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会计法(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精)

会计法(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精)

会计法(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精)
会计法(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精)

會計法(民國91 年05 月15 日修正)

第一章通則

第一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 ,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第四條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

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

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

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

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

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第五條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

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

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

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

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第六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

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

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

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

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

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

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

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

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

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第七條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四種:

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

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

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

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

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產增減、

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不為損益之計算。

有作業行為之各機關,其作業部分之會計事務,得按其性質,

分別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公務機關附帶為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

組織為作業組織;公有事業或公有營業機關,於其本業外,附

帶為他種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亦

得視為作業組織。

第八條各機關對於所有前三條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統制會計。

第九條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

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

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第十條中央、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 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第十一條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第十二條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

關名稱。

第十三條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

之會計。

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

之會計。

第十四條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

關名稱。

第十五條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

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

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

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第十六條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

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

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小數至分位為止,釐位四捨五

入。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

計機關核定施行。

第二章會計制度

第十七條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

來之發展,

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

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

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第十八條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

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

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

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

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第十九條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條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

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

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第二十一條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

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

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

策之需要編製之。

第二十二條會計報告分左列二類:

一靜態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日期之財務狀況。

二動態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經過情形。

前項靜態、動態報告各表,遇有比較之必要時,得分別編造比

較表。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充分表達原

則,及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各於其會計制度內訂

定之。

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表。

三票據結存表。

四證券結存表。

五票照等憑證結存表。

六徵課物結存表。

七公債現額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九固定負債目錄。

動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歲入或經費累計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票據出納表。

四證券出納表。

五票照等憑證出納表。

六徵課物出納表。

七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增減表。

九固定負債增減表。

一○ 成本計算表。

一一損益計算表。

一二資金運用表。

一三盈虧撥補表。

第二十四條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

要,參酌前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第二十六條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就其本身及其隸屬單位會

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報告及各表,得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其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

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減少或合併編製之。

第二十八條政府之總會計,應為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綜合之報告。但依第九條第三項集中辦理者,得就其會計紀錄產生會計報告。第二十九條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

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

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第三十條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

第三十一條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之編送,應依左列期限:

一日報於次日內送出。

二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

三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四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

者,依其期限。

五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依決

算法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報告之編送期限,於分會計及附屬單位

會計之分會計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報告,應由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就

其分會計機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編送期限,得按各該分

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及其郵遞實需期間加算之;採用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機關,其會計報告編送期限,由該管主計

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

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

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

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

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日報內之會計事

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

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

季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但月報、季報之採用月結、季

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各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

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

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

第三十五條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

示其統制與隸屬之關係,總表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

計科目為隸屬帳目。

第三十六條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

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

應使之相合。

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

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

政府之所定。

第三十七條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

為編定之對象。

第三十八條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

類編號。

第三十九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

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

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

簿籍。

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

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一條帳簿分左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謂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

名稱謂之簿。

二分類帳簿: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其

個別名稱謂之帳。

第四十二條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均得就事實上之需要及便利,設立專欄。第四十三條序時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第

二款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分錄日記帳薄。

二特種序時帳簿:謂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歲

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及其他

關於特種事項之登記簿。

第四十四條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

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謂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

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如歲入明

細帳簿、經費明細帳簿、財物明細帳簿及其他有關於特種

事項之明細帳簿。

設有明細分類帳簿者,總分類帳簿內應設統制帳目,登記各該

明細分類帳之總數。但財物明細分類帳簿,除依第二十九條應

列入平衡表者外,應另設統制帳簿。

第四十五條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

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

編製。

第四十六條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

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

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

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

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

情形,自行設置之。

第四十七條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

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其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

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第四十八條各分會計機關,應就其序時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主管之單位

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其會計事務較繁者,得由

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商承各該政府主

計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使僅就其每期各科目之借方、貸方各

項總數,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第四十九條總會計之帳簿,應就其彙編會計總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之;其

備查簿就其處理事務上之需要設置之。

第五十條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

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關於所管不動產,應

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第五十一條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

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

據之憑證。

第五十二條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

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

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

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

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一○ 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一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

計算書表。

一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一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一四會計報告書表。

一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

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第五十三條記帳憑證為左列三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各種傳票,應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第五十四條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

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第五十五條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

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

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

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第五十六條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

免製傳票。

第五十七條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

計人員員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第三章會計事務程序

第五十八條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

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

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條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

