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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机关)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的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预算的执行: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足额的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

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的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3)自主、平等的参加政府采购竞争

的权利;(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促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5)自主、平等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8)其他合法的权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背书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承兑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付款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第三章本票

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四章支票

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条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相关法条

《xx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 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xx工会法》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00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

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 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 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 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 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 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 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 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 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 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 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 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 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 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基层党支部会议记录模版

基层党支部会议记录模版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记录范例 支部党员大会 时间:X年X月×日X时XX分至X时XX分 地点: XXXXXX 参加人员:XXX、XXX 列席人员:XXX 缺席人员:XXX(注明原因)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会议议题:1.研究XX计划;2研究XX方案;3.XXX。 会议内容: XXX(主持人):今天我们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我支部共有党员X名,参加会议党员×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开会。 1.研究XXX计划。 XXX:……。 XXX:……。(如进行表决,表决情况要详细记录。) 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2研究XXX方案。 XXX:……。 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散会。(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 (二)支部委员会记录范例

支部委员会 时间:X年X月×日X时XX分至X时XX分 地点: XXXXXX 参加人员:XXX、XXX 列席人员:XXX 缺席人员:XXX(注明原因)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会议议题:1.研究XX计划;2研究XX方案;3.XXX。 会议内容: XXX(主持人):今天我们召开支委会,会议应到×人、实到X人,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开会。会议议程有三项:一是研究XXX意见;二是研究XXX 方案;三是XXX……。下面逐个议题进行研究。 1.研究XXX意见。 XXX:……。 XXX:……。(如进行表决,表决情况要详细记录。) 支委会决议:…………。 2研究XXX方案。 XXX:……。 支委会决议:1……;2……。 散会。(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 (三)党小组会议记录范例 党小组会 时间:X年X月×日X时XX分至X时XX分

地点: XXXXXX 参加人员:XXX、XXX 缺席人员:XXX(注明原因)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会议议题:1.研究XX建议意见;2.研究上报XX建议方案;3.学习……。会议内容: XXX(主持人):今天我们召开党小组会,会议应到X人,实到X人。会议议程有项:一是研究XX建议意见;二是研究上报XX建议方案;三是学习……。下面逐个议题进行。 1.研究XXX建议意见。 XXX:……。 XXX:……。(如进行表决,表决情况要详细记录。) 2.研究上报XXX建议方案。 XXX:……。 XXX:……。(如进行表决,表决情况要详细记录。) 3.按照议程,下边组织大家进行学习……。(学习完毕,需要讨论或提出要求的,要详细记录。) 散会。(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按要求整理相关意见、方案,按时报党支部)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册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目录 1.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 (2) 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样稿) (11) 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样表) (14) 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样稿) (15) 5.职工代表选票及计票报告表(样表) (16) 6.×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17) 7.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样表) (18) 8.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样表) (19) 9.关于通过×××草案的决议(样稿) (20) 10.关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 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的会议纪要(样稿) (21) 11.关于修改《×××制度》的要约书(样稿) (22) 12.关于公布×××制度的公告(样稿) (23) 13.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表(样表) (24) 1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样表) (25)

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实施《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依据《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职代会会前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建立制度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权利和义务、工作制度和民主管理其他形式。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要将召开职代会列入单位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工会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因企业发生某些重大变化,职代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由企业工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后实施,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二)确定议题 职代会召开之前,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代会职权结合本单位经营发展的重点工作和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热点问题确定本年度职代会中心议题。职代会议题可以由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提出,也可以由经营者提出,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有关方面参与,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职代会闭会期间,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召开职代会,工会应当及时摸清事由。职工代表所提意见、要求基本合理,工会应积极与行政沟通,召开职代会;职工代表所提问题属于有关工作未做细,在认真进行整改的同时,工会应会同行政共同做

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凡属支部重要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都参加的会议。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是党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一、支部大会的任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入党申请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支部大会的会期 支部党员大会3个月召开一次。 三、支部大会的准备 召开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为支部大会的召开进行认真的准备。 1、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 2、将会议内容和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四、支部大会的举行 1、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也可由副书记或委员主持; 2、组织党员就大会准备决定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 3、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举行表决,形成决议。 4、支部大会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缺席人、会议议题、每名党员发言内容、决议的内容及表决情况等。 五、支部大会的要求 1、支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到会党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经过讨论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做出决议,会后可进一步酝酿,待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

2、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会议有效。召开党员大会换届改选时,到会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党的委员会换届改选和补选委员前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在答复后再决定会期。 4、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向全体党员公布。 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

最新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范文(精简篇)

