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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XY2016TZ00001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就施工人员意外险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甲方投保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协议);

(2)本保险协议;

(3)本保险适用的条款《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4)被保险人定义;

本协议中被保险人是指的施工人员(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的情况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概不负责。

该保险方案适合被保险人从事室内装修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从事室外装修站立位置距离地面5米以内(含5米)高度的或者工程为包清工,发生意外事故意外死亡、残疾、医疗、意外住院津贴减半即意外伤害40000元/人,意外医疗10000元/人,意外住院津贴15元/天/人。对于被保险人从事站立位置距离地面超过5米高度的室外装修事故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从事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三)保险费

保险费以甲方预计年工程造价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甲方预测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工程量1000万,一次性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必须将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以邮件形式向乙方备案(SHENFENG1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7916034.html,和LUODAN065@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7916034.html,),邮件报备的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方、发包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期、工程造价等,乙方从收到

邮件并回复同意承保的邮件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年度内甲方所有工程的累计工程造价按乙方邮件确认的工程项目全部工程量的预算造价累计,出险时乙方按照甲方已报备工程项目累计工程预算审核,对于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实际累计工程量超过1000万,超过部分需提前按0.15%费率另外加收保费,否则相应工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单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人员出险,理赔核实实际工程量大于邮件报备的工程量,乙方将按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

全年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在每次工程开工前一天,将本次工程承保的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协议,发邮件给乙方备案确认,如果甲方在出险前一天未及报备,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工程若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投保单位必须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出险时被保险人以出险上月工资表在册员工名单为准。

保险期限一年,具体生效时间以保单为准,保单保险期限终止时仍然有部分工程未完工,未完工工程在保单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单保险期限到期后再次续保的,我司对工期尚未结束的工程人员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直至续保保险期限终止日。

甲方在保险期限开始前承包的工程,甲方必需将工程承包协议等关于工程详细情况的资料邮件向乙方备案,乙方从收到邮件的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造价按报备工程项目全部工程量的造价累计,否则对于甲方在保险期限前承包的工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必需8小时内拨打95511报案,重大事故我司现场查勘(重大事故指意外死亡、残疾),否则因迟报案导致事故无法鉴定的,甲方责任自负,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五)保险责任

爆破工电力高压电工程人员为拒保范围,被保险人在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为除外责任,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1至7级(含7级)伤残,保险人按100%、 75%,50%,30%,20%,15%,10%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3、意外医疗费用赔付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元;检查费每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800元,检查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4、意外住院津贴赔付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每天3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受益人

意外死亡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七)除外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级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十三)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十五)猝死;(十六)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十七)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十二)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八)理赔事宜

一、就诊须知

1、员工就诊规定按照各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执行;

2、员工应在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就医;

3、员工因急诊当天可在当地社保定点不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就诊,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治疗,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有关急诊病情的诊断证明书,并加盖急诊章,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手工发票只认可出险之日起三天共300元限额;

4、员工在药店配药不在本保险给付范围内;

5、除上述情况以外未在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就医的,不予理赔;

6、挂号费等非医保范畴内费用不属于赔付责任;

二、各类保险事故的理赔所需资料:

1.意外身故理赔:

(1)工伤索赔应提供有关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

(2)有关意外事故证明。

(3)理赔申请人签字的理赔申请书、受益人资格确认表;所有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所致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有关其他证明和资料。

(4)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乙方根据甲方备案工程整理的《投保工程确认单》,并由机构意健险核保人或者初审人员签字,加盖保单专用章。

2.意外残疾理赔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有关意外事故证明;

(4)由国家认可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工伤索赔应提供有关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乙方根据甲方备案工程整理的《投保工程确认单》,并由机构意健险核保人或者初审人员签字,加盖保单专用章。

3.意外医疗理赔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

(3)有关意外事故证明;

(4)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及医疗明细汇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乙方根据甲方备案工程整理的《投保工程确认单》,并由机构意健险核保人或者初审人员签字,加盖保单专用章。

4.意外津贴理赔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

(3)有关意外事故证明(如相关主管单位事故证明);

(4)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出具医疗费用、医疗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复印件;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乙方根据甲方备案工程整理的《投保工程确认单》,并由机构意健险核保人或者初审人员签字,加盖保单专用章;

三、理赔须知

1、理赔申请人为员工本人或其受益人。

2、如授权他人代办理赔事宜,请填写《授权委托书》。

3、依照保险法之规定,理赔申请人有义务真实地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若伪造或删改申请文件,您的权益将会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员工或其受益人或投保单位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报案电话:95511)。

(九)本协议中的甲方年工程量1000万包括其下属分公司承包的工程,对于甲方正在报批的下属分公司,待报批下来后及时向乙方备案,并将相关工程详细情况及时传真,否则未备案分公司承包的工程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保密条款

