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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简答题副本

刑法学简答题副本
刑法学简答题副本

简答题:

1、什么是刑法学?它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有何区别?

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区别:刑法学与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是专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其他学科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所谓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行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种类:按解释的效力分: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扩张解释是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对刑法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界定标准有三个:(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精神。(3)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5、什么是罪责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求:(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本要求: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都应当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有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宗教、信仰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7、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所谓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阳春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立法要求:(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司法立法:(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不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8、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1)依照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3)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4)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

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

定?

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

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

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

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

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

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

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

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

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

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续

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

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

用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当时的法

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

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

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

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的规定

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

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

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

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10、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

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法处

罚的行为。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

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

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11、怎样理解犯罪的意义?

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

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

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

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

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如果

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

了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

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12、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

概念的关系怎样?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

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

体。关系:既人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

于: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

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

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

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

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

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主要区别:

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

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

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犯罪行

为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而犯罪构成的

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

格和标准问题。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

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

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须的认定犯

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

成才能具体实现。

13、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犯罪的构成有三个特征:(1)犯罪

的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

有机统一的整体。(2)犯罪构成是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

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14、犯罪构成的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

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1)犯罪客

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

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

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

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客观方

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

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5、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能

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

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

体分三类或三个层次:(1)犯罪的一般

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

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

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

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根据犯罪

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

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分为单一客体

和复杂客体。分类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

面军:(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

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

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

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

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

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

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

区别?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

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

具体物。区别表现:(1)犯罪客体决定

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

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

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

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3)任何

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

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

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7、什么是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它

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有什么条件下才

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

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

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客观上

是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二、主观上是表

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基本行为表

现为两种: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社会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构成犯

罪的不作为有三个条件:一、行为人负

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

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二、行为人有履

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三、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

害性。

18、怎样理解刑法中的危害?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分为

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由行为人的

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狭义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

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9、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

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

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

引起的联系。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的关系: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二、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三、因果关系的时

间序列性。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五、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六、因果关系的必

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七、不作为犯

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八、刑法因果关系

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20、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

些?

答: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

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的共

同要件有两个: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

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生命存在的人类

独立的个体。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

于出生,终于死亡。二、作为自然人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有

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

主体。

21、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

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

和承担刑事责任所需的、行为人具备的

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所谓辩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

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

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

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

力。关系:一、辩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

基础。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

关键。

22、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

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

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

国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1)完

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

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也

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法律要求八种

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还有两条特殊的处

理原则:一、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

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3、怎样理解的掌握精神障碍人的不同

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分三种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

能力的精神病人。(2)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是介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与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的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尚未

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

责任能力如何?

答: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

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生理

醉酒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

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不是精

神病。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25、如何理解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

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过失或者故意,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种因素。

26、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

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

些区别?

答: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一、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特征表现:

(1)从认识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认识

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

心理态度。(2)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

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特征表现:

(1)在认识上,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

心理态度。(2)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

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二者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

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

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

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

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下的行为

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7、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

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

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

在?

答: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一、疏忽

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心理态度。其特征:(1)行为人应当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特征:(1)在认识

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

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

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

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

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

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

种可能性是否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

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2)

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

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

的发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

同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根

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

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

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

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

能实际预见。

28、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

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

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

起因条件。(2)时间条件(3)对象条件

(4)主观条件(5)限度条件

29、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

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行为足以制止

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界限:应当以行为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

成重大损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的强

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

强度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

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

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

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实行正当

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明显超过必要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

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就属于防卫过当。

30、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

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

必要限度?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

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

为。条件:一、起因条件二、时间条件

三、对象条件四、限制条件五、主观

条件六、限度条件即不能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

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

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3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答:一、相同点:(1)目的相同;(2)

前提相同;(3)责任相同。二、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

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行为

的限度不同;(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32、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

有哪些类型?

