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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船舶法规类汇总

船舶法规类汇总 序号法规发布机构备注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11年综合文本)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SOLAS 1974,Consolidated Text 2011) IMO 汇总\SOLAS公约 2008综合文本.pdf 2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011年综合文本)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73/78 Consolidated Edition 2011 ) IMO 汇总\MARPOL公约 及78-97议定书.pdf 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国际公约(经2010年修正案修订)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amendents 2010) IMO 汇总\STCW78-10公 约和规则(英文 版).pdf STCW公约2010年 修正案(马尼拉修正 案).doc 4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 LC,2006)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IMO 汇总\2006国际海事 劳工公约.pdf 5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2003)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and protocol of 1988(as amended in 2003) IMO 汇总\载重线公约 2010.pdf 6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TONNAGE 69)1983版 I 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amendents 1983) IMO 汇总\8、1969年国际 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 有关文件.pdf 汇总\部局船舶吨位 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 案.doc 7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9年 修订版)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 1972(amendents 2009) IMO 汇总\9、1972年国际 海上避碰规则.pdf 8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公约(1977年版)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 IMO 汇总\1969年国际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公 约.doc

最新船代单证操作业务流程概述

船代单证业务概述 远大船务文件部目前主要业务划分为:代理进出口集装箱船舶的舱单缮制;散杂货船舶的舱单缮制;传输海关进出口舱单EDI信息;进口换单放货、押箱业务、箱管业务;以及内支线运营操作等多项业务。其中,代理船舶分为船舶代理和舱位代理。 一、进口舱单制作及换单押箱等业务 *** 进口业务流程(舱单缮制) 1.首先确认所代理船舶及其船主公司是否为青岛港新增,如果是第一次抵青,则需联系海关、码头等 职能部门备案。 2.接收船公司舱单EDI信息和文本舱单。 3.将舱单EDI导入系统,核对文本舱单,缮制完成准确的进口舱单信息,在代理船舶抵港前5-10 小时发送至海关关贸网,并将正确的纸面舱单送交海关、码头。 4.接收船公司的指示(提单正本或者电放提单;到付运费和THC、BAF等相关费用)。并以此换单放 货。 5.换单时,审核提单要仔细。根据提单的类型,提单的背书要求仔细核对无误后放单。 6.客户通关放行后,在船代或者船公司押箱,一般情况都要凭空白支票一张和现金在船公司或者船代 押箱,凭设备交接单及放行后提货单到码头提货。押箱是指客户放行后办理设备交接单的过程。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押箱要在货物放行之后才能进行,根据客户所持提货单进行操作,并注意核对EIR的内容是否正确。 7.重箱拆空后返回船公司指定的场站。客户凭设备交接单所记录箱体状况换回现金和押箱支票。如果 出现箱损或者箱滞期费船代有责任代替船公司收取相应的费用。 *** 进口换单 讲到进口换单业务,首先会想到提单。提单不仅是关键的运输单证,在贸易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贸易的买卖双方往往就是通过提单背面的背书而进行货物转让的 换单是指将海运提单换成可以从港区提货的提货单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船舶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生产秩序,加强和改善船舶生产能力的宏观调控,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依照本条例申请船舶生产许可。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第三条实施船舶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船舶生产能力进行宏观调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船舶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六条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对其建造、修理的船舶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船舶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船舶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批准 第八条船舶生产许可分为船舶建造(含船舶重大改建)和船舶修理两个序列,并按照生产船舶的用途(一般船舶、渔业船舶)和船体材质(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的分类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生产各种类型、级别和等次船舶的生产条件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并适时作出调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船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