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及乙方处理相关事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目的向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泄露或者授权允许他人披露、使用甲方的机密信息和资料,甲方的机密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甲方及其分公司承包工程的相关信息。

2、乙方及乙方处理相关事宜的人员不得复印或指使他人带走、复印一切属于甲方的资料和信息。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甲方处理相关事宜的人员应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方案、承保条件、报价、保险责任、有关保险条款、服务条件和条款等信息和资料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使用或者授权允许他人披露、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未尽事宜以所附《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条款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65周岁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内从事建筑施工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元;检查费每次每项给付金额不得超过300元,保险期间内检查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一)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费按下列约定计收:

(一)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二)保险费由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两部分构成,分别适用各自的费率进行计算。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上载明。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审核确认后,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三)本保险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若工程转分包,投保人投保时必须通知保险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转分包后出现的保险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

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工程实际造价或建筑面积低于投保时的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保险人按投保比例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提供被保险人出险前3个月工资表在册员工名单及雇佣被保险人的其它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意识功能障碍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视功能障碍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眼睑结构损伤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号)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施工个人安全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450-56 施工个人安全协议书(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施工个人安全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提高外来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管理,保证双方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凡来我公司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施工无事故。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建立安全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

第三条: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和范围,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季节或天气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死亡赔偿协议书格式4篇

死亡赔偿协议书格式4篇 Form of death compensation agreemen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死亡赔偿协议书格式4篇 前言: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本文档根据协议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死亡赔偿协议书格式 2、篇章2:死亡赔偿协议书格式 3、篇章3:死亡赔偿协议书格式 4、篇章4:死亡赔偿协议书格式 篇章1:死亡赔偿协议书格式 甲方:1、罗××,陈××之子。 2、罗××,陈××之夫。身份证号码:………。 3、倪××,陈××之母。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职务:××。 丙方:洪××,身份证号码:………。 甲方罗××之妻陈××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xx 年6月21日发生事故,因医治无效于20xx年6月22日死亡。为妥善解决陈天珍死亡善后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中丧葬事宜: 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 需丧葬费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费用已由乙方支付。) 二、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中赔偿金额: 乙方向甲方之倪××支付赔偿金壹万元;向甲方之罗××、罗××支付赔偿金捌万陆仟元。除承担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汇中付款期限: 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倪××全部赔偿金壹万元,支付罗××、罗××部分赔偿金伍万元;20xx年5月21日前支付 罗××、罗××剩余全部赔偿金叁万陆仟元。 三、违约责任:

施工队工程承包协议及安全协议

施工队工程承包协议及 安全协议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施工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施工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甲方承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劳务施工(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为本协议项目施工队负责人,乙方代表该施工队全体劳务人员(见该全体劳务人员的《委托书》)与甲方签署本协议,代施工队全体成员履行甲方的相关规定及其《委托书》规定的事项。 本协议的内容,在乙方签署后,对施工队全体劳务人员具有约束力,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向全体施工人员宣传并灌输甲方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管理理念及要求。因此,本合同中凡是涉及乙方的条款内容即指包括不限于乙方个人、施工队全体劳务人员及乙方委派在本协议项目其他工作人员等。 现双方就有关施工管理、技术规范和工程结算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项目内; 第二条、甲方基本工作和责任 1.开工前应对本工程施工图及其它资料文件作认真仔细分析,针对工程技术要求、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作技术交底,以便施工队能正常施工。 2.依据施工进度计划,负责设备、材料、及时进场,确保乙方施工能正常进行。未经甲方同意,设备、材料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3.核实并确认乙方对原施工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并交由预算部核算。 4.每月底检查工程项目完成进度,做好乙方月报工程量审核。 5.定时或不定时地对乙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管理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管理混乱,对不符合图纸要求的有权督促乙方进行整改、修复,整改或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标准版--施工项目安全协议书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施工项目安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群策群力的安全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有序地进行,杜绝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行业规定的安全规程、规范及本公司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中严格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按规范施工,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如轻钢结构安装;窗框、玻璃安装、室内外装饰、涂刷等,要保障个人安全,按规定使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外墙使用吊笼时需附加保险吊索,合梯加绳索,做到“宁可停产停工,不可冒险施工”,否则后果自负。 3.在铝材制品、木制品、钢材制品、水电暖安装时,使用的电动工具、电焊机、切割锯、圆盘锯、电刨、电锤、冲击钻、高压打气机、射钉枪、直钉枪等机械,使用前必须从电源首端到末端提前检查,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按规程操作,否则出现事故自负。 4.在车间、仓库易燃、易爆品及高浓化学品施工期间禁止动火吸烟。凡因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及机具财产损坏,均由本人负责,多次违章“屡教不改”

