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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

绥德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第一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真正为敢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负责的干部负责,最大限度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容错纠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问责追责机关,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受理并实施。

第三条容错纠错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纪在法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2、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3、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宽容失误;

4、注重抓早抓小,立足预防,及时纠错;

5、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建立合理容错免责机制。把支持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与严格监督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判断、妥善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2、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但已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规范运作,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3、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5、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服务优先、效率优先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6、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8、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9、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10、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1、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2、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13、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七条认定容错免责的程序:

1、提出申请。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2、审核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对照容错情形认真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解释或答复。

3、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结合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4、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明确认定结论。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

5、结果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相互抄送备案。

第八条问责机关在问责追责过程中,发现问责追责对象具备容错条件的,应主动启动容错认定程序。

第九条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1、被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2、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容错:

1、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借干事创业之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与民争利的,在推进落实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为政不为,以及影响、干扰、破坏发展环境等行为;

2、在改革创新中,对失误或错误抱着无所谓态度,不讲科学、不看实际、不循规律、不计后果,把组织和人民给予的职位、权力和平台,当作自己的实验室、试验田,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一错再错、步步行错的;

3、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第十一条实施容错免责,坚决反对消极腐败和变相纵容庇护。对在实施容错中弄虚作假、偏袒包庇腐败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被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注重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党政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监管机制。

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信访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

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和函询等方式予以处置。

2、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巡察反馈整改、纪检监察建议或责令纠错以及诫勉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3、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干部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干部,应当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1、对反映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2、对确属被诬告的,要旗帜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并通过在被反映人单位或居住地,召开党员干部大会、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等适当形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3、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全面落实责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1、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3、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4、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五条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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