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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心主义思维方式与实践理性

司法中心主义思维方式与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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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心主义思维方式与实践理性

摘要:很长时间,我国的法治一直热衷于“立法中心主义”,但这一理想和追求,被司法审判的现实各个击破。司法中心主义思维方式也应运而生,让司法从此独立起来,对于实践理性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字司法中心主义实践理性司法独立

一、司法中心主义的出现

从法治建设以来,我国都热衷于编纂完美无缺,万世流传的统一的法典。立法者大多希望通过这种一劳永逸的立法行为给司法者、执法者提供永久的规范和准则,然而他们似乎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这种一成不变的法律规范虽然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但是它却早已不能完全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和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了。

以前,立法者认为,只要有稳定的,健全的法律体系,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应对突发的案件,并且这种统一不变的法律规范能做到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他们希望通过一个看得见的方式来确保这两种正义,将权利和义务以法律明文规定,异想天开地认为执法者和司法者就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行使职权,而不赋予他们任何自由裁量权,这种立场便是我国一直致力的“立法中心主义”1。这种思维方式在中国的发展还不是突飞猛进的时候是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情况越来越复杂多变,这种立法中心主义滞后性的蹩脚就越来越阻碍法律的实施。这种立法者建筑的乌托邦虽然令人神往,但是当这种完美的理想被现实的残酷击碎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只要立法者是人,则无论其如何智慧、严谨和公正,均不能预见未来世界里法律可能面对的所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预知立法以后的一切可能性后果。由于人类的纠纷必须在合理的时间里得到解决,无法等待漫长的立法磋商程序,因此法官在个案中的针对具体情况的造法就不可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中国法治的思维方式开始逐渐转化,而司法中心主义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现实而在中国开始得到关注和讨论。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并不是在我国得到首创。回顾英美法律体系的形成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司法中心主义的成长轨迹。我们可以以范·卡内冈的专著《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的描述为证:“鉴于普通法(英国主要法律渊源)曾经是,并且今天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法官造法’,司法组织的历史对于我们主题的重要性就很容易理解了。”2英国普通法的形成经历了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但一根不变的主线正是“法官造法”。英国法的真正开始是从诺曼政府起源,之后的各个王室通过各种渠道和技术将散落在大不列颠的各种习惯法收集起来,在日常的生活中,通过法官的判决上升为“国家意志”后来的法官通过“遵循先例”,传承这些原则和规范,久而久之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随着王权相对诸侯势力的削弱,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逐步成为制约王权的重要力量。由此可见,司法中心主义不仅是一整套技术性的制度体系,更有赖于法律传统与文化观念。简单地移植相关制度很有可能造成逾淮成枳的结果。

由最初推崇的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我认为主要有一下的原因。

一方面,先前纯粹的国家主义坚冰逐渐融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之外的社会已经拥有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已经初见端倪。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之下,包括国家利益在内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角逐与碰撞,日益迫切地呼唤着一个相对中立的仲裁人,这就为司法者的生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最近20年以来,司法者所发挥的作用日渐扩大,各种社会主体对于司法者寄予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司法过程由于涉及到利益的重新调整,也逐渐开始成为各种利益主体关注的领域。当判决书、调解书等等获得了广泛的社会需求之后,司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日渐浮出水面,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所期待的"法学知识"3。可见,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频繁冲突,刺激了司法的重建与崛起。这些面向法律适用的法学理论,培育了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学研究范式。

另一方面,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诞生,还源于社会分工对法律格局与法学格局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社会分工尚未全面展开,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等不多的几种身份,几乎可以涵盖社会总人口的绝大部分。当时的中国,法律的制定重于法律的执行;政策的制定又重于法律的制定,新的政策常常高于旧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被严格执行的法律数量就很少。检察官和法官几乎不是科班出身,专业素质很差,法律职业还没有从其他职业中分离出来,专业化的司法活动还没有真正诞生。这样的法律格局也决定了那个时代注定以立法中心主义为主。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分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司法者不再是与军人、警察混合在一起的"专政工具",甚至不再是普通的"干部",而是专业化的法官或检察官。法律家团队中的核心成员不再是立法者,而是法官、检察员、律师,这三个群体都要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作为司法者开始占据了法律领域内的核心地带。这样的法律职业格局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法学理论的旨趣,所谓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便由此而诞生。简而言之,在90年代以前,法律领域内的第一要务是立法活动,在立法者处于法律职业的核心地带的时候;但是,到了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司法者开始占据了法律职业的要津,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了。

二、实践理性

纵观这些年中国法治的发展,虽然司法进程不断推进,但是仍然不容乐观。翻看新闻,有一些影响中国司法进程的案件虽事发多年,仍未淡出人们的视线。中国司法领域曾发生了一系列引发民众激烈争议的案件,比如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许霆”案,一审与二审结论相差甚大,但程序和实体裁决却都是严格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又如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王海打假”系列案,同案不同判。中国司法领域的这些问题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司法审判实践理性理念的缺失。

