、侦查案件职能、强制执行职能。安全保护职能是司法警察最基本的职能,司法警察肩负安全保障的职责普遍比较广泛,如美国联邦法警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持法庭秩序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俄罗斯的司法警察专门设立警卫系统,负责保障各级法院已规定的活动程序,包括警卫法院,保证审判秩序及人员安全。因此,保护办公场所和办案人员的安全,维护司法秩序是司法警察义不容辞的职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在许多国家由司法警察负责,如法国、澳门等,但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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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要接受检察官或法官的领导或指导,根据检察官或法官的指令开展侦查活动,司法警察自己不能决定立案、撤案等重要事项,只能从事调查取证、追捕逃犯、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的侦查事务,有事权而没有决定权,例如法国的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侦查权,日本司法警察的工作受检察官指挥。强制执行职能即是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仲裁以及一些带有强制内容的事项,如传唤、拘传、查封、扣押等。

(2)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关系处于辅助地位。有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因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有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彼此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不管是否存在领导、指挥关系,在履行职责中检察官始终是主角,司法警察辅助、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自己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本课题的调查中,不少司法警察对自身在检察活动特别是侦查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不满,建议赋予司法警察侦查权,可以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种以警代检行使检察权的看法是不可取的。

(3)司法警察的职权配置由法律授予。各国为保障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职权,如依法使用武器权、采取强制措施权等,而且各种职权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制定了专门的<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而法国则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予以规定。

三、完善司法警察职权的构想

结合近年来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特别是各地检察机关改革探索的经验,借鉴域外司法警察制度合理因素,笔者认为应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进行更清晰、准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迸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职权,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司法警察性质和职能定位

1.司法警察的性质

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一般特性,如强制性、武装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其他警种相比,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又有自身特性,如检察属性。具体而言,司法警察的性质,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1)职能上的司法性与管理上的行政性

与行政警察El常从事治安、户政等行政管理事务不同,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日常从事检察事务,其职能具有属于检察权的司法性。检察司法性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区别于其他警种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警察的职能与检察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的职能区别所在。同时,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实行上级司法警察机关领导下级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在管理上,司法警察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机构设置上属行政直属机构。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行政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警种相似,而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履行职责相区别。

(2)职责上的辅助性与制约性

‘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职务规则》第5条则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更加强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从属性。

从理论上来说,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不属于检察官,当然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因此,司法警察并不是行使检察权的主角,其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助性[5】。但是,司法警察的辅助性,并不意味着司法警察完全从属于检察官,是检察官的附庸。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成员,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其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在履职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在辅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同时,又监督制约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3)职权上的强制性与武装性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司法警察也不例外,司法警察依法可以配备和使用警械、武器,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司法警察的职责基本属于带有强制内容的事项,具有武装性与强制性的特征。检察官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文职人员,司法警察则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武职人员,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又属于文职与武职的关系。

2.司法警察的职能

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必须从其性质出发,理清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人员的权责关系。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检察官负责确定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处于决策地位,司法警察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及为检察官提供安全保障,书记员负责一些事务性工作,如记录、整理档案、送达文书等,司法警察和书记员都处于辅助地位。因此,应将检察疆动中具有武装性、强制性和司法辅助性的工作交由司法警察履行。对此,我国对司法警察的理论认识和法律规定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宫的决策和执行不分离。域外一些国家检察官决策与司法警察执行分离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一些地方推行的检警一体化模式,实际就是根据这一思路,检察官将一些事务性职能转给司法警察履行。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职能可分为三块: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

安全事务主要是指对检察人员、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按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即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保护公诉人出庭、警务110也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

执行事务是指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或检察官的指示执行检察事务,如执行传唤、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执行查封、扣押物品、文件等工作。

侦查事务是指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保护犯罪案件现场,参与搜查、勘验、检查,参与讯问,参与调查取证,追捕逃犯,寻找涉案当事人、证人。侦查事务实质也是一种执行事务,执行检察官的指示,但侦查事务是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侦查活动,主要体现其司法辅助性,在履行侦查事务中司法警察不具有独立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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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是司法警察按规定的要求执行具体事项,体现的是司法强制性,司法警察有较大的独立性。因为两者有一定区别,所以将侦查事务从执行事务中分离出来。

从性质上对司法警察的工作加以细分,有助于准确定位司法警察的职能和界定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人员的权责。检察工作中凡涉及安全的事务和执行的事务,都应归属司法警察的职能;在侦查中检察官认为不必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可交由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与检察官一道或单独完成侦查事务。安全事务职能和执行事务职能是司法警察相对确定的职能,司法警察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并由司法警察对履行事务的结果负责,不能以检代警。侦查事务职能是司法警察相对不确定的职能,司法警察主要依照检察官的指示履行职责,除非司法警察怠于履行职责或履职错误,相应的结果由检察官负责;司法警察如果认为检察官的指示错误,可向检察官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报告,检察官坚持执行的,司法警察应按指示执行,相应的结果由检察官负责。这样,就形成检察官、司法警察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检警关系。