航海导航和定位

一航行 适任1.航行计划、导航和定位 1.1查阅航海资料 我国的近远洋船舶除了中版航海图书资料外,还应配备英版航海图书资料。对于中版资料较直观方便理解查阅,下面主要说明几种与航行直接关联的英版资料在航路计划中的应用。 1.1.1《航路指南》是将海图上无法表达或者不能完全表达的有关航海资料汇编成书,作为海图资料的补充。《航路指南》资料详细,文字简洁,只列出与航线拟订,航行安全与进出港直接有关的内容,可作航线拟订,沿岸及狭水道航行时的参考。英版《航路指南》按海域出版,书卷号为NP1-NP72。《航路指南》第一章对本卷所述地区进行了总体介绍,分为三大部分,他们是:“一般航海说明与规则”,“国家与港口”及“自然条件”。第二章以后各章节按顺序叙述了各海区的航海资料。每章的编排格式基本相同,各章开头部分是本章地区的概况介绍,如本章的地区范围,地貌,近海的特殊地段,自然条件,助航设施此后各章各分地区的详细资料。各分地区的资料又分为:沿岸水域介绍,重要航海标志介绍,航路及航法介绍,进出口水域与港口介绍等。(需注意的是在阅读本书资料时,必须查阅本书的最新补篇。)

《航路指南》查阅方法:在什么情况下要查阅它呢?笔者认为,在设计近海航线,狭水道航线,重要水域航线及进出口航行时,海图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渔区,军事演习区等不是很明了时,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制度,风俗习惯,对所在港口的各种信号,规章不了解时都应该查阅本书。 查阅《航路指南》一般有下列方法:⑴利用海图索引图,⑵利用索引,⑶利用目录。 1.1.4《无线电信号表》 主要内容:英版《无线电信号表》目前共七卷,ALRS除第四卷每三年再版一次外,其余各卷均每年出版。第一卷主要介绍:海岸无线电台,无线电医疗咨询,检疫报告,国际海事卫星服务等。第二卷主要介绍:无线电航标,电子定位系统,无线电时号和法定时号。该书书号为NP282。第三卷主要内容:无线电气象服务和航海警告以及与此有关的气象码语,台站分布图等。该卷按地区分两册,书号分别为NP283(1)和NP283(2)。第四卷主要内容:气象观测台站一览表及其分布图。该书书号为NP284。第五卷主要内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第六卷主要内容:港口无线电台,协助船舶请引航员的资料以及有关图表。该卷按地区出两册,书号分别为NP286(1)和NP286(2)。第七卷:船舶交通服务及船位报告系统。该卷按地区出版两册书号为NP287(1)和NP287(2)。《英版无线电信号表》的卷数和分册数时有变动。上述按1998年初的资料介绍。

IACS47A新船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2010

47号建议案 (1996) (Rev.1 1999) (Rev.2 2004.12) (Rev.3 2006.11) (Rev.4, 2008.8) 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国际船级社协会

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A 部分新船建造及修整质量标准 B 部分现有船舶修理质量标准 A 部分新船建造及修整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2. 新造船一般要求 3. 人员资格及焊接工艺认可 3.1 焊工资格 3.2 焊接工艺认可 3.3 无损探伤人员资格 4. 材料 4.1 结构用材料 4.2 表面状态 5. 气割 6. 构件制作及平整度 6.1 折边纵骨和折边肘板 6.2 组合型材 6.3 槽型舱壁 6.4 支柱、肘板和扶强材 6.5 表面线加热的最高温度 6.6 分段装配 6.7 特殊初装配 6.8 船体外形 6.9 骨架间板的平整度 6.10带骨架的板的平整度 6.11 低温下船体钢焊接的预热 7. 结构对位 8. 焊接接头细节 8.1 典型的对接焊缝边缘准备(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2 典型的角接焊缝边缘准备(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3对接和角接焊缝成形(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4典型的对接焊缝边缘准备(自动焊) 8.5 焊缝间距 9. 修整 9.1 典型不对位的修整 9.2 典型对接焊缝边缘准备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3 典型角接焊缝边缘准备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4 典型角接和对接焊缝成形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5焊缝间距的修整 9.6 误开孔的修整

