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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将来债权的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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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将来债权的让与

作者:姜思羽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2年第04期

摘要:基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及将来债权让与在我国适用的普遍程度考虑,不应允许尚没有基础关系存在的将来债权让与。

关键词:将来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76-01

一、将来债权可以让与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将来债权,对于其可否让与,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仅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将来债权可否转让,我国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学说。否定说认为,债权让与是自创债权的行为,处分时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债权为前提,尚未存在的债权不得让与,所以将来的债权不得让与。肯定说则认为,应对债权处分行为与处分债权的合同予以区分,即使债权非现实存在,也不影响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其理论基础在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要有所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

笔者认为,目前大部分国家之所以都允许将来债权的让与,主要是因为将来债权让与所具有的融资功能。尤其是企业在其财产上设定担保之后,若可供及时使用的资金量不足,为了维持经营的正常运转其必须继续对外融资。而此时可供融资的基础除了企业自身的信用程度之外,主要取决于它资产负债表上的净额资产量。如果企业对外享有预期确定发生的债权,将该债权予以流通便能实现这一目的。尽管债权的特性是平等的,但是受让人一经受让该预期债权,便取得了相对其他债权人对该债权的优先效力,其自身的交易安全得到了较为充足的保护。对将来债权让与的承认随之带来的益处就是,不仅促进了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健全,而且进一步地鼓励了市场交易、促进了资源的流转,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

将来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期待权,它是一项不完整的、尚处于发展中的权利。期待权存在于取得特定权利的过程之中,这种状态,自消极意义言,取得权利这一过程尚未完成,权利迄未发生;自积极意义言,权利之取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取得之过程,当事人已有所期待。所以,期待权的核心就是当事人基于已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这一特定地位而可能享有的某种期待性的利益。当期待权得以成就时,就与现实中的权利没有区别。

二、何种将来债权可以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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