答: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

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犯。指不仅

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

既遂的犯罪。(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

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

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

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举

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

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

的犯罪。举动犯有两种构成情况:一是

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二是教唆

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33、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

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答: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

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

犯罪停止状态。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

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

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

止下来,从主观上看上违背行为人的意

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致。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

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犯意表示尚

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

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表示而

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

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34、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

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

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

答:有三个特征:一、行为人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

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

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二、犯罪

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

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

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特征。(3)犯罪

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

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

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

35、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

有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征:(1)

时空性(2)自动性(3)彻底性(4)有

效性

36、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成立条件:(1)主体要件:

必须是两人以上。包括三种情形:两个

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

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2)客观

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

为。所谓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

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

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3)主观要件:各共

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人通过意

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

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

态。

37、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

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

织。条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

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

犯罪。三、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组织具有

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

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8、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有三种:一、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

子的一种。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

要分子的一种。三、其他有犯罪集团或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

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

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9、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所谓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有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0、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或者虽有犯罪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教唆犯的特点: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的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犯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在刑法理论上称教唆未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41、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答:根据刑法理论界普遍公认的观点,一罪与数罪区分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数量,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

42、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其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答:所谓继续犯,也是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特征:(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43、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答:所谓想象竞合,也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这是客观特征。(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是最重的犯罪论处。

44、何谓结果加重犯?其特征及惩罚原则是什么?

答:所谓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对于结果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45、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答: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46、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

答: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

观外部特征。也是牵连犯与想象竟和犯

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3)牵连犯所

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

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

事实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

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

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

牵连犯的标志。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

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

所规定的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

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

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刑

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牵连

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

不实行数罪并罚。

47、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是

什么?

答: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

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

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

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

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

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

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构成特征包括一

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

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

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性条件。(2)行为人

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

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

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

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存在的基本原因,也

是吸收犯区别于其他罪数形态的重要构

成特征之一。(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

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

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这

是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之一。(4)行

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

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必须具备

的主观特征。对于吸收犯,应当按吸收

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48、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

些基本特征?

答: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依照刑事法

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

机关还未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

和制裁标准。特征:(1)非难谴责性。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非

难和谴责,表明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

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2)刑事法律性。

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必须是刑事法律,

刑事责任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

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其结果则是对刑事

法律内容的实现。(3)严厉惩治性。刑

事责任是性质最严重,否定评价最强烈、

制裁后果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刑罚。(4)人身专属

性。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

具有人身专属性,即刑事责任只能由犯

罪分子本人承担,不可转移,不能替代,

不能及于没有犯罪的第三者。

49、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

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

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2)刑事

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

刑事责任的程度是决定是否实际判处和

执行刑罚以及实际适用刑罚轻重的标

准。(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

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

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50、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答: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的

前提或基础,从犯罪人来说,是承担刑

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来说,是追究刑

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两

方面:(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

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犯罪行

为的具体化,是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

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只要某一行为符

合犯罪构成,行为人就具备了承担刑事

责任的基础,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行

为人追究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的事

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行为

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行

为,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就要承担刑

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51、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答:所谓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

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

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

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

制裁方法。刑罚的这种严厉性,是其区

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主要特征。(2)

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

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

规定为依据。(5)刑罚的适用必须依照

刑事诉讼程序进行。(6)刑罚适用以国

家强制力作保障。

52、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

别。

答:(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

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

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53、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内容,特殊

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

系。

答: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

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我

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

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特殊预防就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

分子重新犯罪。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分

子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力,

体验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

而不敢再次犯罪(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

严重、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则依法判

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使其不可能再犯

罪);另一方面,通过强制犯罪人从事生

产劳动,并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对他

们进行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教

育,使其既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受到

刑罚处罚是罪有应得,因而内心受到自

我谴责,不再以身试法,又能取得一技

之长,顺利回归社会,从而预防他们再

次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

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

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国家通

过公布刑法、适用刑罚,用刑罚的威力

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及早醒悟,

消除犯罪意念,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

法,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我国刑罚的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紧密结合、相辅相

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

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54、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

容是什么?

答: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两大类九种:(1)管制:就是指犯罪分

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

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

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

制自由刑。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

年一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

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

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

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

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管制的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期满,执行

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

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2)拘役:就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

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属

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

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拘役的期限为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3)有期徒刑:

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

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

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

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

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

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

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

厉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

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

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

的问题。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死刑:也

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

刑罚方法。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

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

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成为

极刑。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

少杀、慎杀政策。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

死刑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死刑缓期执

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

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

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6)罚金:

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

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属于财产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的执行,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次缴纳;分期

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见面缴纳。

(7)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

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

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

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领导职务的权利。(8)没收财产:就是

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

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

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没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

