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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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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

2.特殊规范性

3.普遍适用性

4.国家强制性

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内容大致相同;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

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3.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法的形成一般性规律的表现: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

3.从法律、道德与宗教融合到相对独立。

法的发展的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的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2.以社会革命为条件的规律;(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社会的新旧更替)

3.不断进步的规律;(唯物史观的人类发展规律即螺旋式上升运动)

4.法的继承的规律。(扬弃原则)

五、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基本特征区别:

(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法律渊源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的。

(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则属于私法)

普通法法系:并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而有普通法与衡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这是因为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是在私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对盘里的简单分类,因此没有系统的结构,而不像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活动得到系统的法学思维的指导,整个法律体系具有严密的结构。

(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17、18世纪以来,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建立内在和谐一致的、没有内在矛盾的法律体系一直是这些国家立法活动的理想。因此,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在传统上实行法典化。二战后,民法法系国家广泛采取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方法,不再以法典化作为法律发展的唯一形式,使立法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

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创制的特殊性,法律规范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二战后,普通法法系传统上就有一些法典编纂,例如美国的宪法,后来,美国也以法典的形式编纂了统一商法典在内的一系列统一法典。

二战后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无论原来是属于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法系,几乎斗殴进行了新的法典编纂运动。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

一方面,一个法系中所使用的重要概念与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例:民法法系民法中所讲的“债”,普通法法系合同法中所讲的“约因”(consideration)。

另一方面,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两大法系中含义也不相同。例:民法法系中的civil law。

普通法法系国家英国的侵害(trespass)、财务委托(bailment)、信托(trust)、禁止翻供(estoppel)等。

(五)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

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存在差别,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或者在法律推理方面,两大法系也存在这显著差异。

在民法法系,法官的审判过程包含演绎推理;在普通法法系,法官的审判过程包含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步骤“判例法方法论”。

(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

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

普通法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并不享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只能宣示或发现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际上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无先例的场合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此外,制定法律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七)诉讼程序的差异

民法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

普通法法系:采用的是对抗制诉讼,法官的作用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六、资产阶级法的特征

(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最本质特征,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二)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这些制度都有其虚伪性。)

(三)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资产主义法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及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无论就其法律意义还是社会意义而言,都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四)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与资产阶级民主是不可分离的,是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的重要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七、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这一点恰能为一“法律至上”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反过来也一样,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仅能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

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根据这种理念,“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受“市民社会”的规制;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法律应当反映市民社会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民权)、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权)。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

(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

与东方社会单一的专制主义政体不同,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对古希腊许多政体进行比较研究后才审慎地得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结论。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也不会较早显现。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这也是法治思想诞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的一个原因。

(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

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产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础;经古罗马人的身体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为催生法治的实践力量;在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的结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种子;而在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复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

(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表现为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

八、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效力和地位保障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等。它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非常广泛。)

3.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比一般性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因而其制定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制定程序也必须是特殊的。)(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它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比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我国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其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抵触。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些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与基本法律相比较,这些法律的调整范围相对狭窄而且具体。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的渊源,并且与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五)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

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事物。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66条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立法法》规定,规章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重要渊源。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为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八)特别行政区法

特别行政区法事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律的重要形式。国际条约的名称有很多,除条约外还有公约、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这里讲的国际条约泛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种国际条约虽不属我国国内法律范畴,但就其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来说,也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此外,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九、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按照行为规则的内容规则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A.授权性规则

指规定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为模式”的规则。它规定a.人们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b.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条文表达授权性规则时往往使用“有权”、“可以”、“能够”、“有……的权利”等字样。B.义务性规则

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a.命令性规则,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一“应为”的行为模式为核心。法律条文表达命令性规则时常常使用“应当”、“必须”等字样。

B.禁止性规则,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它以“勿为”的行为模式为核心。法律条文在表达禁止性规则时常采用“不得”、“禁止”等字样。

(二)按照行为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A.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此种规则。

B.委托性规则

委托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C.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的规则。

