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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法条

《专利法》法条
《专利法》法条

专利法(2008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5)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7)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8)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0)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1)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12)

第八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不包括产品的成分和方法)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利用+依赖)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

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包括外观、实用新型、发明,发明人仍是对应的自然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编号:JY-HT-06913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MZYUNBO设计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 明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最新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答案】C 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答案】D 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答案】B 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答案】B 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 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答案】C 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 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 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印度医药行业

印度医药行业 在全球医药市场中,印度医药产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005年,向美国FDA提交的药物主文件(DMFs)有2/5来自印度。目前,印度医药产业能够生产400多种原料药、6万多种制剂,其中原料药的60%和成药的25%都已出口到国际市场。以医药产品的价值来衡量,印度位居全球第14位。印度前10大制药公司每年有超过50%的产量出口到世界各地。印度药品的出口价值大约为58亿美元。由于质量稳定、价格低廉,其出口份额仍在不断上升。 2008年印度国内医药市场规模约为107.6亿美元,2009年,印度医药工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万人,卡纳塔克邦和古哈拉特邦是印度医药业最发达的地区。,预计2010年之前复合年增长率为9.9%,2010~2015年为9.5%。据印度制药协会秘书长Jayaseelan表示印度制药行业将在2010年发展到250亿美元的规并表示印度能够在2020年成为医药超级大国。 本文将从印度医药行业发展历程、印度医药行业的发展模式、印度医药行业未来等多个角度进行剖析,以便使得投资者能够认识到印度医药行业发展的历程。最后通过对比我国相关公司的发展状况,从而更好的认识医药股的投资价值。 印度医药工业发展历程 印度医药工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因为国家的独立而得以发展。在印度取得主权独立后,90%以上的印度制药市场份额和所有权被国外公司所掌控。为培育本国民族医药工业、确保本国国民用药,印度政府于1970年颁布和实施《印度专利法》,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保护本国幼小的医药行业。20世纪90年代随着印度加入世贸后,印度本国医药企业逐渐融入到世界医药行业产业链中,目前印度已从仿制发达国家创新药物完成原始积累的。 印度医药行业制度: 1、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保护了国内幼小医药行业的发展。(1970--1995) 印度文明是世界上最早的古文明之一,184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成功掌握了印度全境的统治权,只余少数地区由葡萄牙及法国统治。1857年,印度全境爆发了著名的印度民族大起义,反抗残暴的英国殖民者,但很快被镇压。不过印度也由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统治转为由英国直接统治,成立印度政府,并结束了名义上还存在的莫卧儿帝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实力迅速衰落,无力掌控比本国大得多的印度,遂准许印度独立。但此时印度的穆斯林已经开始谋划建立单独的穆斯林国家——巴基斯坦,英国和甘地都无力改变印度社会已经分裂的现实,只得同意独立后的印度分裂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国家。1947年,英国提出蒙巴顿方案,同年8月15日,印度在与巴基斯坦分治后实现独立,但仍然留在英联邦内,1950年1月26日,印度宣布成立印度共和国,但仍为英联邦成员国。这块次大陆最终被分成以印度教为主的“世俗”印度以及较小的伊斯兰教国家巴基斯坦。 印度政府为了扶植民族医药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规定只承认药品的生产工艺过程以专利,但对药品、食品本身不授予专利。此项专利概念等于默认了印度国内医药企业对发达国家专利产品的仿制,而不需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费用,并且以国家的名义保护国内医药企业的仿制。真是在国家政策的保护下,印度制药业得以发展,但发展速度极其缓慢。 印度政府在很早的时候,就比较注重和利用外资。印度独立后不久,1949年4月尼赫鲁就明确宣布,欢迎外国投资者在符合印度利益的条件下在所需要的领域进行投资,并保证,包括对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在许可的情况下,给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和资本红利以适当方便等。当时主要就是考虑到印度经济发展缺乏资本,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发展国民经济。但是,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 专利法知识100条 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 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26、单位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27、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28、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29、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30、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 31、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新专利法详解_完整打印版-doc版.