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

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

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

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伙食独立

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

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

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

当偿还。(9)驱逐出境:就是指强迫犯

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

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

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

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

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对于犯

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

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

境。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单独判处驱

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其执行;附

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

日起执行。

55、试述我国刑罚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

定。

答:(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即只适

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

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

大。反映在刑法典分则条文中往往表现

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

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

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致

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等。(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

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

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

暂不执行死刑。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所以,不适用死刑

也包括不能判处死缓。(3)死刑适用程

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

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

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事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

56、刑罚裁量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

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种的刑罚、并

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

活动。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

院。量刑是国家刑罚权的载体之一,是

实现刑罚权的一项重要活动,从属于刑

事审判权,而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

行使。(2)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

刑罚。即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

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决定所判刑罚

是否立即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因数罪而

被判处的数刑。(3)量刑的性质是一种

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

照刑罚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决定

适当的刑罚。因此,量刑是人民法院的

刑事司法活动,而不是民事或行政司法

活动。

57、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答:(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

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

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

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这首这一原则,必

须做到: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

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

度。(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

为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

证量刑结果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

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贯彻这一

原则,必须做到: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

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

制度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

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

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

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

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58、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

答: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

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

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是否就刑罚

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

准,刑罚裁量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

定情节。法定情节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

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

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酌定情节就

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

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

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

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

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

的态度等。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必须依

法进行,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量

刑情节的含义并科学地掌握其适用规

则:(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

的适用:所谓从轻处罚就是指在法定刑

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

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所谓从重处

罚,就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

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

或刑期。(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所

谓减轻处罚,就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分为法定

减轻处罚(也称一般减轻处罚)和酌定

减轻处罚(也称特殊减轻处罚)。(3)免

除处罚情节的适用:所谓免除处罚,就

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

刑罚处罚。适用免除处罚必须符合三个

基本条件: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

成犯罪;第二,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

节轻微;第三,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

要判处刑罚。(4)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

正确适用酌定处罚情节,主要应注意以

下问题: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全

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合理协调酌定

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公正适用酌定

情节。

59、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

件。

答:所谓累犯,就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

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罪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

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是指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

子。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

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

累犯的刑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

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

内。这是构成累犯的的时间条件。(4)

前后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

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

成一般累犯的罪质条件。所谓特别累犯,

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法处

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

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

子。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

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

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

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

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罪的特别累

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对于累犯,应当从中处罚。

60、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种类及其成

立条件?

答:所谓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

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

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条

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条

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

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1、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处罚?

答: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

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分

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

的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

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

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

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

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

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

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

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重大立功的表

现形式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

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

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

现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

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对

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依照以下不同

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有一般立功表

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2、什么是数罪并罚?如何适用数罪并

罚?

答:所谓数罪并罚,就是指对一行为人

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

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

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

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

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对数罪

实行并罚,必须根据刑罚所采用的数罪

并罚原则进行。我国刑罚采用的数罪并

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

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其

具体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是:(1)判决

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

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

行一个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

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

无期徒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

尤其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即应当在

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适用数罪并罚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条件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原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63、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答:所谓缓刑就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的种类一般缓刑制度和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两种。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一般缓刑,应当遵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谓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以下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实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

64、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

答: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条件:(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办法如下:(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其算起。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此时,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65、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答: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时,应当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66、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答:所谓时效,就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时效一般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所谓追诉时效就是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所谓行刑时效就是指对被叛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故又称刑罚执行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典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不同,把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分别规定为四个不同的档次,即:(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67、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答: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当准确认定“法定最高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条款或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具体说来,在确定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当按照以下四种情况办理:(1)在一个条文中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2)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3)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分三种情况进行:(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指的是连续犯罪和继续犯。(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骆驼祥子简答题