(三)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A.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和职权性规则往往属于强行性规则,但在体现个人意志的活动(如民事活动)中,也有不允许当事人有自由意思表示的强行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以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作原则性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的内容或方式。

(四)按照规则内容中是否单一地表达权利或义务,可分为权义独立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A.权义独立规则

权义独立规则是指仅规定某一权利或某一义务的法律规则。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类。它们或规定法律权利,或者规定法律义务,各自独立,一目了然。

B.权义复合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是指规定某一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无法简单判断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关于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职权性规则,往往是权义复合规则,它所规定的行为是权利(权力),即有权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但同时又是义务,即不得放弃和转让。

(五)按照规则在法律调整中执行职能不同,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A.调整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指执行法的调整职能,它是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这一类规则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把社会关系纳入有利于统治阶级的轨道,旨在建立一种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法律秩序。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看,调整性规则的结构一般只有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部分。

B.保护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是指执行法的保护职能,它是规定了对不合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则。这一类规则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旨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看,保护性规则的结构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法的调整性只能和保护性职能是紧密联系的,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是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保护性规则一般以调整性规则已调整好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对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六)按照规则所调整的特定行为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之前,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A.确认性规则

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B.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特定行为的前提条件。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特定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果说确认性规则说明法是一定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那么构成性规则则体现着法在规则和建构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十、我国法律解释的结构体系

(一)立法解释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权分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称为审判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称为检察解释。二者合称为司法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三)行政解释

不属于审判解释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归为行政解释。

(四)其他解释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十一、法律效力的位阶

(一)宪法至上原则

(二)等级序列原则

在一国范围内,法律制定的主体不同,其制定法律的权限亦不同,法律的效力亦不同。这样,不同的等级序列的权限最终形成了不同等级序列的法律规范。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特别法是相对于一般法而言的,指依特定程序、针对特定事项所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主要使用于同一主体所制定的法律,它意味着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优先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或者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针对一般性对象的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针对该领域中特殊对象的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法。

(四)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如果依据上述诸项原则仍难以认定其法的效力,则可依据法律制定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其优先顺序,即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后法优先适用。此外,这一原则还可以指具有传承关系的两项法律,一旦后法成立、生效,便自然取代前法的效力。这种后法优先原则,既可由后法的明文规定予以说明,也可以是没有明文规定的默认。

(五)成文法优于原则

一般来说,一国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内容,如英美法系承认判例法是一种正式的法的渊源,而我国现行法的渊源中则不包括判例法等。因此,成文法优先原则,是确认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与司法机关的判例、习惯等不成文规则在法的效力上的关系,一般以优先使用成文法为原则。仅在特殊情况下,如司法机关享有司法审查权时,才可能有例外。

(六)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

一般而言,国际法既不高于也不从属于国内法,同时,国内法也是既不高于也不从属于国际法。但在一定情形下,国际法却可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之一,因此必然会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在法的效力上的确认问题。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与国内法相冲突的国际法。当然,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如果主权国家拒绝承认或声明保留的国际法条款,就不适用这一原则。

十二、司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

特征:

(一)司法职权的特定性

司法职权的特定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来行使,具有国家权威性。

(二)司法活动的专业性

司法活动的专业性是指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理念、知识、技能,运用独特的语言、逻辑推理规律和职业技巧能力。

(三)司法过程的程序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司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同的案件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

(四)司法裁决的国家强制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司法结果具有文书性

司法必须有适用法律的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对特定的当事人和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和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司法文书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导致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原则:(见书P239-P244)

(一)司法公正原则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司法责任原则

十三、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素由三个部分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权利和义务。

十四、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事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控制、支配的,能够满足社会上需要的各种物质资

料。

货币以及衍生物——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等,本身既是一般种类物,同时又可作为衡量物的价值的尺度,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

(二)人(人身、人格)

人是生命的有机体,不仅可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是,以人身、人格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有着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权利人对人身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自贱身体或人格,如卖淫、自残行为等。