实践理性是价值哲学的主要议题,首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但真正成为哲学范畴,则要归功于康德。康德区分了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将科学与道德对立起来,认为实践的特殊性在于它的本质规定是自由,科学面对自然概念,伦理学和法学面对自由概念。当代西方的哲学解释学、批判理论在这一点上都是相同的,即探讨与技术或工具理性不同的实践行为。这一点,也早已为马克思所注意4。葛洪义对实践理性下了定义,它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与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换言之,实践理性对应于理论理性,不同于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并不致力于真理的追求,而仅仅是一种在协商、对话、言说、论辩的基础上对合理性的达致。实践理性倚重社会的规范性与人类的价值关怀,是一种“言说着”的本体论和认识论5。本文即是在此意义上使用司法审判实践理性概念的。

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可以通过司法者之间的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灵活应用而实现理论上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法律的实现包括守法、执法、司法等内容,而无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须通过执法者和司法者实现,实践理性则是要求法律从事人员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来进行司法上的对话和辩论从而达到司法实践的理性,也就说司法能够基本上达到法律上的公平。

无论是要达到实践理性还是强化司法中心主义对现实的影响,毋庸置疑,司法独立与之都有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具体来说,推动和完善司法中心主义首先要先实现司法独立。2011年十月《南方周末》评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其中多数都是因为司法审判被各种权利干涉,司法独立完全被置于闲位,因此,实现司法独立对司法中心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西方法制的一大特点,这一原则也被中国引进,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这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

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各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来实现监督权。。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明确显示,法官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正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可见,司法中心主义对司法审判实践已然开始渗透性地进行影响了。

司法中心主义对审判实践理性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这种进程如果能够加快,那么像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聂树斌这样的推进法律进程的牺牲品也许能够少一些。理论和经验都告诉我们,侦查权主导的司法,难逃有罪推定,审判权主导的司法,才有可能查明真相,重事实和证据,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我们应该鼓励司法中心主义思维方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每一次科学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都在探寻一条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踏出重要的一步。

1陈金钊:《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

2[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M].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73.

3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9年10月第一版, 第123页

4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5姚俊延.言说着的“真理”:对法律实践理性特质的思考[J].山

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2)·

《实践理性批判》读书笔记

《实践理性批判》读书笔记Reading notes of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编订:JinTai College

《实践理性批判》读书笔记 小泰温馨提示: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本文档根据心得体会内容要求和针对主题是读书学习群体的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

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 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

论述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

论述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活动。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实践是有目的的能动性活动;实践是社会性历史性的活动。实践包括生产实践活动、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科学实验活动等三个基本形式。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 实践概念的科学规定和实践观点的确立,是实现哲学上伟大变革的关键。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一切哲学的根本之处,在于它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独特方式,即以实践为基础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不了解人类实践活动及其意义,因而导致它们在对世界的理解和观察世界的视角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着重大缺陷。马克思主义哲学扬弃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提出了能动性与受动性相统一的实践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现实世界,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实践去理解,从而在世界观、自然观、历史观和认识论上都获得了全新的解释,构筑了统一的、彻底的、科学的哲学体系。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贯穿于全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各个环节。离开了实践观点,就不可能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不可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整个思想体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坚持的是实践的生产力观, 认为生产力是人们在现实实践 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本质力量或实践能力, 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则存在于人们不 断发展的物质利益需要及其丰富的社会关系之中。 马克思认为: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 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对于生产力的研究不能只从客体方面去理解, 而应从实践去理解。就是说, 生产力本身已内在地包括了客体、主体和实践, 而对于实践, 不仅要从“客观的活动”去理解, 而且要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 把“主体”和实践联系起来。实践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 这就肯定了主体的能动性; 同时, 实践又是真正现实的感性 的活动, 这又否定了抽象能动性, 把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等关系在实践基础上统一了起来。这也就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统一过程中去理解和诠释生产力。由此, 马克思进一步从实践思维方式的高度加以概括, 认为生产力是人们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矛盾的实践能力, 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使其适应人类需要的实践力量。马克思研究生产力的出发点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 生产力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 的人的活动能力。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要维持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历史。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活动, 既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物质和信息的变换过程, 又是主客体之间的物质与观念的变换过程。这样, 马克思从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中找到了把客观性、自主性、创造性和现实性统一起来的基础, 从而解决了先前生产力理论无法解决的矛盾, 实现了生产力理论的革命性变革。 实践思维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 它使马克思在生产力理论研 究中创立了独树一帜的实践的生产力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使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活动。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实践是有目的的能动性活动;实践是社会性历史性的活动。实践包括生产实践活动、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科学实验活动等三个基本形式这里我想谈一下实践的生产力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坚持的是实践的生产力观, 认为生产力是人们在现实实践中所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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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这是一篇关于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由haoword,com小编辑收集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20xx年上半年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稳定、改革、发展这一主题,强化基层基础,落实责任措施,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实现建设“平安xx”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显著提升了在政府各部门中重要地位。现将我们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争取党政领导、协调各方关系 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