9.7 以嵌入板方式修整 9.8 焊缝表面的修整 9.9 以焊接方式修整(短焊道) 参考文献: 1. IACS“散货船船体结构检验、评估和修理指南” 2. TSCF“双壳油船结构检查和维护指南” 3. TSCF“油船结构检查和状况评估指导手册” 4. IACS UR W7“船体和机械用锻钢件” 5. IACS UR W8“船体和机械用铸钢件” 6. IACS UR W11“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 7. IACS UR W13“钢板和宽扁钢的厚度负偏差许用值” 8. IACS UR W14“具有改进全厚度性能的钢板和宽扁钢” 9. IACS UR W l 7“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焊接材料的认可” 10. IACS UR W28 “船舶及海洋工程结构钢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11. IACS UR Z10.1“油船船体检验”和Z10.2“散货船船体检验”附则I 12. IACS UR Z23 “新造船船体检验” 13. IACS No.12建议案“热轧制钢板和宽扁钢表面光洁度指南” 14. IACS No.20建议案“船体钢结构焊接无损检测”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

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IMO,ILO和WHO联合推出《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第三版)》

IMO,ILO和WHO联合推出《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第三 版)》 IMO,ILO和WHO联合推出《国际船舶医 疗指南(第三版)》 海I运l安i全i&lIMOI动I态37 ShippingSafety&IMODynamic N … O~ , 5,0/i:善篓早级要求:有关NO~规则,早期涉及系列生产的发动登拦 , (ECAs机的 ,直接和:’已定零!. 要塑磊三磊干带Tn爿}甜?f-,Afk的墟I_壬………,……,…………’一… 三,现有发动机的NO排放规则 工作组审视了现有标准对2000年以前安装 的柴油发动机是否适当和具有可行性.然而对于 用于NO第二层级和第三层级标准的测试循环 也获通过.如有必要,测试循环和各积载点或将 在未来重新讨论. (SIMIC张善杰编译) IMO,ILO和WHO联合推出《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第三版)》

世界卫生组织,围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于近 日联合推出了《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第三版.新的 版本更新了有关促进和保护海员健康的各项建议, 并与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版的基本药物标准清单以 及《国际卫生条例》保持一致.新版《国际船舶医 疗指南》为需要对海员提供医疗护理的人们提供了 最新的实用指南.本次推出的第三版中体现了国际 劳工组织2006年通过的《海事劳工公约》中的一 个重要原则,即要求确保海员享有不低于陆地劳工 标准的卫生保健和医疗护理,包括迅速获得必需药 物,诊断和治疗所需的医疗仪器和设施以及医疗信 息和专业知识.世界卫生组织,海事组织及劳工组织表示,通过使船舶携带和遵循 新版《国际船舶 医疗指南》,各国能够履行《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其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海员的身体健康. (SIMIC张善杰编译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研究中心SIMIC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

中国船级社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 (2017) 2017年3月1日生效 北京

简要说明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在研究分析长江口至宁波舟山水域多年实测环境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江(河)海直达船舶,完成了实际航行水域风浪条件分析、结构强度、设备配备优化等研究工作,最终编制了“本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 a、航行于长江至特定航线1-1和特定航线1-2。 特定航线1-1:长江口经嵊泗港、洋山港、马岙港、镇海港、北仑港、金塘港、岑港、大榭港、穿山港、梅山港、六横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特定航线1-2:长江口经嵊泗港、衢山港、岱山港、白泉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b、船长范围:大于等于65m小于150m。 c、主尺度比范围:L/B≥4.5;B/D≤3.0;Cb≥0.6。 d、散货船和集装箱船。 (2)船体章节以《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基于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的风浪条件,对船舶总纵强度、扭转强度、船体货舱区外板、强力甲板、舷侧骨架等提出相关要求。 (3)轮机章节在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轮机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敞口集装箱船货舱舱底排水系统的要求、轴系校中、轴系纵向振动的相关要求和起锚机工作负荷的要求。 (4)电气章节根据江海通航船舶航行水域的特殊性,提出船舶电气设备配备及性能要求,尤其是针对内河船舶急流航段操纵性的需求提出了应急电源的配备要求。