《骆驼祥子》简答题 1.请问小说的题目“骆驼祥子”主要包含哪些含义? 答案:以“骆驼祥子”来命名有三层含义:(1)点明小说的主人公——祥子;(2)概括著作的一个主要情节——骆驼祥子称号的得来。(3)揭示主人公的性格——像骆驼一样吃苦耐劳、 沉默憨厚。 2. 请简单介绍小说围绕祥子主要讲述了哪些故事? 答案:三起三落 (1)奋斗三年挣钱买了车→被十几个大兵抢了车; (2)卖骆驼又攒了买车钱→被孙侦探抢了买车钱; (3)结婚后靠虎妞买了车→最后下葬虎妞卖了车。 3、试结合祥子的相关事例分析其形象性格前后有着怎样的变化? 答案:由人变“兽”,人生道路上的三部曲: (1)在自食其力的劳动中充满自信与好强; (2)在畸形结合的家庭中痛苦无奈地挣扎; (3)在极度绝望中扭曲了灵魂堕落成走兽。 4、请用简洁的语言概括发生在祥子身上的一件事。 答案:祥子一次送曹先生去看电影。在茶馆里碰见了饿晕倒在地的老马和他的孙儿小马。老马是一个有自己车的车夫,他的悲惨遭遇给祥最大的希望蒙上了一层阴影。他隐约地感到即 使自己买上车仍然没有好日子过。 5、《骆驼祥子》中的祥子在曹太太家的生活怎样? 答案:吃得饱、有间宽绰的屋子、饭食不苦、主人对他很客气 6、有人说:假如曹先生能及时回京,虎妞不死,小福子不死,祥子就不会走向堕落。你同 意吗?请结合小说谈谈自己的理解感受。 答案:不同意,《骆驼祥子》中的祥子代表的是祥子这一类生活在社会底层受迫害的人, 即使这一个祥子凭借如此的巧合未堕落,只要现实未改变他终究不幸,更何况一定会有其他 祥子一类的人堕落下去,这是大多数那个时代的“祥子”的命运 7、祥子前后有什么变化?你认为造成祥子这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祥子开始是“体面的,要强的,好梦想的,利己的,个人的,健壮的,伟大的”,而后来变成了“堕落的,自私的,不幸的”,这是由封建社会黑暗腐朽的社会制度造成的。 8.请结合《骆驼祥子》的背景,总结小说的思想主旨。 20-30 年代正是中国现代史上最黑暗、最混乱的多灾多难的年代。新旧军阀不断的争权 夺势的混战,再加上各种自然灾害的横行,使得中国农村迅速走向破产。而成批破产的农民,为了谋求生路便纷纷涌入城市。祥子就是这些涌入城市的破产农民中的一个典型。 明确:小说主要讲述了人力车夫祥子人生中三起三落,由人堕落为“兽”的悲惨遭遇, 表达了作者对当时黑暗社会的批判, 对像祥子一样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苦难命运的同情和 关怀。 9、请结合小说内容简单介绍《骆驼祥子》在语言表达上有哪些特色? 明确:京味、幽默 “京味”如:写祥子从军阀部队逃出来以后喝馄饨时,“热汤像股线似的一直通到腹部,打 了两个响嗝,他知道自己又有了命”。完全用北京市民的口语,口中含汤的细节,热汤传身 的感觉,引起了祥子生命存在的心理体验。 “幽默”如:祥子的外貌和祥子给曹先生送东西的情节。 10.除了祥子之外,你还同情小说中的那一个人物?为什么?示例:小福子。尽管她一步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的简答题

简答题 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简答题专项复习(有答案)

1.(2012淮安市)如图1-12所示为人和一些动物的发声频率、听觉频率的范围信息,试归纳出上述信息的共性特征,井简述其合理性. 图1-12 1.答:根据题干的图中信息得到:狗的发声范围:452~1800赫兹,猫的发声范围是:760~1500赫兹,而蝙蝠是10000~120000赫兹,海豚的是7000~120000赫兹.狗的听觉范围是:15~50000赫兹,猫的听觉范围是:60~65000赫兹,而蝙蝠是1000~120000赫兹,海豚的是150~150000赫兹.所以狗的发声的频率范围最小.听觉频率范围最大的动物是海豚. 2.(2012梅州)放电影时银幕上发生的反射属于什么反射?简述银幕做成白色的原因。 答案:放电影时银幕上发生的反射属于漫反射。银幕做成白色的原因是白色的银幕能反射各种色光(或不同频率、波长的光)(评分说明:每一问各2分,共4分) 3.(2011宁波)临近毕业,承承所在班级拍摄毕业照是,摄影师看到两边有些同学没有进入镜头,他及时进行了调整,顺利完成了拍照,请你说说摄影师是怎样进行调整的? 将镜头离同学远一点,同时将暗箱的长度缩短一点。 4.(2012大连市)从冰箱冷冻室拿出的冻鱼,放在一盆冷水中,过一段时间将鱼从水中拿出,发现鱼的表面出现了一层较厚的冰。剥开这层冰,发现鱼已经完全“解冻”。请分析说明鱼表面这层较厚的冰是如何形成的。(“解冻”过程中,鱼的温度始终低于0℃) 从冷冻室拿出的鱼,温度远低于0℃.当将其放入水中时,它和水之间存在温度差,于是发生热传递。鱼吸收热量温度升高,水放出热量温度降低。当水温达到0℃时,由于鱼的温度还是低于0℃,所以水继续放热,于是凝固形成了冰。 5.(2011泉州市)1夏天,扇扇子为什么会感到凉快? 答:扇扇子时气流加快,使汗液蒸发加快,从而加快了蒸发时从身体吸热,所以感到凉快。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历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历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2107; 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其他:资料整理于2018年5月23日,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全部试题及答案。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23.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是: (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禾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5.简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是: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4)有效性。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3.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4.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1