新专利法详解 (2008年第三次修改新专利法) 2010年整理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2、鼓励发明创造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地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作的投资。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国家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总不是很多。 为了更为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取得效果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由市场来决定,专利权是否值得保留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判断。 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的” 一、发明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这一定义可知,一项发明具有如下特点: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二、实用新型 2

新专利法第69条的理解

.《专利法》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如果此产品销售的话会视为侵权吗 销售当然没问题。此种情况下属于在先使用权,销售在先使用权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侵权的。要不然制造它干啥。这种情况下,没有写在法律条文里的就不算侵权。申请日前如果已经销售的话那就可以无效此专利。我想你的意思就是申请日前没销售,申请日后才开始销售。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这一条的意思是:只为行政审批的目的却不是为销售的,可以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或者专门为申请行政审批的单位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而不是为商业目的而销售的,不视侵权。 ‘其’是指‘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个主体,比如A公司因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需要X产品,这时B公司进口X产品卖给A,这个其就是A公司;此时B制造、进口卖给A公司X产品,且A使用X产品仅是为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需要,则,这时B的制造、进口行为为视为侵权例外行为,而B直接使用且不是前述行政审批需要目的则构成了侵权,当然,如果B也是为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则属于第一种行为,也不侵权,所以在第二条便没包括‘所有使用’这一种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先使用权人停止生产吗?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这里的“原有范围”指的是:专利申请日前你们厂已经制造的相同产品,或为使用相同方法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这里就是你们厂的原材料)。换句话说,你们厂现在能做的只有两件事:1)卖完之前生产的产品;2)用完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原材料。如果在上述范围之外另行采购原材料,并用与已经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相同方法进行制造并销售产品的话,就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 方法专利具有延及产品的效力,但仅仅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以,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即应用该方法的第一步到最后一步所得到的产品。如果对该得到的产品进一步进行加工使之发生变化而获得的产品就不是直接得到的产品。例如,某专利方法是制造一种耐磨性很好、主要用于制造轮胎的橡胶的方法,用该方法生产的橡胶属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用该橡胶制造的轮胎就不属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印度专利申请实务学习的总结报告

印度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学习报告 前言 本文将着重介绍印度专利申请的主要途径、申请和审查流程、相关费用以及中印专利制度的比较等,旨在帮助我们了解如何申请并获得印度专利,提高企业在印度申请专利的效率和专利质量。 内容简要 1.印度专利的主要申请途径 2.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主题 3.印度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 4.印度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及重要注意事项 5.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6.申请文件撰写 7.分案申请 8.印度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策略 9.印度的专利授权后程序 10.印度专利商业应用报告制度 11.印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12.印度临时申请制度 13.印度信息披露义务制度 附表 附表1 印度专利申请的官费 附表2 中印专利制度之比较

1.印度专利的主要申请途径 外国单位或个人去印度进行专利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即在国外先进行“基础申请”,然后在12个月内进入印度申请,被称为“公约申请”; 二是通过PCT途径,先进行PCT申请,然后在31个月内进入印度国家阶段(没有宽限期); 三是直接在印度申请专利,被称为“一般专利申请”,可以先提交“临时说明书”,相当于美国的临时申请,然后在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相当于美国的正式申请; 四是增补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后的有效期限内,还可以基于已有专利(称为“主专利”)而提交“增补专利申请”,增补专利即是专利局对已有专利的改进或修改所授予的专利,增补专利的存在以主专利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专利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局将其变为独立专利,继续享有主专利原先应享有保护期限的剩余保护期,并缴纳剩余应缴纳的年费;在主专利和增补专利都有效的情况下,只需缴纳主专利的年费。 此外,还可以类似中国一样基于母案,提交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制度除了申请时机与中国的不同外,其它规定无特别之处,包括,不能超原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母案与分案的权利要求书中不能有完全相同的权项;分案申请说明书要记载母案申请的申请号;分案申请保护期限从母案申请日开始计算;相关费用完全按照一件新申请缴纳。 2.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主题 2.1 包含明显违背自然法则的内容或者没有意义的发明; 2.2 发明用途违背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者会导致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产生严重损害; 2.3 单纯对科学原理或抽象理论公式的发现或者对自然界存在的具有生命或无生命物质的发现; 2.4 单纯对已知物质新形式的发现,且该发现没有改进该物质的已知功用,或者仅为已知物质的新属性或新用途,或者仅为已知工艺、机械或装置的用途,除非该已知工艺产生了新产品或使用了至少一种新的反应物。其中已知物质的盐类、酯类、醚类、多晶型物、代谢物、纯形式、粒径大小、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络合物、组合物及其他衍生物应当被认为是相同物质,除非他们在功效方面具有显著不同的性能;

