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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综合管理篇

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导师带徒”人才培养制度

(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公司人才内部培养的速度,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尽快建立起适应公司发展的员工队伍,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公司人才内部培养方式采取“一帮一”、“点对点”的形式,运用教学相长的互动作用,将知识和经验在员工中进行传播。该培养方法称“导师带徒”。

第三条“导师带徒”具体是指由具有精湛技艺、又有较深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或具备一技之长、绝招绝活的技术能手,在工作岗位上以导师的身份,通过“传、帮、带”的方式,将其技艺、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传授给新员工或者是专业知识、技术等级(水平)较低层次的员工。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资格要求

第五条导师的资格:

(一)以培养技术、管理人员为目标的导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副主管以上职务或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能独立完成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和管理难题,工作态度端正,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

(二)以培养中级工为目标的导师应具备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

(三)以培养高级工为目标的导师应具备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企业级、地方(行业)级或国家级的技术能手。

(四)以培养技师为目标的导师应具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地方(行业)级或国家级的技术能手。

(五)以培养高级技师为目标的导师应是具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或是获得省级(行业)“大奖”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在某岗位、某工种具有一技之长的员工。

第六条徒弟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积极进取,

热爱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基础,具有一定的发展潜能,愿意在公司工作至少五年以上的职工。

三、职责要求

第七条导师的主要职责是传授知识、技能,同时帮思想、带作风、包安全。对徒弟的业务能力缺什么补什么,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结合生产任务和技术攻关项目进行高技能的传授,切实把一技之长传授给徒弟;在传授技艺的同时,把优良作风、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徒弟。

第八条徒弟要尊重导师,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实践,真正做到在知识、技艺上上台阶,提高思想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安全无事故,把导师的思想、作风、技能学到手。

四、专业分类

第九条导师专业依据公司的实际分为三类:管理类、专业技术类、机械操作类。各类别人员的培养是为公司各级管理、技术、服务岗位提供适应岗位要求的职员并不断提高在岗职工综合能力。

第十条管理类分为四个方向:人力资源、行政后勤、财务审计、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分为两个方向:路桥土建技术(含试验员)、工程机械类(含热再生)。

第十二条机械操作类分为八个类别:压实机械、摊铺机械、装载机械、运输机械、拌和机械、铣刨机械、再生设备(含冷热补设备)、机械维修。

五、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第五条的导师要求,分别按照专业门类及方向,建立导师人才库。

第十四条导师人选的首次确定由各基层单位对照条件推荐上报,经公司审核确定。此后,每年度1月份,各单位可申报一次导师人员变动。

第十五条徒弟的人选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各专业方向导师的数量等额确定。

第十六条导师一般带1名徒弟,最多不超过2名徒弟。徒弟原则选择本单位、本部门的人员。导师带徒的周期一般确定为1—2年。具体师徒关系的建立由基层单位拟定方案,报公司备案。

六、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导师带徒周期结束后,由公司专业技术考核小组对徒弟的综合能力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所带徒弟考核合格的导师,单位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所带徒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给予戒勉谈话一次,连续两届所带徒弟都不合格的,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学徒周期结束后,对未通过考核的徒弟,给予相应的处罚:未转正人员延期转正或不予录用;技术人员停止1年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2年内不予调资或给予转岗。

第二十条本制度从2006年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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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由公司党委会议拟定管理架构和人员编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职工类别:

公司职工按职责不同,分高级职员、中级职员、主管职员、管理、技术人员、班组长和生产工人。

1、高级职员:公司经营层,三总师,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2、中级职员: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二级单位正、副职,以及同级别人员。

3、主管职员:公司机关主管、副主管,二级单位中层正、副职,三级单位正、副职,以及同级别人员。

4、管理、技术人员:办事员、技术员、管理员。

5、班组长:生产班组负责人。

6、生产工人:从事具体生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员工招聘。

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编制与员工流动状况及工作需要,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报招聘新员工计划,或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招聘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1、公司根据各部门、单位的人员编制,结合岗位现状,按需引进、聘用新员工。

