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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某行业劳动需求曲线的变化案例(精)

4.1.2某行业劳动需求曲线的变化案例(精)

某行业劳动需求曲线的变化

某行业的劳动需求变化表

案例分析:劳动需求曲线是反映企业对劳动需求的重要指标。美国某行业劳动需求的数量,是随着工资率的上升而逐步下降的。工资率即劳动力价格,是调节劳动需求数量的指标。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咨询题 某公司在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咨询题,职员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职员甲签订劳动合同,职员甲明白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 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觉与职员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职员甲补签劳动合同,职员甲同 意补签,然而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职员甲只情愿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咨询: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职员甲的咨询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职员 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然而从 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能够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 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职员的心理上并不情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专门小,即使职员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职员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职员签收。如果发觉其 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赶忙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差不多满一个月的,也要赶忙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 现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大对劳动合同的治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职员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刻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 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职员拒签合同的,书面 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职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缘故,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案例二:加班费运算咨询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职员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职员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差不多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职员每月 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运算加班费的运算基数。 咨询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劳动经济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劳动经济学期末复习题、单项选择题 1. 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是 A. 向前弯曲 C. 从左下向右上倾斜( B ) 的。 B. 向后弯曲D. 从左上向右下倾斜 2. 家务劳动的存在对劳动参与( B ) 影响。 A. 有正向C. 没有 B. 有负向D. 不确定 3. 等成本线的斜率等于( C ) A. 劳动和资本的边际产品之比 B. 劳动和资本的数量之比 4. 长期劳动力需求曲线比短期需求曲线的弹性和形状( B ) A. 大,陡峭 B. 大,平缓 C. 小,陡峭 D. 小,平缓 5. 下列关于边际技术替代率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B ) A. 边际技术替代率是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相互替代的比率 B. 边际技术替代率数值为正 C. 边际技术替代率是等产量线的斜率 D. 边际技术替代率等于可变投入要素的边际产品之比 6. 边际劳动产量最终都要下降,这是因为( C ) A. 新增加的劳动力本身技术较差 B. 新增加的工人工资较高 C. 资本变得相对稀缺 D. 资本变得相对过剩 7. 劳动力需求曲线不变,劳动力供给曲线左移,对均衡工资率和均衡就业量的影响为( C ) A. 减少,减少 B.减少,增加 C. 增加,减少 D.增加,增加 8. 一般培训的成本通常由( B ) 来支付。 A. 企业 B. 员工 C. 政府 D.社会 9. 实际工资与物价指数( B ) A. 正相关 B. 负相关 C. 不相关 D.不确定 10. 技术进步对( C )的就业影响较大。 A. 熟练工 B.非熟练工 C. 技工 D.女工 11. 规范分析方法首先使用什么基准来解决评价问题?( B ) A. “互益”基准 B. “互惠”基准 C. “互助”基准 D. “互利”基准 12. 下列哪一项属于劳动力的生产间接费用?( D ) C. 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比 D. 工资率

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及详细解释

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案 例分析及详细解释 【案例】 李某,1982年到某国有单位工作,1987年与某国有单位订立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XX年8月15日,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诉称:1995年7月15日某国有单位进行岗位调整,让自己在家待岗,自己一直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未安排。故,现在要求认定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单位安排上班,补发1995年7月至今的工资。 某国有单位辨称:李某工作期间生活作风有问题,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导致他人家属多次到单位吵闹,单位对李某进行了批评,并且调整了工作地点,但是李某我行我素,严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为此,1995年7月15日,单位作出了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告知了李某,李某从1995年7月16日起离开了单位,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自1995年7月15日已经解除,因此,李某得要求是无理的,应予驳回。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国有单位未能提供李某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因此,单位做得出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

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某国有单位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给李某造成了已经工资损失,故单位应承担应一定过错责任,应补发李某1995年7月至1997年12月间的生活费12300元。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1997年12月30日到期,按照劳动法2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虽然单位未与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因此,李某要求上班,并支付1997年12月30日之后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种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是记载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表明劳动关系存续的重要凭证。因此,一旦劳动合同的履行以解除或终止等形式结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对于如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法》未有相应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16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 50、8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doc

