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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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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类型: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

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

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

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

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

1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

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适用原则(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1、含义: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

或者暴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五、间谍罪

1、含义: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

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含义: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含义: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

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含义: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对放火罪的认定:(独立燃烧说)只要目的物处在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含义: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含义: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含义: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

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含义: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

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1、含义: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

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1、含义: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

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

接故意。间接故意须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1 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 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构成相应的罪。

3 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精神上的鼓励,不追究;

2给予物质帮助,原则上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直接动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1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但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1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没有实施教唆、帮助、诱使,不追究;

2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杀死自己,未死亡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

3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提供条件,对方利用条件自杀的,比照帮助自杀。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的,诱骗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合法条件:1 病人身患绝症,死亡不可避免;2 病人无法忍受精神、肉体的痛苦;

3 有患者的真实嘱托和承诺;

4 医生安法定程序,以解除其痛苦为目的,采取适当方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含义: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发生死亡结果,行为

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4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故意伤害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

主体;(重伤、死亡14周岁以上,轻伤16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造

成他人死亡的故意。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结果死亡是过失;过失致人

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

(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1、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

2、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未遂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损伤结果,但这是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

四、强奸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内容。

五、非法拘禁罪

1、含义: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

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含义: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卖、绑架、收买、贩卖、

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3、本罪的数罪问题:1 过程中因殴打、捆绑行为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本罪论处。

2 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实施伤害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3 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七、绑架罪

1、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3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绑架罪

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八、诬告陷害罪

1、含义: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

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九、侮辱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

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十、诽谤罪

1、含义:是指故意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十一、虐待罪

1、含义: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法

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本罪侵

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

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十二、破坏选举罪

1、含义: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

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三、重婚罪

1、含义: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表现形式:其一是有配

偶又与他人结婚;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

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以公私财物为对象;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

力、威胁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

周岁)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

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

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

所勒索的财物。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主体是满16周

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盗窃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司财务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

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

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抢夺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侵占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2客观

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

退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六、职务侵占罪

1、含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务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2客观方

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

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一)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二者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2.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只是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侵犯本单位财产的

处分权,而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除了资金之外,还包括其他具

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

(3)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法律条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的挪用有不同的定罪标准;而

职务侵占罪只是对侵占行为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定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标准。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财物,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职务侵占罪则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1.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2.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

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方式;

而侵占罪的事实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能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七、敲诈勒索罪

1、含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

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

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

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3)非法劫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罪论处。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的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有形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九、挪用资金罪

1、含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

1、含义: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伪证罪

1、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犯罪方式不同:本罪之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作伪证;后者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后者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本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而后者则是未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人(5)犯罪意图不同:本罪既可能是陷害无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后者只是陷害他人。

四、窝藏包庇罪

1、含义:是指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包庇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3)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伪证罪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是为了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包庇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第七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

1、含义: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贪污贿赂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2.贪污贿赂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3.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4.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3、分类:从犯罪主体角度贪污贿赂罪分为以下三类:1.作为自然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2.作为自然人的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3.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

二、贪污罪:

1、含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罪主体: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内容。

二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管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

1、含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

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本罪。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

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二者的区别:

1、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贪污罪的次要客体是

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而实施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有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

3、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

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而贪污罪的则以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三、受贿罪:

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形式:斡旋受贿

(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具备条件:1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2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为请托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受贿罪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

即即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受贿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

益;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或者替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的范围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总做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可以由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

4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自己合法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

第八章渎职罪

一、渎职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

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

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4客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

1、含义: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

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4客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

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工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

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

三、徇私枉法罪

1、含义: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

包庇不使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为国家私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

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枉法的动机在于徇私、徇情。

(一)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由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特征是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处罚,这就与徇私枉法罪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相似。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后者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犯罪,枉法裁判。后者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没有任何关系。

3、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责任能力之人。

四、滥用职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2016年春季《刑法学》期末考核(附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3、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4、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 5、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二、论述题(共20分) 1.论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三、案例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杜某,1985年生。韩某,1985年生。周某,1985年生。2000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某、韩某、周某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3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于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周某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12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2. 2000年5月至2003年10月,保险业务员刘某利用作废保险单、收据及印章,伪造险种,引诱王某等人投保,骗取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后刘某携款潜逃。 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 一、简述题 1、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也允许乃至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用。 2、答: (1)根据刑法学相关理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却是有区别的。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

【期末复习】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试题及答案

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4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 B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毛概期末复习重点知识总结(1)(精)

