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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办案指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办案指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

事故认定是公安交警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通过分析与论证,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过程。因此从证据的类型来看,事故认定书最接近于我国七种法定证据中的鉴定结论。

从效力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其是否合法、真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还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审查。但法院对认定书不子采信的条件应严格掌握。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的交通知识和技能,事故认定是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做出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采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

1、作出事故认定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认定书的制作、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的;

3、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采集违法或明显证据不足的。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如何理解与适用?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共二款,第一款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方式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项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了机动车的免责条件。

根据该条规定,不同的责任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1、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关于以上第4点的严格责任,实践中有不同理解。我们认为,首先,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其次,这一规定符合严格责任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第三,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相对较强的机动车与相对较弱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减轻责任、免除责任的情形。符合76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免除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符合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在实践中,减轻责任的幅度可参照以下比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20%-30%的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50%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70%的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90%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如何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即由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或者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运行支配权即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包括直接的运行支配权与间接的运行支配权;运行利益指与机动车运行有关的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作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比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召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即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

根据以上原则,当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均直接归于车辆所有人,当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理,机动车处于出质、出借,送去维修、交他人保管,被他人擅自使用甚至被盗窃、被抢劫的情况下,所有人无法行使运行支配权,亦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所有人不具备承担责任的基础,只是在其出借或管理存在瑕疵时,即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承包、租赁等一法律关系中,发包人或出租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享有间接的运行支配权,并通过收取承包金或租金取得运行利益,承包人或承租人直接支配车辆,直接取得运行利益,双方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瑕疵的,与擅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被盗窃、抢劫的除外。

(第二种意见:机动车所有人或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2)出借人未履行对借用人驾驶车辆资质和技能的审查义务的。

4、出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自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许可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的,或者驾驶自有机动车构成实施雇佣行为的便利条件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适用前款。

6、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承包人、承租人擅自转包、转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发包人、出租人、承包人、承租人和次承包人、次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机动车承包人、承租人擅自转包、转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承租人和次承包人、次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用的,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收取管理费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擅自将机动车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本人或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挂靠协议允许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自行转让机动车的,由该第三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擅自将机动车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本人或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为提高驾驶技能,请人陪练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按以下情况处理:(一)驾驶人自行提供机动车请人陪练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员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驾驶人自行提供机动车,由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指派教练员进行陪练的,由驾驶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三)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提供机动车,并指派教练员进行陪练的,由驾驶人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较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其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没有继承人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

四、在客运合同履行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承运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乘客可以依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2、承运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乘客既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3、承运人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乘客可依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承运人和其他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乘客提起违约之诉的,不应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乘客提起侵权之诉的,应将承运人和其他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五、赔偿权利人起诉保险公司的,如何处理?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赔偿权利人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追加驾驶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金额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应当依法追加机动车方为共同被告,对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合并审理。

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机动车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由机动车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具有证明纠纷事实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不能依据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调解协议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照协议履行。调解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一的,法院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几个问题

1、如何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1)本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2)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本人与其在该房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另一种意见: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领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2、如何确定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女性在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被扶养人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且该收入高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除外。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被扶养人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3、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掌握?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2)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子支持;(3)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分析:1当事人情况:司机与车主、单位的关系。2 机动车参保情况;3 责任分担情况 二、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查明: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 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处方)及费用单据;后续治疗费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情形见:三、4)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分析: 1 是否多家医院进行诊疗及其必要性与花费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诊疗、重复花费、滥用药物、滥用治疗手手段,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确定。 2医疗费数额是否合理:确定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存在其故意或者过失扩大损失的情况,考虑如下点:(1)在医院已有明确的诊断和建议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仍然反复就诊和重复诊疗;(2)在医院的诊疗行为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还主动要求继续治疗;(3)在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中,是否混有非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的诊疗费用;(4)是否存在与伤害治疗明显无关的费用,且受害人根据一般意识对此情况应当知晓。 3没有处方是否影响对药费数额的认定:药费数额应有处方予以支持,但涉及个案事实的判断要整体把握、具体分析,不能完全地单纯依靠某个特定证据,否则就会犯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 4 后续治疗费的处理:(1)可一次赔偿,以及时解决;也可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以显公平。(2)如下情况应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据后续治疗费证明:①受害人伤势尚未治愈,仍然需要继续治疗;②受害人伤势虽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为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钉等固定物;③受害人的伤势已无法彻底根治,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医疗手段;④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训练,从而发生康复费;⑤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需要进行整容,从而发生整容费。 5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不影响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此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再由侵权人负担,实质上等于使侵权人成为了保险或者报销的最终受益者。受害人付出了保费或者职业劳动的待遇却由侵权人享有,不公平。 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6284945.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6284945.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6284945.html,/kx1866.html

