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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主管部门)是各县(区)建筑垃圾

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应及时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

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消纳场。

第九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证明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

(五)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土

建部分)。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卸放建筑垃圾的地点;

(六)文件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须拥有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并经市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承运建筑垃圾:(一)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运输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具备以上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上应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运输路线、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

应的核准文件副本,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同时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副本以便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动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按指定的地点、时间、路线装载和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堆放和清运建筑垃圾,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散、遗漏污染市容。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筑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的建设。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地废混凝土、

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须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含经批准的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进入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横溢;

(六)不得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或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

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消纳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运输证明、建筑垃圾消纳核准文件的内容的,应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居民因装饰、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应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报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委托有经营建

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筑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防围措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且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

和有毒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条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建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民族大道维修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 南宁市民族大道人行地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4月12日

一、施工的目标 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南宁市相关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实现文明施工,现场达到南宁市相关标准,创建一个建筑垃圾的施工环境。 二、运输路线 本工程土方运输路线:起点为民族大道各施工工地出口,终点高新园艺场长巷坡二队的长巷消纳场。 三、编制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宁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土方外运方法 本工程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南宁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运土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加盖板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外运的时间段:按整体工程进度计划从2016年4月12日至8月30日,按市环保及城市管理的要求,按只允许夜间挖运,每天挖运时间段:从前一天下午8:00至第二天早晨6:00,每日工作10个小时。土方及石渣外运量=开挖总量-回填总量=57493.3 m3,(详见附表)计划4个月时间完工,每日挖运量约2000m3,如只按上述时间挖运,单车15m3*7趟/天=105m3,需要约20辆车。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

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保证外运土方运到指定弃土场。 根据南宁市关于防治扬尘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在此次土方外运工作进行的同时,不给周围已形成的环境造成影响,我方将在土方运输过程中作好清扫保洁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为保证车辆运输不对市区环境造成污染,施工现场南边出入口设置洗车槽, 并安排专人进行车辆清洗工作,对每辆运土车须经打扫车轮、将运土车箱上两侧土方拍实,盖好车厢盖后方可放行。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值班、组织路口交通,并成立保洁人员组织及保洁的设备配置计划。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法制办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

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条本市建城区内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管理。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推进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从小养成生活垃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方案设计(CJJ134_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l3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8.0.3、8 0.1 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H月j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汁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Z007]125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 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一I'L-;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蓬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 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15弄ll号.邮政编 码:200232j。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公司 江苏中兴建没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同济大学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秦峰王雷张雪梅张卫东 黄海冷发光赵由才郭树波 许碧君杨德志李露倪道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 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 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 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

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技术方案设计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建筑垃圾处理依据 (1) 三、工程概况 (2)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3) 五、施工现场垃圾堆放区块布置图 (4) 六、管理组织架构 (5) 七、管理措施 (5) 八、工作制度 (6) 九、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7) 十、建筑垃圾清运 (9) 十一、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13)

一、编制依据 1、《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3、《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4、《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9、《危险废物名录》 10、《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1、《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

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人民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雅居乐金沙湾健康教育新城项目B0601 地块. 建设单位: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勘察单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监理单位: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市雅居乐金沙湾健康教育新城项目B0601工程位于市秀英区西秀镇金沙湾四路与金荣路交汇处西南侧位于金沙湾,处于西岸和盈滨

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

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市江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及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运甲方翰林城市花园工地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清运范围 1、乙方负责清运工地内各类建筑垃圾(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二条、协议期限 _ __ _年_ __ 月_ __日至_ _ __年_ __月_ __日止。 第三条、费用 1、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垃圾清运费按元/车计算,按月结算。 2、结算期限 甲乙双方每月15日前就上月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节假日顺延)进行结算并书面确认。 3、付款方式: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票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总价的2%计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工地内运输道路畅通,并协助乙方完成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督促乙方落实国家关于防尘防治的要求。 2、甲方设定固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堆放点进行清运。 3、甲方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或沉淀过滤设施供乙方出入车辆冲洗;甲方大门出入口设置视屏监控设备,监控出入车辆进出冲洗情况及车辆号码牌。 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在每日检查中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赔付,并可按照工地管理规定对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扣减或扣除。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具备清理、运输资质,运输车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 2、乙方在清运过程中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及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将建筑垃圾运到政府指定的地方倾倒,若被查处违规倾倒,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xx年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

