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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12〕6号

《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12〕6号
《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12〕6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12〕6号

印发《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现将《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年2月1日

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

建设年的实施意见

中央确定2012年为基层组织建设年,这是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机遇,对于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基层组织建设年要紧紧围绕“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

任务,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要按照“抓落实、全覆盖、求实效、受欢迎”的工作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抓落实,就是把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把已有成功经验全面推广。全覆盖,就是坚持一抓到底,抓到支部,让每个党支部都积极行动起来,每名党员都自觉参与进来。求实效,就是扎扎实实抓几件实事,解决几个突出问题,防止做表面文章,力戒形式主义。受欢迎,就是贴近基层需求,回应党员关切,顺应群众期盼,把基层组织建设年办成群众满意工程。

通过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年,主要实现以下目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进一步提升,转化一批后进党组织,提升一批一般党组织,巩固扩大一批先进党组织。基层党组织书记素质进一步提升,选任渠道不断拓宽,教育培训得到加强,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进一步提升,发展党员质量得到提高,教育培训和管理服务得到加强,激励关怀帮扶机制逐步完善,党员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不断增强。基层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党务工作力量不断壮大,报酬待遇有稳定保障,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加强,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深入推进。基层党建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现有制度得到落实,新兴领域党建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化、活动经常化、决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采取扎实有效的方法步骤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分步骤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首先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研究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1、调查摸底,分类定级。从党支部入手,重点调查组织设置是否合理、领导班子是否健全、组织制度是否完善、经费场所保障是否落实、作用发挥是否充分,切实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上级党组织要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标准,对所属基层党组织进行分类定级。

2、健全组织,扩大覆盖。对应建未建党组织的,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办法,尽快组建。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注重发挥区域党组织和行业党组织的优势,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确定党建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方式,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对一些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不顺的,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明确管理主体,着力解决管理缺位、虚化、脱档等问题,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3、整改提高,晋位升级。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指导基层党组织明确改进提高的目标、责任和措施,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使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在原有基础上都有新的提高,普遍实现晋位升级。

4、学习先进,创先争优。结合创先争优专项表彰和总结工作,对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进行考评,组织引导基层党组织履职尽责、广大党员立足岗位“学先进、见行动”,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社会环境,营造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良好氛围。

三、分领域推进基层组织建设

以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为重点,加强分类指导,统筹抓好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任务落实。

在农村,全面落实“一定三有”、“四议两公开”,抓好后进村集中整顿,提升村级组织建设水平。深入推广“文建明工作法”,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健全乡镇党委科学化运行机制。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完善培养、管理、使用政策,促进作用发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建工作,助推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

在社区,深入推进“三有一化”建设,巩固提高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区域化党建成果,突出抓好省辖市、县城社区党建工作。重视加强村改社区、新建小区党建工作。推进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党组织社会管理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着力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探索开放式党组织活动,推进党群共建,开展“双强六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创建活动,促进党组织作用有效发挥。

认真抓好其他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四强四优”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落实好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突出抓好青年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中小学等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继续开展“三亮三比三评”,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

四、办实事解难题加强党的基层组织

针对基层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力度,办实事解难题;选择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作为基层党组织的联系人,帮助基层党组织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基层党组织要着力谋划好思路、建设好制度、管理好阵地、开展好活动、发挥好作用。

1、选优训强带头人队伍。抓好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今年上半年要完成基层党组织书记加强社会管理集中培训,新任党组织书记在半年内要完成任职培训。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举办基层党组织书记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专题培训班。结合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结果,对不胜任现职的党组织书记,及时进行调整;内部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既可从上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派,也可从优秀大学生村官中选拔,还可探索面向社会选聘。对于工作薄弱村,应下派得力党员干部担任“第一书记”,帮助整顿后进党组织。

2、研究谋划工作思路。村党组织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带领群众致富、维护农村稳定,形成一个富民强村的好思路。社区党组织要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形成一个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的好思路。企业党组织要围绕服务生产经营、凝聚职工群众、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一个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好思路。机关、社会组织和高校等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围绕完成中心任务、促进业务工作,形成切合各自实际的好思路。

3、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总结创先争优做法和经验,每个基层党组织至少建立一项务实管用的制度,促进公开承诺、上级点评、群众评议和书记接访、成员走访、定期反馈等做法规范化、长效化。完善基层党务公开制度,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关心和帮助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推行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4、建好用好活动阵地。要对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没有活动场所或活动场所不达标的,要抓紧建设和达标;现有场所设施不配套、服务功能不完善的,要抓好配套完善。农村、社区重点解决党组织活动场所使用不充分、不合理的问题,防止活动场所“机关化”倾

向。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集聚和流动党员较多的区域,要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综合性、开放性党群活动中心。

5、落实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把村、社区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充分保证基层党组织日常活动的开展。全面落实村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合理确定并落实其他村干部报酬待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落实社区工作者报酬。通过税前列支、财政支持、党费拨返、党员自愿捐助等途径,多渠道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各级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层党建工作的财政支持和帮扶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把加强基层组织作为今年创先争优活动的重点,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全面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年各项任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抓基层党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认真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组织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要结合建立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推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帮助基层加强组织建设。继续开展“万名组织部长下基层”活动,与基层党组织书记谈心谈话,与基层党员一起过组织生活,与基层群众“面对面”倾听诉求,深入一线抓基层组织建设。