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为此,我们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原则,在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冲刺在第一线,解决好各个具体问题,对部门间经常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需求,我们就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赢得了党委政府的满意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分管领导经常和我们一道做具体工作,解决好司法所在开展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涉及各种资料的搜集,各部门及驻村干部都积极主动地给予协作。 这样,司法所与党委、政府和部门间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于一身的角色定位,越来越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倾斜;反过来,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更加有效地

推动了职能地发挥。这种互动其实就是政府对司法所的投资加强,司法所的工作开展得有力,矛盾纠纷少了,社会平安稳定了,领导的精力更加集中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其实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他们投入了少的物资,收获的却是一方平安。 二、抓阵地建设,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去年12月,我所被县批准为司法所阵地建设的九个所之一。党委书记在参加县司法所阵地建设专题会议后的当日,就迅即召开党委会研究实施方案,并由分管领导和我具体落实。抓住这难得的机遇,次日我们就进行了规划测设和签定了相关建修合同,仅20天时间,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的崭新司法所阵地就展现在世人面前,并完成了各种办证手续,县、市验收组各位领导也赞不绝口,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镇党委、政府还为司法所办公室、会议室、调处室、档案室配备了电脑一台、办公桌四

随堂练习——马原(认识论)单选

随堂练习——马原(认识论)单选 1.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是() A唯物论的观点B实践的观点 C辩证法的观点D群众的观点 2. 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主体是() A具有思维能力的人B能够适应环境的人 C具有创新能力的人D从事社会实践的人 3. 认识的主体是在实践中从事活动的人。认识主体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性B社会性C实践性D主观性 4. 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中介是() A认识与实践的过程B认识与实践的结果 C对实践结果的反馈D工具、手段和程序方法 5.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 A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B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 C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D主观和客观关系 6. 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质是() A人与物的关系B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C物质与精神的关系D主体和客体之间的限定与超越关系 7. “世人闻秋悲寂寥,我道秋日胜春朝。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从唯物论的角度看,这首诗表明() A诗人积极向上的人生观B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 C人们对同一事物的反映是有差别的D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反作用于实践 8. 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这表明() A人的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B人的感觉能力决定认识的产生和发展

