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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关于颁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VTS用户指南》的通知

(交通部安监字[1997]375号)

沿海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

现颁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VTS用户指南》,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VTS用户指南》(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发挥功能,改善管理,理顺关系,规范运行。使其运行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部门对所设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各有关港务监督主管本辖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为主线和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形成立体、高效、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

第五条VTS中心是在监督长及其副手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港务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直接行使现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制定VTS 系统运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新建VTS系统的验收,审批各港务监督上报的VTS 系统运行申请;

三、检查、指导全国各VTS系统工作,确定VTS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四、推广VTS系统科技成果,组织学习和交流经验负责技术开发和应用;

五、制定VTS系统主要工作岗位人员的上岗标准和培训大纲;

六、组织力量对VTS系统的硬、软件疑难问题进行技术攻关,鉴定技术成果。

第七条各有关港务监督主管本辖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VTS系统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合理设置VTS中心机构及内部机构;

三、为VTS中心培训、配备合格人员;

四、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理顺VTS中心与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五、开发VTS系统功能,充分发挥VTS系统作用;

六、落实VTS系统运行经费,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条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监督长及副手指令,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搜集、评估、处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定时或不定时播发航行通(警)告,航行动态等重要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

三、组织实施船舶交通,监视VTS区域内船舶、设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管控特殊水域,纠正、处理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并为船

舶、设施提供航行协助服务;

四、协助组织辖区水域搜寻救助,应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事务,支持联合行动;

五、在必要时调动和指挥巡逻艇及现场监督人员,执行水域现场监督管理任务;经授权调动和指挥其它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执行现场紧急任务;

六、负责操作、使用、管理、维修、保养VTS中心所属的各类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转。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港务监督应在VTS系统试运行一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正式对外公布运行。

第十条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VTS系统的主要设备经过验收鉴定,达到设计要求;

二、设置了VTS中心机构及其内部机构,并按第四条、第五条的原则明确其职责;

三、为VTS配备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各级领导和各类工作人员;

四、制定并公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实施细则》、《VTS用户指南》;

五、健全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VTS中心工作人员生活、后勤有基本保障。

第十一条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部门、岗位的职责;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三、值班制度;

四、各项工作的规范和程序;

五、设备操作规程及管理、维修、保、检测制度;

六、部门、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七、环境卫生制度;

八、安全、消防制度;

九、学习、培训制度;

十、后勤保障制度;

十一、其它管理制度

其中值班制度要明确:

(一)值班各职位的职责。

(二)值班人员应以旺盛的精力,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科学态度从事值班工作。应保持昼夜24小时连续守听和监视,并确保已公布的服务项目均能随时提供。

(三)在夜间,雾天以及其它能见度不良天气和恶劣气象条件下,应保持连续的有效的现场观测和监视。

(四)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应严格按授权和程序及标准履行职责。

(五)值班人员应熟悉各设备的操作和性能参数及VTS区域通航环境情况,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能熟练使用汉语普通话和英文标准用语与船舶通话。

(六)无论实行何种班制,每班至少应有两名正式持证值班人员在操作台前值班,其中一人是对班值班工作负责的值班长。

(七)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规定交接清楚所有交接班内容,值班长交接班签字后方可结束交接班。

第十二条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后,整个系统若停止运行,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报告,经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运行中的VTS系统应建立各类值班日志,将VTS系统的运行情况记入值班日志,并按规定的统一表格(见附件)统计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十四条VTS中心应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发VTS系统的功能。

第四章工作信息流程

第十五条VTS中心应成为各港务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中心、指挥中心和协调中心。

第十六条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信息工作流程(见附图一):

一、接受监督长及其副手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指示、命令,并向其请示、汇报重要事项。

二、接受其它港务监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报,并向其它港务监督通报本辖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接收海(江)岸电台向VTS中心传送的航行警告、船舶遇险、施救等电报。VTS中心将上述信息通过相关途径和形式传送和发布。

四、局内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下列有关信息:

1、船舶进出港动态预报;

2、所发布的航行通(警)告;

3、水上、水下施工;

4、沉船、沉物及打捞;

5、海事及调查处理;

6、水上交通调查;

7、公约、法律、法规、规章;

8、引航及持证船员的简况;

9、危险品船舶及装载情况;

10、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11、船舶资料;