2、每一位应聘者在招工前,需填写一份《员工求职表》,贴二寸免冠近照一张,特殊岗位人员还需要出具本人的不负有竞业限制的证明和承诺书,并提供下述证件、资料,同时准备一份复印件一并交公司综合管理部。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计划生育证明;

(4)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停薪留职、下岗证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证明或离职证明);

(5)无犯罪记录及现实表现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原单位证明)

3、符合应聘条件者,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委托人事代理部门组织技术操作考核、面试及体检,合格者,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4、被批准录用者,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通知报到,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性质与工作需要届时商定。

第五条 聘(任)用批准权限

1、公司高级职员、财务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董事会聘任;

2、中级职员由公司领导提名推荐,公司综合管理部考察后,呈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司聘任;

4、主管职员由综合管理部或用人单位推荐提名,经综合管理部考察审核,呈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聘任;

5、其他人员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用人部门或单位的需求,组织选配,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试用期

1、除组织选配的中层以上职员外,公司对新聘的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具体按《劳动合同法》要求执行。

2、试用期满,本人应撰写工作小结,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鉴定意见,报综合管理部门汇总,报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3、试用期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辞退(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适应工作的;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制

1、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录用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2、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3、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4、返聘退休人员,须报控股公司备案方可使用。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管理

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由公司管理或实行市场托管。

第九条 员工培训

1、公司对新进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实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要求与职责、岗位技能以及安全知识等。大批量招工时由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其他情况下,由各用人单位安排培训。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用人部门(或单位)确定其工作岗位,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特殊工种必须持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相关的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的实践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第六条第8款辞退。

2、为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公司将有计划、有组织、分层次地组织不同类型的文化知识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3、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所有职工都必须按公司的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再培训。

第十条 内部调职(动)

1、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在内部调整员工的工作部门、岗位(或工种)。员工须服从公司的工作调派。

2、中级职员的调职(动)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由公司重新聘用。

3、主管职员的调动由各部门、各单位上报调动请示,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重新聘用。

4、其他员工的岗位调整,由各部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综合管理部备案,内部跨部门或单位间调整,由综合管理部根据领导批准意见调配。

第十一条 任免、升降职

公司职工均享有升职的机会。任何晋升均视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工作能力、业

绩、学历以及思想表现情况而决定。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工作,视情况给予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1、高级职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经上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组织考察审定,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中级职员的任免,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提名,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考察意见,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3、主管职员的任免,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名,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察意见,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4、班组长的任免,由各用人部门、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予以推荐,综合管理部备案,各单位自行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员工考核

1、公司对职工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技术等级考核、晋升职务考核和绩效考核。考核的成绩为任用和发放奖金提供依据。

2、职工的录用考核、技术等级考核和晋升职务考核由公司组织,其他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制订,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员工的奖励、处分参照公司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或国家相关劳动人事制度不一致,以上级或国家相关劳动人事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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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企业财产,学习和掌握员工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奖惩制度实行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在奖励方面,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和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类型分为:精神奖励和经济奖励。

第五条 精神奖励主要有:通报表彰、授予各类先进称号;经济奖励主要为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经济奖励:

(一)在生产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得到上级或行业部门的表彰、认可,并给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2000元。

(二)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得到公司领导认可的,给予一次性奖金500-1000元;

(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2000元;

(四)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给予一次性奖金500-1000元;

(五)见义勇为,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给予一次性奖金500-1000元;

(六)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金3000 元;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金1500元;被授予厅、局级(含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荣誉称

(七)工作表现突出,经单位评选推荐,公司领导评定,享受总经理津贴的,次年度每月增发100元;年度综合评比中,被评为公司先进个人标兵的,次年度每月增发100元。

第七条 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过群众讨论或评选。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分

