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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采运海砂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

论非法采运海砂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

论非法采运海砂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沿海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急需海砂作为其填充物,使得海砂的经济价值飙升。同时,海砂作为海洋生态环境的基础要素,不仅能为海洋生物提供繁衍和庇护场所,而且还能减缓海浪对海岸的冲击,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采运海砂行为呈现日益猖獗之势,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国家对海洋资源开采的管理秩序,并严重破坏了海洋环境,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是,面对情节严重的非法采运海砂行为,现行刑法却难以高效准确地予以惩治和防范。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整体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的海上刑事立法在理念上存在偏差,受到传统的内陆文化影响,我国刑事立法长期以来以保护陆地环境为主,忽视了海洋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保护。伴随刑事立法滞后的还有行政执法在理念上的偏差,即由于对海洋环境危害行为和海洋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行政执法实践中对相关海洋环境破坏、非法开采海洋资源等危害行为不能准确定性,罪与非罪的标准模糊、以罚代刑现象突出。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在惩治非法采运海砂行为方面存在错位,在海砂的定性、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等方面都存在争议,无法准确定罪量刑。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整体上对非法采运海砂行为进行概述,通过列举现实案例来透析目前国内非法采砂行为的特点。然后文中通过六个方面来体现非法采运海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二部分首先梳理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采运海砂的相关规定,进而阐述了现行刑法应对非法采运海砂行为的法治缺

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事立法执法理念上存在的偏差;二是刑事惩罚在定罪量刑上存在错位,进而导致一些情节严重的非法

采运海砂案件没有受到刑事制裁,或者容易出现同罪不同判的司法尴

尬局面。第三部分在上文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刑法应对非法采运海

砂行为理论困境的梳理,提出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准确追究其刑事责

任的对策和建议。一方面,应当在肯定我国现有刑事立法的情况下,

适时调整符合国家海洋战略的刑事政策,并强化涉罪海事案件的刑事

司法移送机制;另一方面,严格依照犯罪构成理论,明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追究非法采运海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达到

预防再犯的目的。

【CN110078396A】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391096.1 (22)申请日 2019.05.11 (71)申请人 杨爱平 地址 21000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 道九龙社区001号 (72)发明人 杨海兵 杨爱平  (51)Int.Cl. C04B 20/02(2006.01) C04B 14/06(2006.01) (54)发明名称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57)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包括进料斗、第一电机和控制开关,所述进料斗的底部设置有第一输送组件的一端,且进料斗、第一输送组件的另一端设置于加热装置的上方,所述第一电机通过防护支架安装于进料斗的内部,所述扫落杆和滑块的连接处固定有防粘杆的一端,且防粘杆的另一端嵌入安装有第一滚珠,所述控制开关安装于进料斗的外壁上,且控制开关与第一电机相连接,所述第一输送组件的中部设置有定位杆。该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能够一次性进行大量的海砂淡化操作进行,方便海砂淡化操作的工作,同时在海砂加热时方便其内氯元素的转化,使得其脱氯更加的彻底, 方便氯气的净化。权利要求书2页 说明书5页 附图5页CN 110078396 A 2019.08.02 C N 110078396 A