(二)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权力

对妨碍人民警察履行职责、阻碍审判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和法院均可行使拘留权予以制止和惩治,但对妨碍检察活动的行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可采取拘留措施。从长远看,对严重妨害检察工作的行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拘留权,由检察长决定,司法警察执行。另外,应尽快赋予司法警察对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执行权。

(三)司法警察的职权及履职程序应提升到法律层面授予

司法警察职权的配置及履职程序涉及到公权力的设置和运作,不仅是检察机关内部分工问题,如司法警察使用武器、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的经费涉及公共财政的开支等。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授权则禁止,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警察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份,其职权配置及履职程序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目前,我国司法警察的职权配置、运作程序、经费保障均由司法解释规定,是不适当的。为了回避越权的嫌疑,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难以操作。因此,目前司法警察职权狭窄模糊的问题不是立法技术问题,而是立法权限问题。只有将现有司法警察的职权配置及履职程序提升到法律层面授予,才能科学配置司法警察的职权,规范司法警察履职程序,提升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

(四)立法建议

1.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性质力量,已不是可有可无的机构。建议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修改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同时,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关系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予以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这样,既体现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又体现了司法警察的相对独立性,明确双方的权责∞J。

2.按公权力由法律授予原则,应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及运行程序。考虑到<人民警察法》有关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行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司法警察,新的法律主要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和履职程序,以条例的方式比较合适。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按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条例要拓宽司法警察具体职能,如将保护公诉人出庭、证人安全、提押犯罪嫌疑人、参与更广泛的侦查活动作为司法警察新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还应对司法警察可行使的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保留<暂行条例》第9条,第lO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可予以拘留。”

3.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刑事诉讼规则》第136条、第158条等规定却将上述侦查活动的主体限定为检察人员,将司法警察排除在外。建议将这些规定的侦查主体改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与刑诉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建议修改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

注释:

①在我国,司法警察包括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文中的司法警察如没有特殊指明,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②资料来源于课题组赴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调研时,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法警队向课题组提供的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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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警察职责

公务员之警察面试资料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这一职业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方式。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执行任务或非执行任务期间,也不管是在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只要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都应当履行职责。对此,《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的内容说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法定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人民警察独立拥有,必须行使,不得放弃。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而逃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这是把对普通公民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警察这一特殊身份上上升为了法定的职责。如果人民警察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就是失职、渎职,就会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第19条的具体理解还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例如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履行职责”,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应否履行职责,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保障及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维护。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不但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警察关注民生和保障民生的职责所在。 警察必须要具备的素质! 首先,警察必须诚实,警察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一言一行往往可能决定公民的罪与非罪,要确保执法公正,诚实的品质必不可少,不能颠倒黑白,更不能徇私枉法。第二,警察必须聪明过人,否则根本无法通过警校严格的训练及考核。仅仅记住所学过的知识并简单复述出来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灵活运用,对紧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与凶狠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斗勇,而且还要斗智。第三,警察必须头脑冷静,果断,面对紧急状况不能惊慌失措,更不能为情绪所驱动,该采取行动的紧急关头,就要当机立断,包括使用致死武力,不能心慈手软,要有自信心。第四,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执行警务是对体能的挑战,不仅需要速度,而且需要耐力,还要有敏锐地观察能力和迅速的反应能力。经常可能因病请假的警员,无法保证警局的高效运转。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立场、理想观念,道德情操等方面的水平或状况。 政治素质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

检察院法警述职述廉报告

检察院法警述职述廉报告 篇一: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在上级院法警支队的精心指导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基本职责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中心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本质要求在协助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受理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职能的同时不断提高法警人员的执法水平较好地完成了上级院法警支队及本院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现汇报如下一、工作基本情况我们积极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共参与反贪案件3件3人其中执行看管任务3次押解任务3次执行送达任务9次。任务均圆满完成安全无事故。按省、市院的目标责任自侦案件参与办案率达到100法警人员参加办案率达到100。一增强办案安全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我们结合我院的实际不断拓展工作领域认真做好法警工作在反贪、法纪、批捕、起诉、控申等各项检察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参与保护案件现场、搜查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在侦查工作中注意保护侦查人员和证人等的安全。改变过去等案上门的被动局面工作中做到主动上门、主动联系、主动配合。了解是否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提前安排警力做好安全预案与医疗、治安、法院等部门建立有效联系确

