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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墓碑

家族墓碑

制作家族墓碑是一个家族的大事,制作一个家族墓碑往往需要花费很久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家族墓碑到底应该怎么做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是制作的预算费用。一般客户都不清楚做一套墓碑的价格大约是多少,制作之前可以先咨询下周边人或者其他类似墓碑的价格,确定自己家族墓碑的预算费用。

其次是根据预算费用及墓地面积,设计相应的效果图。不同材质、不同规格、不同工艺的产品其价格都有较大差别,为保证价格不超出预算,应在满足自己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设计一定附加项,以保证既可以做到自己想要的家族墓碑,还可以使家族满意,福佑后代发财兴旺。

最后是一个合适的厂家。家族墓碑相对复杂一些,一定要找到一个比较好沟通的厂家,在专业性上给与一定的,一旦有一些小的地方需要修改的可以第一时间配合改掉。这一点非常重要。

家族墓一般采用的纯黑色石材为山西黑、青黑色石材为芝麻黑、青石和芝麻白,这些是主要的材料,设计效果图时可以参考这些材质的颜色去做。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如以暴力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的方式是该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个人以这种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构成上也完全符合盗窃罪,这种情况构

成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认定,不再适用盗窃罪。 (二)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

国际性秘密组织

国际性秘密组织 1。共济会 共济会,字面之意为"自由石工"(Free-Mason),全称为"Free and Accepted Masons"。根据其公式文献《共济会宪章》第一 部《历史篇》的解释,共济会起源于公元前4000年-这一年称为A.L.(Anno Lucis,"光明之年"),他们自称为该隐的后人, 通晓天地自然以及宇宙的奥秘。在共济会传说中如此记载: "......这伟大的学问究竟从何而来?听吧,如同《创世记》第四章中记载的那样,早在大洪水之前有一个名叫拉麦的人,他是 该隐的后代。拉麦有两个妻子,一个叫亚大,一个叫洗拉。亚大生了两个男孩,他们是雅八和犹八,奇拉生了一个男孩和一个 女孩,他们是土巴该隐和拿玛。这四个人象征着人类对自然科学的探索:雅八是第一个研究"地理"的人类,他将家养山羊和野 羊群分并且第一次使用石材和木材建造房屋;犹八是世界上第一个音乐家;土巴该隐发现了冶炼钢铁的技术;最小的妹妹拿玛 发明了纺织技术......" 这一段记述和《创世记》中并无两样,然而共济会的故事还有后话: "......四兄妹知道自己对自然的探索会引起神的震怒,宇宙的伟大建筑者必将以水火惩罚窥视神之秘密的人类。在洪水来临之 际,他们为了让伟大的学问流传人间,特地将知识镌刻在两根石柱之上,其中一根称为‘亚伯'-它不会因火而毁坏,另一根称 为‘拉特拉斯'-它不会毁于水中。其中一根石柱终于被一个人发现,他是三重伟大的赫尔墨斯(Hermes Mercurius Trismegistus),将伟大的学问的一小部分传授给人类。(赫尔墨斯为埃及神明透特的希腊名,其人在传说中为自然科学和自 然哲学的大宗师、现实身份和神话中的身份已经不可分,通常被作为自然科学的一种拟人化)......"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探讨

摘要 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军事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分级。依据《保密条例》对军事秘密的三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第三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论述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全体军人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四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重点讨论了本罪与非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第五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分析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处罚原则和相关刑法条文;第六部分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对如何惩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提出了三条建议。 关键词: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立法完善

Abstract This paper is drafted to base on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attempts to makes some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The main content is as follows: Part one is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violating military secrets and intelligence and some main ways of divulging secrets is summarized. Part two analyzes the concept, scope and rank of military secrets in detail. Part three discusses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our proposes the 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ive expound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Part six presents several suggest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Key Words: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Criminal Liabilit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ve Perfection

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律师阅卷研究

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律师阅卷研究 崔家国 (侦查阶段案卷本身属于国家秘密,不能阅读;可以阅卷后,遇到国家秘 密的处置) 一、律师阅卷权的概念 所谓律师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律师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了解犯罪过程、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涉密案件和非涉密案件不同的查阅程序及查阅内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密案件的阅卷,司法机关一直有所限制,并出现以涉密案卷材料泄露对律师进行构陷的情况。 英美法系的国家通常允许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查阅案卷材料,例如在英国,开庭前控方向辩护方提供证据材料有两方面:一是检察官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二是检察官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也就是说除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控方才可依据“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拒绝向辩方提供。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1项规定,被告人的律师可以领到预审时听证的有关记录,以便律师为进一步的听证或审判做准备。根据地方规则,地方(县)法院可以为律师阅卷指定地点或确定提供律师阅卷的条件。 在法国,辩护方不享有积极的调查取证权,除会见被告人并与其交谈外,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的了解主要依靠查阅案卷和参与预审程序。控方有关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都要在审判前合理的期限内,经辩方过目、了解,甚至摘抄、

