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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 zgyj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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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建协( 2016)24号

关于印发《全国冶金建设行业工程建设

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冶金建设行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加强工法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全国冶金建设行业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冶建协(2013)38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冶金建设行业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冶金建设行业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全国冶金建设行业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冶金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规范工法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冶金建设行业工法,是指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施工方法。冶金建设行业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三个专业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第三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企业级工法由企业审定和发布;冶金建设行业工法(部级)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组织审定和发布,并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冶金建设行业工法的申报和评审。冶金企业级工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冶金建设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必须符合国家和冶金行业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鼓励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冶金建设行业水平提高。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冶金建设协会”)为冶金建设行业工法的组织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冶金建设行业工法相关工作实施管理及宣贯;

2、组织冶金建设行业工法的评审;

3、颁发冶金建设行业工法证书;

4、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5、建立完善工法管理制度。

第九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技术与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承担冶金建设行业工法的申报、评审及关键技术鉴定:

1、申报材料的受理;

2、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审查;

3、建立冶金建设行业工法及国家级工法档案,实施日常管理;

4、工法的标准化工作;

5、工法宣传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申报

第十条申报冶金建设行业工法(部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企业级工法;

2、工法遵循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国家、行业建筑技术发展方向政策导向,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3、工法的关键技术应处于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现行冶金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已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应的行业协会组织鉴定;

4、工法应经过两个工程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5、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6、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行业工法雷同。

7、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以及涉及使用的专利等不存在争议。

8、工法的完成单位原则上不多于两家企业。

第十一条冶金建设行业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主申报。申报企业应是研制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书面申报材料

1、部级工法申报书(附件一);

2、工法文本;

3、关键技术评价(鉴定)意见;

4、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

5、经济效益证明;

6、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7、近三年的科技查新报告;

8、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1至7项材料为必备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申报需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网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9027227.html,上申报,具体网上申报注意事项见(附件二)网上申报完成后,以上资料用A4纸打印,软皮纸质封面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附申报工法项目清单(附件三)。

第十三条冶金建设行业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章评审及推荐

第十四条组成冶金建设行业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三个类别专业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专业评审组根据工法评审工作量可以分为多个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一个主审专家和一个副审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坚持原则,公平公正;

3、为申请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评审标准

1、申报资料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2、关键性技术达到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

3、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4、保证施工安全、运输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措施具体,行之有效;

5、经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践,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实用价值较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应用前景广泛;

6、环保和节能符合国家和冶金建设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规定,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7、编写内容齐全,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准确规范,附图清晰。

第十七条评审及推荐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评审及推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评审程序

1、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对申报工法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及专业分类

2、会议评审

(1)专业评审小组主、副审专家审阅每项工法申报材料,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2)专业评审组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冶金建设行业工法及国家级工法名单的推荐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经讨论,形成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向社会公示工法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审定、处理后发文正式公布,对获得冶金建设行业工法的单位和工法主要完成者颁发证书,并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项目予以推荐。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已批准的冶金建设工法有效期为6年。申报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申报企业对原编工法的主要内容或核心技术修改超过一半及以上的,可重新申报新的冶金建设行业工法。

第二十三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对获得冶金工程建设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工法所有权单位可对申报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查实后,除撤消其工法称号外,2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工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冶金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部级工法申报书

二:网上填报注意事项

三:申报工法项目清单

附件一

部级工法申报书

工法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注:1、表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为第一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3、表格空间不够的可附页(含所有表格)。

网上申报系统登陆:

1、在协会网站上直接点击“申报评审系统”进入申报系统;

2、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3、按照网页申报要求及提示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

4、申报完成检查无误后,提交并按要求打印装订;

申报工法项目清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运输部令2015年 第24号 所属分类:规章 发文单位: 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 附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 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 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 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S223石镇线古县至江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确保S223石镇线古县至江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以及《S223古县至江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监理合同》有关精神,结合S223石镇线古县至江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凡从事江西S223石镇线古县至江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临时工程以及相关的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作业等)的单位、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体制。项目办负责全线安全的监督指导,具体监督总监办履行安全职责;总监办受项目办委托,具体负责全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施工单位全面承担并履行承包项目的安全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交通基本建设安全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行安全监管。 四、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五、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实行安全联防治理,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等施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六、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全管理目标是: 1、杜绝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2007年3月)。 五、《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302号2007年4月21日)。 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第1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九、其它国家和地方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十、业主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服务合同文件(含各补充文件)。 十一、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文件(含各补充文件)。 十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含业主、监理与施工单位的有关会议纪要、下发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作指令)等。 第三章安全职责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汉公司)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国家、部、省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宝汉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汉公司负责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与协调;由宝汉公司组建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宝汉公司派出机构,代表宝汉公司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目标: 1、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2、均衡组织生产,确保建设工期; 3、严格控制概算,降低建设成本; 4、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5、优化设计方案,强化生态环保; 6、协调征地拆迁,保障建设环境;

