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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相关法规

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相关法规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实行中央银行职能,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社会信用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其掌握相当的信贷资金,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以专业银行准备金的形式来实现。1986年开始,财务公司按照规定上交存款准备金,之后经历多次调整。其间,具有标志性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调整则是1998年和2004年两次改革。

1.1998年,经国务院同意,从1998年3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1)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3)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4)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2.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依据。包括: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状况、发生重大违规及风险情况,金融机构支付能力明显恶化及发生可能危害支付系统安全的风险情况。二是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实施对象。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采取统一框架设计和分类标准,实施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三是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根据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进行分类;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定区间内设若干档次,确定各类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四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操作。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企业集团影响

上交存款准备金不仅造成财务公司的潜在效益损失,而且破坏了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体系,降低了资金集中效果,并可能因此形成对企业集团的“倒逼机制”,导致“逆向激励”。

1.损害集团资金管理体系,降低资金集中效率

从集团层面来看,设立财务公司是通过对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并辅之以一定的投资、融资手段,达到优化集团资源配置、改进现金流的目的。财务公司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作用,一方面,作为集团结算中心,充当资金收付“桥梁”,保障成员企业间资金周转安全、快捷和高效,另一方面,作为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发挥“资

金池”作用,实现本外币账户集中、信息集中和资金集中,成为集团资金监控平台,并在此基础上有效调剂资金余缺,协助集团形成内部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发挥集团规模优势,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财务公司也因此成为其中的关键一环,但是,上交比例过高的存款准备金使得财务公司这一环节资金调剂受到限制,资金流动受到抑制,继而损害集团业已形成的资金管理体系,扰乱企业集团资金预算、资金管理和资金监控。

2.形成“倒逼机制”,导致“逆向激励”。从长远来看,由于存款准备金这一资产的低效性,企业集团很可能大幅缩减在财务公司存款规模,造成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度大幅降低,资金来源逐渐萎缩,最终必然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资金来源逐渐枯竭无法开展业务,最终可能陷入倒闭或破产,企业集团作为财务公司的最后担保者,必将承担财务公司高风险经营带来的可能损失。二是为了谋求出路开展风险较高的业务,间接地导致集团资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此外,由于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进行资金集中效果受限,必然会转向外部金融机构,这样一来,增加了外部融资风险,也加大了资金成本。但是无论哪一种结果都违背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初衷和职能定位,这些无疑都造成了中央银行对财务公司和企业集团的“逆向激励”。

总之,考虑到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金融职能和社会风险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差别原则”,在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16-18%的情况下,实行0-2%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为合适。

从长远来看,建议对财务公司取消存款准备金率;就近期货币政策趋紧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施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真正体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差别”性和分类监管的“分类”思想,为财务公司这类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公平、合理、公正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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