保办案需要无任何安全隐患。研究预案制定措施明确分工确定重点执行中严格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把认真履行责职作为法警工作的核心 来体现法警存在的价值之所在执行后及时总结并主动向业务部门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争取工作的主动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把检察官从繁琐的侦察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案件的突破及案件质量的把关上不断完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实现正规化管理的根本保证我院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建全《司法警察警务值班制度》、《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司法警察派警制度》、《司法警察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信息沟通制度》、《司法警察办案保密制度》等各项制度封闭式的“检察办案工作区”其中包括讯问室、询问室、接持室、值班室、待诊室警务联系方式以保障办案的安全。在用警方面我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由用警部门填写《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申请单》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法警部门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派警令》司法警察持派警令方可执行任务建立警务交接班登记制度由值班法警填写《办案工作区值班日记》详细记录用警部门进入办案区的时间、办案人员、执行警务的法警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有无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 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所以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专项职责。 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

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编队管理名不符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建议 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的错误认识。若要彻底改变这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一、职能 公安部门具有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专政职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有依法对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实施打击、制裁、监控和改造的社会效能; 民主职能,即公安机关有依靠人民、保护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人服务,充当人民公仆与卫士的社会效能。 二、作用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

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扩展资料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他们为剥削阶级的金钱所雇佣,成为剥削阶级的打手。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

人民法院编制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检察院法警队建设经验汇报材料

检察院法警队建设经验汇报材料 一、站在检察事业战略发展高度,提高法警的地位作用过去,由于存在检警不分的观念,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我院虽设了法警,但不从事法警工作,有的法警也当检察官使用,主办案件,而检察官也不分巨细,干了很多法警职责范围的工作。院党组认识到,检察工作要突飞猛进,检察官必须走精英化、职业化的道路,队伍和人员必须细化分工,分类管理。检察官负责案件定性把关,法警负责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执行各项强制措施。两者就象"大脑"和"四肢"的关系。在执法办案中缺乏检察官和法警的准确的分工、定位,已经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为此,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我院决心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院的要求,着手组建相对独立的法警队。 并通过对《人民警察法》、《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学习,充分认识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一支正规化的法警队伍,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是法制建设的需要。法警担当的传唤、送达、参与搜查、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提审、押解、扣押等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定性、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法警队筹备组建时,有的同志担心增设科室,将打乱原有的业务分工,忙的科室更忙,闲的科室更闲。法警队从成立后,为使出警工作与办案业务很好衔接,我院党组下功夫做好沟通、搭桥工作。一方面反复强调和限制检察官的非检务活动,另一方面积极调动法警配合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践证明,只要对法警队人员调配、使用得当,法警机构的存在,能够发挥办案力量蓄水池的作用,集中办案力量打大仗。过去,看守所经常反映我院提审犯罪嫌疑人存在单人提审的问题。现在批捕科、起诉科办案人员一上班的第一件事是找法警队落实当天提审安排,来晚的科室就排不上号。在全院开展"检务十公开","举报宣传周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什么?为何要报考警察? 答: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职权。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①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③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④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⑤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⑦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⑧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⑩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汉字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抱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

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何要报考警察,各人有各人的理由和说法。大致可以从下面几点来说:①人和工作的关系是建立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的。通过几年的工作,我发现我的性格特点(省略,自己发挥)。自我认知让我觉得做警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警察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性、社会性、法制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治大国如烹小鲜”。②我是一个进取心或者成就心很强的人,我不喜欢闲着。警察活动比较多,而且能遇到很多新问题,我觉得很有挑战。现在的工作比较清闲,虽然我可以用其他广泛的兴趣来弥补工作悠闲这个缺憾,但对现在的工作我感到很不满意。③我从小受到的教育是很传统的,喜欢助人为乐,很佩服古人的高风亮节。警察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为大家办事。这个职位能让我实现自己的理想,我对这项工作有着浓厚的兴趣,所以,我才放弃了原来单位,报考警察。④总之,人们都在追求自己的梦想,都有自己的职业目标,我的职业目标可以通过警察来实现。如果是女同学,可以编一段故事:在一个漆黑的夜晚,在一条偏僻的小巷里,自己受流氓歹徒的追踪,这时,警察出现了,自己解了围,从此对警察有了十分好的印象,立志毕业后要当一名警察。还可以编这样一段故事:记忆最深的是第一次从农村老家到郑州,在公交车上问路,我身旁站了一个警察,他话不多,只说:“远着呢!到站我叫你。”随着车上乘客的增多,我和警察被拥上车的乘客挤散…..后来,正当我不知所措,东张西望的时候,突然听到警察告诉我到站的声音:“那个穿红鸭绒袄的姑娘(蓝色棉猴的小伙),这站下车。”那一刻,我有点想哭,感觉亲人般的温暖。从此,立志要名警察。如果是警校在校学生,或警校毕业生,这可以把自己多年受到的职业教育加以发挥,这个问题应该回答得