权 利 要 求 书1/2页CN 110078396 A 1.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包括进料斗(1)、第一电机(9)和控制开关(16),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斗(1)的底部设置有第一输送组件(2)的一端,且进料斗(1)、第一输送组件(2)的另一端设置于加热装置(3)的上方,并且加热装置(3)的边侧设置有过滤装置(4)、收集箱(5),而且加热装置(3)与过滤装置(4)和收集箱(5)之间依次通过料管(6)相互连接,同时料管(6)通过第二输送组件(7)与脱水筛(8)相连接,所述第一电机(9)通过防护支架(10)安装于进料斗(1)的内部,且第一电机(9)的输出轴端部固定连接有防护支架(10),并且扫落杆(11)通过滑块(12)与进料斗(1)的内壁出口相连接,而且进料斗(1)和滑块(12)的连接处预留有滑槽(13),所述扫落杆(11)和滑块(12)的连接处固定有防粘杆(14)的一端,且防粘杆(14)的另一端嵌入安装有第一滚珠(15),所述控制开关(16)安装于进料斗(1)的外壁上,且控制开关(16)与第一电机(9)相连接,所述第一输送组件(2)的中部设置有定位杆(17),且定位杆(17)通过转向件(18)与第一输送组件(2)的履带外边缘处相连接,并且转向件(18)的内侧安装有第二滚珠(19),而且定位杆(17)的端部通过连接杆(20)连接有端部辊(21),所述端部辊(21)的中部安装有固定环(23),且固定环(23)的外壁通过固定架(22)与连接杆(20)相连接,并且固定环(23)的外壁上贯穿安装有转轮(24),而且转轮(24)的外壁上设置有橡胶凸起(25),所述加热装置(3)的顶部铰链连接有密封盖(26),且密封盖(26)的中部贯穿安装有导气管(27),并且导气管(27)通过净化箱(28)相连接,而且净化箱(28)上贯穿安装有排气管(29),同时净化箱(28)内设置有净化溶液(30),所述加热装置(3)的边侧设置有密封阀(31)和加热组件(32),且加热装置(3)的底部固定安装有第二电机(33),并且第二电机(33)的输出轴端部固定有螺纹杆(34),所述加热装置(3)内部的底部设置有防护腔(35),且防护腔(35)内轴承连接有限位杆(36),并且限位杆(36)和螺纹杆(34)之间通过齿轮轴(37)相连接,而且限位杆(36)和螺纹杆(34)上贯穿安装有移动盘(38),所述限位杆(36)上移动盘(38)的两侧安装有连接件(39),且连接件(39)的端部和外环(40)的外侧相连接,并且外环(40)的外壁上固定有搅动杆(4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粘杆(14)设置为弧形结构,且防粘杆(14)的外侧与进料斗(1)的内壁相互贴合,并且防粘杆(14)和进料斗(1)构成相对转动结构,而且防粘杆(14)和第一滚珠(15)转动安装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环(23)等间距嵌入安装于端部辊(21)的中部,且固定环(23)的外径小于端部辊(21)的截面外径,并且固定环(23)和端部辊(21)同轴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凸起(25)等间距安装于转轮(24)的外壁上,且转轮(24)和固定环(23)为贯穿相对旋转结构,且转轮(24)通过橡胶凸起(25)与端部辊(21)的中部之间啮合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气管(27)的材质与螺纹软管的材质相同,且导气管(27)和排气管(29)的内部贯通,并且导气管(27)的端部位于净化溶液(30)的液面之下,而且净化溶液(30)的液面与排气管(29)之间存在由下至上的高度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海砂用作建筑砂的淡化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杆(36)关于螺纹杆(34)的竖向中心轴线对称设置有2个,且限位杆(36)的外壁设置为条形锯齿状结构,并且限位杆(36)和外环(40)的内壁之间相互啮合。 2

刑法复习整理

刑法复习整理 1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文法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在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如果超越字面含义的限制,能得出更符合立法目的或更适应社会需要的结论,这不仅是英美法系的惯常性做法,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所采用,得到刑法理论界的认可。 (2)历史解释(沿革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 (3)目的论解释(论理解释) ◆目的论的解释,是指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观解释)或实现法律规范所维护的价值(客观解释),在解释法律时将法律规定中所用的词语扩大或缩小其日常含义的解释方法。 ①扩大解释 ◆以法律规定的目的或所维护的价值为依据,超越法条用语的日常含义或语法逻辑的限制来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②缩小解释(严格解释、限制解释) ◆是指在如果按照法律条文所用词语的日常含义来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刑法条文的适用会失之宽泛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伪造货币罪:总面额2000元以上,币量200张以上 ③当然解释(勿论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根据法律所用词语在逻辑上当然应有的含义来阐明法律规定的真实内容,或根据众所周知的道理来推论刑法规范也应适用于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如201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④类推解释 ◆是指根据类比原理将刑法适用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与刑法条文规定的事实相类似的行为的情况。 ⑤反对解释 ◆是指根据适用刑法规范的正面结果来推论与其相应的反面结果也能成立的解释方法。 刑法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⑥补正解释 ◆是指根据法律其他条文的规定来补全某一刑法规范应有内容的情况。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我国刑法的表述: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法学院本科生2016—2017学年第1学期 《刑法分论》课程期中作业 专业:信息安全学号:_1511386姓名:张焜成绩:_________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以伪基站犯罪为例摘要:从1946年的ENIAC(The Electronic Numerical Integrator And Computer)到如今智能计算机,计算机的发展瞬息万变,计算机的诞生也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及飞速发展,他们彻底改变的我们的生活,更引发了第三次工业革命——“信息时代”。而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导致其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阴暗面滋生。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都造成了巨大损失,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遏制网络犯罪刻不容缓。本文针对网络犯罪问题,站在理工科角度,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及前人的发现与理论,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以及如何对其完善的一些思考,其中在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伪基站犯罪这一行为及其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伪基站 一、网络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1·网络的概念: 在阐述网络犯罪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了解一下什么是网络? 首先我们应明确,此文所研究的“网络”是互联网IT行业有关的网络,而非数学物理等意上的网络。于此,网络是计算机通过外部设备互相连接用于信息传递形成的集合体。基础载体是计算机系统,传输途径是网络互联设备,信息的格式是相关协议,任何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都是以“0”和“1”的数字化存在。 2·网络犯罪一词来源:

