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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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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周安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根据法律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审判机关的尊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武装力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民事、行政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等职责,通过司法警察职责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综合性的司法队伍,它的工作性质是服从于审判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它的工作任务贯穿于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是人民法院内部不可缺少的一支武装力量。

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中,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经常性、危险性较大的职责之一。我队近几年的工作情况统计,执行提解、押送、看管占全部工作任务的50%以上,并且配备、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80%以上也是执行提解、看管、押送任务的时侯,因此,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就成为司法警察目前最重要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看管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那么,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如何贯彻并执行好这个规则呢?本文将根据规则的规定和本人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经验,从押解的概念、押解的要求、押解的组织实施以及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对押解工作进行探讨,以利于我们今后更完善地执行押解任务。

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

押解,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强制将被押解人员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行为。在这里“具有特定身份”是指人民警察、军人、武装警察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员,被押解人一般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俘虏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从这一概念引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

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押至法庭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执行押解任务的人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它区别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押解,押解的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如被拘传、拘留的当事人)、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押解工作不以被押解人和其它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被押解人必须毫无条件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

那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有些什么特点呢?首先,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必须具有合法性,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押解人员要具有合法的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才能执行押解任务,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等都无权执行此项任务。在执行押解过程中要有完备的法律文书,如提押票、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等,以保证押解的合法性,同时,押解过程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它部门及个人均无权干涉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其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要根据审判活动的要求,按时将被押解人押送到指定地点,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押解过程中应服从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审判长的指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完成好审判工作。第三,司法警察担任押解任务,应认真检查核对有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押解的时间、地点、被押解人住所(羁押所)认真核对,对被押解人数、人员身份认真核实,做到准确无误,防止错关、错提和漏提。第四,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主要是刑事被告人和罪犯,而且押解过程始终处于运动状态,外部环境变化多样,容易发生劫持、脱逃、行凶等问题,应该说,押解工作是司法警察承担诸项任务中危险性较大的一项,因此要求担负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充分发扬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保证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押解工作的准备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前应有院长签发的调警令方可实施,由于执行押解任务具有合法性、时效性、危险性、强制性等特点,因此,执行押解任务必须有规范的法律文书和院长的授权,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

都无权调用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无特殊性可言,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警察接受押解任务后应作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是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如介绍信、工作证、警官证,以保证押解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并能通过羁押场所工作人员的检查。二是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充分显示人民警察的威严和押解工作的严肃性。三是根据押解任务的性质、特点,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要求配备警械和武器,以保证押解工作的安全。

人民法院的押解工作应当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押解开始前,司法警察部门要做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是审查有关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调警令、提押票、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等法律文书,要绝对保证押解工作的合法性。二是根据押解任务的性质、押解的方式、被押解人的数量,合理地安排警力,一般一名被押解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押解人,由三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被押解人为女性的,应尽量安排女性司法警察押解。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警械、武器的配置,一般情况下押解被告人、被拘留人时应配备手铐、警棍及武器,死刑执行押解时应配备警绳、武器,拘传当事人时可以配备手铐。四是明确职责,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每次押解都要指定押解负责人,负责押解过程中的指挥。五是对启用的囚车、警械、武器等警用设备作认真的检查、保证性能可靠、使用正常、确保安全。六是根据案情、押解人数、押解方式等情况,制定出周密细致的押解方案。押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任务性质、时间、地点。2、押解指挥员、押解人员及分工。3、押解方式、押解路线。4、警械、武器配备情况。5、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6、要求。履定的方案,应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并告知到每位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在接受押解任务后,押解负责人应主动向审判人员了解案情及被押解人的有关情况、现实表现,对于被羁押的被押解人,提押前也可向羁押场所干警了解被押解人的思想状况,分析被押解人在押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向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向法警负责人或院领导汇报后改变或完善方案,以确保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押解前的准备工作是押解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准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押解任务,我院法警支队在2001年4月执行一押解任务前,(该案九名被告,后有四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其中包括两名当时企图脱逃人员),通过办案人员和看守所了解到被押解人有脱逃企图后,支队对押解工作作了周密的准备,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在押解过程中果然发生两名被押解人强行脱逃的事件,支队押解人员根据押解工作前的方案进行追捕,一被押解人被当场制服,另一人在跑出八百米后也被追捕的法警抓获,从而成功制止了一起脱逃事件的发生,此次事件的成功处置充分说明了押解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押解的组织实施