目录 第1章通则 (1) 第1节一般规定 (1) 第2节定义 (1) 第3节材料与焊接 (4) 第2章船体 (5) 第1节一般规定 (5) 第2节总纵强度 (5) 第3节扭转强度 (7) 第4节外板 (9) 第5节甲板及骨架 (12) 第6节双层底 (13) 第7节舷侧骨架 (14) 第8节舾装 (16) 第3章轮机 (17) 第1节一般规定 (17) 第2节泵与管系 (17) 第3节船舶管系 (17) 第4节动力管系 (19) 第5节柴油机 (20) 第6节齿轮传动装置 (21) 第7节轴系与螺旋桨 (21) 第8节轴系振动与校中 (22) 第9节甲板机械 (24) 第4章电气装置 (25) 第1节一般规定 (25) 第5章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28) 第1节一般规定 (28)

船舶代理公司实习报告-总结报告模板

船舶代理公司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学校: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专业:物流管理 姓名:xxxx 实习地点: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务操作部计划调度组 实习时间: 1公司背景 公司介绍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位于上海的专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船舶代理公司之一,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凭借其母公司在中国货运代理行业的领先地位以及与国内外著名航运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衔接紧密,涉及面广,方案周全的船舶代理服务。利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来保证各项代理服务的顺利实施。通过与国内外客户的业务交流,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诚信闻名于航运界。同时,公司通过遍及国内江海港口的71个分支机构和数个海外代表处,以其强大的代理络为船公司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而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则是基于上海开展船务代理业务,服务于通过长江口锚地进入上海港口的船只。 公司业务 根据国际航运的习惯做法,船务代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四个方面即: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供应业务和其它服务性业务。 1.船舶进出港业务:包括申报海关和办理相关的联检手续,安排拖轮引航、船舶靠泊、检验、修理、扫舱、洗脸、熏舱。办理海上救助、海事处理以及买卖船舶和期租船在港的交接手续等。 2.货运业务:包括安排货物装卸、货舱检验、理货、交接中转、储运、理赔。代船公司承揽货载、签发提单、计收运费、代付各种款项和费用。同港方签订滞期、速遣协议和结算。代货主租船订舱和缮制货物运输单证等。 3.供应业务:包括办理燃料、淡水、物料、伙食供应。代购、转送船用备件

《船舶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船舶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 1,资质:(1)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增补:增加国际国内船舶和货物代理。(经与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可通过网站申请增补) (2)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简称CASA)”备案。操作办法: 一、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含新注册成立企业及已有企业扩营国际船舶 代理业务的),在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在30日内进行新成立国际船 舶代理企业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新成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该表格需首先发送Excel电子表格至协会 指定邮箱,并等待邮件回复确认);(附件1)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包含从业经历公证书、劳动合同 复印件、相关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通知准备的必要证明资料等)。 二、备案表中有关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条件为: ①拥有高级业务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经历的; 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国际海运相关企业担任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三年以上的 经历;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但均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从业经历公证文件。国际海 运相关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过有关国际海运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 三、备案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将备案全部纸质材料直接邮寄至中国船舶代理 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秘书处,协会在收到纸质全部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企 业发送确认备案回执,已备案国际船代企业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定期报送 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业务操作流程: (1)货主推介。一般来讲,外轮代理都是收货人指定代理,即比方武钢买的一船外轮的 货,武钢推介我司做外轮代理,就是由我司来做外轮代理服务。 (2)签委托。外轮船东发委托代理邮件,外轮代理人(比如我司)收到邮件后,将港口 费用统报一个价格给外轮船东,里面包含引航,港口使费,代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现阶段来讲,一般一条17-18万吨的CAPE船的总费用大概在10-12万美元,视各港口情况有所差异,其中代理费在0.7-1万美元/船,具体代理费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外轮船东打款。 (3)报“一关三检”。在确定委托代理后,在外轮装出到港前,根据需要提供的外轮资料 清单(包含相关证书,货物情况等各港口有专门的资料清单),按要求向“一关三检” 申报,即海关,边防,卫检,海事,一般统一都是网上申报。 (4)联系港口。将外轮到港时间,动态变化,装货情况详细报给港口,跟踪和了解外轮 靠泊计划,将外轮动态变化和港口靠泊计划两边信息及时沟通协调。 (5)外轮靠泊后,通知货代做水尺,同时安排联检。 3,配套服务操作: 对于外轮上有安排人员上下,运送配件等事情需要上岸的,一般提前向边防申报,取得临时入境许可,然后再安排相关事宜。 4,业务开展设想: (1)外轮代理的承接。考虑到我司现有的货主,外轮代理权可以先通过向我司熟悉的货 主申请和争取,比如武钢,中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 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明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管理机构名称; (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 (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九条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港口,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健康证明损坏或遗失的,由原发放的体检机构负责补发。 补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中止船上服务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对不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明,并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发放健康证明所获得或形成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复印件、《船员健康检查表》(含体检项目报告单)原件等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船舶运输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简介