“网络犯罪”一词是欧盟各国于 2001 年11 月23 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中确立的。学者将“Cybercrime”译为“网络犯罪”,从此这个新生的法律术语得以在官方的文件上正式使用。 3·网络犯罪的进化及定义上的分歧 网络犯罪,并非一确切不变的概念。理论界对于网络犯罪的认识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以计算机的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本身的"计算机犯罪"到现今的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再到强调网络向生活平台、社会空间演化的特点的网络犯罪空间概念,这一概念认为我们已经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进入了 "双层社会",也就是网络社会和现实杜会两个维度[1]。网络空间概念的出现也是一个全新的犯罪领域概念的出现,它内在的承认了网络犯罪所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的概念也发展为: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而在对网络犯罪定义时,主要有以分歧:一是将网络视为某种工具的“网络工具论”,二是针对网络进行犯罪的“网络对象论”,三是将网络作为工具,并以此侵害网络或其他客体进行犯罪的“工具概念折衷论”。 其实,信息技术在以超越我们想象的速度发展着,尤其是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的载体不仅仅是计算机或者手机,各种家电甚至于衣服鞋子,都已经称为网络的载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网络犯罪的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将网络视为工具还是针对网络犯罪,都应该属于网络犯罪的范畴,可将其划分为不同种类的网络犯罪行为。并且,一切可以应用网络的载体,均可成为犯罪的工具或者犯罪针对的对象,因此,当下的网络犯罪,应当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及其网络载体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分类: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网络犯罪的不同的定义学说,可将网络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型。事实上,就像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一样,无论是因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均将“计算机犯罪”大致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2.4 78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谯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要: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迅速蔓延,本文介绍了网络犯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指出了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制 0 前言 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犯罪行为又对人们的财产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造成了损害,使人们对网络产生忧虑和恐慌,因此,网络犯罪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和研究。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即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而是与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等类似,是在犯罪学领域内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而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以致违反特定刑法的行为。 1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1.1 网络对象犯罪 (1) 网上盗密。网上盗密是指利用网络窃取相关部门或组织的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或机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网络犯罪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类。 (2) 制作并转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对象犯罪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编写木马等病毒程序,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干扰、破坏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 行秩序。犯罪行为人通常借助计算机病毒程序破坏计算机运 行系统,致使大范围的计算机用户的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处 于瘫痪状态。通过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行为人既满足 了其虚荣心,又趁机窃取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并进行倒卖,获得非法利益,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正因为如此,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己成为信息时代中虚拟网络社会的一大公害。 (3) 网络污染。网络污染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并传播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造成网络运行速度缓慢甚至使得被害人的电脑死机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或学习的行为。 1.2 网络工具犯罪 (1) 网络盗窃。网络盗窃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盗取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诸如QQ 币、游戏币等;第二类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金额转移到其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金融网络系统。第三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邮电通讯网络,盗用他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进行并机即实现一号多机,使被害人产生通讯资费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邮电通讯领域。 (2) 网络诈骗。网上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中奖信息、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3) 网络色情。网络色情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制作并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及视频,甚至开设网络聊天室,进行集体裸聊,现场表演性行为,从而收取会员费等相关费用,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4) 网上赌博。即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行为。与传统的赌博方式不同,网络环境虚拟,赌博人员众多,参与赌博的人员非常分散,有的赌徒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不同省份,甚至有的在境外。除此之外,有的赌博网站为了逃避刑法处罚还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因此网络赌博不同于传统的