押解的组织实施是整个押解工作的关键,押解工作开始后,押解负责人要绝对按照方案执行,特殊情况下要更改和完善方案的,也必须得到法警队领导或院长的批准,押解的组织实施分为提解、押送和还押三个阶段,提解分为羁押所提解和直接提解,所谓直接提解,是指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拘传的人的提解,对羁押场所的提解,应当严格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和提解手续,了解被羁押人员的有关情况,被羁押人提出后,要逐个核对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防止错提和漏提,并对被押解人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除准备交给法庭的文字材料和香烟、火柴等生活用品外,其余的一概不能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要坚决收缴,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对被押解人使用戒具后方能出所。对于直接押解的,重点是核对被提解人的身份,绝对不能发生错押的现象发生。

押送根据各种押解情况的不同分为徒步押送、警车押送、乘客车、火车、飞机等民用运输工具押送,在现有情况下,警车押送是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最常用的方法,徒步押送应严格限制在路程较短、被押解人罪刑较轻,车辆无法通行,不具备警车押送的情况下使用,并要适当增加警力。乘民用交通运输工具押解是在路程较远,不便使用警车押送的情况下采取的押解方式,此种押解方式只是警车押解的一种补充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在押解前,应了解有关车(船)的特点、运行时间、停靠点及乘坐的有关规定,

与车(船)上的安保人员、公安执勤人员主动取得联系,以取得对押解工作的支持和协助,以确保押解工作和车(船)的安全。

警车押送,是目前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中适用最广、采用最多、安全系数最大的一种押解方式。在押解前,要全面检查警车的安全性、可靠性、警车驾驶员要熟悉行驶路程、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的要求,两辆以上警车押解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要配备备用警车,行驶途中应按规定的速度行驶,除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停靠。押解指挥员应随时与各押解车及法警队领导或院长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四、押解人员职责及要求

押解工作是在押解负责人和押解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协同下完成的,因此,押解人员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也要熟悉和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这是押解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基本保证。押解人员除了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规内容外,还要熟悉以下的职责:

押解负责人负责接受押解任务,制定押解实施方案,了解掌握被押解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押解人员明确押解分工,提出要求,对押解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处置,非职权内的特殊情况,负责及时请示报告,及时、果断处理好押解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的安全,严防被押解人员失控,领导全体人员圆满完成押解任务。

押解人员要服从押解负责人的领导,熟悉押解工作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本次押解任务和本人职责,严肃认真做好押解工作,严守押解纪律,做到文明执法。押解过程中不得向被押解人询问案情,不得污辱、打骂、体罚、虐待被押解人。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押解中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押解负责人报告,来不及报告的应沉着冷静,灵活果断地予以处置,处置后应及时报告。押解人员还要注意警容风纪,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押解中要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语言文明。

五、押解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处置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所押解的大都是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因妨害诉讼被人民法院决定拘留、拘传的违法犯罪人员,是特殊的群体和对象,这些人员中思想复杂,社会关系复杂,这其中总会有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伺机脱逃,自杀、自残的,有被押解人中家属或其他人围观,哄闹甚至威胁,谩骂押解人员,也有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试图伤害被押解人的。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法警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发生了四起被押人脱逃的事故,虽然都被成功制止或抓获归案,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是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其它妨害押解工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我院法警支队在二00三年3月在押解七名被告人回监所途中押解警车被一违章中巴撞翻,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押解人员和被押解人严重受伤的事故,当时由于押解方案周密,押解负责人临场处置措施得当,因此未造成被押解人脱逃的事故,所以,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押解准备工作是否全面周密,遇有紧急情况时,处置是否及时、得当,是能否顺利完成整个押解任务的关键,那么,当押解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时该如何处置呢?首先,每位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都要熟悉突发情况处置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押解中处置各种情况应严格按照法律、法令、条令、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要针对情况中的不同对象、矛盾的不同性质、问题出现的不同场合、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慎重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做到处置的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尤其是使用武器、械具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行事。二是确保安全的原则。司法警察提任押解任务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是以保障押解人和被押解人的安全为基点。保障安全,是押解工作中情况处置的主要原则,押解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首先考虑的是情况是否触及到押解人和被押解人的安全,处置时也应以是否能够保障押解人与被押解人的安全为先决条件。三是积极负责的原则。押解中经常出现突发情况和意外情况,对这些情况处置直接涉及到处置效果和事后责任问题。因此,在发生情况时,来得及请示的,必须请示后再按上级意见处置,处置后结果应及时报告;来不及请示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对来不及请示的情况处置,应遵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办理。对于押解警力不够、械具不足、车辆等装备不到位,不能按押解的基本要求执行任务时,押解负责人必须向领导及时汇报,待得到领导指令后方可执行任务。四是文明押解的原则。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法院行使职能。我们的押解对象,大都是罪犯,有的