问答题示例

问答题示例 1.画出低碳钢受拉是的应力应变曲线,并解释钢材的屈服强度和极极限强度的意义与 作用。或问:各参数及屈服比,对选用钢材有何意义? 2.碳素结构钢的牌号有哪几种类型。试说明依牌号的变化,碳素钢将做什么样的变化? 为神魔土木工程中主要用Q235钢? 3.大理石一般仅限室内墙面柱面及磨损小的地面装饰,为什么? 4.从水化硬化过程说明建筑石膏有哪些特点? 5.为什么石膏制品适用于室内而不适用于室外? 6.现有甲乙两种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熟料,其矿物成分如下:若用上述熟料分别制成水 泥,是估计他们的强度发展速度,水保养28天的强度有何差异? 7.硅酸盐水泥强度发展规律?影响水泥凝结硬化的主要因素? 8.什么叫水泥的体积安定性?水泥的体积安定性不良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安定 性不良? 9.叙述矿渣水泥的定义,水化特点,技术性能。 10.混合材料参量高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有哪些特性? 11.什么是混凝土的和易性?和易性包括那几方面内容如何测定?影响因素有哪些? 12.为什么不宜用高强水泥配低强混凝土?为什么不宜用低强水泥配高强混凝土? 13.什么叫混凝土的耐久性?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的一般措施有哪些方面? 14.简述引气剂加入混凝土中,混凝土性能的变化? 15.试述砂石含泥量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 计算 1.一块标准的普通粘土砖,其尺寸240 115 240 mm,已知密度为 2.7g/cm3 ,干燥时 质量为2500g,吸水饱和为2900g。求:(1)材料的表观密度(2)材料的孔隙率 (3)材料的体积吸水率。 2.已知某砌块的外观尺寸为240mm 240mm 115mm ,孔隙率为37%,单块砌块干 燥时质量为2487g,进水饱和后质量为2984g,试计算:(1)该砌块的表观密度。(2) 质量吸水率与体积吸水率(3)开口孔隙率与体积吸水率 3.已知某混凝土搅拌站的混凝土实验室配合比为C:S:G=1:1.92:3.9 7,W/C=0.56,1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为300Kg,试计算:(1) 若搅拌站的砂和石的含水率为5%和1%,则配制8立方米混凝土各材料实际用 量为多少?(2)若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水泥,试估计水泥28 天强度。 4.某混凝土工程,其配合比为C:S:G=1:1.98:3.90,W/C=0.6 4,混凝土拌合物的体积密度为2400kg/m3,试计算:1立方米混凝土 用量为多少。若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水泥,试估计水泥28天强度。 5.计算某

《刑法学》第01-06章在线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5:34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处罚. A 、可以定罪 B 、不得定罪 C 、根据情形 D 、由法官裁定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相适应 A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 、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C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D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程度 3、我国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 )处罚原则 A 、轻重有别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人民代表裁定 D 、法官 4、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下面说法正确的. A 、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新刑法. B 、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当 时刑法. C 、当时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新刑法应当追诉的,适用新刑法 D 、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 继续有效. 5、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已经弱化甚至不再强调 A 、阶级性 B 、法律性 C 、道德性 D 、文化性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规定犯罪 B 、刑事责任 C 、刑罚