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第六十條(公有營業折舊標準)

公有營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

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

標準。

第六十一條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第六十二條除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轉帳傳票外,各種傳票於記入序時帳

簿時,設有明細分類帳簿者,並應同時記入關係之明細分類帳

簿。

特種序時帳簿之按期結算,應過入總分類帳簿者,應先以其結

數造具轉帳傳票,記入普通序時帳簿,始行過帳。但特種序時

帳簿僅為現金出納序時帳簿一種者,得直接過入總分類帳簿。

公務財物、特種財物,應就其明細分類帳簿按期結算,以其結

數造具轉帳傳票,過入另設之統制帳簿。

第六十三條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

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

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

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

代時,亦應結總。

第六十四條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第六十五條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

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

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

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

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

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

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

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

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第六十六條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

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

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

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

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第六十七條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

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

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

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

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

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重揭兩頁,致有空白時,將空白頁

劃線註銷;如有誤空一行或二行,一列或二列者,應將誤空之

行列劃線註銷,均應由登記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第六十九條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

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

計人員保存備核。

第七十條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

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

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

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依第九條集中處

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得由中央主計機關

另訂辦法處理之。

第七十一條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

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

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第七十二條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

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十三條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

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

簽名或蓋章。

第七十四條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

細分類帳簿,並應在帳簿前加一目錄。

第七十五條活頁帳簿每用一頁,應由主辦會計人員蓋章於該頁之下端;其

首頁、末頁適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但免填頁數,

另置頁數累計表及臨時目錄於首頁之後,裝訂時應加封面,並

為第七十四條之手續,隨將總頁數填入首頁。卡片式之活頁不

能裝訂成冊者,應由經管人員裝匣保管。

除總會計外,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不得同時並用活頁。

第七十六條各種帳簿,除已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

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註明空白作廢字樣。第七十七條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

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第七十八條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

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第七十九條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

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

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

予簽名或蓋章。

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

封面簽名或蓋章。

第八十條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第八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

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

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第八十二條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各機關會計月報,應由會計人員按月向該機關公告之。但其中

應保守秘密之部分,得不公告。

各該機關人員對前上項公告有疑義時,得向會計人員查詢之。第八十三條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

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第八十四條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

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

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

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

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

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

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

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第八十五條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應由主辦會計人員依照規定之期

日、期間及方式編製之,經該機關長官核閱後,呈送該管上級

機關。

第八十六條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

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

綜合之報告。

第八十七條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依次遞送至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

會計機關,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

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

統制之紀錄或綜合之報告,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前項單位會計機關,如為第二級機關單位時,應按其需要,分

別報告該級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

第八十八條各會計會計機關得以其報告逕行分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

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但有必要時,亦得呈由上級單位會計

機關分別轉送。

第八十九條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

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

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第九十條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

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第九十一條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第九十二條採用機器集中處理會計資料者,其產生之會計報告或資料,由

集中處理機關分送各有關機構。

第九十三條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

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有營業或其他公有事業者,並應

辦理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非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本

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九十四條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

機關核定。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審核

第九十五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

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第九十六條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

審核。

第九十七條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應規定分

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第九十八條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

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

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第九十九條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

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

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

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

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第一百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

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

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

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

另定處理辦法。

第一百零二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

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

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

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

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

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

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

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一○ 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

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

第一百零三條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章會計人員

第一百零四條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

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第一百零五條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其屬專案業務費,得列入該管主計機關之

預算。

第一百零六條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

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各機關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均應由主計機關派充,除直接對於前條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

依其性質,分別對於各類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

指揮。

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

理財物之事務。

第一百零九條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

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

得另行處理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

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

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十條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

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

法處理之。

第一百十一條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

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第一百十二條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第一百十三條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

2019年度基本会计(继续教育提高)100分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基础会计)考试题及 答案整理(100分) 单选 1、下列选项中,与资产类的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相同的是(D)。 D.成本类 2、要求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督的部门规章制度是(A)。A.《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下列关于实地盘存制的说法,错误的是(D)。D.实现了账存与实存之间的相互控制核对 4、利润表的作用不包括(D)。D.可以提供进行财务分析的有关数据 5、某项经济业务为万达公司收到东盛公司投入的全新设备一台,价值500万元。设备已投入使用,则贷方科目为(A)。A.实收资本 6、资金运动的静态表现,指一个企业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总值和权益总值,其内容反映在企业的(A)中。A.资产负债表 7、下列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说法,错误的是(D)。D.反映的是企业与债权人的契约关系 8、下列关于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D)。D.集中核算利于企业促进内部各有关部门经济核算的积极性 9、下列不属于会计档案得是(D)。D.单位的预算、计划的文件材料