什么是专利法

什么是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产生而引起的,发明人与使用发明的人之间,发明人与其所属单位之间,发明人与发明人之间,在支配和使用该发明创造的问题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产权。 新中国的首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于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正,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2000年修正的,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什么要用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 1.作出一项发明创造需要发明人、设计人付出创造性的脑力劳动,需要仪器设备、试验材料和辅助性劳动,即要进行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资; 2.发明创造既然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就可以进入交换领域,成为一种商品,它也就必然要求法律把它作为一项财产加以保护; 3.发明创造是一种生产力,当它得到推广应用后,能起到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产生技术上、经济上或社会上的效果,从而它要求法律把它作为财产加以保护,以促进这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4.我国专利法承认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他们所属单位的财产,对发明创造用授予专利权的方式给予充分保护。 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哪三种? 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申请专利时应该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印度专利保护案

印度专利保护案 【解决过程】 美国投诉印度对医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WT/DS50)。1996年7月2日,美国提出磋商要求,争端事由为印度没有对医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制度。美国认为印度违反了TRIPs协议第27、65、70条。由于磋商未成,1996年11月7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6年11月20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专家组认定印度没有建立一种在医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方面对新颖性和优先权足以进行保护的制度,违反了TRIPs 第70条第8款(a)、第63条第1款和第2款;印度没有建立一种授予独占性市场权的制度,违反了TRIPs第70条第9款。1997年4月15日与5月13日,专家组两次开庭,听取双方意见,然后又给予双方评论的机会。1997年6月27日,专家组公布了中期报告。印度对该报告的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1997年9月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7年10月14日,印度上诉。上诉机构稍作修改,维持专家组报告对TRIPs第70条第8款和第70条第9款的调查结果,但是认为对TRIPs第63条第1款的裁定不在专家组职权范围内。1997年12月19日,上诉机构报告由各成员方传阅。1998年1月16日.DSB通过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在1998年4月22日的DSB会议上,争端双力宣布他们已经同意实施期为15个月,即在1999年4月16日之前,印度必须修改其有关专利制度,以符合TRIPs协议。 【争端起因】 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作为WTO成员方的印度,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过渡性规定,负有义务通过适当的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对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实施保护。 1994年12月31日,印度总统颁布了专利(修正)法令,修改了印度1970年专利法。该法令规定了申请与受理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的方式(这是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a)项的要求),并规定凡属这类申请主题的产品,均被授予独占性市场权(这是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的要求)。该法令的颁布是印度宪法第123条第1款授予总统行使权力的结果。该宪法规定,印度总统在议会休会期间,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该法令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直至3月26日印度议会复会。在这期间,共有125项这类专利申请。 印度议会在复会后,讨论了1995年专利(修正)法案,但是,在1996年5月10日下议院解散之前,却未能通过该法案。在总统的专利(修正)法令失效之后,印度议会仍在讨论新的专利(修正)法案时,印度行政当局决定,由印度专利局继续接受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的申请,并单独存放,以便在印度专利法修改后,使这类可授予专利的主题生效。然而,印度方面既没有在当时公布这一行政决定,或通知WTO的TRIPs理事会,也没有在争端发生后,将该行政决定的具体日期提供给WTO的专家组。 1996年8月2日,印度工业部长在回答议会下院的一位议员有关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的问题时指出,截至1996年7月15日,印度专利局所收到的国内外这类专利申请已达893件;对这类专利申请的审批,根据WTO有关规定,将推迟到2005年1月1日之后。 根据印度方面的统计,1995年1月l 日至1997年2月15日,所接受与注册的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申请共有1339件,其中,美国公司的申请为363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 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 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 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 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 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 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 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 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 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 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 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 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规定。

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 施细则的说明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 明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