7、严格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8、加强项目监督,抓好廉政建设。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宝汉公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订宝汉公司有关公路建设管理的制度、办法; 2、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 3、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申报工作; 4、筹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开工、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6、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宏观管理。下达各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任务,对各项目进度完成实施考核;组织对各项目的定期、不定期质量检查和评比;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宝汉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管理、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负责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高速公路项目 工程管理办法

xxxx高速公路 工程管理办法 Xxx Xxxx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章工程进度和现场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章工程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省xxxx公路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工程质量达到xx省优质工程,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xx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结合xxxx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目标 工期目标:24个月,阶段目标按合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质量目标:确保xx省优质工程,争创部级优质工程。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服务施工和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的项目管理,业主将对工地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协助承包商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监督检查实行检查、巡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发出《工程管理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条参加xxxx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包括分包商)、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均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依据 第五条 xxxx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

——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进行检查评定,特殊部位按业主制定的标准执行。 工程竣工后要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将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第二节质量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xxxx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各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本总承包段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是本监理标段的质量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包商、监理单位内部要逐级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根据xxxx公路工程质量目标,承包商在安排工程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时确定施工项目的质量目标,监理单位必须按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管理控制。 第三节质量管理措施 第八条 xxxx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行“承包商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监管、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为加强对主要原材料进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商应对主要材料厂家的质量、信誉等方面进行考察,将质量稳定、信誉好的供应商作为合格分供方。 第十条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管理实施细则

S223石镇线古县至江口公路改建项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S223石镇线古县至江口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治理办公室

项目建设治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S223石镇线古县至江口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施工治理,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依照《吉安市公路局公路工程建设治理方法》及标准化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S223永丰古县至江口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治理实施细则: 一、差不多要求: (一)、日常工作 1.项目经理部要通过大力加强宣传工作,增强职工的责任感,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 2.项目经理部应设立如质量举报电话牌、标准化工地建设监督牌等,主动同意社会各界的监督。 3.所有施工人员均应佩戴上岗证上岗。上岗证应由项目办规定统一样式,或统一制作。 4.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求戴安全帽,治理人员、工

人、特种工应带不同颜色安全帽;高空作业等施工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相应防护装备。 5.施工人员应文明驾驶、文明作业。特种作业工人应持证上岗,杜绝“三违”现象。 (二)、外业治理 1.场地布置 1)应合理选择预制(拌和)场设置地点;预制(拌和)场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材料堆放区、拌和区、作业区、模板、钢筋制作区应分开或隔离;场内要紧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应作硬化处理。 2.原材料堆放和治理 1)按原材料质量治理要求,检验合格材料与未检验材料分不堆放,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预制(拌和)场地内不同规格砂石材料要严格分档、隔离堆放,严禁混堆。 2)钢筋、水泥等主材不能露天存放,并架空堆放。

3)施工标牌要结合监理规程有关原材料及混合料报验制度的规定,在材料堆放处设立原材料品名牌及报验牌,在拌和设备前设混合料配合比标牌,并严格按施工配合比施工。 4)原材料报验牌上应注明材料品名、规格、产地、抽检时刻、合格率、监理工程师是否同意使用等内容。 (三)、.路基工程 1)路基填筑必须挂线打格施工,确保填筑质量。路基外观做到表面平坦、排水畅通、边线顺直、边坡顺适,并应修建边坡临时急流槽及排水沟;路基挖方应坡面平坦。 2)修建挡墙、边沟所用的块、片石及砂石材料堆放整齐,严禁在已施工的路面堆放、解小及拌和砂浆。 3)弃方应整齐堆放在指定的弃方场地,四周要修建必要的挡墙及排水沟,弃方边坡应按水保方案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四)、施工安全治理 1、承包人应设置安全机构,项目经理部及各工区应配备专职

公路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路改建工程概况及项目管理办法概要 第二章××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一××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二××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能 三人员组成与分工 四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章名词解释及管理依据 第四章设计审查配合工作 第五章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七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八章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第九章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章工程交工验收管理 第十一章监理管理

第一章××路改建工程概况及项目管理办法概要 (一)工程概况: ××路改建工程项目位于燕山山脉东南边缘与华北平原交接地带的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和王平镇境内,属中低山地貌。区内总体地势西高东低,山脉走向大致呈北东西南走向。区内平均海拔约500米,最低点王平村永定河各地带海拔约180米,全线最高点十字道海拔约772米。区内植被茂密,属中低山地貌,表层岩体为中等风化至强风化,属I、II类的坚硬岩和次坚硬岩,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中硬型较稳定场地。年平均气温11~12摄氏度,一月平均气温-3~-5摄氏度,七月平均气温16~18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820毫米。7~9月为雨季,雨季降水量占全年的80%左右。11月至次年4月为冰冻期,最大冻深线为0.85米。 ××公路改建工程是连接国道108线与国道109线的一条重要的三级县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40Km/h。路线为越岭线,相对高差550米,路线主要控制点为起点南辛房,阳坡园、十字道、丰沙铁路立交桥和止点王平村,路线全长26.614公里。其主要工程量为挖土石方78.3万立方米,填方34.5万立方米,防护工程5.67万立方米,排水工程2.38万立方米/3620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21.03万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0.36万立方米。工程投资概算9539.37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358.37万元,计划工期2007年7月~2008年12月,共计十八个月。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石油工程建设行业的实际,特制定《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证明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所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工法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二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石油行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具有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属填补空白的应经国家科委认定的机构查新。 第四条工法级别