10、银行为公司代收光明公司购货款77 600元,银行已收妥并入账,但公司尚未接到银行收款通知。属于未达账项中的(C)。C.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11、下列关于复式记账法的说法,错误的是(D)。D.不登记实物资产的收付内容 12、1月末,万达公司按100元/人的标准提取职工食堂伙食补贴。企业职工共计123人,其中生产A产品工人56人,生产B产品工人35人,车间管理人员21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11人。则应记入制造费用(C)。C.2100 13、下列关于会计基本假设的说法,错误的是(D)。D.有外币收支的企业,也要进行折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14、作为会计规范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各层次会计规范的依据的是(A)。A.《会计法》 15、下列选项中关于会计账簿的说法,错误的是(A)。A.按用途不同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订本式账簿 16、会计信息要与其使用者相关,要求会计信息具有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B)。B.相关性 17、对于因对方单位撤销或债权人不存在等原因造成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在报经批准后转作(A)。A.营业外收入 18、实际收到资本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应计入()。C.资本公积 29、下列选项中关于会计账簿的说法,错误的是(A)。A.按用途不

《会计法》修订的意义(定稿)

《会计法》修订的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会计法》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灵,作假帐等问题相当突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重新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新修订过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和会计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它的颁布是我国会计领域的一件大事,不仅为规范经济和会计秩序提供了重要保证,对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会计法》;修订;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会计法》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灵,作假帐等问题相当突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重新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新修订过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

任,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和会计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它的颁布是我国会计领域的一件大事,不仅为规范经济和会计秩序提供了重要保证,对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会计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一、会计工作规范化,必将保证会计核算高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1999年10月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这次之所以对原有的《会计法》采取修订的方式,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依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经济领域出现的纪律松驰、秩序混乱等问题,新《会计法》不仅对会计基础工作逐条逐项加以规范,而且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提出特别要求,使所有单位的会计处理不再随心所欲,使经济业务事项当事人都时时刻刻处于法律规定的“为”则为,“不为”则不为的要求之中;而不可有法律规定“为”所不为,“不为”所为的违法行为,从而使会计工作有法可依,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一)充分体现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资料质量的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不仅对会计基础业务工作进行了逐项规范,且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以法律条款详细规范了具体的会计业务项目,使对于会计行为的法律约束更具体化了,可操作性增强了,奠定了保证会计核算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试题和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15题,每题1分) 1、甲企业2010年年末“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为3 000万元,“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为2 400万元,“原材料”科目的余额为3 0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余额为3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2010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A.8 100 B.8 700 C.5 700 D.5 100 A B C D 2、某企业2008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期限为3年的长期借款400万元,编制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此项借款应填入的报表项目是()。 A.短期借款 B.长期借款 C.其他长期负债 D.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A B C D 3、下列各项中,不影响营业利润的项目是()。 A.已销商品收入 B.原材料销售收入 C.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 D.股票投资所得收益 A B C D 4、下列各项中,不应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列示的是()。 A.对外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额 B.对外捐赠支出 C.对外出售商品成本 D.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成本 A B C D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是()。 A.支付给提供劳务人员的工资 B.支付在建工程人员工资 C.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 D.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到的现金 A B C D 6、甲企业2010年6月30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为5 000万元,“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为2 00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为250万元,“工程物资”科目余额为50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为300万元。该企业2010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A.3 000 B.225 C.2 750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I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一一《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一全国最高立法机关 2.典型代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法》 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I 主要内容:《会计法》主要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I 4.《注册会计师法》 【历史进程】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主要内容: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一一“XXX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注意】国务院一一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2017会计继续教育-基础会计(答案试验100分)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并没有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会计上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这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 A.实质重于形式 B.相关性 C.可理解性 D.可比性 正确答案:A 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的是()。 A.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B.原始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C.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D.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正确答案:D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B.专人负责监督移交 C.必须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D.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 完整 正确答案:A 全面清查是指对本企业的全部财产(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其适用范围不包括()。 A.企业撤销、合并、资产重组或改变隶属关系时 B.企业清产核资时 C.年终决算前 D.普通员工调离工作前 正确答案:D 下列不属于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特点的是()。