最新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范文 最新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范文 xxx:今天,党工委下发了二0一0年党建工作要点,我们一起学习学习,同时,一起研究我们村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下面我先传达一下文件精神:20**年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牢牢围绕着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新龙都这一目标,全面优化党的干部结构,夯实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基础。 1、全面整合组织资源,进一步完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 2、全面加强社区党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3、全面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拓宽党建工作覆盖面。 4、严格党员发展标准,保证党组织纯洁性。 5、抓好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政能力。 6、全面加强远程教育工作,不断进步党员干部整体素质 7、创新活动载体,扎实抓好基层党建工作。 xxx:我以为党委制定的20XX年党建工作要点关于严格党员发展,对我们来讲,是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要坚持组织程序,严格党员标准,全面增加党员发展的透明度,公然度,确保党员发展质量,这就是关键,不能甚么人都往党内拉,咱村里大多数的党员整体还是好的,觉悟也很高,但也有个别党员确切是不像话,素质太差,大事小事琐屑较量,安排工作拖拖拉拉、讨价还价,起不到模范带头作用,我建议这样的党员要进行个别谈话和教育让他意想到作为一个我党员应 当怎样做。同时提到要加强违纪违法党员的查处力度,结合计划生育,财务审计等工作,对违法违纪党员,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迁就将就,给我们每一个党员都敲响了警钟。 xxx:从实际情况看,我们农村党员整体素质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村党员干部也是一样,党工委对党建工作要点讲得很好,通过各种渠道,如远程教育,集中培训,征求意见,自我剖析,整顿进步等手段真正使党员干部的思想同一到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中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轨道上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和政治保障。 xxx:同道们,刚才讲的都很有针对性,这些题目在我们村也确切存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利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和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规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先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培训: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代会的性质和认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2] 。 机构设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党支部评选优秀党员会议记录

党支部评选优秀党员会议记录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党支部评选优秀党员会议记录 篇一 6月11日晚上,舞阳县保和二中党支部召开评选优秀党员大会,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并征求党外教师意见后,确定了5名优秀党员候选人。 此次优秀党员评选是在前段开展的讲学习,树正气,创新业集中教育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了体现评选的公平公正,党支部还制定了严格的评选标准,即一是自觉学习的模范,二是教书育人的模范,三是师德修养的模范,四是遵纪守法的模范,五是弘扬正气的模范。 通过评选活动的开展,教育和激励广大党员立足岗位,奋发向上,以坚定的信念、昂扬的锐气,在各自岗位上创造新的业绩,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

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推进争创活动,从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党支部评选优秀党员会议记录。 篇二 时间:xxxx年7月15日下午17:00 地点:宇田公司会议室 会议等级内容:中共天xx田党支部评为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会议 主持人:大家好,中共天xx田党支部已经过四年的风雨,非常感谢我们党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全力配合与支持。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支部两次被中共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分别是xxxx~xxxx 年先进党支部、xxxx年~xxxx年先进党支部。在过去一年里,我党支部在中共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业务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

学习制度健全、学习活动经常、学习效果明显,支部党员素质高,作风好。业务能力强,模范作用发挥好。为宇田公司发展服好务,当好参谋助手。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自己的服务职能,支部通过等多种渠道投身天xx田公司发展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围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上水平渡难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积极开展调研、督查,强化信息反馈,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事项,为企业当好参谋助手。党支部评选优秀党员会议记录。靠大家在一年的努力,今天我宇田党支部再次被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党委评为xxxx年~xxxx年度先进党支部。在此作为宇田支部书记,我很感谢全体党员同志一年的不懈努力,及全力的支持,并祝贺宇田党支部有更好的未来。 与此同时,中共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党委还授予吕富信同志和宋金福同志优秀党员的称号,希望两名党员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进一步发展

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关于召开中共洪洞职业中学支部委员会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中共洪洞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教育局党总支委员会:我单位本届党支部已任期届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于元月11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换届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把思想政治素质高、科学发展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党务工作的优秀党员选进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和全体教师,为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议程 1.听取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重新确定党支部成员; 3.选举产生新一届支委员会; 三、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候选人名额 我支部现有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名。新一届党支部拟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人。 四、拟推荐人员名单 洪洞职业中学党支部 书记:师龙虎 副书记: 委员: 五、选举办法 1、新一届洪洞职业中学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2、新一届洪洞职业中学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实行等额选举。书记由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以上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当否,请审示。 2015年元月10日

职代会制度五项职权

职代会制度五项职权_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相关法条 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法律条文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法律条文《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1、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