造成严重事故者,公司将予除名,并承担经济损失,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接受甲方领导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所提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立即整改,否则后果自负。同时乙方对甲方有权提出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建议甲方整改,如甲方不实施整改方案,造成的事故均由甲方承担。 6.在上下班及工作期间,不论什么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与工程建设方概不负责。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负责。 7.乙方随意离岗或辞职的,甲方所欠乙方的工资全部做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但本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交退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以法律规定追回。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职工在15日内未到公司报到或离职,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自施工之日签订起至停工之日止。失去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死亡赔偿协议书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354-84 死亡赔偿协议书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死亡赔偿协议书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____ 乙方:____,(性别)____,(民族)____,身份证号码:____,系的(亲属关系)。 李*浩,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李*浩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妻子:姓名____年龄____出生日期:____家庭住址: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为妥善处理李*浩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

外委施工队安全生产协议书(完整版)

外委施工队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外委施工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避免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证外委施工队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与外委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外委施工队职责: 1、外委施工队必须具有国家及神东公司规定的相关的安全施工资质,并经安全管理办公定室审核、备案。 2、外委施工队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健全,施工作业10人以上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10人以下时必须配置兼职安全员。 3、施工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外委施工队施工作业必须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并由相关领导及部门审批同意,并指定现场安全施工负责人,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学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5、外委施工队从事电气焊、电气、起重等特种作业,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6、外委施工队在每日作业前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和安全措施学习。 7、外委施工队所有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施工现场的生产设备,不得随意靠近、翻越施工现场的生产设备,不得随意搬动、损坏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未经选煤厂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高低压变配电室进行施工作业。 8、外委施工队在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必须在现场放置消防器材,每次作业完毕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9、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照明、电气设备、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10、外委施工队所在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预留孔洞、吊装孔必须加设可靠的安全围栏。 11、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野蛮施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取暖做饭,严禁施工垃圾进入生产系统。 12、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接受中心、洗煤厂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提出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接受安全监督。 13、外委施工队需要进入现场作业时,必须由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洗煤厂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在洗煤厂集控室办理外委施工停送电手续),在征得选煤厂管理人员同意并确认所施工设备已经停电后,并对停止按钮上锁,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当所施工设备需要送电时,外委施工队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和洗煤厂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确认现场人员均安全撤离、无安全隐患方可通知送电;所施工设备试车时,必须有外委施工队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场,并有洗煤厂管理人员和当班岗位司机现场监督、指挥,并再次确认所施工设备及系统上下无人、无隐患方可进行试车。 14、外委施工队在每日施工作业结束前必须认真清理施工现场杂物,仔细检查施工现场无安全、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15、吊装工作区应有明显标志,非吊装作业人员严禁入内,起吊应有专人指挥。 16、吊装前,施工人员作业做到四个明确,即工作任务明确,施工方法明确,吊装物的中心、重量明确和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吊装工作中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思想集中,听从指挥。 二、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投保人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地址: 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施工队安全生产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施工队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签协议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15号线04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签协议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施工人员在北京市轨道交通15号线04合同段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市建委和15 号线项目管理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乙方进场后,对乙方进场人员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进 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档案。要同 施工队主要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对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 员必须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情 况及施工特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 三、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公布本合同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五、甲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标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主动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乙方组织整改。 六、甲方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罚款条例,凡对乙方处以违章罚款的,甲方出示罚款单,写明罚款事由,并附违章照片,留项目部财务存档,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安全管理罚款条例附表所示。 七、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八、提供符合卫生、照明等要求的职工生活环境,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九、负责统一办理乙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型条款B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的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安全协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凡在本公司施工人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1、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未办好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切手续,不得从事各种作业。 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公司及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必须戴好安全帽,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及易滑鞋。 4、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身体不适、酒后不得从事各种作业。 5、施工现场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消防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使用。 6、在阳台、楼层和一切室内施工时严禁将头伸向室外、井字架、电梯井、门窗洞口等危险处,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施工人员应注意现场一切孔洞、坑槽,上架子作业前要检查架子是否安全可靠,注意架子的探头板和飞跳板,以免掉落伤人。 8、施工中如要使用机械和手动电动工具,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和电动工具的性能、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防止触电伤人。 9、特种工种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司、起重工、机工等)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0、高处作业时要遵守安全规定,必须佩戴好安全带和防护用品,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向下抛扔杂物,工具和灰尘防止发生事故。 1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一切非法用火,必须用火时要办理用火证,作好现场消防工作,避免火灾发生。 12、施工人员禁止在新砌墙上行走,防止标号未达到强度,造成倒塌伤人。 13、施工人员往架子上码砖时,不得超过三码,严禁荷载过重,架子失稳伤人。 14、施工人员严禁攀登脚手架、高车架及一切非通行上人道路,禁上乘坐非乘人运输工具上下,防止发生事故。 15、施工人员冬季取暖时,炉具安全防护措施要齐全有效,安好风斗防上煤气中毒,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子取暖。

