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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节能验收规定

厦建节〔2007〕3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554号公告,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的施工和验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1、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表格按附表1执行。

2、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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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要求进行节能专项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验收备案、竣工备案或交付使用。

3、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应报送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经备案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附表1)。

4、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指标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市建筑节能办备案。

5、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应严格按照《规范》附录A要求进行见证复验。

6、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划分,其验收表按附表3执行。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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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以确保《规范》的执行。

(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电话0592-8123077)

附表:1.厦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

2.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3. 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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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建筑节能验收标准执行

抄送:省建设厅。存档(2)(共印300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11月23日印发4

附表1

编号:

厦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专项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建南商城三期1#、2#楼建筑面积(m2):

工程地点:集美区杏东路57号建筑层数:1#-18、2#-12

施工单位: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联系人:郭福祥联系方式:138********

监理单位:厦门高诚信监理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联系人:苏友发联系方式:131********

建设单位:厦门东亚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

联系人:吴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年月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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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

附表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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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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