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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在监护人侵权中的运用
作者:周毅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
摘要我国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三种归责原则。本文阐述了归责原则在监护人侵犯被监
护人权益时的具体运用,根据不同监护权的具体特征和社会现实分析了不同归责原则的应用。
关键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是指归咎法律责任的根源,即决定某人对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归责原则有很多种,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一种,担负着保障民事权利,维护民事利益的重要职责。《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构成过错原则的这4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