第八条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九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第十条 对员工经济处罚的金额由公司决定。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和影响,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一)无故迟到、早退,连续3次或一年内累计达6次者,予以警告处分;连续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10次者,予以记过处分;连续8次或一年内累计达15次者,予以撤职处分;连续10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0次者,予以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二)未向公司请假,或虽请假但未被批准而未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按规定停发工资、扣发奖金。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予以警告处分;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7天者,予以记过处分;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者,予以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上班时间喝酒、打游戏、睡觉、干私活、擅离岗位等,按规定扣发奖金,发生2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记过;累计4次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或会议的,按规定扣发奖金,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次,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领导指令或工作安排的,影响正常工作的,按规定扣发奖金,发生1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3次,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六)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或违反技术、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原材料、能源浪费、或工具、设备、路面损失及火灾爆炸事故等,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予以警告处分;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予以记过处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予以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七)工作中不负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1人轻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2人轻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3人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骗公司,致使公司损失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九)发生虚报冒领、在采购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行为,价值100元以下(含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100元至200元(含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200元至400元(含4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十)其他违纪行为,由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连续10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次的;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三)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累计超过4次;

(四)累计4次拒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行为的;

(五)工作期间或在工作单位内部发生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赌博、打架斗殴行为,或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七)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1人以上(含1人)重伤事故,或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八)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九)弄虚作假,欺骗公司,致使公司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十)发生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一)其它违反公司制度或犯有其它错误的,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后认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经过有关会议讨论,慎重决定。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五条 员工受到处分、经济处罚,公司将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期满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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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员工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旺盛的工作精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 考 勤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处、中心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开考勤,按天记录职工出勤、缺勤情况,月终统计、汇总,做好各种假期的天数累计,准确地反映每个员工的出勤、缺勤、余假、超假等实际情况。考勤记录应书面记载,月底由员工签名确认,考勤记录原件存档,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按级报批。职工省外出差,一律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省内出差,按下列报批程序进行:

1、公司中层副职以下人员(不含副职)出差,5天以内须经部门经理或单位负责人批准,超出5天须报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2、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含副职)出差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3、如遇工作紧急无法按级报批,经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上级分管领导取得联系,否则,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程施工工作需要,可安排加班。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按劳动部门批准的一个周期内,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按周期计算后,超过部分,按延时加班计算。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无固定时间要求,根据工作量确定时间。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假期及请假规定:

1、事假:

(1)私事必须请假的,须在前一日下午5时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申请,

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查实认可,并经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呈公司领导审批,一次不得超过5天。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出具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或综合管理部门人员查明事实后准予补假。

2、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凭县级以上医院(私人医院诊所无效)出具的证明等其它相关病历记录,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离岗休病假。

(2)病假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3)员工病假经本人申请,可用公休假抵冲。

(4)病假时间过长,短时间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个人提交书面材料与相关证明文件,按相关规定标准,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不同的医疗期。

员工总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总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

3、婚假:

员工申请婚假,需向单位出示结婚证,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增加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公司女职工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如有特殊情况,本人可申请调整产前、后休假安排,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进行剖腹产或发生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达到晚婚晚育标准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符合独生子女规定的女职工,增加35天的产假(凭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休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一周岁前,产妇如遇实际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假期不超过6个半月,哺乳期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85%发给,其他补贴停发。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休息 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休息42天;7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凭医院证明休假)。

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5)皮埋术,休息3天;

(6)人工流产术,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0天。

(7)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40天。

(8)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凭医生证明确定。

对于符合晚育标准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有10天看护假。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办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已休的看护假和女方已休的35天独生子女假均作事假处理。

6、年休假:

工,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休假15天。

(2)年休假由员工个人根据“不影响工作的原则”提前两个星期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

(3)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按年度计算,可一次性休息也可分段休息,不跨年度安排,员工请事假和病假,可用公休假冲抵。

(4)员工受公司党政处分的,当年不予享受年休假。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员工休假期间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时,年休假期可以顺延。

(6)员工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A、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未尽事项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7、探亲假

(1)员工配偶、父母居住在外省市的,不能利用正常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探亲一次,给假45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5)员工家庭和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市或在本市但距离较远的,每

年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给予报销一次经济型往返路费。

8、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另附),其中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须提前一个星期申请,经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

第八条 请假核准权限:

1、一般员工3天(含3天)以内,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核准;3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核准;