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安徽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 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b5E2RGbCAP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 第2条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 2.1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p1EanqFDPw 2.2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如: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DXDiTa9E3d 2.3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 2.5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 2.6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 2.7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 2.8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 3.1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

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RTCrpUDGiT 3.3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5PCzVD7HxA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 1 / 15 4.1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jLBHrnAILg 4.2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 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xHAQX74J0X 4.3拟定的索赔金额以及可能获赔的金额幅度。 4.4诉讼或仲裁将产生的费用(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用、诉讼费)。 4.5诉讼或仲裁中的风险以及本案件可能遇到的难题,例如送达问题、执行问题、交强险预留、保险公司拒赔等 4.6当事人其他问题的解答。 第5条解答的操作要点 5.1不能一味的引导当事人诉讼,诉讼往往不是经济便捷的方式,区分当事人及 案件,做到合理引导。向当事人分析各种方式的利弊和可能性,不能给当事人留下律师三句不离打官司的坏印象。LDAYtRyKfE 5.2告知当事人准备的材料做到有的放矢,例如:对方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 保险单,告知当事人去交警部门查找,对于收入减少证据给予框架式解答,收入减少的一系列材料待收案后详细解答。Zzz6ZB2Ltk 5.3为当事人拟定索赔金额或分析可能获赔的金额时,一定要有幅度,切忌说的 过于绝对或打包票,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向来争议较大,即使同一地区之内都尚难做到完全统一,所以在操作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幅度,例如预计最高赔偿额的同时也预计最低额度,且表明这只是预估,可能存在实际数字比这数字高或低的现象。dvzfvkwMI1 5.4 律师解答咨询,除了给予当事人信心,也要对案件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难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大民四初字第237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大民四初字第号 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董事长. 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 法定代表人:潘××,厂长. 被告:刘××. 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瑞特公司)、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以下称中德珍珠岩厂)诉被告刘××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特公司、原告中德珍珠岩厂共同诉称:两原告地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年月,中德珍珠岩厂成立,潘××任法定代表人.年月,两人共同设立瑞特公司,史××任法定代表人,潘××为该公司股东.二原告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共用一个经营场所,生产相同地产品,瑞特公司偏重于进出口业务.多年来两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为提高企业知名度进行宣传,费用达万余元,企业付出巨大努力,产品在行业内享有很高地声誉,不仅满足国内市场地需求,而且产品销往欧洲、日本、韩国等国际市场,两企业均已通过:国际质量管理认证,是行业内地知名企业.被告经营地个体企业旅顺××厂,与两原告生产类似产品.为搭顺风车,借原告产品在市场中地美誉度,推销自己地产品,被告在其产品销售活动中称原告是其下属企业,并以更低地价格推销其产品.自年月起,被告公然在其产品宣传网页中称瑞特公司是其下属公司,在其网站将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作为被告产品进行宣传,旨在引导他人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产品.被告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商誉,造成原告销售收入减少余万元,经济损失余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第一原告瑞特公司造成地经济损失万元;、被告赔偿两原告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地费用元;、被告停止对第一原告名称地侵害,从被告地产品宣传网页中删除瑞特公司是其下属公司地内容;、被告停止对第二原告著作权地侵害,从被告地网站产品展示栏中删除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两原告同意放弃第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停止对第二原告著作权地侵害”之请求及第项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赔偿两名原告地损失.我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将网页删除,中德珍珠岩厂地产品照片也一并删除.我委托他人做地网页,如何做地我不清楚.原告起诉后,我打开网页查看,才知道这件事情.现在生意不好做,没有能力赔偿. 两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原告地奖状、证书、广告、参加展览会情况,证明原告是知名企业、产品有广泛地销路. 证据:原告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证明原告地产品在国内广大地区、国外均有良好地销路. 证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份,证明原告有完整地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有保证. 证据:中企动力数字商务平台服务合同,证明原告长期进行网络宣传. 证据:瑞特公司宣传册,证明瑞特公司长期通过纸面媒体进行产品宣传. 证据:中德珍珠岩厂宣传册,证明中德珍珠岩厂长期通过纸面媒体进行产品宣传. 证据:产品广告宣传及网站维护费用明细表,证明原告为宣传进行大量投入,累计金额达到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 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 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 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 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 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 事故。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 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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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流程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6284945.html, 〖交通安全〗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流程 1、接待当事人 接待当事人时要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主要听当事人的对于事故经过的讲述,并结合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的比例,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做全盘的考虑,初步判断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制作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 在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及收费标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签订授权委托书,包括刑事的授权委托书、民事的法院受权委托书及到相应机构调查取证的授权委托书(主要是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的授权委托书)。 为了保护律师自己,应制作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笔录应明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律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争取到什么样的利益,千万不能大包大揽,以避免与委托将来产生纠纷。