C人的认识能力是由人的生理结构决定的D事物因人的感觉而存在 9. 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说明() 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B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C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D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10.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句话强调的是() A直接经验的作用B间接经验的作用 C感性认识的作用D理性认识的作用 11. 恩格斯说:“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它强调的是() 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B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C实践是认识的目的D实践为认识提供可能性 12. “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变革的先导”这一命题() A夸大了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B强调了认识对实践的决定作用 C强调了认识对实践的能动作用D低估了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13 “从物到感觉和思想”与“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对立属于() A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B经验论和唯理论的对立 C唯物主义反映论和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对立 D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和直观的被动的反映论的对立 14. 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关系上,唯理论的错误在于() A把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等同起来 B夸大理性认识的重要性,否认或轻视感性认识的作用 C夸大感性认识的重要性,否认或轻视理性认识的作用 D认为感性认识是可靠的,理性认识是不可靠的 15.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辩证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是() A认识 B运动 C实践 D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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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 李桂林 【内容提要】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活动,受实践理性的约束与指导。本文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认为法律推理应当遵循三条实践理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论证原则、可普遍化原则。文章还认为,要通过可普遍化的论证来实现法律推理的合法化,必须正确对待逻辑与经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推理/实践理性/自由裁量 法律推理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领域。任何法律推理活动,不论多么具体,都会以某种法理学理论为其根据。反过来,任何法理学观念,无论是多么抽象,都应该能够从理论上解释、说明并指导法律推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推理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普遍关注。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它也引起了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注目。本文试图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分析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为法律推理活动提供理论基础。 一、法律推理的实践性与实践理性 限制法官在司法活动之中的自由裁量、约束司法权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理学的基本关怀。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封闭的系统,司法判决可以从可普遍适用的、定义完整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之中通过演绎推理获得,依此观点,演绎推理完全可以保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与客观性。然而,这一形式主义的法治图景在经历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欧洲大陆自由法学的冲击之后已经幻灭。(注:“判决能够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之中逻辑地推演出来”被哈特总结为传统分析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而这一命题也往往被认为是形式主义法学基本观点的典型表述。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这一观念在大立法化时代得到了强化,成为当时的主导观念。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断案。同时,人们也相信,法律体系已没有漏洞,可以完全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在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法学家们也相信普通法为法官提供了充分的法源来解决一切法律争端。参见Douglas Lind,Free Legal Decision and the Interpretive Return in Modern Legal Theory,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1993,p.161.)防止司法专横的目的不能以形式主义法律观为依托。 要寻求防止司法专横的机制,应首先明确作为法律适用之核心的法律推理的性质。法律推理是实践推理,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推理涉及人的行为,事关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法律推理涉及行为目标,需要推理主体在多种行为决定方案之中择定达致目标的最佳方案。法律推理的直接目标是依据现有实践信息明确争端双方的权利义务,间接目标则可能是解决纠纷,也可以是维护个人权利、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等。第三,法律推理本质上是一种行为选择,而行为选择的灵魂则是价值与目标判断。(注: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核心》,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1期。)无论是法律漏洞的填补、规则歧义的消除、抽象规则的具体化还是推理的后果评价,都需要推理主体借助于价值论和目的论评价在多种可替代的规则解释方案中作出选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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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博弈》(第二版) 书名:《策略博弈》(第二版) 书号:978-7-300-10135-4 著译者:阿维纳什·迪克西特苏珊·斯克丝著 蒲勇健译 开本:16 开 出版时间:2009.02 定价:65.00元 ◆作者简介◆ 阿维纳什·迪克西特(Avinash.Dixit)教授是美国当代最负盛名的经济学家之一,1968年获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1977年当选计量经济学会院士,自1981年起一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经济学教授,同时被世界多所知名大学聘为客座教授,曾在加州伯克利大学、牛津大学任教。他于1992年当选为美国艺术和科学研究院院士,2001年任计量经济学会会长,2002年任美国经济学联合会副会长,2005年当选国家科学院院士,曾在加州伯克利大学、牛津大学任教。研究领域广泛,在微观经济理论、博弈论、国际贸易、产业组织、增长和发展理论、公共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有重要建树,近年来主要致力于政策制定中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他著作甚丰,除在《美国经济评论》、《经济学季刊》、《政治经济学杂志》、《经济研究评论》等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外,他还撰写了一系列著作,其中大部分均已成为经济学相关研究领域的名著或经典教科书。 迪克西特教授的代表著作《策略思维》、《经济政策的制定》、《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均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容简介◆ 《策略博弈》(第二版)是其在《策略思维》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写作和案例上之后的通俗博弈论力作。如果说《策略思维》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最为流行的通俗博弈论教科书之一,那么《策略博弈》就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最为流行的通俗博弈论教科书之一。知识渊博的迪克西特在本书中通过运用标准的博弈论方法,通过对日常生活中的智慧、经济活动中的竞争与合作、政治活动中的技巧、军事活动及战争中的策略等的演绎,比较系统但又很简要地介绍了博弈论的有关基础知识,语言生动诙谐,故事精彩有趣,使得读者在漫游于引人入胜的故事情景之中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博弈论的精致分析工具去了解其所以然。 ◆名家推荐◆ 迪克西特与斯克丝认识到了在大学课程计划的开始阶段教授博弈论概念的可能性;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值得赞许。通过使用《策略博弈》这本书,每一个地方的学生——正