甚至罪大恶极,国家法律已对其罪恶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我们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不能以他们是罪犯不讲文明,不讲职业道德。是否贯彻文明押解原则,是检验司法警察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标准,也是国家文明程度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

押解中发生突发情况时,押解负责人及押解人员要迅速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将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告法警队负责人或院长,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根据押解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置。一是押解途中交通堵塞时,应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或由开道的司法警察尽快疏通道路,确认道路不能通行的,应绕道前往,没有其它路线可绕行的,应及时设置警戒。二是押解途中因故停留遇有群众围观时,应劝说围观群众远离,并设置警戒线;遇有家属或其他人哄闹的,应向其讲清干扰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制止哄闹行为;遇有家属或其他人谩骂、威胁押解人员的,应对其首要分子实施警告,及时制止。制止不听时,可以对首要分子使用警械或采取强制措施;事态扩大,无法控制,对押解人员使用暴力、抢夺枪支和武装劫持罪犯的,可以依照《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使用武器。犯罪分子已有畏服表示或不使用武器已能够控制事态时,应及时停止使用武器。三是押解中被押解人不服从押解人管理的,可采取训诫或其它有效措施强制其服从管理;被押解人谩骂、污辱押解人员的,可对其使用警械强行制止;被押解人组织暴动或对押解人和诉讼参与人员实施暴力,采取其它强制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被押解人相互之间残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被押解人脱逃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追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追捕中被追捕人行凶或抢夺枪支、残害人民群众,经鸣枪警告不能制止时,可以开枪射击。被押解人已逃脱的,应及时通告公安机关协同追捕。四是押解中被押解人发生病症的,应及时报告,有条件的应到当地公安医院检查治疗,条件不具备的,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就近治疗。但不论采取任何方式治疗,都应在司法警察严格监控下进行;被押解人需要上厕所的,应事先查看厕所及通道是否安全可靠,被押解人进入厕所时,押解人必须将其控制在视线和有效处置距离内。五是押解途中发生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押解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继续行进有危险的,应及时报告并寻找安全可靠的地点暂时停留,对被押解人要严加看管。

总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要求,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证押解任务能够及时、安全、准确地完成,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法警工作职责和队伍建设分析

法警工作职责和队伍建设分析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经济矛盾不断加剧,上访事件日益增多,违法、犯罪手段更加高明。同时,随着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作为保障检察权顺利行使的司法警察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多,肩负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如何加强队伍建设,履行好司法警察的职责,“文明执法”、“保证办案安全”,是摆在每一名法警面前的课题。 一、充分认识法警的工作职责,树立新时期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的责任重于山,能否履行好法警职责更是检察办案安全关键所在。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具体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因此充分认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在工作中树立适应时代法治建设需要的工作理念,才能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 1.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是司法警察的基本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履行保护现场、执行拘传、提押看管、安全检查等九项职责,可见,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要履行好工作职责,就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充分

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执行拘传,还是提押看管,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能积极配合检察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能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工作达到最佳效果。 2.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可以看出,法警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检察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业务精通,训练有素,关健时刻能拉得出,打得响,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3.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组织理念。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基于这一特殊的工作性质,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警察职责