A.账务处理程序简单明了,容易理解,便于掌握 B.总账登记详细,方便对账查账 C.无需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而是直接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D.利用科目汇总表可以进行发生额的试算平衡,保证记账的正确性 正确答案:D 某项经济业务为万达公司收到东盛公司投入的全新设备一台,价值500万元。设备已投入使用,则贷方科目为()。 A.实收资本 B.固定资产 C.资本公积 D.盈余公积 正确答案:A 下列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运动,说法正确的是()。 A.经历投入、使用与退出三个阶段 B.过程分为采购、生产与销售 C.过程分为购进、销售 D.阶段分为收入、付出 正确答案:D 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300,000元,转入本单位存款户,此经济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是()。 A.引起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同时等额增加 B.只涉及到负债项目内部一个项目增加,一个项目减少,增减金额相等 C.引起资产项目内部一个项目增加,一个项目减少 D.只涉及股东权益内部一个项目增加,一个项目减少,增减金额相等 正确答案:A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不包括()。 A.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具有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会计法的修改与完善

《会计法》的制定、修改、修订情况 南方日报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用的重要措施。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会计法》起草于1980年8月。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法》,国家主席李先念以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会计法》的制定和施行,使我国会计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规范会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会计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变化,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会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约束,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第一次修改的《会计法》,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对《会计法》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主要是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适用于包括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各类市场主体都纳入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并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修改。这次修改发布后的《会计法》,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和保证了会计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会计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在执行中也显现出一些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帐、假数字严重。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比较普遍和相当突出,已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会计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法制建设不太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比较淡薄,不重视依法办事,在经济利益上往往片面强调局部利益。不少单位负责人从狭隘的部门或单位的利益出发,或者为了个人能够顺利升迁,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假造会计票据,篡改会计数据,假帐真算、真帐假算,帐外设帐,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搞虚盈实亏、虚亏实盈等,甚至为满足膨胀的私欲,利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薄弱,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人为达到粉饰领导政绩的目的,而指使、暗示下属单位填报虚假会计报表。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内部会计监督不得力。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各个单位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者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虽然建立了但很不健全,或者仅仅停留在纸上而不执行、不落实,未能发挥有效

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 定义: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三个层次: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关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两种关系)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共有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是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考点) 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秩序。 主要内容: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会计法律责任。 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同日实施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颁布和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依据:会计法 1990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五章二十三条,职责、权限、任免和奖惩。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1月1日施行。(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负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事实的财务报告;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财务报告; 如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继续教育[会计法]参考题及答案