试论黑格尔的实践观

[论文关键词]黑格尔;实践观;价值;缺陷[论文摘要]黑格尔的实践现提出了劳动是实践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的思想,指出了实践具有目的性、中介性和直接现实性的特征,并把理论同实践统一起来阐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观点,从而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思想养料。但他的实践观带有浓重的神秘与唯心主义的色彩,这是它的根本缺陷。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以“绝对理念”为基础构建了其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在此体系中他提出了有关辩证法及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比较正确的看法,如他对实践的观点就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的形成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同时,由于黑格尔的资产阶级立场和唯心主义思想的束缚,因而在其体系中也出现了一些糟粕和谬误。深入细致地分析黑格尔的实践观,对于全面、准确地把握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具有重要意义。一、黑格尔实践观的基本思想黑格尔实践观的基本思想,主要散见于《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历史哲学》《法哲学原理》等著作中。概括起来,黑格尔是从以下几方面来论述实践的:第一,黑格尔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并分析了实践要素的内容。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流露出许多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劳动的思想。他认为:实践是一个由目的—手段或“目的的实现”—他物或被“创造出来的现实”三个环节组成的过程。在《逻辑学》中,黑格尔以纯思辨的逻辑方式把这一过程表述为“行动的推论”,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推论”,所以在黑格尔看来,实践活动本身是观念实现自己的活动,客观不过是精神的异化。概念发展同时具有合目的性,实践过程实际上是实现目的即自由的过程。人类的一切实践,都是为了实现作为人的本质的自由。实践要素包括实践主体、实践手段和实践客体;实践因素包括实践目的、实践手段和实践结果。这就是黑格尔对实践概念的基本分析。第二,黑格尔论述了实践的特性包括目的性、中介性和直接现实性。首先,实践具有目的性。黑格尔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理性和思想,而动物则没有。动物虽然也有出自本能活动的“实践”,但这种所谓“实践”与人所独有的实践根本不同。动物所进行的活动不论多么精巧,均无目的性,都是不自觉的,是在本能的驱使下消极地适应自然界;而人的实践活动具有自觉的能动性,是在意识、愿望支配下对自然界的积极改造,表现了特有的目的性。黑格尔说:“人类自身具有目的,就是因为他自身中具有‘神圣’的东西一那便是从开始就称作‘理性’的东西,又从它的活动和自决的力量,称作‘自由’。”即是说,人的能动性不仅表现在人的认识由现象到本质的深化,而且表现在按照事物本质的认识进行活动去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正如他所说的作为实践的“善趋向于决定当前的世界,使之符合于自己的目的”。黑格尔认为,实践是由主体的目的达到客观现实。他说:“行为的必然性在于:目的本来就是与现实联系着的,而且目的与现实的这个统一性就是行动的概念;行为之所以发生,乃是因为行动自在自为地即是客观现实的本质。”其次,实践具有中介性。黑格尔提及的目的性实现所需要的手段。就体现了实践的中介性。他说:“目的通过手段与客观性相结合,并且在客观性中与自身相结合。手段是推论的中项。”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手段,黑格尔批判了抛开手段的主观性和空想。他指出:“当有限概念的主观性轻蔑地抛掉手段时,它在它的目的中便不会达到[比手段]更好的东西。”即是说抛弃手段,目的就是只能停滞在主观性中,显然黑格尔关于实践手段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在他关于人类实践活动的研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再次,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黑格尔论述认识和实践关系的时候,表述了实践高于理论的思想,提示了实践的现实性品格。黑格尔指出:“理智的工作仅在于认识这世界是如此,反之,意志的努力即在于使得这世界成为如此。”理论与实践相比,“这种观念(指实践观念)比上述认识的观念更高级,因为这种观念不仅具有普适东西的品格,而且具有单纯现实东西的品格”。这是因为,理论认识虽然是从客观世界为自己取得规定的内容,揭示出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一般性的特点,但对于这种活动本身,客观对象仍然外在于表现理论的概念,概念尚未将自身规定为对象的本质,仅限于主观性方面。它所包含的实践的意向和因素,只是一种潜在的设想,还不是现实的东西。而实践这一具有普适性的活

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1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五五”普法的重点一年,我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半年以来工作情况以及今年司法所创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作以下汇报及安排。 一、2011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与推进我镇基层司法所行政工作,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南安市司法局,南安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要求,为更好解决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及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履行基层司法所各项职能开展具体工作。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在临近春节期间,召开各村调解主任会议,回顾XX年年来全镇人民调解工作,交流经验和找寻存在不足和存在问题。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做好2011年“两会”和节假日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通知》(南人调〔2011〕1号)文件精神,认真进行工作部署。对全镇可能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着一排查,布置春节期间应注意各种防范措施。春节前夕,着重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进行梳理,防止矛盾激化。上半年来,全镇社会稳定,无发生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至今全镇共发生矛盾纠纷13起,调处13起,调处成功13起,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坚持月排查制度。 坚持每月召开各村调委会主任会议,分析当月及当前矛盾纠纷新动向,在全国及市两会召开之前,都及时召开会议,加强部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抓好业务培训,促进调委会规范化建设。 切实提高对好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在新时期可能存在的土地、山林、经济、权益以及与人民息息相关的可能引起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以重视,利用会议加强了调解员法制知识、业务知识,调委会规章制度,规范化建设,有关调解工作技术、技巧各方面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了调解员的自身素质,更好服务社会。

马基 第二章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片面强调理性认识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会导致( ) A.经验论 B.教条主义 C.诡辩论 D.二元论 2.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是( ) A.两种性质不同的真理 B.两种各自独立的真理 C.真理的两个不同阶段 D.客观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 3.认识之所以能够不断地得到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 ) A.科学家们不断地发明创造 B.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与结合 C.社会实践的需要 D.人们追求知识的愿望 4.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区别在于( ) A.感性认识是可靠的,理性认识是不可靠的 B.感性认识是对对象的认识,理性认识是对本质的认识 C.感性认识来源于实践,理性认识来源于书本 D.感性认识来源于直接经验,理性认识来源于间接经验 5.在下列成对的理论中,属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立的是( ) A.能动反映论与机械反映论的对立 B.反映论与先验论的对立 C.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对立 D.唯理论与经验论的对立 6.感性认识有待于上升到理性认识,这体现了( ) A.认识论中的唯物论 B.认识论中的辩证法 C.认识论中的唯理论 D.认识论中的经验论 7.“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式和领导方法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中的哪一个原理一致( ) A.从认识到实践,从实践到认识 B.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 C.从理性回到实践 D.从实践回到理性 8.有些同志工作中单纯凭自己的经验办事,轻视理论的指导作用。他们在认识论上犯了( ) A.类似唯心主义的先验论 B.类似唯理论的错误 C.类似客观主义的错误 D.类似经验主义的错误 9.“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这表明( ) A.实践是沟通主客体的桥梁 B.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 C.实践为认识提供物质手段 D.实践的需要是推动认识发展的动力 10.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坚持辩证法,就是要坚持( ) A.实践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统一的观点 B.实践标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统一的观点 C.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观点 D.具体的实践能对一切认识做出确定检验的观点 1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是( ) A.感觉-知觉-表象 B.意识-物质-意识 C.实践-认识-实践 D.感性认识-理性认识-感性认识 12.对马克思主义既要坚持,又要发展。这种正确的态度的理论基础是( ) A.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的原理 B.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目的原理 C.真理的绝对性和真理的相对性统一的原理 D.能动的反映是摹写和创造相统一的原理 13.下列属于唯心主义经验论性质的观点是( ) A.感觉经验是认识的起点 B.必须事事直接经验 C.只有经验事实而无客观事实 D.亲身经验比抽象理论可靠 14.相对真理是指( ) A.不含有绝对性质的真理 B.包含有错误因素的真理 C.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限的 D.暂时正确的真理 15.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是( ) A.两种性质不同的真理 B.两种各自独立的真理