工法分三个级别:三级(企业级),二级(省部级),一级(国家级) 1.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企业组织评定,为三级工法。 2.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石油工程建设工法(二级)。二级工法需已经企业评定为三级工法和推荐, 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评定. 3.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一级工法。一级工法经协会推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工法的创建 第五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美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

目录 第一篇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阶段的技术管理 (2) 第二篇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第一章对总监办、驻地办的技术管理 (4) 第二章对承包人的技术管理 (5) 第三章专项技术管理程序 (6) 第三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9) 第一章总则 (19) 第二章变更的种类 (20) 第三章变更的条件 (21) 第四章变更的管理 (22) 第五章变更程序 (23) 第六章变更的审批权限 (26) 第七章变更计量与变更支付 (27) 第八章附则 (28) 第四篇计量、计划合同管理 (30) 第一章岗位职责 (30) 第二章计量管理办法 (31) 第三章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34)

包头市希百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 项目执行管理办法 (试行稿) 在项目执行阶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控两管”及财务、文档、环境保护管理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为强化项目执行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保证该项目的管理体系高效运行,使希百线项目管理政令畅通、受控有序,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程技术管理细则 1.1总则 1.1.1为加强工程技术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使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达到预期目的,依据交通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能胜任本职工作,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清楚、责任落实。 1.1.3承包人必须设置技术管理部门,并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办法;总监办、驻地办必须设置所辖工程范围内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1.1.4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文件的管理,建立设计文件的收发登记制度。未经主管的同意,不得将设计单位图纸及电子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

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3版)

附件1: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3版)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工作,促进电力建设企业提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研发、申报、评审、管理、推广使用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1.3 电力建设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量化的工艺流程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显著的先进性、创新性,并经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审定发布的工法。 1.4 工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施工效率。 1.5 鼓励企业研发和申报电力建设工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流程、新装备,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技术积累。 1.6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行业)级和企业级,电力建设工法为省部(行业)级工法。 1.6.1 国家级工法是指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发布的工法。 1.6.2 省部(行业)级工法是指企业自愿申报,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工法。 1.6.3 企业级工法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管理、科研发展和市场需求所编写的施工方法,并经企业审定发布的工法。

1.7 电力建设工法分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类。 2 基本规定 2.1 工法的编写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11项内容。 2.2 工法的关键技术、先进性及难度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或应用工程实例少于3项的,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3 应用“五新”技术尚无相关国家现行标准作为依据的,应通过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4 已批准的电力建设工法,有效期为5年。相关编制单位应在工程应用中,加强技术进步和创新总结,再次申报时,应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 申报 3.1 电力建设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是自主研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完成单位的数量不应大于3家,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不应大于6人。 3.2 申报的工法应是企业内部已审定发布的工法。 3.3 工法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 (1)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见附表1); (2)工法内容文本; (3)企业级工法审定发布文件; (4)关键技术属国内外首创,应提供相应技术情报部门的查新报告; (5)关键技术、先进性及难度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应提供有效的评审证明。 (6)应用“五新”技术和关键技术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标准应提供标准名称、标准号清单及标准条文,尚无相应标准依据的应提供有效的评审证明。 ―2―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管办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概述 (1) 第二节本工程的质量目标 (1) 第三节质量管理的原则 (1) 第四节质量控制依据 (1)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2) 第一节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 第二节项目组织机构框图 (2) 第三节总监办职责 (3) 第四节驻地办职责 (3) 第五节施工企业职责 (3)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4) 第一节质保体系的运行与管理 (4) 第二节施工各阶段质量控制要点 (6) 第一条施工准备阶段 (6) 第二条施工阶段 (7) 第三条验收阶段 (8)

第三节质量控制的方法 (9) 第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自检系统 (9) 第二条质量控制计划的编制 (10)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履约能力核查和日常管理 (10) 第四条施工技术交底 (10) 第五条开工报告的审查 (11) 第六条首件施工管理 (11) 第七条工地巡视检查 (11) 第八条关键工序全过程监理 (11) 第九条监理指令的执行 (11) 第十条联合检查 (12) 第十一条档案资料管理 (12)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 (12) 第十三条信息化质量管控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概述 为做好改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创建一流建设项目,打造品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改扩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补充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节本工程的质量目标 构造物混凝土外观良好,主要分项工程质量评分95分以上,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交(竣)工资料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合同段交工验收达到一次合格;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避免一般质量事故和主要质量通病;合同段工程质量竣工评分达到90分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第三节质量管理的原则 体系健全、机制运转顺畅、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检查到位。 第四节质量控制依据 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现行的国家、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2004)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标准》、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及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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