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 某女职工08年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 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08年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08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08年8月1日该职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且合同期未满离开,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月工资扣发。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理由是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该鞋业公司带来损失。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此案比较妥当? 推荐答案 1、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知道是怎么通过鉴证的)。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无效条款。;工作时间也超过了36小时每月 2、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劳动,劳动者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只发生活费 3、该职工的离职时合法的,因为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违法加班等过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由于职工离职合法,不存在要求新单位赔偿问题。

劳动经济学复习题

1、决定企业长期劳动力需求的原则是( A ) A劳动的边际产量与工资率之比等于资本的边际产量和资本价格之比 B 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与工资率之比等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和资本价格之比 C劳动的边际产量与资本价格之比等于资本的边际产量和工资率之比 D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与资本价格之比等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和工资率之比 2、劳动力需求曲线左移,劳动力供给曲线左移,则均衡就业量( A )。 A.减少 B.增加 C.不变 D.不确定 3、工资率提高的收入效应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是( B ) A.正向 B.负向 C.没有 D.不确定 4、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是( B )的。 A.向前弯曲 B.向后弯曲 C.从左下向右上倾斜 D.从左上向右下倾斜 5、劳动力需求曲线不变,劳动力供给曲线左移,对均衡工资率和均衡就业量的影响为( C ) A.减少,减少 B.减少,增加 C.增加,减少 D.增加,增加 6、技术进步对( C )的就业影响较大。 A.熟练工 B.非熟练工 C.技工 D.女工 7、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人低生产率的风险主要由( B )承担。 A.企业 B.工人 C.政府 D.社会 8、长期劳动力需求行为不同于短期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在于( A )。 A.企业可以调整其资本数量 B.企业可以调整其劳动力数量 C.企业不可以调整其资本数量 D.企业不可以调整其劳动力数量 9.长期劳动力需求曲线比短期需求曲线的弹性和形状( B ) A.大,陡峭 B.大,平缓 C.小,陡峭 D.小,平缓 10.一般培训的成本通常由( B )来支付。 A.企业 B.员工 C.政府 D.社会 11.向右上倾斜且较为平缓的劳动供给曲线的弹性( B )。 A.等于零 B.较大 C.较小 D.等于1 12.在水平形状的市场劳动力供给曲线下,( D )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致赔偿双倍工资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段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唐泽某,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 法定代表人:张定某,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志某,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志某诉被告东莞某公司(以下简称“美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慧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并先后于2014年2月18日、2014年4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段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泽某、被告美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志某起诉称,段志谋于2012年11月16日入职被告美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但美信公司并未和段志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段志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高温津贴。2013年10 月28日,美信公司与段志某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美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段志某的合法权益,段志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信公司支付段志某:1、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200(从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0月28日);2、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加班工资16813.16元;3、高温津贴(2013年6月至10月)750元;4、经济补偿金2200元;以上共计43963.16元。 被告美信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其无需支付段志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为段志某入职时手续齐全,包括签订了入场登记表、承诺书、入职担保书,双方于段志某入职后第二天即2012年11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二、段志某的加班费应根据美信公司提交的有段志某签名确认的考勤表进行认定处理;三、美信公司无需支付段志某高温津贴,因为保安室是个独立的房间,内置风扇;四、段志某以更换工作环境为由主动离职,故美信公司无需支付段志某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志某于2012年11月16日入职被告美信公司工作,任职保安。2013年9月16日,段志某向美信公司提交辞职单,并于2013年10月28日离职。段志某在2012年11月、12月及2013年2月至9月的工资条显示其应发工资分别为988.74元、1913.2元、2554元、2036.8元、2133.1元、2195元、1996.35元、2050.36元、2223.14元及2187.1元,共计20277.8元。 段志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美信公司支付:1、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0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200元;2、工资差额(含加班费)16813.16元; 3、2013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750元; 4、经济补偿金220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企石仲裁庭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东劳人仲企庭案字(2013)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美信公司应于该仲裁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段志某:1、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工资差额(含加班费)12553.34元;2、高温津贴750元。二、驳回段志某的其他请求。段志某对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庭审中,段志某同意其诉求的加班费按照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12553.34元计算。双方均确认段志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00元/月。段志某主张其在职期间,美信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美信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0月28