2018党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

xxx党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 时间:2018年3月13日 地点:支部会议室 会议主题:部署我校党支部党建工作 参加人员:xxx 主持人:记录人: 会议内容: 一是要高度重视学校党建工作 学校党建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抓好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水平有着极其重要意义。因此,学校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学校党建工作,要把学校党建工作融入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去,融入到学校全面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落实党建目标,有力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支部成员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筹划,大胆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激发他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是要抓好党员学习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要组织党员干部全面系统的学习十九大精神,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做好相应的学习笔记和

心得。在抓好理论和业务学习的同时,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大家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使全局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一尘不染。 四是要抓好业务工作 要把做好党建工作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深入进行懒懒的治理,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最大限度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党建工作。 五是要充实完善规章制度 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准确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及时提醒和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约束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真正做到廉洁从政、服务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南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操作指南 1.0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1.1组织制度 1.1.1大会主席团: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事业工会主持.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或实行区域性联合职代会,专业行业职代会的地区,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和党组织负责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职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1.1.1.1产生程序: 工会根椐企,事业内部组织结构和人员分布状况,提出主席团成员的构成比例方案; 经党政工协商确定后,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研究提出主席团的候选人名单,并由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经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当选; 大会主席团由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举手表决通过; 主席团成员选举一般为等额选举. 1.1.1.2主要职责: 主持职代会议召开,负责职代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结果; 研究会议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会议决议; 主持会议表决和选举; 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会议期间,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可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会议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1.2代表团(组):根椐企业模模大小,职代会下面可成立若干个代表团或代表组,统一组织职工代表的活动.被推选出来的职工代表按项目部、科室等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

(组)长.代表团(组)长一般由所在的工会负责人担任. 主要任务: 做好本团(组)职工代表的日常联系和组织工作; 根据会议下发材料要求,征集所在单位(部门)职工意见; 按要求布置征集会议议题,提案或合理化建议,统一上报会议组织部门; 认真审议会议报告和有关决议草案,注意收集情况,反馈信息; 组织职工代表如期出席职代会,协助行政安排好职工代表与会期间的生产和工作; 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文件起草,监票计票等有关工作及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会后组织好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贯彻会议精神,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专题调研. 1.3专门小组:是为职代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应根椐企,事业实际情况,分别设置民主管理,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评议监督等临时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工作任务: 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议案; 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椐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 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4联席会议:是职代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代会审议或审查某些重要问题,而由工会提出或行政建议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1.4.1工作职权: 一是有关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根椐职代会授权,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协商处

党支部会议主持词

党支部会议主持词 同志们: 中午好,在系党支部的帮助下,我系学生党支部创建任务已顺利完成。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电子信息工程系学生党支部成立大会,传达学生党支部的实施方案以及介绍电子信息工程系学生党支部党建工作和即将发展积极分子和已经是预备党员的同志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作为学生党员中的一员我们应该通过哪些方式来实行自己的诺言,起到先锋带头的作用。系部领导非常重视,出席今天会议的有系党支部书记一唐中剑,以及系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等。今天的会议有六项议程:第一项,由主持人胡鹏宣读本次大会议程;。 下面,请系党支部书记一唐中剑做重要讲话,大家鼓掌欢迎。第三项,我们还是请唐书记宣布电子信息工程系学生党支部成立,及其中主要相关成员,和各个成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大家欢迎。第四项,由胡鹏宣布有关学生 党支部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本学期的党支部任务计划。大家欢迎。 同志们,刚才唐书记对我们学生党支部做了重要讲话以 及我对学生党支部具体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做了简单的介绍,我学生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党课会议,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要求上来,要认真学习专业

知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 进一步提高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志们,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学生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五项:提问,由唐中剑、刘雪梅解答,同学们也许你对党的认识还不够,那么让我们结合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也许你对自己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不了解?那么请你们把自己心中的疑问都给提出来,也许你有更好的介意给我们,让我们把学生党支部做的更好。下面,请同学们提问。 同志们,电子信息工程系学生党支部成立初期,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创建初期阶段的各项工作,力争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确保先进性活动取得实效,真正成为同学们的满意工程,确保顺利完成党支部活动的各项目标任务。同志们,今天的四项会议议程全部结束,感谢同学的参加。 篇二:党支部成立大会主持词 ***党支部成立大会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党章的规定,经****直属机关党委批准,今天我们 在这里召开****分局党支部成立大会。本次会议应到党员 人,因事请假*人,实到*人,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首先请

(会议管理)会议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材料(4)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司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领导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以“三个代表” — 1 —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企业领导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和议题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 2、审议企业重大改革方案。 3、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薪酬调整方案、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草案等。 4、民主评议公司领导人员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5、依法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6、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加强职工培训、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和改善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 第九条大会工作机构要发动和组织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集提案。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职工呼声强烈的提案,—2 —