船舶运输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简介 为提高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其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企业流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总体策划、分步实施· 应用系统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 系统信息统一管理,部门共享,实行无纸化办公·保持历史数据的延续性 1、系统环境网络环境:LAN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 NT或WINDOWS2000 SERVER数据库系统:MS SQL SERVER、SYBASE或ORACLE。 2、软件构成 本系统软件采用模块化设计,各模块完成相对独立业务功能,不受公司部门划分的 限制,当需要时,可方便地重组软件系统。整个系统包含如下子系统:(1) 船舶调度管理(2)船舶动态管理(3)船舶动态监控(4)租船揽货管理(5) 商务结算管理(6)保险理赔管理(7)船舶设备维护保养(8)船舶备件及物料管理(9)船舶修理管理(10)船舶证书管理(11)船舶资料管理(12)船员信息管理(13) 船员调配管理(14)船员证书管理(15)船员培训管理(16)船员工资管理(17) 船岸通讯管理3、功能概要 以下按顺序简要说明各模块的功能。各功能的详细描述需要经过深入的用户需求调查后方能完成。3.1船舶调度管理模块 用于完成船舶调度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航次命令录入· 装/卸港代理委托函生成·运价、佣金、滞期/速遣费计算·船舶联系单录入· 航次结束后,填写航次效益计算表,进行单船单航次考核;3.2船舶动态管理 完成船舶动态信息获取、查询、输出等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接收、录入、存储、处理船舶发来的各种动态报文;·定期生成并输出船舶动态表;·查询船舶动态信息。3.3船舶动态监控以海大航科拥有国家专利的(IMO S- 57电子海图系统为显示平台,将系统所辖船舶显示在(IMO S- 52电子海图上,同时可以通过海图平台查询船舶的动静态信息、船员、证书等信息,并且可以显示潮汐、洋流、气象台风等信息。·电子海图无级缩放;· 物标分层显示及物标属性查询;·电子海图简单标绘;·船舶显示及动态跟踪;· 船舶的信息查询;·潮汐、洋流、气象台风信息查询;·船位查询POLLING3.4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DOC)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 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