高效能时间管理 1.“个人时间管理”等于“组织时间管理”。(错误) 2.时间是管理的高抗体。(正确) 3.时间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孤儿”。(正确) 4.时间是企业中唯一绝对的生产力单位,任何管理模式,若不尊重时间的绝对性,终将失败。(正确) 会计法解读 1.由于公司、企业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会计核算要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公司、企业不同于其他单位的有()。 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与其他单位不同公司、企业的会计前提了和原则与其他单位不同公司、企业会计的法律要求与其他单位不同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与其他单位不同 2.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会计工作所涉及到的财产、行为和信息资料。(正确) 3.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部门规章。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总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会计规范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规范,是制定其他各层次会计规范的依据,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大法。(正确) 5.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会计法》修订的重要方面。(正确) 6.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中的最基本要求之一,这里所说的“依法建账”的“法”是指()。《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 7.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承担第一责任,所以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信息失真没有责任。(错误 8.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制定权的部门是()。 财政部审计署统计局税务局 9.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 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 10.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正确) 11.根据《会计法》规定,我国主管会计工作的部门是()。 审计署统计局国务院财政部 12.账外设账就是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目的而设置的多本内部管理账。(错误) 13.单位采购员要求商场售货员采用“套开发票”的手段,为其提供虚假“发票联”,两人的行为均属于()。变造会计凭证伪造会计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账簿 14.《会计法》首要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正确) 15.某企业为取得银行贷款,调整了损益表上的利润金额,该行为属于()。 伪造会计凭证伪造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变造财务会计报告 1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应当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错误) 17.《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依照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这里的“各单位”不包括()。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18.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正确) 19.依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伪造会计资料的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差错导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2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 各种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应交款项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 21.我国的会计年度是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正确) 22.各单位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计划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用文-完善我国《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完善我国《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制定于1985年,修订于1993年。《会计法》是我国 生活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或修订,都是根据当时的 经济和会计 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最近,立法机关决定对《会计法》再次进行修订,以解决会计秩序混乱问题,这对加强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是十分有益的。笔者有幸参加了《会计法》修订草案的讨论并参与了一些辅助性 ,对其中的有些问题曾作思考,但未得其果,在此提出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修订《会计法》的基本思路 如何修订《会计法》,需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会计工作的定位,二是会计基本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前者关系到如何构筑会计工作运行机制,后者关系到《会计法》应当哪些会计行为。 《会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会计关系,而会计关系是国家在 会计工作过程中以及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会计法》的修订,不单纯是某些条文的修改或者某些会计技术问题的调整,重要的是会计关系的调整,即如何给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合理的定位。《会计法》发布实施以来的积极作用,已被十几年来会计工作的发展变化所证明。随着经济 和会计关系的发展变化,《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作用有所消弱,面对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会计问题显得约束力不够。其原因就在于《会计法》在总体上仍以经济为会计工作的定位参照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是国家 的基础环节,是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在这一基本定位下,会计工作的重心以反映各单位执行国家计划情况并满足政府的计划管理要求为主;会计人员肩负"双重身份",既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作为"国家技术干部",要站在国家立场上监督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以直接审查会计报表等方式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定位的《会计法》要求会计工作通过确认、计量,在参与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依据,其工作重心由过去以反映完成国家计划情况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转向为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务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这一基本定位,要求会计关系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包括:改革会计管理体制;转变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监管方式;明确会计信息提供单位的社会责任;合理界定会计人员的职权等。对上述问题,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体现在《会计法》中,以保障会计工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 讨论《会计法》应当规范的会计行为,涉及《会计法》的修订原则和调整范围。关于修订原则问题,即《会计法》应当怎么改,是"大改"还是"小改",需要考虑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较多,包括: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界定,所和制构成的发展趋势,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等。上述因素有的已有了明确的发展目标,有的则需要在摸索中逐步明确。虽然不能等上述影响因素都有了明确的结论再来考虑《会计法》的修订问题,但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修订工作的进程。笔者认为,完善《会计法》需要从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工作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统筹考虑,实行长期目标(即"大改")与近期目标(即"小改")相结合的两步策略。完善《会计法》的近期目标,应当主要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问题,重点强化对会计工作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10分) 1,会计监督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3,货币政策4,单位存款5,保证二,单项选择(共10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对象的是() A .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B .各单位的会计行为 C .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 .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下列各项中,属于出纳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的事() A .现金收付 B . 库存现金日记账的登记 C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D .收入,费用明细账的登记 3,商业汇票出票后,对收款人产生的效力为() A .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 B .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 C .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D .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4,下列关于支票使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事() A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B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 C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现金结算 D .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5,下列不属于我国金融法的渊源的是() A .民法 B .宪法 C .行政法规 D .国际条约 6,下列不属于银行业的金融工具的是() A . 定期和活期存款单 B . 国债 C .本票 D . 汇票 7,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A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B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C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D .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8,对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流通的人员的处罚是() A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 没收违法所得 D .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9,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 A .严重违法经营 B .重大违法行为 C .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D .擅自开办新业务 10,下列对贷款的分类是按照贷款的性质来分的是() A .自营贷款 B .票据贴现 C .中期贷款 D .特定贷款