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不终止案例分析

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不终止案例分析Case analysis of legal person changing original labor contract without termina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不终止案例分析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 独资公司被机电公司兼并,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机电 公司成为了原独资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独资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劳动经济学 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3.0 分,共6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 ( D ) A.稀缺的信息资源配置问题 B.稀缺的技术资源配置问题 C.稀缺的土地资源配置问题 D.稀缺的劳动资源配置问题 2.如果两类劳动力是总替代关系,则一类劳动力的工资率上升会引起另一类劳动力() ( C ) A.供给的增加 B.供给的下降 C.需求的增加 D.需求的下降 3.引起劳动力需求量变动的根本原因是() ( B ) A.工资率 B.生产技术 C.货币资本规模 D.企业的性质 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对教育、培训有较高回报的预期,因此,人力资本投资增加,将使() ( B ) A.劳动供给增加 B.劳动供给减少 C.劳动需求增加 D.劳动需求减少 5.在工资率和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随着工资率提高,劳动者将增加劳动供给。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 C ) A.收入效应 B.替代效应 C.收入效应小于替代效应 D.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 6.如果某种劳动力供给弹性系数等于零,则该劳动力供给弹性为() ( A ) A.无弹性

B.单位弹性 C.缺乏弹性 D.富有弹性 7.劳动力市场达到充分就业的条件是() ( C ) A.劳动力市场上供给大于需求 B.劳动力市场上供给小于需求 C.市场工资率等于均衡工资率 D.市场工资率低于均衡工资率 8.劳动力流动成为人力资本投资方式之一的原因在于() ( D ) A.劳动力流动费用直接形成人力资本存量 B.劳动力流动费用直接增加人力资本存量 C.劳动力流动费用直接抵消人力资本存量 D.劳动力流动是实现人力资本价值和增值的必要条件 9.下列各项培训成本中,属于培训投资机会成本的是() ( A ) A.雇员在接受培训期间的工资 B.接受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对产量的影响 C.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 D.培训教材费用 10.在动态均衡模型中,“收敛型蛛网”形成的前提条件是() ( A ) A.劳动力供给弹性小于劳动力需求弹性 B.劳动力供给弹性等于劳动力需求弹性 C.劳动力供给弹性大于劳动力需求弹性 D.劳动力供给弹性大于工资弹性 11.在劳动力市场上,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最优分配的做法是() ( A ) A.低生产率的行业吸纳更多的劳动者 B.高生产率的行业吸纳更多的劳动者 C.高生产率的行业支付更低的工资率 D.低生产率的行业支付更高的工资率 12.人力资本投资的补偿性工资差别产生的原因是() ( C )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第七章工作时间和假期 1、工作时间的标准及限制 【案例一】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案例二】超时加班违法自愿条款无效 沂水县某企业招用农民工,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元,每天加班4小时,加班费另算。1个月后,职工们感觉实在太累,纷纷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厂方以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允许,声称不加班就要职工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职工将厂方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企业利用职工挣钱心切,不熟悉法律的弱点,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日加班时间4小时,比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3小时还要多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仲裁委遂裁决:超时加班的合同条款无效,厂方要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 2、法定假日 3、特殊时期的假日 【案例一】劳动者因工负伤应续签劳动合同 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1999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我于2002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不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2002年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理由正当。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助于 单位专注于生产经营,也有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支出, 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 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 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 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法案例分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案) 一、基本案情 朱某于2009年9月16日到某塑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终止期限为2012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7日,某塑料公司向朱某作出处理通告,载明:2011年7月13日模具部员工朱某破坏生产并导致其本人受伤。根据公司《奖惩条例》中关于“因本人原因引起生产、人身事故”和“因本人原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导致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出现混乱情况”的处理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 2011年9月15日,朱某将某塑料公司申诉至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年12月5日,该仲裁委驳回了朱某关于要求某塑料公司支付2009年9月16日至2011年9月7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朱某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1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塑料公司支付2009年9月16日至2011年9月7日经济补偿金等9600元。 一审审理期间,朱某提供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诊断证明,证明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某塑料公司所述其是破坏公司纪律、违反公司制度而受伤的说法不能成立。某塑料公司不认为朱某所受的伤是工伤,并提供了案件受理通知暨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某塑料公司已针对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朱某认可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某塑料公司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1、《奖惩条例》及入厂培训试题,用以证明朱某入职培训时对《奖惩条例》进行过学习。朱某认可试题是其本人所写,但表示没见过《奖惩条例》。该入厂培训试题上注明:“本试卷内容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安全手册》、《员工行为规范》及《员工行为规范执行办法》、《员工守则》、《奖惩条例》、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中选取,规章制度中的其他内容请阅读各项制度原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 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 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标准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鉴于其订立的合同期限较长,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劳动合同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用人单位一般能掌握更多市场信息,相对劳动者来说有天然优势;市场变化的迅速与繁复、政策变化以及技术革命推动职业更替加快,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适时对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甚至劳动报酬做出调整。