施工队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施工人员在玉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TJ07标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乙方进场后,对乙方进场人员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档案。要同施工队主要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对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施工特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 三、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公布本合同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五、甲方按照公司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标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主动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乙方组织整改。 六﹑甲方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罚款条例,凡对乙方处以违章罚款的,甲方出示罚款单,写明罚款事由,并附违章照片,留项目部财务存档,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安全管理罚款条例附表所示。 七、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八、提供符合卫生、照明等要求的职工生活环境,在容易发生火

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九、负责统一办理乙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督促乙方完成施工工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交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接收甲方的进场安全教育及考核,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 二、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要组织班组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乙方必须保证有兼职安全员一名,在施工中一切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在绝对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 三、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健全安全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乙方应正确处理进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施工工艺,保障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乙方必须遵章守纪,不违章操作,在施工过程中要严防安全事故,若发生因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罚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自觉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派专人负责看管施工现场。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严禁使用童工或不宜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人员。 八、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当乙方发生伤亡事故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参与或会同乙方对事故进行调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XY2016TZ00001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就施工人员意外险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甲方投保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协议); (2)本保险协议; (3)本保险适用的条款《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4)被保险人定义; 本协议中被保险人是指的施工人员(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的情况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概不负责。 该保险方案适合被保险人从事室内装修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从事室外装修站立位置距离地面5米以内(含5米)高度的或者工程为包清工,发生意外事故意外死亡、残疾、医疗、意外住院津贴减半即意外伤害40000元/人,意外医疗10000元/人,意外住院津贴15元/天/人。对于被保险人从事站立位置距离地面超过5米高度的室外装修事故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从事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三)保险费 保险费以甲方预计年工程造价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甲方预测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工程量1000万,一次性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必须将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以邮件形式向乙方备案(SHENFENG1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7916034.html,和LUODAN065@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7916034.html,),邮件报备的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方、发包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期、工程造价等,乙方从收到

伤亡补偿协议书格式

伤亡补偿协议书格式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 乙方: 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 乙方之子_______,在甲方工地开车运输土方时,由于地基踏陷将________及运输车辆掉入地下,造成_______受伤的意外事故,经甲方全力抢救后将_______送至宁夏附属医院,救治22天后不幸去逝.经其直系亲属提议,自愿与甲方进行协商,解决_______因伤医治无效死亡补偿的事宜,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双方确认如下事实: 1 罹难者姓名: 身份证号: 无配偶无子女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 2 双方确认________因意外事故,经抢救和治疗后无效死亡. 3 双方确认乙方有权代表__________所有直系亲属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内容明确真实地出自于乙方及________有直系亲属的共同一致认可. 二协议各方经过充分磋商,完全理解并同意按国家目前的民事赔偿法律及有关伤亡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三 ________在事故发生后的住院医疗期间,所有的医疗等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凭证,已由甲方据实全额承担. 四参照并根据国家目前的民事赔偿法律及有关伤亡补偿标准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范围包括丧葬补助金金.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等相关补助和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 五上述补偿的全部款额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分两次向乙方支付:1.签订本协议后支付___________,2 ___________的尸体火化后(拿到火化证明)支付_____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明确并自愿以双方确认的上述补偿项目和数额为一次性补偿的最终意见,本协议未明确列举或涵盖的其它费用,由本协议各方各自放弃或承但,其它无争议.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壹份,效力相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反悔.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本协议书书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安全生产协议书(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施工队)(以下称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和北京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就‘ XXXX强弱电改造工程’签订此协议书。 一、甲方责任: 1、对进场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让工人了解安全生产的意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现场管理人员做到合理安排施工工艺,积极协调,不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并落实到位; 2、认真做好现场各类安全防护,不得随意挪动安全防护设施,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教育本队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正确使用安全安全帽,安全带,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施工过程中严禁为了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施工操作严格按照

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施工过程中不得违章指挥; 6、本队人员进场后必须主动先报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尤分批进场人员必须上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即进场施工者,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坚持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备安全状态进行仔细检查,作业过程中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8、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单位培训、考试获得特殊作业资格,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定机定人; 10、生产、生活区临时用电必须派专人负责,严禁私自拉接电线; 11、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制度细则”执行。现场的消防设备及用具严禁挪着他用,严禁破坏现场的安全警示牌; 12、对甲方签发的“整改通知书”认真落实,对采取推委、拖拉的态度甲方有权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乙方负责; 13、严禁乙方违章作业、蛮干以及为了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若由此引起的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14、严禁无证从事特殊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劳动部门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15、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用具、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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