12、安全检查;

13、船舶进出港审批、检查、签证;

14、违法及处理;

15、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VTS中心应及时向各有关监督部门通报:

1、船舶航行计划、动态;

2、有关航行通(警)告的播发情况;

3、水上、水下、施工的现象情况;

4、沉船沉物及打捞的现场情况;

5、海事现场及紧急处置情况;

6、水上交通变化现象和协助调查情况;

7、有关公约、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8、引航员、持证船员的现场违法情况;

9、载运危险品船舶的水域现场情况;

10、船舶污染现场及紧急处置情况;

11、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五、搜救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所搜集的海事海难信息。VTS中心应执行搜救部门的指令并及时通报搜救现场信息。

六、航标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提供助航标志的设置、异常及修复情况。VTS中心应及时向航标部门提供发现的助航标志异常情况。

七、船舶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VTS中心报告有关信息。VTS中心对上述信息进行评估处理。

第十七条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现场管理工作流程(见附图二):

一、船舶违法

VTS中心:

1、搜集违法信息,并进行评估;

2、对违法现场进行监控、取证;

3、在职权范围内纠正、处理,不能处理的违法按规定通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4、视现场管理情况需要,指挥巡逻艇,现场人员执行现场监督管理任务;

5、协助处理并按需要提供现场监测资料。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与VTS中心互相通报船舶违法情况。

二、海难事故和交通事故:

VTS中心:

1、搜集海难事故,交通事故信息,并进行评估;

2、向监督长、搜集部门、海事调查处理部门报告;

3、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取证;

4、协调信息的分配;

5、协助通信;

6、指挥巡逻艇、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应急处理;

7、协助搜救部门、海事调查处理部门分析事态,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搜救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搜救情况及搜救行动的开始和终结。

海事调查处理部门应向VTS中心通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

三、灾害性天气:

VTS中心:

1、搜集信息,并进行评估;

2、向监督长、搜救部门报告;

3、根据授权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并进行现场监控管理;

4、向有关单位、船舶、人员传递相关信息、部署和要求;

5、密切监视和管控水域现场,指挥调度巡逻艇工作;

6、防范终止通知各有关单位、船舶。

各有关单位、船舶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防范工作进展情况,服从VTS中心组织协调。

四、船舶污染事故:

VTS中心:

1、报告监督长,通知船舶防污主管部门,并按指令和要求行动;

2、搜集污染事故信息,并进行评估;

3、对污染现场进行监控;

4、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范围;

5、调度巡逻艇赶赴现场,指挥其行动;

6、协助调查处理并提供现场监测资料。

舶防污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终结后应向VTS中心通报污染事故处理信息。

五、助航标志异常:

VTS中心:

1、搜集助航标志异常信息并及时向船舶通报;

2、对异常标志进行监视;

3、通报航标部门;

4、协助航标船艇、人员对异常标志定位。

航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异常标志的修复情况。

第十八条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水域现场指挥工作流程(见附图三):

一、组织协调船舶、设施、人员按已公布的有关规定航行、停泊和作业;

二、必要时调动和指挥巡逻艇及人员执行现场监督管理任务;

三、经授权指挥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执行现场紧急监督管理任务。

第十九条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协调工作流程(见附图四):

一、与水域现场的单位、船舶及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与本港务(航)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及与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关系;

三、各项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与各检查、检验单位及口岸其它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各港务监督依据本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VTS中心的工作流程。

第五章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下列各类人员:

一、主任,副主任;

二、总值班长,值班长;

三、总机务长,机务长;

四、交管监督员;

五、机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VTS中心内部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可按值班指挥、设备管理维修、计划信息、综合服务、机务值班等进行管理分工。

第二十三条VTS中心主任一般应由副监督长兼任,副主任可兼任总值班长、总机务长。

第二十四条总值班长、值班长一般应有航海、航政、交管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应持有交管监督员二等及以上等级证书。交管监督员应有航海、航政、交管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有技术员及以上任职资格,并应持有交管监督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总机务长、机务长应有通信导航或电子专业大专及

以上学历,或有电子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有较丰富的通信导航或电子设备维修经验。机务员应有通信导航或电子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有技术员及以上任职资格,并有一定的通信导航或电子设备维修经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VTS系统的内部运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实施。

附图1 VTS中心信息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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