机关党支部大会发言稿

机关党支部大会发言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在这里召开林业局党支部会议,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周年,回顾党的光辉历程,共同庆祝党的生日。在此,我首先代表林业局党组,向辛勤奋战在衡阳县林业事业上的全体共产党员致以节日问候。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周年。从年诞生时的星星之火,从53名党员,发展到今天的万名党员,我们党已经走过了年波澜壮阔的光辉历程。几代共产党人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坚持把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我们的党是富于创新精神,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党;是经得起各种考验,勇于在困难和挫折中奋进的党;是脚踏实地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奋斗不息的党。当今的中国,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中华民族已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历史和现实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改变了中国的命运,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命运,不愧为中国人民的坚强领导核心。 县林业局机关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去年以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直工委的要求,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实践,丰富多彩的支部活动,使整个林业系统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推动了林业工作上台阶,实现了“林业生产大发展,机关作风大转变,行业形象大提升”的目标。在全市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中荣获第二名。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一是行业形象整体提升。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兴林强局新跨越”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广大干部职工树立了“以局为家,局兴我荣,局衰我耻”的主人翁意识,全局上下形成了风清气正、团结和谐、你追我赶的浓厚工作氛围,林业行业形象得到了明显提升。 二是林业生产快速发展。全县共完成新造林2万多亩,油茶垦复万亩,楠竹垦复万亩,中幼林抚育21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到期面积顺利通过了省检和国检。林木育苗工作得到加强,全县共完成林木育苗150亩,产合格苗849万株。局机关党员干部和县直机关千名干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义务植树活动。县政府改变了绿化费的征收方式,实现了县直机关单位绿化费财政代扣。 三是林权改革稳步推进。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明确工作职责、上下联动,加大宣传培训、全民参与,落实工

党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范文二

党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范文一 时间: 地点:党支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XXX、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会议内容:传达XX届四中全会辅导报告会精神,安排部署学习教育活动。 XXX:今天上午,街道党工委在杨春礼堂召开了学习XX届四中全会辅导报告会,党工委于书记作了辅导报告,听了之后很受启发,利用今天晚上的时间,跟大家一起学习学习。下面,由XXX带领我们一起学习。 XXX: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今天上午于书记作的辅导报告。主要讲三个方面:认认真真学习,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干事。 一、认认真真学习,努力提高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本领。要求高度重视学习、善于进行学习,不学习就跟不上形势,不学习就适应不了工作,不学习就驾驭不了局势。存在的问题:一是学习的意识不强。二是学习的心态不正。三是学习的深度不够。四是创新的氛围不浓厚。不学习、不愿学习、不认真学习,不是一般的思想态度问题,根本上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问题。一要乐于学习。二要勤于学习。三要精于学习。四要善于学习。 二、老老实实做人,全力营造团结干事创业的发展氛围。老实做人,做老实人,既是一种高尚的人生态度,更是一种严谨的道德实践,也是领导干部有“官德”的表现。存在问题:阳奉阴违,表里不一。人云亦云,言语不谨慎,自由散漫。无中生有,破坏大局。我行我素,不听号令。揽功推过,不负责任。拉拉扯扯,庸化低俗。不安心工作,只想往上爬。不珍惜团结。耍权威、不服务。恶意中伤。要求大家:一要有诚心。二是要安心。三是要虚心。四是要宽心。

三、扎扎实实干事,始终保持务实为民清廉的工作作风。扎实是能力的体现。强调“认真就是水平,扎实就是能力”。建设一支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工作认真、作风扎实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想干事,就是要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能干事,就是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己驾驭工作的能力。会干事,就是善于分析把握形势,善于发现解决问题,善于研究运用方法。敢干事,就是要树立创新的意识,敢想敢干,敢于负责,独立自主地完成党工委办事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干成事,就是要敢于负责,一抓到底。不出事,就是要抵御风险诱惑,保持廉洁自律。 XXX: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我们就学到这里。大家回去以后要对照于书记的讲话精神,进行认真反思,查找自身问题,使自己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六、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提案是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职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职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是职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职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由3人组成,成员应为本届职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副组长)2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由职代会通过后,召开委员(组员)会议,推选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若届内委员(组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确认。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征集代表提案;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座谈或实地考察;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汇总;

(四)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六)向职代会报告提案的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反映单位重要事项。 第八条提案人职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代表团全体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九条提案内容 (一)凡属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均可作为提案。 (二)凡职代会职权以外的问题或个人的具体问题,不作为提案。 (三)提案是否立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查认定。 第十条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小组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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