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有的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有的被认定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的行为,有以下四个要求:首先,亲自履行;其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再次,要全面履行;最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作促成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达成合意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并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对合同内容随意变更,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所修改内容的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广义上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前者主要指用人单位的合并与分立(继受),后者指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动、与其他单位间的借调关系、工作地点的变动以及工资变动等,其中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它也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之目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一、案例评析 在实务中面对劳动合同纠纷,有时会出现劳动合同变更还是履行的判定问题,该问题的认定对劳动纠纷双方主体的利益确认有着基础性作用,而有些看似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实际上却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下面通过几则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舒某与某购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公司与舒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舒某在该购物公司从事防 损员工作。公司与案外人将防损部门业务外包,便与舒某协商将之调至收货部。舒某表示无法胜任并接到公司通知后仍未到岗。仲裁委认为公司属单方变更陈某工作地点,应为无效,法院亦如此认为。 案例二:巫某与南京某模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巫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公司车队驾驶员;在工作之初巫某先从事大货车驾驶员工作,后调整为小货车驾驶员。2016年公司业务调整,不需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故再将巫某调至大货车驾驶员。巫某收到通知以身体不能胜任为由拒绝上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对巫某工作的调整属于公司正常行使用工自主权,并非劳动合同之变更。 案例三:卢某与上海某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卢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可依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公司通知卢某由原门店调整到另一门店,其工资及相关待遇不变。卢某接到通知认为路途遥远,短信向公司表示不同意安排并未到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对卢某工作的暂时性调岗属于合同之履行。 在第一个案例中,人民法院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认定公司将防损部业务外包使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此时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权对舒某岗位单方进行调整。意即我国对劳动合同变更要求劳资双方首先应协商一致,这与《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标准案例分析 □文/韩一卿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提要]2018年我国《劳动法》新修,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之履行、变更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尚有分歧,而这种分歧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权利救济上有着基础性的影响。本文试从各地法院相关判例着手实证分析有关判例的处理,通过比较 分析归纳我国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判定上之标准,及其可加强之处。 关键词: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判断标准;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3月18日 《合作经济与科技》No.6x 2019 信用/法制 184--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解析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的解决方法 劳动纠纷在这个人与人的劳动关系的社会里普遍存在的现象。 自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填补并完善了劳动关系中不少空白点。在处理不少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大多是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如何认定,工伤如何鉴定,如何计算赔偿标准等等事项。以自已帮助当事人处理的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劳动纠纷的处理,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2011年2月初,徐先生通过同事介绍来到律所找到我,把详细情况叙述了,并且依据我的分析准备好了证据:工牌及劳动合同(证明有劳动关系),银行清单工资打款凭证(证明平均工资数额),1996年入职时的押金单(证明1996年开始成立劳动关系),社保清单(证明未足额购买社保并且有段时间成立劳动关系且未购买社保),调岗通知(证明未经劳动者同意而擅自调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证明劳动关系因公司违法行为而解除)。 徐**于1996年8月起就职于公司工作,任公司的清洁工职务。工资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1483元。公司自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与徐**签订过任何的劳动合同,公司自1996年至2001年5月未给徐**购买过任何社保,自2001年5月至2011年3月31日止购买社会保险也未按照徐**实际工资购买。同时2011年2月6日公司未经徐**的同意将徐**擅自调岗。公司一直无理由的拖延支付徐**相应的加班费。 2月2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请求裁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313元(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11个月,月工资1483元。)请求裁决向徐**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245元,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483元。请求裁决加班工资从2008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专文凭的颁发学校能够颁发的最高学历仅为中专文凭;二是王某提供的工作经历信息显示王某过去的工作是不间断的,但实际上是断断续续的,证据是王某的社会保险缴费并不连续,间隔距离甚至达到一年以上。有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后,该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王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问:该公司的申请是否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某日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企业指定日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终止与该员工建立的劳动关系。”2008年10月15日,王某到该企业报到上班,11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王某必须在11月3日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过期未签订的,视作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11月2日王某因公出差一天,11月3日王某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张先生,其不同意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第五条约定的工作地点、第十条关于劳动报酬发放条件的约定,并要求就这三项内容重新协商。张先生口头承诺,就王某的意见向上级请示,要王某耐心等待。11月8日,王某突然接到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问:该公司终止劳动