实践理性

理性,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长久性的重要概念,甚至可以说,理性观念的发展演变,是西方哲学发展演变的缩影。深入探掘、掌握马克思哲学的理性观,不仅是丰富、完善马克思哲学研究所必需的工作,而且是进一步理解马克思哲学在哲学史上的革新性不能忽略的基础工作。 马克思哲学认为,科学地理解理性,就应把理性视为社会实践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实践·理性。所谓实践理性,简单地说,就是社会实践主体使自己的社会实践有效的能力,或者说实现自己自觉的、可行的目的的知识(诸如逻辑、方法、程序、立场、对社会价值规范的正确理解等等)和能力。因为主体实践活动类型的不同,实践理性表现出多维性。如果从总体上说,我们可以把实践理性大体上视为社会实践主体、感性活动的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科学地认识自然、社会,把握自然事物、社会事物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处理和妥善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交往关系以及改造和完善自我的知识和能力。 马克思实践理性 第一,人的活动是多方面的,人作为理性主体,可以在自己活动的各个方面运用自己的理性,而法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法律的目的是实践,所以,法律实践中的理性不是纯粹的认识能力,不是为认识而认识的能力,它不是产生于、立足于纯粹的求知的欲望的,而是基于实践—追求正确行为的需要;第二,实践与人的生产技术活动不同,后者侧重于产品的产生,必然为生产的目的所制约,所以,体现在生产技术活动中的理性是受功利的目的限制的;而前者则立足于人作为人而存在的各种需要及其满足,这些需要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更是人开拓自己生存意义所必需的,是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实践者的各种实践需要的总和,因此,体现在实践活动中的理性与,在我国,1980年代中期兴起的系统法学,即试图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的本质存在密切关系,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和开拓自身价值的机能和能力;第三,法律作为实践理性的产物,根本上不同于实践经验。被实践经验制约的理性只能是工具理性,即选择达到追求特定外在目标的最佳方式和手段,在价值上是所谓“中立”的;而实践理性不仅关注行为的正确性(有效性),而且还必须关注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进而必然强调价值标准的普适性。这也是传统的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总之,现在讨论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就是要在实证主义的思想背景下,为法律、法律推理和法律评价重新确定一个道德基点。 一,实践理性的含义 实践理性一词由“实践”与“理性”两个概念构成。在本文第一部分,我们己经讨论了理性概念,并说明,从基本含义上看,理性既是人的一种机能,又是人的一种控制和把握外部世界的能力,同时还是世界的一种有序的结构。正因如此,人才能够以理性的态度通过法律把握自己的生活世界。这里,我们将首先讨论实践的概念,然后再分析实践理性的话语结构。亚里士多德最早把实践作为哲学的重要概念和从伦理学角度反思人类行为的概念,也是最早把实践与理论对立起来的。他不同意柏拉图有关哲学家做国王的构想,而是试图建构一个具有实践功能的政治哲学。当然,由于他“极力把沉思抬高到行动之上,把理论抬高到实践之上,把圣贤抬高到政治家之上”,所以,在表面上,理论是优于实践的。但是,由于在科学活动中,最高的权威仍然是实践的人,所以,亚里士多德实际上也就把实践放置在理论之上,并为今后的实践哲学把实践置于理论之前奠定了基础。‘据考,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实践概念与行为存在密切关系。不过,这个行参为,还不是专指人的行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是可以用于一切有生命的东西的概念,例如动物、植物、宇宙、政治共同体等,甚至用来指有生命的东西的部分和器官。在宇宙学语境中,实践是指运动和运动的引起;在有关生物学语境中,实践与生命的意思相近。只有在他的伦理学中,实践才不再具有宇宙学和生物学的意义,而成为一个专指人的行为的概念,特别是指取决于人的自由决定的行为。且他有一个潜在的观点:与动物相比,人的根本特征在于,人的生活方式不是由自然决定的,不是由人的生物性特征如本能、欲望等控制的,而是决定于自由, 决定于人的社会性特征,即人的有意识的理智的选择。当然,亚里士多德对自然和人类事物进行的区分,仅仅在于提出了人事哲学的概念,2而并没有认识到作为必然王国的自然和作为自由王国的人类之间的现代区别。相反,他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不断变化的人类现实才可能成为理论科学的目标。 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将实践与理性联结考察,目的就是说明,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智指导自己对正当行为的选择。至于这种人的理性机能和能力从何而来,如何建构普遍性实践理性的标准,则一直存在争议且经历了一个思想发展的过程。最直接地提出实践理性的概念并进行了系统论证的,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康德继承并改造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一方面,他以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为核心确立了著名的主体性哲学,强调了人的生命实践的意义;另一方面,又改造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康德同样区分理论与实践,并且由此出发提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但是,他区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与亚里士多德不同,他是从理论与实践的本体论特征的区别入手的。他认为,凡是以感性的自然世界为对象的,都属于理论知识,只有超感觉的东西才是严格意义上“实践的”。他在现象与本体之间划了一道界限,提出现象是人的经验知识的领域和对象,本体则超出了经验的范围,是人的道德实践的领域和对象。这样,他就将自然世界归入现象领域,将超自然的东西归入本体领域。进而,他