要建立“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切实做到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三级联述”,要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就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党委进行专项述职。“三级联评”,要求组织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议。“三级联考”,要求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

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各项工作,动员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保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具体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附后)。 三、用人单位按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一、一类行业 1、现行业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业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3、现行业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 1、现行业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0.5%。 2、现行业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0.8%。 3、现行业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1.0%。 4、现行业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1.2%。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17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1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 (一)农民工信息变更 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 (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 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

(京社保发_2010_47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47号 2010年10月13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 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信息发[2009]1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1.06 【实施日期】2009.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 则》的通知 (京人社信息发〔2009〕17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0号)要求,确保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在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服务网点的正常运行,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由触摸屏、读卡设备、PC主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组成,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设备接入医保专网,为持卡人或参保人提供政策信息查询、卡内信息查询和公共信息查询等自助服务。 为规范自助终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自助终端的设置地点和场地要求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应用集成服务总体规划》的总体部署和社保卡服务工作实际需求,自助终端的设置地点包括本市的社保卡服务网点、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自助终端的场地要求: 一、安装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入口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等显要位置;同时安装位置周边有足够的空间能够使人员通过,避免由于拥挤造成自助终端使用不便或个人信息泄露;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

京社保发[2011]39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 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3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二)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均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进行申报。 2.企业版申报个人补缴操作步骤: (1)在企业版中“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补缴明细。 (2)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基数差补缴的,共有四类补缴原因,分别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稽核补缴、专项审计补缴、监察补缴,单位申报时需按照补缴原因进行选择。 (3)录入补缴明细前,用人单位注意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4)补缴录入完毕后,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和“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分别导出补缴报盘文件。

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附件1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

基金列支。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补贴的标准和年限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㈠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㈡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

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2030992.html,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2030992.html,/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 (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五、外国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社保经(代)办机构只做信息变更,其社会保障号码仍以初次参保登记时派生的号码为准,且终身不变。

2012年公司2号文件

关于开展“落实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 安全生产季活动的通知 潞矿安字[2012]2号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件,全面落实集团公司三届三次职代会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基础管理,落实责任措施,为实现全年安全奋斗目标奠定基础,根据集团公司一号文件安排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公司深入开展“落实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安全生产季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活动领导组: 组长:李晋平王安民翟红 副组长:王光彪徐贵孝王俊彦郭贞红孙玉福 刘克功王志清张万金肖亚宁洪强 张丛林王观昌刘斌孙宏波黄巍 股份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 成员:公司安全质量体系、安全监管体系、安全文化

体系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综合调度处。 二、活动目标 1、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实现无死亡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实现无重伤以上事故; 2、有效控制瓦斯超限和无计划停电停风,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生产矿井正规循环作业率达95%以上,无“三超”现象;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岗位作业标准化实现动态达标。 三、活动安排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一季度安全生产实际,围绕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和“落实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安全生产季活动总体目标,继续抓好本部矿井安全管理,提升整合煤矿和地面新型化工产业安全水平,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工作意识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充分吸取河南、湖南、云南相继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冲击地压等重特大事故教训,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清整合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现状,认清地面新兴产业面临的新问题、新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绝对第一、安全制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一)申报人员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一)批量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后,通过“批量险种登记”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申报表》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 (二)单人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增员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增员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 六、补缴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京2011-55号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2011]55号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55号 发布时间: 2011-10-17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2030992.html,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2030992.html,/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 (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 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特别说明: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人提出下限是按照60%的比例确定的。可能是存在这种下限确定方式;但我也确实亲眼所见,下限按照40%的比例确定的情况。特此说明。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0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京社保发[2010]40号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09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 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 元、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批注:这是对于我们单位来说适用的补基数差计算标准。主要涉及“两头”人员。】

2012年关于社保政策调整的通知

关于社保政策调整的通知 接相关部门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原来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统一纳入上海城保的范畴。 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每月公司一共缴纳保险费292元/人; 现在根据新政策: 1)非上海市户籍的城镇户籍人员 按照缴费基数2338元计,企业缴纳部分为37%,为865元/月;个人缴纳部分为11%,为257元/月。 因此,对非上海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参保员工,自2011年7月1日起,公司的社保支出需增加865-292=573元/月·人,员工工资单上将增加一项257元的社保支出。 ,为444.03元/月;个人缴纳部分为9%,为140.22元/月。 因此,对非上海市户籍的非城镇户籍参保员工,自2011年7月1日起,公司的社保支出需增加444.03-292=152.03元/月·人,员工工资单上将增加一项140.22元的社保支出。 考虑到实际情况,员工可以选择不参保,对城镇户籍员工公司每月直接支付500元给个人,对非城镇户籍员工每月直接支付300元给个人。 能够给各位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目标之一。因此,此次公司的用工成本虽然大幅上涨超20%,但是我们乐于接受这个挑战。希望各位员工齐心协力,以创造性的工作态度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努力为公司创造价值、为个人实现价值!

附:上海城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信息可查询 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个人社保账户情况可在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2030992.html,/fwdt/grxx/grxx.jsp查询

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对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对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及《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支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三)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四)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 (五)按月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的人员; (六)其他按月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领取待遇人员”。 第三条本市建立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采取个人就近认证为主、单位核查认证为辅、集中与实时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逐步建立与相关部门合作有关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方案制定与业务流程规范及检查指导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协助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区域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社保所可依托社区服务站完成属地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参保单位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配合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单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着信息共享、快速有效的原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定期从相关部门获取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实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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