劳动力需求理论

第二节劳动力需求理论一、短期劳动力需求 (一)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与劳动力边际产出量 表11—8 劳动力边际产出量/收益 劳动力边际产出量劳动力边际收益 概念1.称为劳动力的边际实物产出(MPL) 2.新增一个工人所增加的产出1.称为劳动力的边际产出收益(MRPL)2.每增加一个工人所带来的收益增量 联系1.劳动力的边际收益等于劳动力边际产出量的价值量,即前者是后者的货币转化形式。 2.在竞争性产品市场中,劳动力的边际收益等于劳动力边际产出量乘以单位 产品价格,即MRPL=MPL×P 其他它是理解短期劳动力需求曲线的核 心概念,同时也是最古老、最著名 的经济思想之一—边际收益递减规 律的主题 ------ 表11—9 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根本思想如果把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视为可变要素)逐渐越来越多地增加到数量固定的另外一种生产要素(资本或土地视为不变要素)上去,那么不断增加的这种生产要素所带来的边际产出量最终将会下降,甚至会变为零。 规律只要其他生产要素(通常指资本)的数量不变,随着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每一单位追求的劳动力为总产量所带来的增加量即它们的边际产出量会出现先上升,而后逐渐下降,然后达到零甚至为负的规律。 【例题11-2-1·单选题】在劳动力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中,通常把()视为可变要素。 A.劳动力 B.资本 C.土地 D.技术 [答案] A

【例题11-2-2·单选题】边际收益递减规律表明,只要其他生产要素(通常指资本)的数量不变,随着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每一单位追求的劳动力为总产量所带来的增加量即他们的边际产出量会出现()的规律。 A.一直上升 B.先上升,后水平 C.先下降,而后上升 D.先上升,而后逐渐下降,然后达到零甚至为负 [答案]D (二)竞争性企业的短期劳动力需求曲线:是劳动力边际收益曲线的下降部分。 二、长期劳动力需求 表11—10 工资率的替代效应和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替代效应 概念又称产出效应,指工资率变动首先直接作 用于生产规模或产出规模,然后再进一步 影响劳动力需求量的作用过程及其结果。 图示: 工资率变动→生产规模→劳动力需求量 指工资率变动通过影响资本和劳动力之 间的相对投入比例而对劳动力需求量产 生影响的作用过程及其结果。 图示: 工资率变动→资本和劳动力相对投入比 例→劳动力需求量 结论1.工资率变动的替代效应和规模效应对劳动力需求的影响方向是相同的,即在长期内,工资率上升的替代效应和规模效应都使劳动力需求减少,反之亦然。 2.工资率变动对长期劳动力需求的影响是两种效应所引起的变化之和。 3. 长期劳动力需求曲线的走向是向右下倾斜,其斜率为负。 【例题11-2-3·单选题】在长期内,工资率上升的替代效应和规模效应都使劳动力需求()。 A.增加 B.减少 C.先增加,后减少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D.先减少,后增加 [答案] B

(完整版)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精)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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