公务员之警察面试资料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这一职业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方式。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执行任务或非执行任务期间,也不管是在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只要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都应当履行职责。对此,《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的内容说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法定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人民警察独立拥有,必须行使,不得放弃。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而逃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这是把对普通公民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警察这一特殊身份上上升为了法定的职责。如果人民警察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就是失职、渎职,就会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第19条的具体理解还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例如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履行职责”,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应否履行职责,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保障及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维护。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不但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警察关注民生和保障民生的职责所在。 警察必须要具备的素质! 首先,警察必须诚实,警察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一言一行往往可能决定公民的罪与非罪,要确保执法公正,诚实的品质必不可少,不能颠倒黑白,更不能徇私枉法。第二,警察必须聪明过人,否则根本无法通过警校严格的训练及考核。仅仅记住所学过的知识并简单复述出来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灵活运用,对紧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与凶狠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斗勇,而且还要斗智。第三,警察必须头脑冷静,果断,面对紧急状况不能惊慌失措,更不能为情绪所驱动,该采取行动的紧急关头,就要当机立断,包括使用致死武力,不能心慈手软,要有自信心。第四,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执行警务是对体能的挑战,不仅需要速度,而且需要耐力,还要有敏锐地观察能力和迅速的反应能力。经常可能因病请假的警员,无法保证警局的高效运转。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立场、理想观念,道德情操等方面的水平或状况。 政治素质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法警值庭规则

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押解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所、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四)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司法警察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作者:张长富发布时间:2006-09-27 13:49:20 一、基本情况 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有司法警察28人。编制26人,超编2人。 文化程度情况:本科4人,占14.2%,大专15人,占54%,中专2人,占7.1%,高中6人,占21%,初中1人,占3.7%。 年龄结构情况:20—30岁3人,占9.3%,31—40岁16人,占57%,41—50岁7人,占25%,51—55岁2人,占7.1%。平均年龄为37.78岁。 政治面貌状况:中共党员25人,占89%,共青团员3人,占1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23人,占82%。 警衔构成情况:一级警督警衔3人,二级警督警衔3人,三级警督警衔5人,一级警司警衔7人,二级警司警衔3人,三级警司警衔7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基本数据中不难看出,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是高的。但也应看到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年龄普遍偏大;二是学历偏低。这和目前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铁路运输法院的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长期以来,铁路运输法院的招警方式,仍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方法,指令性计划,即按照铁路职工的管理模式,注重解决铁路职工子女人员的就业问题,所以进入人员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二是由于现行司法体制,进到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以后,就很难跳出这个范围。如果要到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去办理案件,必须有本科学历和司法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才能被任命为审判人员,但这一部分人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非常困难的。有的进来时的学历水平就没有达到《法官法》的要求。 三是进入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后,由于所从事的工作事务繁杂,既要开车,又要参与执行和执庭,还要送达法律文书,有的法警身兼数职,能静下心来学习的比较少,基于这种情况,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一、职能 公安部门具有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专政职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有依法对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实施打击、制裁、监控和改造的社会效能; 民主职能,即公安机关有依靠人民、保护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人服务,充当人民公仆与卫士的社会效能。 二、作用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

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扩展资料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他们为剥削阶级的金钱所雇佣,成为剥削阶级的打手。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

人民法院编制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加大,同样法院司法警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如何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笔者结合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一、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人员短缺。由于受到体制编制、思想观念、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不仅相对滞后于法官队伍的发展,而且队伍建设也相对薄弱。据统计,我院现有干警77人,在编司法警察14人,占全院在编干警的18.2%,聘用法警9人。我院每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基层法庭等部门均需用警,按照一庭一警的值庭需求,同时还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和处突任务,这23名法警显然无法全面承担工作任务。这种情况下,必然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警务保障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结合外地突发事件案例,增加司法警察职数刻不容缓。 2、队伍结构严重失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所占比率在不断上升,女司法警察的需求也不断增多,而目前我院23名司法警察中仅有女警2名,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同时,长期以来形成了男司法警察为主导的工作模式,女司法警察数量、工作量相对较少,在工作中很容易产生依赖思想,甚至从事其他工作,无形中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因素。 3、执法主体资格缺失,队伍稳定性受限。在实践中,一是聘用司法警察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导致在执行公务中遭遇尴尬;二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无《执行公务证》或《警官证》,不能履行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即使履行也只能在在编司法警察的带领下行使部分职权;三是多数聘用司法警察只是把法院工作当做“跳板”,一边积累工作经验,一边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出路。 4、培训缺乏系统性、经常性、针对性。一是培训数量过少且不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常态化;二是培训缺乏针对性,偏重体能技能训练,而业务技能培训比例偏小。 二、破解司法警察队伍困局的对策建议 1、提升司法警察地位,增加其职业吸引力。要完善司法警察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法院司法警察职权,同时保障法院司法警察应有的权利。 2、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机制创新。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法院队伍建设统筹考虑,根