(完整word版)博弈论给我的心得

博弈论给我的心里体会 潘慧明 201202034049 12金融数学 我是大学第二学期开始选修学习《博弈论》的,并且以前对它停留在表面意思。而在我的进一步对《博弈论》的学习下,我懂得了这门课程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在未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对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无法用一个专业的学说来概述,经过这个学期的学习后,我才知道我身边发生的很多事情都可以用这门课程概述。那么什么是“博弈论”?所谓的“博弈论”——就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并且学习后我还有个感受就是:博弈论有两个比较enlightening的观点,一是more information can hurt you(掌握更多的信息可能是一件坏事),二是more options can hurt you(拥有更多的选择可能是一件坏事).虽然博弈论主要用于研究经济问题,但是我觉得这些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同样是适用的。 而且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现在对《博弈论》有了些比较肤浅的认识。诚然,一门学问想在短时间内有所深入理解是不现实的。生活之中到处充满着博弈,有人说没有,那是因为缺少发现博弈现象的眼睛。因此在生活中我们要懂得学以致用,要会灵活的去使用这门学科。 人生就是在弈棋,学会博弈。虽说博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博弈现象存在的生活是万万不能的。 社会生活中,共赢是一种优良的博弈方式。双赢策略其实是一种很高的智慧,帮助别人的同时接受别人的帮助,双方最终将获得独自奋战所不能拥有的东西。放弃内心的宁予外贼不予家奴的思想。中国人对竞争的理解大多不是“你死”就是“我活”,胜利的含义似乎就是阻止别人成功,可是这“胜利”是那么虚假,经不起风吹雨打,经不起时间考验。拥抱双赢,拥抱明天。双赢强调的是博弈双方的利益都要兼顾,就是所谓的“赢者不全赢,输者不全输”。但是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这些双赢的事例,在商务上经常可以看到的。如:商务上的谈判,完完全全的运用到了《博弈论》的知识与原理来分析问题,并且从而找到最佳的均衡点,也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在所有的对抗和较量中,其胜负成败常常取决于三个基本的因素:机会或者说运气、体能和智能。头脑技能是一种策略技巧,或者说是在谋略方面的造诣。既然世间大多数对抗都与头脑技能有关,因此人们试图获得成功,就有必要研究在对抗局势中如何策略性地选择自己的行动。而今,博弈论就是一门专门研究互动局势下人们的策略行为的学问。事实上,每