整体的人不能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但人体的部分是可以作为“物”的。(三)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通过其智力活动或者在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包括智力产品和荣誉产品。它是人类的精神文化现象,时精神文化的物化和固定化。

另外,信息作为一种有意义的资源和利益载体,虽然不是特定的人通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但掌握信息的人往往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也应作为一种客体,其持有人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四)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指义务主体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结果。这种结果有两种:一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主体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诸如房屋、道路、桥梁等;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如权利主体增长知识和能力,满足了权利主体某种精神上的享受等。

(五)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也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阶级之间、政党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主体是围绕着国家权力而形成和展开的。另外,在国际法律某些领域也是以国家权力为其客体的。

十五、违法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的客体

违法的客体指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能认定为违法,它是构成违法必须具备的核心要件。

(二)违法的客观方面

违法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后果。作为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它是构成违法必须具备的外在表现。

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受到人的思想支配的。如果仅仅是人的内在单纯的思想活动而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果,因而也不构成违法。

正确认识违法客观方面,还必须把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结果联系起来,查明违法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规律性的联系,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违法。

社会实践中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一种原因也可能导致数个结果,法律只对有法律意义的原因与结果进行认定。

(三)违法的主观方面

违法的主观方面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它是违法构成必须具备的意志要件。如果违法主体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事故意违法;如果违法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这事过失违法。如果某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况,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就不能认定违法。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虽无故意或过失,而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责任。

故意和过失在不同法律领域具有不同的涵义。在行政法领域,一般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而无需分析其他各种因素,当然法律上也有例外。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属于过错范畴,是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在刑法领域,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依据。

(四)违法的主体

违法的主体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它是违法构成中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

以上是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违法。

十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密切的联系,两者存在逻辑上的关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则是实现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就谈不上法律制裁。凡是责任主体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必然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又存在明显区别,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一定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者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法律责任着重于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的实现并不依赖于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着重于责任主体所受到惩罚措施,它的实现依赖于专门国家机关的行为。一般认为,追究法律责任必然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制裁,实行法律制裁必须要有法律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责任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法律制裁也可以减轻或免除。

名词解释

法的科学性:指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法的继承性:是指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国家的法之间在某些方面(如原则,制度,规定等)所具有的连续性和联系。

法的稳定性:法律一经公布和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它是相对的。

法的连续性:法律不能随意中断。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依法修改、补充或废止前应保持继续有效,不能因领导人的更替或看法、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的连续性还要求在修改、补充或创制新的法律时,注意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

法的废改立:法律的废止、修改和创制。是广义的法的创制。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法典为主要渊源。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法系: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撰: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或者:法律部门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

有权解释:有权机关或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审判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检查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权利能力: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品、行为等。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权力: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

违法:违法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制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监督:广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其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评价。