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专利法培训课件

幻灯片1 第一单元 专利制度、专利法概述 幻灯片2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专利权的涵义、特征 ●1、专利权的涵义 ●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就涵义而言,专利权是由政府授予专利权人拥有排除他人 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施和利用的权利。 ●专利权在性质上同许多民事权利一样,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就专利权的取得而 言,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是,专利权不因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取得,它需要经过申请人申请、专利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等程序。 幻灯片3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专利权的特征 ●相比一般的民事权利,专利权主要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 幻灯片4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排他性 ●专利权的排他性是指专利权具有排除他人实施、利用的特质。严格意义上,一般的物 权和商标、著作权等(简称其他财产权)都具有排除他人对其进行利用的特征,否则,无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财产权的设立将毫无意义。但排他性对于专利权而言,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意义。对其他财产权而言,权利人是在自己拥有对财产进行利用的情况下,同时具有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利用的权利,而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拥有,除具有可以排除他人对其专利的实施、利用外,并不当然意味着,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利用自己的专利。 幻灯片5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地域性 ●由于专利权一般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授予的,因而专利权通常仅在授予 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说,在一国取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无权在他国就其专利主张权利。专利权的地域性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如果想使得相关发明创造在他国受到保护,则应按该国的法律要求向该国提出权利申请。否则无法对他国实施、利用相关发明创造的行为主张权利。 ● 幻灯片6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3)时间性 ●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性意味着,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专利权予以保护,超过这一合理期 限,专利权失效,相关发明创造所涉知识或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幻灯片7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专利权的时间性体现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 利权的有效期限都进行了规定。 ●如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幻灯片8 (二)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西方社会关于专利制度产生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两大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natural rights theory) ●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 theory) 幻灯片9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是英国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劳动财产”理论。按照这

专利法全文

最新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12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19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印度仿制药运作模式

印度仿制药运作模式 印度和诺华之间持续7年的诉讼终于在近期告一段落。 4月1日,据美联社报道,印度最高法院驳回瑞士制药巨头诺华公司对改进后的抗癌新药格列卫(Glivec)专利保护的要求。认为印度本土“仿制”的癌症特效药可以继续售卖。 和往常一样,判决引起了不少争议,支持者们认定,这一判决保障发展中国家民众获得平价药品的权益,无国界医生(国际)主席卡云勒卡亚医生(DrUnniKARUNAKARA)说:“对于依赖来自印度的可负担药物的数以百万计发展中国家的病人和医生,以及无国界医生等的治疗机构来说,这真如释重负。”而诺华公司一方则认定,这一判决严重“阻碍创新”。 不管如何,这一判决被认为是印度仿制药市场的分水岭。从此之后,作为“世界药房”的印度将会把仿制药进行到底。 诉讼拉锯战 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数百民众走上街头,高举“专利杀死病人”的标语,抗议瑞士诺华制药公司挑战印度专利法。在此之前,来自150个国家的近30万公众,以及“无国界医生”等国际非政府组织联合发出呼吁,要求诺华终止对印度政府的法律行动。 这场诉讼持续了整整7年多,争议的焦点在于诺华的抗癌药是格列卫(Glivec,或称Gleevec),这种1993年就开始被诺华开发的药品,其分子化合物又叫做伊马替尼(Imatinib)。据介绍,这种药品

主要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是现阶段一种重要的抗癌药物,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广泛使用,并且在40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然而在印度,格列卫却并未被授予专利。依据印度2005年才修改的专利法,印度只支持1995年后开发的新药,不支持现有药物混合或者衍生药物申请专利,格列卫被拒绝的理由是1995年就已经存在新药的升级版,不属于创新药。 另一方面,印度也在生产自己的格列卫。这种仿制药在效果上,和诺华公司格列卫区别不大,但不受专利束缚。由于无须支付专利费,仿制药的平均价格只有专利药的20%-40%,个别品种甚至相差10倍以上。诺华“格列卫”一个月治疗花费高达4000美元,印度仿制药仅需73美元。 对于贫穷的患者来说,印度的格列卫无疑更受欢迎。可是对于诺华来说,一旦印度打开仿制药的大门,不仅将扩大其在第三世界药品市场的优势地位,还会进一步让其在欧美药品市场进军,这样一来,公司将会损失惨重。 诺华一直寻求印度法院认定这家企业研制的抗癌药“格列卫”改进型应受专利保护,宣称改进型更易于人体吸收,是一次重大改进。不过,印度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这种改进型药品“不符合创新和独创两项标准”,支持印度专利局先前判断。这一判决意味着印度制药企业可以继续合法“仿制”这种药品。 癌症患者援助协会律师阿南德。格罗弗说:“判决对于向贫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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