浅论刑法中的归因与归责

浅论刑法中的归因与归责 摘要: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形式上违反刑法规范),实质上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危害结果是指在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涵射下的法益侵害结果,在此前提下,从归因至归责的角度阐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归因问题是事实问题,归责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由将行为归因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考察能否将行为归属于结果,从一种纯客观的判断出发到以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规范判断。 关键词: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归因,归责 正文: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由于对客观归责理论引进,引发了学界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新的思考角度与方式,但是其是否符合我国理论国情有待考证。综上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对各理论进行梳理,反思,吸取各理论之精华,从归因至归责的角度阐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由将行为归因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考察能否将行为归属于结果,从一种纯客观的判断出发到以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规范判断,从而以更合理和更科学的方式认识和认定因果关系,进而更好发现和解决疑难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进一步是否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在各类不同的学科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该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研究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一学说进一步指出,危害行为包括违反一般道德和纪律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法律无关,但是只要与危害结果有关也属于刑法上的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该学说主张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认为此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

海沙淡化处理技术方案

******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海砂淡化处理技术方案 随着中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作为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混凝土,其需求量也随之增加。砂子是混凝土主要组成材料,其用量也在逐年攀升,我国年需求建筑用砂将达到26亿t,这对国内砂源储量是一个巨大挑战。而如今中国河砂资源日益匮乏,河砂的开采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找到替代砂源变得极为迫切,因此人们将关注度转移到了储量丰富的海砂资源上。海砂相比于河砂有其特有的优势,它成本低、粒形好、含泥量低,在未来大量合理的利用海砂,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海砂中含有较多有害的杂质,对混凝土的耐久性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科学的使用海砂。 1、海砂利用现状: 由于全球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引发的高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同时陆地矿产和建筑用料资源不断减少以及环境保护的压力,极大地刺激了对海砂矿产的需求膨胀。据统计,2003?2008年,各国建筑用砂用量惊人, 以人均消费砂用量计,韩国为8.5t、日本为7.8t,美国、德国和法国都 达到7t左右,英国为3.6t,其中海砂占了相当的比例(>30%)。 海砂在混凝土中应用存在以下问题: (1)海砂中含有的氯盐主要有KCI、MgCI 2、CaCI 2与NaCI等,氯离子会促使水泥中的硅酸盐类分解,加速水化反应的进行,在较短的时间内,生成较为致密的C-S-H胶体,造成钙钒石的含量较少,氯化铝酸盐水化物的含量较多,因此可使混凝土获得较高的早期强度,然而也会破坏钢筋的 钝态保护膜,从而导致钢筋腐蚀。