修订版法院司法警察考核复习题库及答案【精】

法院司法警察考核复习题库及答案 ---整理者:郭信主 一、单项选择:下列每题表述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选出正确答案 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A 2010 B 2011 C 2012 D 2013 2.()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A 最高人民法院 B地方同级政府 C 地方上一级政府 D 国务院 3.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保护。 A 法官 B地方政府 C 法律 D 群众 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A 法官 B院长 C 大队领导 D 书记员 5.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规定。 A 最高人民法院 B同级人民政府 C 地方上一级政府 D 公安部 6.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年。 A 1 B 2 C 18个月 D 6个月 7.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 A 警官证 B枪支 C 办案资料 D 手铐 8.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D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9.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统一监制。 A 最高人民法院警务部 B公安部 C 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 上级人民法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16日由()颁布。 A 国务院办公厅 B公安部 C最高人民法院 D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 208 B 558 C 368 D 617 12.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什么?为何要报考警察? 答: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职权。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①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③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④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⑤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⑦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⑧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⑩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汉字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抱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

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何要报考警察,各人有各人的理由和说法。大致可以从下面几点来说:①人和工作的关系是建立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的。通过几年的工作,我发现我的性格特点(省略,自己发挥)。自我认知让我觉得做警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警察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性、社会性、法制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治大国如烹小鲜”。②我是一个进取心或者成就心很强的人,我不喜欢闲着。警察活动比较多,而且能遇到很多新问题,我觉得很有挑战。现在的工作比较清闲,虽然我可以用其他广泛的兴趣来弥补工作悠闲这个缺憾,但对现在的工作我感到很不满意。③我从小受到的教育是很传统的,喜欢助人为乐,很佩服古人的高风亮节。警察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为大家办事。这个职位能让我实现自己的理想,我对这项工作有着浓厚的兴趣,所以,我才放弃了原来单位,报考警察。④总之,人们都在追求自己的梦想,都有自己的职业目标,我的职业目标可以通过警察来实现。如果是女同学,可以编一段故事:在一个漆黑的夜晚,在一条偏僻的小巷里,自己受流氓歹徒的追踪,这时,警察出现了,自己解了围,从此对警察有了十分好的印象,立志毕业后要当一名警察。还可以编这样一段故事:记忆最深的是第一次从农村老家到郑州,在公交车上问路,我身旁站了一个警察,他话不多,只说:“远着呢!到站我叫你。”随着车上乘客的增多,我和警察被拥上车的乘客挤散…..后来,正当我不知所措,东张西望的时候,突然听到警察告诉我到站的声音:“那个穿红鸭绒袄的姑娘(蓝色棉猴的小伙),这站下车。”那一刻,我有点想哭,感觉亲人般的温暖。从此,立志要名警察。如果是警校在校学生,或警校毕业生,这可以把自己多年受到的职业教育加以发挥,这个问题应该回答得

新条例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新条例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入手,考察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新条例的诞生,是对执行了十几年的暂行条例的一个总结和修正。通过学习新条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司法警察法院新条例暂行条例训练大纲 20XX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行十几年来的成果总结。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着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亵渎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几年来一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条例》出台之际,本人不揣冒昧,谈一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国家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来,人民生活变得相对富裕。与三十年前那种简单的社会结构相比,现在的人们复杂得多,涌现出各种不同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处于走向现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阶段。矛盾的增多带来了诉讼案件的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给司法警察队伍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应为本院在编人员总数的12%,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听、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四)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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