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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作者:张永林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

作者简介:张永林(1989—),男,陕西柞水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今天,同国外流行的三阶理论,充分的显示出了其存在的诸多缺陷,本文笔者主要通过将两种理论的比较,论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四要件;缺陷;解决方法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

(一)四要件理论具有有罪推定的色彩

在我国“齐合填充式”犯罪构成理论中,四要件之间关系密切且相互依存,此四者一存俱存,一无俱无。这种犯罪构成模式,说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功能在于给司法实践者提供一个关于犯罪行为结构的理论,为其提供有罪的指引,这种犯罪构成模式在认定犯罪时带着有罪推定的色彩。

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依照四要件理论,在肯定犯罪的成立时并不需要进行如大陆法系那样逐步逐级的认定①,司法实践者只需要为该行为不断地寻找和完善在肯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需要的材料。

另外,在四要件理论中,存在着许多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这种理论可能会使法官在认定犯罪时形成一种惯性思维,这就会使法官在给行为人入罪时扩大解释的可能性。

显然,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在处理具体个案中,运用现行犯罪构成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把论证的结论想当然地当作论证的前提,通过先入为主地把某行为认定为犯罪,使之成为前提性条件,再反过来运用四要件证实犯罪确实是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逻辑荒谬。②笔者认为,要剔除四要件理论所存在的有罪推定的色彩,就必须对现行的四要件理论进行改造。

(二)四要件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思维过程不符合惯常思维顺序

四要件理论它仅是这样一种平面的简单的排列组合,在认定犯罪的过程当中,难以从立体上发挥出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某一行为的价值评价,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看上去更多像是在进行形式上的判断。

相比于三阶理论,三阶层的位阶关系明确且符合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相反,四要件理论在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的思维过程并不符合人们的惯常思维。

而三阶层理论在认识某行为的过程中,它可以相对准确地处理疑难案件。该理论对犯罪要素分层次先后考察,先客观后主观,逐步过滤,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本不会构成犯罪,处罚的范围相对缩小。其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更具有逻辑性、层次性以及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三)四要件理论缺乏出罪机制且自身存在矛盾之处

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能否成立犯罪时采取的是“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模式,这种犯罪构成模式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认定犯罪的标准完全依赖于形式化的法律——缺少法规外的实质评价标准。③这种不充分往往导致“纵罪”、“枉罪”等情形的出现。

此外,四要件是将犯罪构成进行两次分割的产物,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四要件的组合和统一,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正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追寻各要件的过程中,难免在面对一个貌似犯罪的行为时,常常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有罪判断。这种思考模式反映了一种对行为的入罪功能,不能反映和表达出相应的出罪功能。通过观察可以看出,四要件理论认为存在这样一种行为:某行为既是犯罪,但又不是犯罪。明显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悖论,这也正是由于四要件理论体系自身缺乏出罪机制的结果所致。

二、解决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缺陷的方法

笔者认为,四要件理论发展到今天,确实存在着种种的缺陷,而这些缺陷我们必须去面对并去解决,如果要解决四要件理论所存在的上述种种缺陷,就须借鉴三阶层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原因如下:

首先,三阶层理论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可以部分消除四要件理论所存在的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当面对某一行为时,先去判断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该当于刑法的规定,然后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最后看该行为是否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如果该行为同时具备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件,那么就可以判断该行为构成犯罪了。相反,则不构成犯罪。

其次,针对四要件理论在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中不符合惯常思维这一点,三阶层理论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递进式的思维过程,更符合人的逻辑思维顺序。另外,相比四要件平面体系的结构特征,三阶层的位阶关系明确,即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先于违法性判断,违法性判断先于有责性判断,其顺序不能做任何调整,同时这一顺序符合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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