毛概期末复习重点知识总结 题型 单选(30 x 1 =30 多选(15 x 2 =30 简答(4 x 5 =20 材料分析(2 x 10 =20 第一章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哪些?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 2::1938年,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作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最先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个命题。 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内涵及重大意义(大题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具体地说,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更近一步地同中国实践、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起来,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现具体化。 科学内涵: 第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问题。 第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提升为理论。

第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植根于中国的优秀文化之中。 重大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引着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 第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提供了凝聚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强大精神支柱。 第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倡导和体现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不断开拓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4. 20世纪上半叶,帝国主义战争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主题,是毛泽东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是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实践基 础。遵义会议以后,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论》,标志着毛泽东思想的成熟。 19 45年,党的七大,毛泽东思想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5.毛泽东思想理论内容及其活的灵魂: 主要内容: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三,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 四,政策和策略的理论。 五,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 六,党的建设理论。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7毛概期末考试重点汇总

2017毛概期末考试重点汇总 第一章 1.如何正确认识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意义? 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引着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 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提供了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强大精神支柱。 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倡导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和学风,开拓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2.怎样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具体地说,就是要使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革命科学更进一步地和中国革命实践、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深相结合起来,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现具体化。 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来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问题 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提升为理论。

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植根于中国的优秀文化之中。 3.怎样正确把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形成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⑴毛泽东思想:时代背景:20世纪上半叶帝国主义战争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主题 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 ⑵邓小平理论:时代背景:时代主题的转换 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是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根据。 ⑶“三个代表”:时代背景:当今国际局势和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 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 4.怎样正确把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 ⑴毛泽东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是毛泽东思想。它是马克思列宁主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毛概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章 1.如何正确认识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意义? 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引着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 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提供了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强大精神支柱。 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倡导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和学风,开拓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2.怎样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涵?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具体地说,就是要使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革命科学更进一步地和中国革命实践、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深相结合起来,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现具体化。 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来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问题 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提升为理论。 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植根于中国的优秀文化之中。 3.怎样正确把握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形成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⑴思想:时代背景:20世纪上半叶帝国主义战争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主题 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 ⑵理论:时代背景:时代主题的转换 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根据。 ⑶“三个代表”:时代背景:当今国际局势和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 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

4.怎样正确把握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容 ⑴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重论成果是思想。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思想在许多方面以其独创性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为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思想体系。它有着坚实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核心就是实事。它紧紧围绕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这个主题,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密切关联的重要的理论观点,成为一个科学体系。 容:①新主义革命的理论②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③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④政策和策略的理论⑤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⑥党的建设的理论⑦关于国际战略和外交工作的理论、关于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理论,等等。⑧思想的活的灵魂,是贯串于上述各个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们有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⑵理论: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互相联系的基本观点,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我们党制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些基本观点的真理性已经被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容:①社会主义本质理论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③改革开放的理论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⑥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理论⑦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关于统一战线的理论、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的理论、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 ⑶“三个代表”: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新的实践,把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分论-专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分论 一、名词解释 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题(1/1) 1、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放火罪(共犯),应数罪并罚。 三、简答题(1/9) 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前述四种人员正在依法执行任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进行阻碍。 2、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郑州大学毛概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毛概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章 1.如何正确认识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意义? 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引着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 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提供了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强大精神支柱。 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倡导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和学风,开拓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2.怎样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具体地说,就是要使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革命科学更进一步地和中国革命实践、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深相结合起来,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现具体化。 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来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问题 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提升为理论。 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植根于中国的优秀文化之中。 3.怎样正确把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形成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⑴毛泽东思想:时代背景:20世纪上半叶帝国主义战争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主题 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 ⑵邓小平理论:时代背景:时代主题的转换 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是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根据。 ⑶“三个代表”:时代背景:当今国际局势和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 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 4.怎样正确把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 ⑴毛泽东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是毛泽东思想。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思想在许多方面以其独创性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为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思想体系。它有着坚实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核心就是实事求是。它紧紧围绕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这个主题,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密切关联的重要的理论观点,成为一个科学体系。 内容: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②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③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④政策和策略的理论⑤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⑥党的建设的理论⑦关于国际战略和外交工作的理论、关于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理论,等等。⑧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贯串于上述各个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们有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⑵邓小平理论: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互相联系的基本观点,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我们党制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些基本观点的真理性已经被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内容:①社会主义本质理论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③改革开放的理论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⑥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理论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⑧社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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