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资料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原则效力的层次,可以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 3.按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4.按原则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即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上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认为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也可以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定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者某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行使,被授权的机关依此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分类: 1.刑事违法 2.民事违法 3.行政违法 4.违宪 大陆法以近代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法典的编纂与适用贯串的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的理性主义法律观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社会形态及其阶级本质,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当代生活中存在着的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 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通过法定程序由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权利 简答题: 一.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律的滞后性 4.法律的非自足性 5.法律可能会导致个别非正义 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主要分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 4.实现的方式不同 5.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私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与个人(法)的利益关系 2.作用方式不同.私法的作用方式以个人性的自行调节为主,公法的作用方式以国家强行干预为主 3.法的本位不同.私法自始至终以个人利益本位为坐标的;公法基本上以国家利益未本位的 4.价值目标不同.传统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和效益 论述题: 一.论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主体为一般平等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表现形式不同.权利通常以”我有权””我有...的权利”等语句来表述,权利与义务对应;权力则除了与权利有类似的表述外,还经常以”职权”、”权限”等来表述,并且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我们通常称为”责任” 3.运行方式不同.权利主体在自身权利受侵犯时不得对相对一方直接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权力的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力相伴,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 4.法律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选择行使、不行使、放弃或转让,但是一些帶有人身性的权利以及公法权利一般不得转让;法律要求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5.推定规则不同.权利主体可以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权力,否则就构成越权 6.社会功能不同.权利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自由与利益;权利的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和秩序.因此权利一般体现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着的个人利益,而是体现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联系 1.从权力的来源上看,权力来源于权利.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志. 2.从权力的目的看,权力应该主要是为实现个人权利服务的.这也是法治社会确认权力合法性一个最重要的伦理性原则. 3.从权力的功能看,权力能够维护有利于权利长远发展的社会秩序.这就是说,权利也离不开权力的存在.权利的维护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权力所具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正式权力需要权利的原因所在. 二.论述法治国家及其标志 答:今天我们所讲的”法治国家”,简单的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管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形式标志 形式标志也就是法治国家的形式条件,它主要表现为: 1.完备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3.正当法律程序的设定和执行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实质标志 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也就是法治的实质要件,它们指的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法治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法律对待公共权力、国家责任、个人权利、公民义务的原则和制度. 1.具有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2.具有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3.具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4.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 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 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 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 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 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 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法的本质)【圣才出品】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质 一、法的概念 1.法概念思想流 (1)古希腊的法概念 在古希腊时代,对于法是什么的争论,是围绕着法与正义的关系而展开的。 ①柏拉图的观点 柏拉图主张“人治”,强调法的工具价值,认为法是达致“善”的国家的手段,而且是“人治”之下的辅助手段。 ②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是建立“善”的国家的直接途径。他所认为的法治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③诡辩学者的观点 诡辩论者认为正义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而非美德,法则是强者利益的载体。 ④斯多葛学派的观点 其基本观点是:人的理性来源于自然,而自然法是理性的律令,因而法即自然理性,现实的法律乃是自然法在俗世的再现。 (2)中世纪的法概念 阿奎那构建了一个在神的最高支配下、人的理性参与下的法体系: ①永恒法—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法律; ②自然法—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③人法—由自然法出发,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安排; ④神法—对于人的推理和判断进行修正的永恒法于世俗社会的体现。 (3)近现代的法概念 ①理性主义的法概念 a.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的理解由神的理性回归到人的理性,遵循“自然状态的假设——人类理性力量——缔结社会契约——文明社会制度建设”的丝路,在法的本体论方面强调人的理性能力,人们可以通过契约建立社会共同体。 b.康德的法观念 康德认为法是一种权利。他的法观念核心是自由,渗透着市民社会的自由主义。 c.黑格尔的法概念 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同样主张法的本质是自由。 ②历史法学派的法概念 历史法学派主张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程,认为法的本质在于民族精神。 ③功利主义的法概念 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最大范围的幸福,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该学派代表人物边沁一方面依照功利观念约束立法,另一方面同时强调法的形式上的实定性。 ④实证主义的法概念 实证主义排除法学对道德的考察,认为法学所关注的是实定法内部的概念和结构。 ⑤社会学法学的法概念 社会学法学则是力图分析在实在法发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 2.特殊规性 3.普遍适用性 4.国家强制性 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容大致相同;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容,通常表现为规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围不同。道德的调整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 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大一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 号内。 1、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 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形式渊源D.效力渊源 2、法律意识中的最高层次是() A.法律理论B.法律观点C.法律心理D.法律知识 3、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 4、属地原则是指()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 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 5、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A.《法经》B.《秦律》C.《九章律》D.《北齐律》 6、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B.具有被动性C.不告不理D.稳定性 7、“法治”一词的概念是指() A.与人治对称B.执法者严明C.法律和制度D.与专制对称 8、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检察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 9、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 A.阶级性B.公开性C.普遍性D.规范性 10、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A.法的历史传统B.法的历史类型C.法的阶级本质D.法的立法体制 11、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 A.法律万能B.法律可有可无C.法律不能自己行走D.法律有局限性 1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C.可以自己不做出一定的行为D.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是() A.规范内容相同B.指导思想相同C.实施方式相同D.表现形式相同 1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 A.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B.法律规范的制定方式 C.法律规范的经济基础D.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构成 15、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普通法和根本法D.普通法和一般法 16、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准用性规范 17、法律编纂是一种() A.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B.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 C.不是立法活动D.是一种立法活动 18、法的关系根源于() A.思想社会关系B.人与人的关系C.人与物的关系D.物质生活关系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肖光辉2011版资料整理)