康德的批判哲学-康德哲学的主要观点

康德的批判哲学:康德哲学的主要观点 康德的哲学思想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康德的批判哲学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康德的批判哲学 康德的哲学思想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以1770年为界,在此之前,康德研究的兴趣和重点主要在自然科学。在这期间,他提出了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宇宙不变论相对立的宇宙发展论,从而形成了他自己带有唯物论和辩证法倾向的新自然观。这体现在他的两个假设中。第一个是“潮汐假设”,他认为由月亮引力引起的定时涨落的潮汐现象所带来的海水与地表的摩擦会导致地球的自转速度变慢,这个假说为后来的自然科学所证实。其哲学意义在于它表明包括地球在内的一切天体都有其自身的变化,发展和灭亡的过程。第二个是“星云假说”,又称“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说”。他认为宇宙间到处充满着物质和精神,物质和精神成反比,物质的力量是引力,精神的力量是理性。由于地球处在太阳系中间的位置,故人类拥有一定程度的理性,但没有完全纯粹的理性。这种关于理性的思辨虽然在现在看来是不很科学的,但他的星云假说第一次沉重地打击了宇宙不变论的形而上学自然观。康德从发展的观点出发,把宇宙看成是一个在时间上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康德的星云假说不仅推动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而且奠定了新的辩证自然观的基础。对此,恩格斯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年的8月,康德发表了他的教授论文《论感性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形式和原则》.。这是康德哲学思想分界的标志。 康德在前批判时期的哲学思想经历了从唯理论到批判唯理论的转变。他接受的是莱布尼茨――沃尔夫哲学体系的教育。接受了唯理论把天赋理性置于经验之先的基本立场。在不断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他在接受牛顿物理学的同时也认识到经验的重要性。并由此而接受了经验论对传统形而上学和唯理论的批判,但他最终并没有选择经验主义,而是在唯理论和经验论之间另辟蹊径,开辟了先验哲学的新路径。 康德在前批判时期的哲学著作表现出逐步脱离唯理论,接近经验论,最后综合两者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直接导致他的那篇教授就职论文《论感性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形式和原则》。他提出决定我们对世界认识的不是外部对象。而是先验形式,还有他关于物自体和现象的区分:物自体在认识之外,现象则在认识之内。正是这些思想,构成了他批判哲学的主旨。以

论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

论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 [论文关键词]实践思维方式现实的个人主客同一本体中介化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实践观,最是一种思维方式,是的解释原则和看待一切问题的思维。同时,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是对传统主体概念的否定与解构,超越了传统哲学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实现了主客同一。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马克思的哲学革命的实质,以实践这一本体的中介为基础,超越了传统唯物论与唯一心论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 一、实践是一种思维方式 “实践唯物论”、“实践本体论”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都是以实践为核心范畴重新理解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哲学理论,但在对实践范畴的不同理解中却蕴含着值得深入研究的学理上的区别。马克思把人的存在方式理解为实践,并以此为基础来理解以往所有的哲学。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一次提出了实践的概念,实践范畴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天才世界观的诞生。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公开以实践作为“新唯物主义”的建构原则和全部哲学变革的出发点。他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纳入到实 践的解释框架中去理解,指出过去旧唯物主义的缺点在于:“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 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而唯心主义的缺点则是:“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 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_2J这段话充分表明了马克思是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置于实践这一全新的解释原则之下,从实践的观点出发看待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去理解传统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并且从这一角度阐明了自己的哲学与以往哲学的不同。 马克思不仅从实践观点出发去看待整个哲学史,而且还进一步把所有的理论问题都归结为实践的问题。所以,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 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J紧接着,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生活在本 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_4J即便是观念的东西,包括整个社会的精神生活,也要从物质实践来予以说明。这样,实践范畴便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范畴,不仅社会物质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且社会精神生活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所以,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样,实践不仅成为马克思理解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而且也成为马克思理解所有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与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相比,实践观点作为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待一切问题的思维逻辑。

乡镇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乡镇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Work summary and work plan for the second half of the year

乡镇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 计划 XX年,**镇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各项业务工作均取得可喜成绩。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我所今年上半年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专门调整了业务档案柜,重新购置了高规格档案盒,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卷宗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

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排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镇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基层矛排信息员会议,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在今年上半年,我所还积极开展了基层矛排工作站的组建和“六统一”调委会的检查验收工作,促进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开展。 全年,我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5起,调处率100,成功率95。 三、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本镇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区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镇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周一上

用实践来认识人生,在人生中应用实践

用实践来认识人生,在人生中应用实践 ——《实践论》学习体会 关键词:实践,理性认识,感性认识 《实践论》是毛泽东最杰出的哲学著作之一,写于一九三七年七月。《实践论》以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为基础线索,结合中国具体的社会实践,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主要内容,深刻地揭示了认识与实践的密切联系。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总结了,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在指导革命实践中,斯大林说得好:“理论若不和革命实践联系起来,就会变成无对象的理论,同样,实践若不以革命理论为指南,就会变成盲目的实践。”[1]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在通读《实践论》全文之后,我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观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我想我们应该做到:首先,树立正确的实践观。“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2]。这是正确的实践观,“自觉投身社会实践中去,相信这是对我们每个人的要求,同时也是我们进步的一个最好手段。所以,我们要在实践中进步,从现在开始。在《实践论》的论述中,毛泽东谈到人的勇气与信心,与他对工作的内容和环境规律性的了解程度直接相关。我想,这对于我们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在学习、工作、生活都会面临各种机会与挑战,我想,只有通过实践,不断加深认识才能增加对各种实践活动的信心,从而赢得属于自己的成功。 在《实践论》中涉及“两次飞跃”即从实践到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实践。认识的辩证运动首先是由实践到认识的运动,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从感性认识 [1]斯大林《论列宁主义基础》第三部分《理论》。 [2]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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