复印。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阅卷,当案卷和证据被移交到法院之后,再集中全面查阅、了解。《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辩护人查阅案卷专门做了规定,不仅在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查阅准许他或者假如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查阅鉴定人的鉴定。”在案件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以上各国都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在时间、阶段、地点、范围都有所不同,国外的以上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但对于涉密案件的律师阅卷来说,本人认为案卷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应当不允许律师阅取全部信息,只应对涉密信息的内容或代号、涉密信息的密级等信息进行查阅、摘抄或复制,否则可能会造成国家秘密的进一步泄露。特别是国家对国家秘密载体的查阅、摘抄或复制有着特殊规定,比如《保密法》第21条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 控辩平衡本来是当事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以保证辩方有足够的防御能力来对抗指控。控辩平衡近年来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国际标准,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已借鉴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成功经验,将控辩双方定位为对抗关系。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让辩护律师尽

墓碑碑文书写格式方法

墓碑碑文书写格式方法 碑文自古以来,在形式上可以说不拘一格,下面仅就格式相对稳定的几种常用碑文的写作作一简单介绍。(一)墓碑墓碑通常有抬头、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抬头抬头主要写死者的生前职务、职业等,有的也可以省去不写。 2.正文正文主要写明立碑者对死者的称谓及死者的姓名。如“先考王君××大人之墓”。 3.落款落款写明立碑人的身份、姓名。立碑时间可写可不写。(二)墓志铭墓志铭常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一般由死者名和文种名组成。如《柳子厚墓志铭》。 2.正文一般而墓志铭正文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要简单介绍死者的主要生平经历;二是要评价死者主要的成就业绩及其社会价值;三是要写出立碑的意义,同时对死者的不幸逝去表示哀悼之情。 3.落款落款注明立碑的单位名称、撰文者姓名,同时署上成文日期。需指出的是,有的墓志铭立碑单位名称或撰文者个人姓名已写在标题下,所以落款只注明成文日期即可。(三)功德碑古代歌颂公德的公德碑在今天已基本绝迹,但今天为了表彰一些先进的个人,比如捐资建校等也会立碑以纪念,这可以称作当代功德碑。这类功德碑通常也有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通常由功德人姓名称谓和文种名称构成。如《某某先生捐资建校纪念碑》。 2.正文正文叙述在何时、何地、为何原因、何人作了什么好人好事,同时正文也要阐明立碑单位或个人的感激之情。 3.落款落款署上立碑者名称或姓名,并署明立碑日期。碑文一般而言要求诗文并茂,读来琅琅上口。叙事简洁,抒情真挚、议论有力,只有如此才堪称上乘。碑文在都能流传后世,所以歌颂功德,写人记事时,要客观公正,不可虚夸事实,流传谬语。不管褒也好,贬也好,以不失事实为贵,以公允持平为美。碑文格式并无太多死框框。特别是碑文内容,因撰者而异,所以今天书写碑文要力求出新,以时代需要为念,万不可死拘旧制,作茧自缚。 碑文种类繁多,此处仅介绍其中几种而已。这里多举范例,以飨读者。 例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7010107.html,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释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 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由此可知,行为人具备以上情形,则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构成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礼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礼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问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