2、公司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3、公司领导请假需告知其他领导成员和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 凡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出差或开会,按本规定第八条明确的审批权限办理,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核给公假,往返费用自理。

四、加 班

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申报,公司领导核准,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可以安排加班,加班必须有相关申报、审批手续,非生产期间不安排加班。加班尽可能安排调休,以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根据劳动部门核准的统计周期,统一安排加班与调休,确不能安排调休的,按实计发加班费。各单位劳资部门须做好员工考勤台账,加班和调休情况须做到公开、公正。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及地方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有不同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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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加班费及奖金发放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贯彻公司《薪酬制度》,保证工资发放工作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二、工资发放

第二条 工资发放应保证及时性,根据薪酬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工资津贴等收入,在次月15日前发放奖金,不得无故拖延工资收入的发放时间,遇有个别特殊问题,应提前与公司相关部门联系。

第三条 工资发放须保证准确,加班工资的发放要公开、公正,各单位综合财务部门在工资发放的同时以工资条等形式告知员工,防止出现发放差错。

第四条 经各单位报账人员统一代领,用现金发放的职工工资、委托发放的劳务工工资,由各单位报账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期间如发生遗失、差错,由其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报帐人员应按领导签发的工资表,安全、及时地发放到员工手中,原则上由领取人本人签字领取,需要代领的,须有代领人签字;如有不识字的,须由其本人在签字处按手指印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每月工资表须按月度发放顺序整齐摆放,以方便职工平时查对和劳资统计。次年初统一将上年度全年工资表装订成册、存档,并将员工收入按应发和实发两项分类别进行汇总。

二、加班安排

第七条 根据制度规定,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与调休,适当控制加班,因生产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加班。

第八条 遇雨天、工程间隙等非生产期间,能调休的尽量安排调休,尽可能安排员工足额休息。员工不局限于回家休息,视情况可安排员工就地调休。

第九条 在外施工的项目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适时安排员工就地调休。确实需要加班的,必须有相关加班申请与审批等相关台帐记录。

第十条 各养护中心的加班天数按每月每人4天的总量控制,以保证员工休息的权利,具体天数由各养护中心根据出勤情况负责调配,各中心对加班的调配要本着求实、公开的原则,杜绝平时请假,周末加班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没有特别的生产或应急工作需要,不安排员工夜班。如确需员工加夜班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及时做好详细的记录,月底相关考勤情况须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于监督。从20:00到次日7:00,晚间工作3小时但不足6小时的按7元一班计发小夜班费,6小时以上含通宵按10元一班计发大夜班费,小夜班过零点后按大夜班计算。

三、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奖金是用于激励员工工作,各单位应制订严格、科学的考核办法,按月和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计发员工当月或年度奖金。

第十三条 日常养护单位的任务量相对均匀,由公司统一规定奖金基数,专项养护单位应根据月度生产量,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提出月度奖金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领导人员的绩效薪酬由公司年初核定后,在年底考核后兑现。

四、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工资、加班工资及奖金等的发放由各基层单位根据考勤、考核结果造表,报公司综合、财务部门审核后,由领导审批。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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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期工资待遇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现对员工在各类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方法作如下规定。

二、带薪假期

第二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和探亲假时,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病 假

第三条 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职工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具体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职工因病请假或非因工治疗期间,病假每月累计三天以内,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月累计超过三天者执行以下规定:

病假在3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应按工龄长短和本人的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规定见下表:

连续工龄 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

不满2年 60%

满2年不满4年 70%

满4年不满6年 80%

满6年不满8年 90%

满8年及8年以上 100%

病假或非因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长休病假),由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

按工龄长短和其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详见下表:

连续工龄 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

不满1年 40%

满1年不满3年 50%

满3年及3年以上 60%

准由劳动部门定期公布。

四、事 假

第六条 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2天内事假工资、奖金照常发放,超过2天的按日扣发工资奖金;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事假按日扣发工资奖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事假从集中调休中扣除,调休不够冲抵的,按日扣发工资奖金。

五、旷工

第七条 员工旷工在三天以内的,按日扣发3倍工资、奖金。旷工超过三天的,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及奖金。

六、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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