会计继续教育会计法答案.doc

会计继续教育会计法答案 【篇一:2015 年会计再继续教育答案】 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 一般按照(b)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a:产品数量b: 产品品种c: 产品质量d: 产品成本 2.为改进和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进一步提高产品成本信息质量, 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财政 部发布财会〔2013 〕17 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将于 (d)起执行。 a:2013-01-01 b:2013-08-01c:2013-08-16 d:2014-01-01 3.财政部敢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自 (c)实施。 a:2013-01-01 b:2013-12-31c:2014-01-01 d:2014-12-31 4.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 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c)等设置成本项目。 a:变动成本b: 固定成本c: 成本性态d: 成本核算 5.浙江省财政厅根据最新政策法规中涉及的会计业务知识,确定当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学内容,一般不少于(c)学时。 a:5b:8 c:10d:15c 6.为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适用的行业,根据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划 分的 20 大类行业为基础,并结合财政部以往发布的行业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所涉及的13 个行业,科学、系统地整合划分了(a)行业类别。 a:11 个b:14 个c:15 个d:16 个 7.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 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下列选项属于生产 成本的是(b)。 a: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广告费b: 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 c: 单位向银行支付的银行利息d: 超市商品的物流运费 8.能量作业层次的基础分配是(d)。 a:原材料消耗量b: 生产数量c: 工作量d: 主要成本 9.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采取的是学分制,要求每年取得的学分 不得少于(b)学分。a:12b:24 c:36 d:48

最新中国会计法规汇编

最新中国会计法规汇编(截止20191231) 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2. 财务通则/规则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3.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的通知——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5]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的通知——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通知(财会〔2019〕21号)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我国会计法的制定与发展

我国《会计法》的制定与发展 高一斌 (财政部会计司 100820) 【摘要】《会计法》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发布是我国会计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本文介绍了 我国《会计法》制定与历次修订的背景、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其对我国会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对《会计 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会计法 制定 修订 颁布20周年 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必须始终根植于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牢牢把握会计发展内在规律,才能紧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范和指导会计实践。作为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环节———《会计法》的制定和修订更是如此。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从1979年着手起草,到1985年发布实施,以及在1993年和1999年进行的两次修订,都留下了会计工作者与时俱进、紧密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探索与创新足迹,记录了我国会计事业蓬勃发展的辉煌历程。值《会计法》发布实施20周年之际,谈一谈重温《会计法》的心得和体会,谨表纪念。 改革开放与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出台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一历史性的重大转折要求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各行各业必须迅速恢复整顿被“十年动乱”破坏的工作秩序,完善规章制度和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制定《会计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 事实上,制定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是几代会计人的愿望和企盼。建国以来会计工作的实践,使人们逐步认识到,会计工作涉及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往往处于矛盾的焦点,错综复杂的会计关系单纯依靠行政性规章制度来维持与规范,被实践证明存在明显缺陷,主要是权威性不强、约束力不够,难以真正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这就迫切需要将会计工作的基本要素、基本规定上升为法律,以专门法的形式来肯定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施和经济工作的发展,使会计工作者的这一愿望成为了现实。1979年8月11日,这是一个值得会计工作者记住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恢复不久的财政部会计制度司(1979年1月1日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起草出第一份会计法草稿。当时,经过“十年动乱”后的社会经济秩序正在恢复重建之中,法制建设正在重新起步,经济方面的法律更是十分匮乏,仅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发布)等极少数经济法律,在此情况下提出制定《会计法》并付诸行动,表现出会计制度管理者的远见卓识。第一份会计法草稿共7章38条,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的雏形,应当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占有一席之地。财政部对制订《会计法》的研究和呼吁,引起了会计界、经济界、法律界的关注和赞同,在1980年8月

2019会计继续教育满分答案.doc

我的考卷 判断题 ( 所属课程:移动支付 ) 页首1. 移动支付只能进行在线支付。 A、 对 B 、 错 正确答案:B 判断题 ( 所属课程:单位“小金库”的防范 ) 页首 2. 良好的控制环境是防范小金库的基础。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判断题 ( 所属课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及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 ) 页首 3.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各民主党派机关。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判断题 ( 所属课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务 ) 页首 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 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判断题 ( 所属课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及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 ) 页首 5. 单位收入(包括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应涵盖价格确定、票据管理、收入收缴、 收入核算四个方面。每涵盖1个方面得0.5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 页首 6. 公开出版审计类书籍可以折算会计继续教育学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判断题 ( 所属课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及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 ) 页首 7.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 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 页首 8. 会计职业道德属于专业科目的教学内容。 A、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1、《会计法》是哪年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律,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化的新时期。 2、《会计法》首次修改、再次修订各是什么时候?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再次对会计法进行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会计法》的意义是什么? 《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它为规范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法律保证。 4、《会计法》的目的是什么?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

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6、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包括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主体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以及以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主体的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规范了我国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7、哪个行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8、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会计法》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规定是什么?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10、《会计法》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规定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

新版《会计法》附修改前后对比(已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 二、关于拟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 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一并作了修改。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