(2)海砂中含有的硫酸盐类主要为Na 2 SO 4 ,由于SO 4 2-会与水泥 水化产物Ca(OH) 2反应生成CaSO 4 ? 2HO 2水化物,再与水泥中的水化物发生化学反应,产生高硫酸铝酸钙又称钙钒石,导致体积膨胀,使混凝土产生龟裂,对混凝土的耐久性影响极大。 (3)贝壳主要成分为CaCO 3,属于惰性材料,一般不与水泥发生化学反应,但这些轻物质往往呈薄片状,表面光滑,本身强度很低,且较易沿节理错裂,而且与水泥浆的黏结能力很差。一般来说,当贝壳类等轻物质含 量较多时,会明显使混凝土的和易性变差,使混凝土的抗拉、抗压、抗折强度等力学性能及抗冻性、抗磨性、抗渗性等耐久性能均有所降低,因此必须对海砂中贝壳类物质的含量加以限制。 1.1国外海砂使用情况: 日本是最早使用海砂的国家之一,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使用海砂。 日本是岛国,河砂资源匮乏,根据2004年的统计,仅长崎、香川、福冈三地区的海砂年用量,就达248711万吨。日本沿海地区90%以上的建筑用砂都是海砂,但未出现过滥用海砂和“海砂屋”等问题。日本严格规 定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限定值,日本土木学会编制的规范中规定,对于耐久性要求较高的钢筋混凝土,其氯离子总量不超过0.3kg/m 3 , 一般钢筋混凝土的氯离子总量不超过0.6kg/m 3 ,日本规范(JASS5规 定“海砂含盐量超过0.04%又不得不使用时,必须采取减小水灰比、增加保护层厚度和使用阻锈剂等措施”。美国混凝土学会(ACI201、ACI318)相 关规定,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分别不超过0.06%、0.06%、0.08%;潮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6、危险驾驶罪 《修九》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 (4)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7、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修九》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该条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其余与旧条文同。 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修九》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旧对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部分,增加了罚金刑。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9、伪造货币罪 《修九》十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1)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代之以并处罚金的表述。 (2)取消了该罪的死刑。 10、集资诈骗罪 《修九》十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取消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11、强制猥亵男性入刑 《修九》十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的限制很难适用,导致男性同性性侵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空白。新旧对比:1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包含了男人。2增加一种处罚情形,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便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但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2、绑架罪 《修九》十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新旧对比: (1)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王双京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将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大大增加,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也将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本文想通过对于几种管辖模式的分析,为我们的学习提出一点有益的帮助。]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涉及互联网的犯罪重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 1,说到网络案件必须对互联网有一个认识。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同时,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是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1 (1)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在网上的行为一样可以对客观的外在世界产生影响。这是国家对于网络行为控制,并且使国家权力的的基础。 (2)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管辖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弃和膨胀。 (3)管理的非中心化,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正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 2,涉及网络犯罪的特点: 涉及互联网犯罪根据《决定》大致可以分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的犯罪2。这些犯

论文-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论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摘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这一点,利用网络频频作案,网络犯罪不断增长。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 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已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在预防方面,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在刑事对策方面,既要加强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设,又要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建设。 有鉴于此,本文着力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危害等方面从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进而更好地对网络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预防,刑法规制

The Network Crime And Criminal Law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he human race has entered the era of Interne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o human society brings great progress and infinite interest. However, the network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some illegal zeroed in on this point, use a network, the network crime frequently crime increased. Network domain crime has become the modern society is unwelcome. Nowadays, the spread of computer virus, plagiarism databases, online terrorist activities, classified as pornographic web theft, spread Jue cabin, given the growing threat of computer network has serious crime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crime against and prevention of regulatio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country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and government. To effectively control and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must insist on prevention, predominant together with dealing, of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system, In the society, to strengthen countermeasures "trinity"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safety network itself, In crimin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tries to network crime concepts, features, status, harm CongXing etc laws The Angle o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better for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KEY WORDS: Network crime,Crime prevention,Criminal law

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河南科技大学 阶段论文 题目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姓名__胡世豪__ 院系__法学院__ 专业__法学__ 指导教师__张胜全__ 2011年6月10日

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NALYSE THE CAUSALITY OF CRIMIANL LAW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各种相关事实因素之间相互纠结缠绕,任何理论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亦都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条件说随会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不当扩大,但在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下,可以通过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观罪过有无的判断来合理限缩刑事责任的范围. 关键词:我国的学说;评价;支持条件说的理由 Abstract: Causality of criminal law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criminal law. but in practice ,any doctrine is both reasonable and defective Condition-theory expands the scop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system ,we can limit the range of criminal liability by dangerous act , dangerous result and su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 Key words:Domestic schools; Evaluation ;Advocacy of condition theory