政府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中的对策与建议 (一)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引及目标 面对政府在城市垃圾处理中的缺位问题,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法规制度、经济政策、日常政务中,可以在此难题处理上发挥巨大优势。不同于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自伤性发展,也不局限在环保问题,循环经济所形成的是一种以资源为始发点、以再生资源为终点从而代替废物垃圾并由二者围绕产品循环往复的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方的闭环式、极具生态性的模式。所以,要弥补政府的缺位问题,制度、政策、政务、技术、教育等各环节都需要以循环经济为指引,政府工作者及企事业人员应从思想上摒弃固有弊端,以一种开放式、经济型、高效益的理论为指引,这才是解决城市建筑垃圾的关键要穴。在法规制度、经济政策、政务上都要以循环经济的核心3R原则为借鉴加以考量,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发展时刻将利益挂在嘴边,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以期人类与自然和谐共赢。 (二)法规制度从根源上缓解建筑垃圾问题 1.环境保护法上的完善建议 自2015年保护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法》出台被列为一项基本国策起,环境问题受到了广泛重视,环保法实施两年来取得了卓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当下城市垃圾的有效处理造成困扰,所以建议稍作改进。 首先,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仅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编制相应规划,但是随着城市发展涌现的城中村、拆迁、道路建设等变化,宏观上进行规划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今日益精细化的社会要求,所以应以规划制度为原则,出台相应法规对企业、基层组织的责任进行细化,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垃圾问题要求企业、当地基层组织等协力制定符合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要求以及顺应循环经济理念的建设施工计划。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针对建设项目所设定,但是城市建筑垃圾问题多发于建设项目完工后或开始前的拆迁、重建、废弃等,且为避免重复评价,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多是考核项目本身的属性、地点、方式而忽略项目过程前、进行中、过程后产生的垃圾问题,所以环评制度应将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城市垃圾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讲解学习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3.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一帆机械自主研发的履带式移动破碎站和轮胎式移动破碎站,可以对建筑垃圾进行粗碎、中碎和细碎。设备灵活、方便,机动性强,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并可随原料开采面的推进而移动,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移动破碎站配置灵活,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或特殊性移动破碎站,设计对应的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数量已在城市垃圾总量中占比例高达40%,成为废物管理中的难题。资料显示,过去50年,我国至少生产了200亿立方米粘土砖制品,未来50年大都将转化成建筑固体废弃物。这些建筑垃圾怎么办?能否通过综合处理转化为建筑材料? 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98%,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的应用指南。另外,日本科技厅已经把再生利用技术定为未来30年十大最新兴技术之一。欧盟国家平均综合利用率已经超过了70%。 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强制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一规定对国内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提供了政策的基石。 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全改变了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模式,充分实现了循环经济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新产品”的反馈式流程。 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 垃圾分类方案 一、阶段: 1、【10月】以宣传普及垃圾分类意义和方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利用的认知,提倡、鼓励师生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让全校师生逐步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好习惯。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

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 (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 (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使工程在施工中和建成后都成为文明工程。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对土建及各专业分包方文明施工的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工程概况 信合·湖东春天2#、4#、5#、6#、8#、9#楼工程是建设地址位于信阳市鸡公山大道与羚锐大道交口西南角的高层住宅楼。工程总建筑面积78772m2,本工程为一类高层住宅楼,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桩基承台基础,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本工程由信阳悦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新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勘察,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信阳市质监站,安监站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本工程所包含的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由河南五建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目前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本工程主要建筑垃圾有基础土方开挖的土方、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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