清代秘密结社对山西武术发展的影响初探_宿继光

收稿日期:2009-01-04基金项目:中北大学2008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2008J 019)。作者简介:宿继光(1978—),男,山西太原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武术理论与方法。  第24卷第2期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 V o l .24N o .2  2009年6月 J o u r n a l o f P h y s i c a l E d u c a t i o nI n s t i t u t e o f S h a n x i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J u n e 2009 清代秘密结社对山西武术发展的影响初探 宿继光,张艳婷 (中北大学体育与艺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51) 摘 要: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采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对清代秘密结社与山西武术发展的相关联系做了论述。研究发现,清代秘密结社对山西武术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武术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从业人口”和发展空间。对清代山西武术与秘密结社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社会学研究,目的是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一个视角或是一条全新的思路。关键词: 清代;秘密结社;武术;发展 中图分类号:G 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571(2009)02-0062-03 武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明清时期发展到鼎盛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秘密结社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奇特的社会现象,对武术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影响。明清山西武术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承载武术发展的秘密结社组织。清代秘密结社作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和礼仪规范,从事特殊社会活动的秘密团体,在其长期的演化、发展过程中,势力由弱到强,能量越来越大,对农耕文明下的中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上,秘密结社是旧中国不可忽视的一种社会势力。清代秘密结社多以结盟、传教、习武等活动为凝聚方式,不但为推动武术在民间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促进了武术的横向交流。秘密结社反映了清代文化史的一个侧面,同样也构成了传统武术发展流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1 清代秘密结社的特点 秘密结社是历史上下层群众为了互济互助和自卫抗暴, 或为了求得精神上的慰藉而自发结成的社会组织。[1] 秘密结 社分为秘密会党和秘密教门(或称民间宗教、秘密宗教)两大系统,由于在信仰内容和行为方式方面与主流社会相背离或对立,因此往往受到主流社会的打压,只能在民间秘密流传。秘密结社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直接受到当时社会经济、阶级关系以及意识形态的制约。 秘密结社组织所行的歃血誓盟、焚表结拜仪式,是中国民间由来已久的一种结盟的作法。他们对天盟誓,信仰天地能主宰一切,认为凡是违盟的人,就是欺天,就会受到上天的惩罚。这种作法带有一定信仰特征,是将人世间生活上之所需,以超人间的形式作为规范约束人们的准则,是民间社团 中的习惯方式。秘密结社组织即通过宗法师承的组织模式和结盟互济的纽带,将人们组织在一个新的群体中。明清时期,中国封建社会代表地主阶级利益进行封建统治的政治体系,是由皇帝、中央乃至地方州、县形成的封建王朝统治网;下层则是以农村宗族为纽带、以城镇行会组织为主体形成的两大统治系统。长期封建经济的顽固存在,以及统治者在政治、思想等方面的严密控制,正是中国社会秘密结社组织存在的政治原因。结社组织的出现,打破了下层社会原有的统治体系,它脱离了封建宗族血缘关系,又不受封建行帮的约束。他们打出的旗帜是:不论宗族血缘关系,凡入会者皆以兄弟相称;摒弃旧有的地缘限制,而以五湖四海皆兄弟相论。这个新的群体与士农工商及地方官府均无任何关联,但却随时都在接收着从那里被抛弃出来的人群。当他们在一定条件下,从异姓结拜发展为广泛的结会立社时,即促成了秘密结社组织的诞生。因此,可以说,秘密结社组织的产生是必然的,有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2 清代山西境内主要的秘密社团组织 明清时期是山西武术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同时又是武术结社传播最为频繁的时期。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言:“在雅文化中,`仁'是最高道德,而在俗文化中,由墨家思想演变而来的`侠义'被视为最高的道德,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类,成为民间结社的道德纽带。”[2]所以在这些民间结社中往往是以武技为核心,其成员通过习拳练武与宗教结社相互结合,促进了武术在民间的传播,也使中华武术得到广泛的传播与发展。由于山西自古就处在华夏民族与北方游牧民族斗争的前沿,所以山西地区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形成了尚武

墓碑碑文的规范写法

广汉峰和石业墓碑和牌位,现在好多人不会写。很多人书写牌位的格式都不规范,那么墓碑的规范写法到底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墓碑碑文的写法规范 碑文,是指刻在竖石上的文字。这种文字是专为刻碑而作。有些文章虽刻在碑上,但不是为立碑而作的,就不能叫作碑文。 碑文这种体裁有文,有铭,又有序。立题时,看包括哪些形式而定,或直题为某某碑,或题为某某碑铭,或题为碑并序、铭并序之类,没有固定的格式,有的就不题碑铭等字,直书文章题目了。 墓碑,是碑文的一种。这类碑文是赞颂死者的,赞其人,不涉及成神显灵等怪事。写这类文章,往往溢美过誉。 中国文学史上有两个写墓碑的大师,一个是汉朝的蔡邕,一个是唐朝的韩愈。 蔡邕曾对卢子干、马日碑说:"吾为天下碑文多矣,皆有惭容... 顾名思义,

广汉峰和石业凡是为制各种碑上写的文字都叫碑文。 我国制碑的俗习历史悠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碑的出现,当时的碑,如宫馆中的测影碑,宗庙中的系牲碑,墓旁的下棺碑,都不刻文字,后来有人刻上相应的文字,就逐渐形成各种碑文。 碑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碑文,仅指为制作碑刻而写的文字,广义的碑文指的是所有刻在碑上的文字。 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立碑,但古代宫馆中的碑没有刻文章,只是用以取日影计时间的;而古代宗庙中的碑也不刻文字,是用来栓系祭祀用的牛羊的;墓上的碑也只是木头柱子,凿有窟窿,以便穿过. (一)墓碑 墓碑通常有抬头、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抬头 抬头主要写死者的生前职务、职业等,有的也可以省去不写。 2.正文 正文主要写明立碑者对死者的称谓及死者的姓名。如“先考王君××大人之墓”。 3.落款 落款写明立碑人的身份、姓名。立碑时间可写可不写。 (二)墓志铭 墓志铭常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清末民初秘密教门向会道门的转变以政府法令为视角的探讨