检察院法警个人总结

检察院法警个人总结 20XX年度,法警大队在“三个代表”和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市院法警支队和我院党组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全国第二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和市院李副检察长在司法警察培训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加强队伍建设,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协助办案质量,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检察长和支队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及市院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坚持星期一学习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贾春旺、张常韧同志在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精神。学习高检院王振川副检察长纪检组张振海副组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省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同志和祁副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班结业典礼暨法警支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增强做好司法警察的使命感和

责任感。领导的讲话立意深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充分体现了领导对检察工作的重视,我们以认真学习讲话精神为契机,认真履行法警职能,重视司法警察建设,规范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组织管理,使每位干警深刻把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干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努力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事业的发展。 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有坚强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我院不断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是重视学习培训,练好基本功。今年我院有一人参加最高院培训,并顺利晋升一级警督,12月份,有5人参加市院组织的集训,锻炼了自身素质。二是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管理工作。自大队成立以来,法警队从政治建警的高度,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组织法警认真学习第二次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联系当前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不断深化先进性教育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引导法警弘扬“忠诚、公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四章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一、课题: 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二、教学时间:2课时 三、教学目的: 了解警察权的含义、特点、要素,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权规范,懂得正确行使人民警察职权,肩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重点、难点: 难点是对警察权的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职责与权力的关系。重点是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权与行政处罚权,掌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的内容。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归纳、启发、互动、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教学相结合 六、教学过程设计: 1、案例论证法条; 2、当讲授公安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权时,较详细地给学生介绍 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含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警察工作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警察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警察职责是由警察任务决定的,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

(三)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一)专政职责 (二)民主职责 (三)司法护法性职责 (四)xx行政性职责 (五)武装暴力性职责 (六)社区服务性职责 (七)紧急处置性职责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第二节人民警察的权力 一、警察权 (一)警察权的含义 所谓警察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以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 (二)警察权的特征 1、特殊的国家权力性 2、手段的特殊强制性 3、警察权本质的人民性 二、警察权力 (一)警察权力的含义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 检察院是我国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维护法律公正性的重要工作职能。接下来就跟着学习啦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篇1 关于南检的优秀,我早已有所耳闻,知道南检曾获得“2007年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的荣誉,对这个集体我很是好奇,也很是向往。在此我特别感谢南检给我这次工作的机会,能加入这样一个集体我深感荣幸。 经过这五天短暂而又充实紧促的入职培训,我对南检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也越发喜欢这个集体,希望能尽早融入这个集体当中,下面就谈谈我这几天培训的体会吧。 一、提高了纪律意识 培训最让我出乎意料的是,第一节课不是培训政治思想或者业务,而是纪律教育,可见南检把纪律教育提高到了怎样的高度,但是细想来也在情理之中。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的监督机关,不是更应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吗?而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我们,在刚刚入职的初期,首先就应该摆正工作心态,有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不攀比,不拜金,如果纪律意识淡薄,我们自身不自律不守法,如何能在工作中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法律和正义呢?老师以典型鲜活的实例给我们讲述一个个血与泪的教训,使我们在感概每个案例背后

故事的同时,也给我们鸣了一次警钟。 二、增强了检察业务理性认识 业务培训选择的授课老师都是南检公诉、侦监、侦查等办案部门的办案能手,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在讲解时紧密结合办案实际,以生动诙谐而又充满智慧的语言将原本枯燥的办案过程变得形象易懂,从而加强了学习效果。通过培训,大家丰富了知识,开拓了视野,提高了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拓宽了今后的工作思路,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充实自己,感觉受益非浅,为我们日后更加顺畅的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王晋闽检察长讲话意义深远 最后一天培训,我们终于见到了王晋闽检察长,首先他对我们的加入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他的一席话让我得到了一次内心的震撼教育。 王检在讲话中要求我们首先要有良好的工作心态,要有责任感、职业正义感,要适应机关,学习机关的机制;然后要有职业规划,在专业上要站得住脚,多向前辈学习,服从领导,工作要有创新精神,敢想敢干,有好的想法和点子要写出来和大家分享;最后王检说现在的老百姓所需要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能参与的公正”,这样才能最终达到“被认同的公正”,才能稳定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要敢于让自己暴露在社会和媒体“聚光灯”下,这样

公安招警专业知识: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2009年修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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