净化海砂在混凝土中的应用

净化海砂在混凝土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混凝土用砂需求量迅速增加,由于河砂资源的逐渐减少,在我国部分沿海地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工程建设量大,当河(江)砂资源出现供给不足,又没有其他砂源替代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当地的海砂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历史发展的必然。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已经发布实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发布实施。本文结合规范,探讨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要点。 【关键词】海砂混凝土;河沙;耐久性 1.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要点 1.1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海砂应作净化处理 凡是掺有海砂的混凝土,无论掺加比例多少,都应视为海砂混凝土。上述定义具有特殊性,与其他学科的术语有较大差别,其目的是从严控制海砂混凝土的工程质量。《规范》规定“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海砂应作净化处理”,并将此作为强制性条文。“净化处理”作为本规范的特有术语,被定义为:采用专用设备对海砂进行淡水淘洗并使之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生产过程。因此,海砂的净化处理需要采用专用设备进行淡水淘洗,并去除泥、泥块、粗大的砾石和贝壳等杂质。这主要考虑到采用简易的人工清洗,含盐量和杂质不易去除干净,且均匀性差,质量难以控制。海砂用于配制混凝土,应特别考虑影响建设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因素,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海砂应用的安全性。鉴于我国目前质量管理的现实状况,本规范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该强制性条文一是为了杜绝将海砂原砂直接用于生产混凝土,二是为了杜绝采用自然淡化、简单的人工淘洗等无法保证净化质量的方式来敷衍了事的行为。 目前,最大量使用的海砂净化处理方法是淡水冲洗法。我国目前典型的海砂净化生产线工艺流程如图2所示。基本流程为:抓斗从运砂船中抓取海砂,放入大型敞口容器,经传送带进入净化生产线。首先进入第1冲洗箱,箱内设有转筛,同时注入淡水。海砂在第1冲洗箱和转筛内经淡水冲刷洗滤,可除去部分氯离子、较大的贝壳和粗大砾石,筛下的海砂冲入第1浸泡池,经提斗传送带提取后,进入第2冲洗箱,箱内一般不再设转筛,第2次注入淡水冲洗,然后海砂沿冲洗槽泄入第2浸泡池,再经提斗传送带提取后,输送入堆料场,即得到净化海砂。我国海砂净化处理技术及其设备工艺目前总体上处于一个自发、无序、随意的状态。净化生产线的设备、工艺流程、运行管理制度、控制参数(如淡水水质、用水量、淘洗时间等)等五花八门,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净化后的海砂含盐量不稳定,不同生产线处理的海砂含盐量差异大,即使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批次的净化砂含盐量也相差较大;在这种条件下,为了满足对氯离子含量的控制要求,一般会根据经验加大用水量,而且现有的工艺大部分不能使用循环水技术,造成淡水的巨大浪费。国外的海洋骨料净化生产线自动化、规范化程度较高。其基本流程是:海洋骨料从采砂船中输送到堆场,从堆场输送到筛选设备,过大的骨料会被筛出破碎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犯罪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是近代以来确立的基本刑法命题;任何人因为思想而获罪。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此外言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是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二)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目录 一、网络犯罪概述 (2)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2)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3) (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 (4)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 (4) (一)网络色情 (4) (二)网络暴力 (5) (三)网络木马病毒犯罪 (6) (四)利用网络贩卖、销售违禁物品 (7) (五)盗窃、诈骗等传统型犯罪在网络上换妆蔓延 (7) 三、我国现行网络立法现状 (7) (一)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层次低 (8) (二)我国网络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8) (三)我国网络立法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8) (四)我国网络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9) 四、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9) (一)明确立法参与主体 (9)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 (10) (三)建立网络媒体分级规章制度 (10) (四)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色情的打击力度 (11) (五)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意识 (12) (六)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 (12) (七)加强国际合作 (12) 结束语 (13) 参考资料 (13)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银行、游戏账号被窃、企业资料丢失,甚至色情、恐怖、暴力、诈骗集体性事件等问题层出不穷。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立法现状;对策建议 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带来的便捷令世人惊叹,然而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盗窃银行、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甚至是一个“毒瘤”,令人们苦不堪言。因此,加强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法律研究势在必行。 一、网络犯罪概述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试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那什么是网络犯罪呢?

刘凤科刑法考点总结2017

刑法考点总结 (详细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内容: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 ③刑法的解释 A.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B.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C.解释的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②国外犯: A.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 B.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双重犯罪原则) C.普遍管辖(适用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2)时间效力: 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①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 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①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②积极的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客观的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④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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