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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

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审批发证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许可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市州燃气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有完善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和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有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燃气生产、净化、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场站,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抢险、抢修应急装备器材;

(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的燃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培训资料、任职文件;

(三)运行维护、抢险抢修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和操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

(四)主要燃气场站和设施依照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的证明文件;

(五)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协议;

(六)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产品和服务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七)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预案,主要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气源质量检测制度,客户服务手册等;

(八)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清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需要提供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期经营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原许可程序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对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续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延续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延续的应当在10日内将延续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企业业务经营状况报告;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四)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变更情况资料;

(六)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燃气经营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改制重组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利等原因,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停业、歇业申请,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以及保证经营区域内用户正常供气的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分立或合并而存续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经营许可。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企业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满足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其燃气设施供气能力、规模或储罐总容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燃气设施规模重新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领取新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将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补领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上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燃气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经营许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经营业务、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 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 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 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 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 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 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 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前提是注册一家新公司,所需材料和流程参考注册普通新公司。下面为大家分享下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查名 2、办理营业执照 3、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变更经营范围(添加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办理所需材料 1、三个相关医学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凭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其中一个为质量检测负责人); 2、三个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工作简历;(食品药监局老师过来场地核查约谈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检测人员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并本人到场); 3、所销售医疗器械对方生产厂家的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所销售医疗器械对方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5、所销售医疗器械对方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授权书;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 核名通过后,3-4个月左右 另附详细流程如下: 第一步工商查名 所需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注册资金、出资比例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名称不重复的情况下,3-5个工作日 第二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 (一)《受理通知书》 所需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表》; (2)《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6)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能; (7)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附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8)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11个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9)拟办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 (10)拟销售产品的委托销售方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授权书; (10)电子申报材料;(浦东药检需要); (11)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附: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表格内容不能缺项,字迹清楚 (2)同时上报申请表电子文本(放在软盘中)和A4规格的书面资料(传真纸不能作为资料上报)各一份 (3)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

市燃气办公室工作总结

市燃气办公室工作总结 市燃气办公室工作总结 市燃气办公室工作总结 20xx年我办按照建委党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本着“和谐、安全”的理念,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燃气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创新求实、与时俱进,有重点有兼顾地开展各项燃气管理工作,狠抓管理队伍素质的提高和规范管理,深入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有力地打击了燃气违章行为,为实现二0xx年目标管理,安全稳定供气作出了贡献。现将我办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业管理力度不断加大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我办将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与各家燃气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抓安全生产工作时做到了“三个到位”: 一是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精神学习传达到位; 二是各项安全检查落实到位; 三是提出整改意见后复查到位。在元旦、春节、五一节、六月安全生产月、十一黄金周期间等进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多次组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坚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值班制度,明确企业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并做好值班和检查记录。共出具

整改通知书4份,整改意见12条,全年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平稳。 2、加强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我市的燃气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打破了行业垄断,引入了竞争机制,降低了工程造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燃气工程管理,今年常德燃气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常然发[20xx]40号),进一步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截止11月30日,共审核办理燃气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备案2家,设计企业资质备案1家。 3、积极协助常德燃气办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工作。今年共组织开展了二项行业培训工作: 一是组织液化石油气事故抢险预案培训。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液化石油气储备站事故抢险预案,我办按照常德燃气办要求于6月份组织全市各燃气经营单位的5名法人代表参加了常德燃气办组织的液化石油气抢险预案知识的培训。培训中,聘请了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和预案编制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各燃气经营单位基本都拥有了自己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抢险预案。 二是组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各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办组织全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10余名管理者和经营者于7月份参加了常德燃气办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通过培训,使部份经营户进行整合,提高了优质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也有效遏制了钢瓶超期使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完整模板

XX市XXX食品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食品操作流程制度

为规范食品操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9、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病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 6、强调员工个人卫生,要求员工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本法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着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合同约定,具体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一、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这条是讲规划的内容,条例出台前,规划编制情况,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进行了列举。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三、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本人(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的监督: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召回制度。 十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需提供)。 十四、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供制定有散装食品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散装食品销售者需提供)。 十五、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提供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使用添加剂者需提供)。 十六、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网络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食品送餐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送餐记录制度(网络经营者需提供)。 十七、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场所)。 十八、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

场所需提供)。 本人(单位)制定的以上制度,在辖区食药所监督下实施,并将相关制度内容存档或制作悬挂于经营场所墙上,便于执法人员和消费者监督。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 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页脚内容2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7号令)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称镇街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 2 —

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名称:药品经营许可 一、办证机构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主体: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和所需资料 A、办理基本要求 1、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 定的情形。(见附件1) 3、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5、有储存药品量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有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6、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覆盖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 7、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8、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 B.需提供的材料: 1.客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 2.法人:执业(中)药师证、身份证原件 3.质量负责人:a.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文件;b.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 4.处方审核员:a.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文件;b.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 5.需提供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原件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租赁合同原件; 6.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仓库设施设备目录、以及验收、保管、养护人员姓名、学历、专业、 职位、上岗证书汇总表。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 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 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臵、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2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办理规程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焦作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事宜。 2 职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以下事项: ——咨询:对该事项的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决定:对材料审核合格的,下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证书;不合格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退回申请资料。 ——送达:将决定直接送达。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2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3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 申请条件 无前置条件。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材料目录

1)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筹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并打印); 4)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5)企业自查报告; 6)企业负责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7)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连锁总部)个人 简历、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8)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9)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10)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 工作流程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模板

******三期****工程 *****三期项目 施工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需盖公章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盖公章 施工监理:湖南*/**** 燃气单位: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录 1、引言 2、方案内容及各项要求规定 2.1、******三期******项目工程概况 2.2、***********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现状及资料2.3、燃气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 2.3.1、燃气管道保护组织措施 2.3.2、燃气管道保护施工管理措施 2.3.3、燃气管道保护技术方案 2.4、项目建设单位需采取的主要保护措施及主要责任人2.5、项目施工单位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及主要责任人2.6、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及相关负责人 2.7、施工技术交底 2.8、巡查情况安排 2.9、紧急情况上报 2.10、损坏处理方式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长沙市燃气条例》、《长沙市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项目施工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2、方案内容及各项要求规定 2.1 ************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内,南邻已建的满庭芳住宅,北邻友谊路,东邻四〇二队,西邻刘家冲路。本基坑为临时性支护,支护高度在7.2-8.8m之间,设计使用年限为1年。根据场地地质情况及周边环境,本基坑AB段开挖坡度为1:0.2,采用锚杆与土钉支护;BC段开挖坡度为1:0.2,采用土钉支护,AD、CD段采用桩锚支护。护壁桩采用旋挖灌注桩。 2.2 **********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现状及资料 在*********项目有一根管径为------,管材为------、中压燃气管道,管顶距离地面约1m,该燃气管道沿小区道路南北方向布置,燃气管道与支护桩距离在200cm以上。原来的地下管线复杂,且缺少设计图纸,施工时只能边挖边观察,为使本工程早日竣工和保证施工质量,从安全角度考虑,如有管线,则按本方案进行保护。 2.3燃气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 2.3.1、燃气管道保护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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