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

船舶管理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纪记分管理办法'对违法记分分值的规定是______ 。 A.安全检查中,实操不合格的船员扣3分 B.船员受到扣留证书处罚的扣5分 C.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每扣人民币100元扣1分 D.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缺陷直接责任者扣3分间接责任者扣1分 2.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4.2船东的责任中规定,当海员在船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或因身体状况 的原因留在非主管会员国的领土上,船东应向他们提供______。Ⅰ、适当和充分的医疗Ⅱ、膳宿Ⅲ、遣返 A.Ⅰ、Ⅱ B.Ⅰ、Ⅲ C.Ⅱ、Ⅲ D.Ⅰ、Ⅱ、Ⅲ 3.IMO根据航海的特殊性,吸收ISO9000框架和原理的精华,制定的ISM规则,其重点是船公司的安全 管理,直接目标是_____,最终目标是_______。 A.控制船舶技术标准/ 达到对人的控制 B.控制人为因素/ 保护海洋环境 C.控制船舶结构和设备/ 实现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 D.控制人为因素/ 实现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 4.IM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以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均规定所有船舶应配备______,这些也是PSC 检查的内容之一。①药品②医疗器具③《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A.①和③,②可以不配备 B.①和②,③可以不配备 C.②和③,①不强制配备 D.①②③ 5.ISPS由以下部分组成______。①序言②强制性要求③建议性指导④附则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6.MARPOL公约附则Ⅴ规定,经过粉碎后的食物废弃物,如果直径小于25mm,在特殊区域外可在______ 投放。 A.港内 B.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 C.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 D.不得投放入海 7.SOLAS 74 公约附则第Ⅲ章及LSA规则2004年修正案放宽了救生艇载员试验的要求,规定在弃船演习 中,降落救生艇时______,但应至少_____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进行水上演习。 A.可以只搭载2名操作人员/ 每三个月 B.可以不搭载操作人员/ 每三个月 C.可以只搭载2名操作人员/ 每六个月 D.可以不搭载操作人员/ 每六个月 8.STCW公约将船员分为______三个责任级别。 A.管理级、操作级、支持级 B.主管级、管理级、操作级 C.轮机级、驾驶级、通讯级 D.轮机级、甲板级、电子员级 9.______不是零件修复时应满足的要求。 A.修复工艺必须能够充分满足零件的修复要求 B.零件修复后必须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C.零件修复后必须保证具有原来的使用寿命 D.修复费用应低于新件制造成本或购买新件的费用 10.______可采用有机胶粘剂进行修复。 A.气缸套外表面穴蚀 B.曲轴红套滑移 C.曲轴裂纹 D.活塞顶部烧蚀 11.______是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轮机部安全管理注意的事项之一 A.燃油的日用柜和沉淀柜要及时放残水,并保持较高的油位和适当的油温 B.密切注意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的工况,特别是辅助锅炉的水位,防止出现假水位 C.保证汽笛的工作空气正常使用 D.机舱舱底水要及时处理 12.______是属于按航行状态分类的船舶。 A.帆船 B.水翼船 C.渡船 D.载驳船 13.“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______以电话为通信工具时,须为直通电话。①驾驶室--机舱②驾驶室-- 应急操舵站及舵机舱③驾驶室--火警信号站及消防设备集中控制站,船首船尾④驾驶室--无线电室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______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 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没有规定具体人数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等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为,强化代理人(包括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更好地服务航运经济发展,现就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信息的掌握。请各单位参照《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收集本辖区内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的信息,对现有的代理人信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录入到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海事业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同时将代理人名单按统一格式(附件2)在本单位外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二、推行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请各单位参照《指南》,对辖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进行综合评估,逐步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三、努力提高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各单位要针对部分代理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责任心差、业务水平低的情况,督促代理单位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四、强化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的日常监管。各单位要督促代理人建立、健全业务代理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船舶进出港许可代理代办业务,并自觉接受海事部门的日常监管。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代理代办秩序,对弄虚作假的代理人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舶船员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协同共管工作。各单位要主动走访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商建立协同共管机制;必要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业进行整顿,维护代理市场的正常、有序。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通报记录不良代理的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提高航运公司和船员使用诚信、规范代理人的意识,努力营造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七、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狠抓内部管理,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纪律监督。对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或者内外勾结、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推诿刁难和选择性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提高对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单位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与评价方法 编制说明 (网上征求意见稿) (2009.10)

目次 一、任务来源与计划要求 (2) 二、立项背景 (2) 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 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3) 1.总体思路 (3) 2.标准编制原则 (3) 四、编制过程 (4) 1、资料收集和整理 (4) 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 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7) 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7) 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7) 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7) 6、关于评价方式与评分标准的确定 (7) 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8) 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8) 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8) 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8) 12、关于人员问题 (8)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9)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 一、任务来源与计划要求 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渔业船舶检验处、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项目编号:M0820070600。 二、立项背景 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几十年来,我国船舶工业快速发展,船舶设计队伍形成多元化、国际化和急剧发展的格局。但是,在船舶设计队伍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船舶设计与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相当数量的船舶设计单位在不具备基本的设计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情况下从事船舶设计。这些船舶设计单位不仅存在船舶设计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也严重干扰了整个船舶行业设计领域的正常秩序。因此,有必要与时制定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标准,以规范整个船舶设计市场。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为有效解决目前船舶设计与船舶运行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船舶设计条件的单位进入船舶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的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为保证《条例》的实施,需要编制相关标准。目前,CB/T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已经批准发布实施,作为姐妹标准的《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其评价方法》也是《条例》的重要配套标准之一。 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注:即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与相关工作制度,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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