法理学资料整理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 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 3)法德概念:是法学的起始范畴,是法学研究的研究的核心,是人们对认识的法律现象 的属性或观念的深层次把握。 4)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①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 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6)法的特征①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②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规范③权利义务性: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7)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时间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 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①假定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9)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含义)②强制性规 则和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0)法律原则概念: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1)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内容: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实施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 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无法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而规则在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原则。②适用范围: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很大,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一类行为。③适用要求: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弹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 12)法律原则的作用①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和宣告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法律体系 的统一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弥补法律的漏洞;作为审判的依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③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13)法的形式渊源:法律上承认的发的主要形式。 14)法的渊源种类法的正式渊源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国际条约与协定 法的非正式渊源⑤公平与正义的观念⑥公共政策⑦法理⑧学说 15)当代中国发的渊源正式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法规④规章⑤经济特区法规和 规章⑥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⑦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⑧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非正式渊源⑩习惯 11 判例 12 政策16)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规范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即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人所制定的, 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17)对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方式①法律汇编②法律编纂③法律清理 18)法的效力等级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③新法优于旧 法原则 19)发的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法理学导论总复习(个人版)

引论 (5) 第一节法学 (5)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5) 第三节法理学 (6) 第一章法 (6)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 第三节法的特征 (7) 第四节法的作用 (9)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9)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 第四节法系 (13)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4)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4) 第二节正式法源 (14) 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 第四节法的分类 (16) 第四章法的效力 (18) 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8) 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 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20) 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 第五章法律规范(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 第一节法律规则 (21) 第二节法律原则 (23) 第六章法律体系 (24)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5) 第一节法律行为 (25) 第二节法律意识 (25) 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6)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26)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7) 第五节法律事实 (27)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8)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 第四节法律制裁 (30) 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范围) (31)

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 第二节立法程序 (33)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33) 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4) 第一节执法 (34) 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 第三节守法 (35) 第四节法律监督 (35) 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8) 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 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 第三节类比推理 (38)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9)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9)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39)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1)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3) 第一节法的实现 (43) 第三节法律秩序 (43) 目录 引论 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思维方法 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 第三节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 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范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

2017法理学背诵版资料

2017法理学背诵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 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具备鲜明的阶级性,是为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存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会伴随阶级与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

程序性。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包括哪些?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地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1、维护以剥削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具体的三项制度体现为: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表现在? 1、法的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 2、法的分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大陆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 3、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秉承罗马法传统,法律一般体现为

《法理学导论》试题

《法理学》综合测评卷A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现象 B.法律现象 C.自然现象 D.综合现象 2、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 A.法律 B.部门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3、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宪法 B.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C.《证券法》 D.法院调解书 4、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是()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特殊性调整 D.社会性调整 5、当代我国法学对法律制度进行本质分类的概念是() A.法律体系 B.法律部门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系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条件是() A.生产力发展 B.阶级斗争激化 C.社会革命 D.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7、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学上被称为() A.法学体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制度 D.法系 8、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A.维护等级特权 B.依法治国原则 C.保留原始习惯痕迹 D.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9、有权对法律做出司法解释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10、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是() A.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B.阶级斗争激化 C.摧毁旧法体系 D.人民参加立法 11、社会主义法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最基本特征是() A.科学性和公正性统一 B.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C.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统一D.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区别是() A.反映意志不同 B.思想基础不同 C.目的作用不同 D.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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