D、其它 2、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 ).ABDX A、法律根据 B、实践根据 C、经济根据 D、道德根据 3、刑法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A、定罪上一律平等 B、量刑上一律平等 C、行刑上一律平等 5、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执行,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民族自制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制定由全国人大批准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C、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和国家解释. 正确错误 2、无论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在我国犯罪,都受我国刑事管辖. 正确错误

刑法简答题

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4、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 二、论述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 定的基本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两个基本方面。 (二)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现在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 (三)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正当程序原则。 (四)理论渊源 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为的思想渊源。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五)价值目标和功能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罚罚个别化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答: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以称为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 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罪刑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 另一方面,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论是在航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海或者他国领水,也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都要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法学刑法学简答题

刑法学简答题(一)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一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 二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

混凝土简答题.上

第一章简答题 1.试述混凝土棱柱体试件在单向受压短期加载时应力一应变曲线的特点。在结构计算中,峰值应变和极限压应变各在什么时候采用? 2.什么是混凝土的徐变?影响混凝土徐变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徐变会对结构造成哪些影响? 3.画出软钢和硬钢的受拉应力一应变曲线?并说明两种钢材应力一应变发展阶段和各自特点。 4.混凝土结构对钢筋的性能有哪些要求? 1.图1-1 是一次短期加载下混凝土的应力-应变曲线。oa段,ζc-εc关系接近直线,主要是骨料和结晶体受里产生的弹性变形。ab段,ζc大约在(0.3~0.8)cf之间,混凝土呈现明显的塑性,应变的增长快与应力的增长。bc段,应变增长更快,直到峰值应变0,应力此时达到最大值----棱柱体抗压强度fc。cd段,混凝土压应力逐渐下降,当应变达εcu时,应力下降趋缓,逐渐稳定。峰值应变ε0,是均匀受压钩件承载力计算的应变依据,一般为0.002左右。极限压应变,是混凝土非均匀受压时承载力计算的应变依据,一般取0.0033左右。 2.在不变的应力长期持续作用下,混凝土的变形岁时间的增长而徐徐增长的现象称为徐变。徐变主要与应力大小、内部组成和环境几个因素有关。所施加的应力越大,徐变越大;水泥用量越多,水灰比越大,则徐变越大;骨料越坚硬,徐变越小;振捣条件好,养护及工作环境湿度大,养护时间长,则徐变小。徐变会使构件变形增加,是构件的应力发生重分布。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徐变会造成预应力损失。在混凝土超静定结构中,徐变会引起内力重分布 3.图1-2 是软钢(有明显流

幅的钢筋)的应力-应变曲线。在A点(比例极限)之前,应力与应变成比例变化;过A点后,应变较应力增长快,到达B’点(屈服上限)钢筋开始塑流;B点(屈服下限)之后,钢筋进入流幅,应力基本不增加,而应变剧增,应力-应变成水平线;过C点后,应力又继续上升,到达D点(极限强度);过D点后钢筋出现颈缩,应变迅速增加,应力随之下降,在E点钢筋被拉断。图1-3是硬钢(无明显流幅的钢筋)的应力-应变曲线。钢筋应力在大约0.65倍的极限抗拉强度之前,应力-应变按直线变化,之后,应力-应变成曲线发展,但直到钢筋应力达到极限抗拉强度,没有明显的屈服点和流幅。超过极限抗拉强度后,由于颈缩出现下降段,最后被拉断。 4.(1)要求钢筋强度高,可节省钢材。 (2)要求钢筋的塑性好,使结构在破坏之前有明显的预兆。 (3)要求钢筋的可焊性好,使钢筋焊接后不产生裂纹及过大变形。 (4)要求钢筋与混凝土的粘接锚固性能好,使钢筋与混凝土能有效的共同工作。 第二章简答题 1.何谓结构上的作用、作用效应及结构的抗力? 2.荷载和作用有什么区别? 3.何谓结构的功能要求,它包括哪些内容?可靠度和可靠性的关系是什么? 4.我国不同类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如何划分的? 5.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有何不同? 6.规范如何划分结构的安全等级? 7.何谓结构的极限状态?它包括哪两方面内容? 8.结构的功能函数和极限状态方程如何表达? 1.结构上的作用是指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以及硬气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按其性质可分为直接作用或间接作用,以力的形式作用于结构上,称为直接作用,习惯上称荷载;以变形的形式出现在结构上,称为间接作用。按其随时间的变异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 (1)永久作用:为在设计基准期内量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特点是统计规律与时间参数无关,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等; (2)可变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有时出现有时不出现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特点是统计规律与时间参数有关,例如风荷载,雪荷载,楼面活荷载;(3)偶然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但一旦出现,往往数值大,持续时间短,例如爆炸,撞击,目前对一些偶然作用,国内尚未有比较成熟的确定的方法。 直接作用或间接作用与结构构件上,在结构构件内产生的内力或变形称为作用效应,例如梁中的弯矩,剪力,柱中的轴力,板的挠度以及变形裂缝等都属于作用效应。当为直接作用(荷载)时,其效应也称荷载效应。结构或结构件承受内力或变形的能力称为结构抗力,亦即结构承受作用效应的能力,如构件的受弯承载力,构件的刚度等。抗力与结构的形式,截面尺寸,材料等因素有关。 2.通常能使结构产生效应的原因,多数可归结为直接作用在结构上的力集(包括集中力和分布力),因此习惯上都将结构上的各种作用统称为荷载。但是有些情况下,比如温度变化,地基变形,地面运动等现象,这类作用不是以力集的形式出现,称为荷载并不合适,就像地震时,结构由于地面运动而产生惯性力,此力是结构对地震的反应,并非是力直接作用在结构上,应该叫“地震作用”。因此,通常认为作用的含义较全面,而荷载只是作用的一种形式。 3.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的功能要求包括安全性、实用性和耐久性,具体包括:

刑法学练习题集

刑法学练习题集 ◆◆刑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判断题 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 1.D;2.D; 二、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错;6.对;7.对;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 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物理中学考试简答题示例及问题详解80个

中考物理常考简答题示例及答案 1、在游泳池边向池底看去,感觉池水并不深,下水后才知道不是这么回事,试分析:为什么池水深度看起来比实际的浅? 答:光从一种介质斜射入另一种介质时要发生折射,人从空气看河底,实际看到的是河底的虚像,虚像的位置比实际河底的位置浅。 2、通常皮鞋的表面有许多毛孔,不是很光滑。当有灰尘附着在表面时,皮鞋就失去光泽,涂上鞋油仔细用布擦一擦,皮鞋就变得又亮又好看了,为什么? 答:因为皮鞋的表面不光滑有灰尘,光射向鞋面后发生漫反射,这样皮鞋就失去了光泽,涂上鞋油后,鞋油的微小颗粒能填充到鞋的毛孔中,用布仔细擦试,使鞋油涂抹得更均匀,鞋面就变得十分光滑,光射向鞋面后会发生镜面反射,皮鞋看起来就更光亮更好看了。 3、当往玻璃杯中倒入半杯开水时,你会发现杯子的上半部模糊不清,请你用初中物理知识解释这种现象。 答:往玻璃杯中倒入半杯开水时,开水蒸发产生水蒸气。高温水蒸气遇到温度较低的玻璃壁就液化成小水珠,并附在玻璃壁上,所以杯子的上半部模糊不清。 4、仔细观察,你会发现烧开水时,在最靠近壶嘴的地方反而不出现“白气”想一想,为什么? 答:那是因为靠近壶嘴的地方温度高,从壶嘴出来的是水蒸气,而水蒸气是肉眼看不到的。而那些看得到的"白气"是水蒸气遇冷而液化了,成了液态的小水珠,所以看得见。 5、在沙漠中的仙人掌的叶子呈针状有什么作用? 答:沙漠中的仙人掌的针状叶子减小了表面积,可防止体水分蒸发过快,有利于仙人掌在沙漠中的生存. 6、煨炖食物时,有经验的人总是先用大火将食物烧开,然后改用小火,试说明其中的道理。 答:先用大火可以将水迅速烧开,达到相对最高的温度沸点,继续加热水的温度不变,但是要保持水持续沸腾,要持续加热,调小火,是为了维持水沸腾,让水温保持最高,及可以使食物熟得快,也可以节能。 7、医生给病人检查时,常把一把小镜子在酒精灯上烧一烧,然后再放入病人的口腔,为什么? 答: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小镜子的温度,避免口腔中的水蒸气在镜面上遇冷而液化成小水珠附着在镜面上,使平面镜成像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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