3、收取代理费用,开具正规发票 收取费用后要及时开具正规发票,并将发票复印,让委托人在复印件上明确已收到发票原件及收取发票的时间。 4、到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制相关的证据材料 为取得事故相关的详细材料,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司机与车主关系情况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 5、写相关申请书 因当事人对事故的鉴定及认定不负,由代理律师写相关的申请书,以达到重鉴定及复核的目的。 6、写民事起诉书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诉讼请求事项及相关赔偿数额。注意列被告时要根据对方的具体情况,而确定被告人。列被告的原则是尽可能的把有相关联的对方都列为被告,以避免因少列被告而导致的我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的困难。另,应把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 7、列各诉求项目的计算明细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裁判要点 1.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基本案情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 International SA,简称嘉吉公司) 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沈阳金石豆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石油粕有限公司、北京珂玛美嘉粮油有限公司、宜丰香港有限公司(该六公司以下统称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嘉吉公司因与金石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仲裁过程中于2005年6月26 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金石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并将金石集团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 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2005年10月10日,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第3929号仲裁裁决,确认金石集团应向嘉吉公司支付 1337万美元。2006年5月,因金石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福建金石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3929号仲裁裁决。2007年6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定生效后,嘉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源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区和律师建议

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区和律师建议 误区一:出了事故就立即报警 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有必要报警。 如果机动车之间出了交通事故,只有车损没有人员伤亡,最简单最省事最省钱的办法就是双方对事故责任(全责、同等或主次)达成一致后再报警让交警做记录,请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然后再报双方保险公司到场拍照处理(保险理赔员会指导你到维修站拆检定损)。因为双方车辆都有交强险和车损险,车辆维修费损失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赔偿。 这样做的好处是: 1、不必让交警把车拖走(十几天不能修车)。 2、不必给交警部门交拖车费、停车费和鉴定费(这些费用都得自己负担,保险不处理)。 3、你可以按自己的时间及时修车。 我相信大多数车主的时间都是宝贵的,这样做绝对可以给车主节省很多时间,为什么要去给自己添额外的麻烦和费用,也辛苦本来就忙碌的交警呢? 但是,如果你不幸遇上了“一根筋”的司机,他认为你可能骗他忽悠他,没办法,你就陪他走程序吧。 误区二:出了事故一定要分清责任大小 这是大多数车主,尤其是没有经验的车主所犯的通病。律师建议: 1、如果两车都只是轻微的车损,你们一定要友好协商,拍照 后撤离现场以免堵塞交通或造成二次事故。因为你们的车辆都有交强险,轻微的车损(2000块钱以内)都是由对方车辆投保

的保险公司赔偿的。 无论是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只要自己有责任,那么自己投保的交强险都会赔偿对方的2000块钱以内的车损,何必为了主 次责任的争执而浪费时间呢? 2、在此,我要特别提醒各位交通事故车主:如果你投保了交 强险,那么你自己可能的赔偿支出并不是直接按照事故的主次责任按二八开或三七开或四六开承担的,而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122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 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内赔偿以后,不足的部分你再按比例自行承担或通过另外的商业第三者险承担。所以如果是一般的事故,你不必与对方纠缠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3、如果你的机动车与行人(包括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造 成行人受伤害,你一定尽量不要与行人争吵,要敢于担责,及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 只要你的车辆有交强险,那么对方在10000元之内的医疗费,都可以理赔,2000元之内的财产损失都可以理赔,110000元 之内的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可以理赔。而一般轻微的损伤,交强险足可以解决。你又何必与行人计较闹得双方都不愉快而给保险公司省钱呢? 如果你的车辆不仅有交强险,而且还有商业第三者险,那就更好了,那意味着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的部分还可以 按照责任比例(这时候是按责任大小的)获得理赔。 4、如果事故不是很大,为了省时间,事故一方可以单独承担 责任,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事故另一方省下了时间和费用,可以给主动担责的一方以适当误工费等补偿以求平衡。(这种情 形适用于双方都明理,而保险公司不会有明显异议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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