清末民初秘密教门向会道门的转变——以政 府法令为视角的探讨 2011-04-19 18:06:52 刘平唐雁超 【英文标题】The Transformation from Secret Religions to Superstitious Sects during Late Qing Period: Viewing from the Governmental Decree 【作者简介】刘平,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唐雁超,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250100 【内容提要】中国的秘密教门源远流长,并作为民间文化的一种重要体现而备受瞩目。秘密教门本质上是民间宗教,后来由于官方正统思想的敌视和明清法令的禁止,不得不转入地下,成为秘密教门。晚清时期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诸多秘密教门开始转型,宗教色彩逐渐淡化,而结社性质日益显著。民国以后,秘密教门进入了新的会道门时期,政府在法律上承认了集会结社和宗教信仰自由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并力图将宗教、结社活动纳入政府管理之下。同时,由于民国初期特殊的社会政治环境,会道门得到了迅速发展。 【关键词】秘密教门会道门政令法律 主持人:刘平 主持人语:秘密社会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最初是下层民众为了信仰、生活互助等原因而结成的民间组织,它们有着独特的内部结构、信仰、行为和语言,这些因素往往不为统治者或主流社会所接纳,甚至排斥、镇压,最后被迫转入地下活动,成为秘密结社,又被称为“地下社会”,或是“邪教”、“黑社会”。传统观点将秘密社会分为民间秘密宗教结社(简称“秘密教门”)

与秘密会党(或秘密帮会)两大类型,二者在组织结构、信仰、仪式、成员构成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二者之间往往发生着某种渗透和融合。就其演变而言,秘密教门于乾嘉以后势力渐衰,至民国后一般以会道门称之;秘密帮会则在清中期以后大量孳生,尤其是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后迅速膨胀蔓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 从根本上看,秘密社会是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可谓社会秩序和政治变迁的“显示器”,其组织是下层社会成员的聚合体,其活动折射了整个社会的运行,反映着社会的稳定状况。可以说,秘密社会的产生、发展过程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研究秘密社会,不仅是对下层社会群体的研究,而且可以通过对秘密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及其与正统社会、政治势力博弈之研究,展示丰富多彩的历史景象,再现历史的完整进程,避免“政治”与“历史”的“碎片化”诠释。 中国秘密社会的研究起步较早,但真正的学术研究却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198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重视,并且成立了专门的学术团体——中国会党史研究会,取得了不少引人注目的成果。与此同时,海外学者也对这一领域给予了高度重视,代表作如美国韩书瑞著《中国的千禧年叛乱——1813年八卦教起义》(Millenarian Rebellion in China: The Eight Trigrams Uprising of 1813. Yale University Press,1976)、欧大年的《中国民间宗教教派研究》(Folk Buddhist Religion: Dissenting Sects in Late Traditional China,中译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裴宜理的《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Rebels and Revolutionaries in North China 1845-1945,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7年),以及王大为著《兄弟结拜与秘密会党》(Brotherhoods and Secret Societies in Early and Mid- Qing China: The Formation of a Tradition,中译本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外学者的研究,使得笼罩在秘密社会身上的神秘外衣逐渐揭开,但客观而言,这一研究领域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秘密社会的历史定位、区域性秘密社会研

墓碑碑文格式

墓碑碑文格式 (一)墓碑 墓碑通常有抬头、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抬头 抬头主要写死者的生前职务、职业等,有的也可以省去不写。 2.正文 正文主要写明立碑者对死者的称谓及死者的姓名。如先考王君××大人之墓。 3.落款 落款写明立碑人的身份、姓名。 立碑时间可写可不写。 (二)墓志铭 墓志铭常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一般由死者名和文种名组成。如《柳子厚墓志铭》。 2.正文 一般而墓志铭正文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要简单介绍死者的主要生平经历;二是要评价死者主要的成就业绩及其社会价值;三是要写出立碑的意义,同时对死者的不幸逝去表示哀悼之情。 3.落款 落款注明立碑的单位名称、撰文者姓名,同时署上成文日期。需指出的是,有的墓志铭立碑单位名称或撰文者个人姓名已写在标题下,所以落款只注明成文日期即可。 (三)功德碑 古代歌颂公德的公德碑在今天已基本绝迹,但今天为了表彰一些先进的个人,比如捐资建校等也会立碑以纪念,这可以称作当代功德碑。这类功德碑通常也有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通常由功德人姓名称谓和文种名称构成。如《某某先生捐资建校纪念碑》。 2.正文 正文叙述在何时、何地、为何原因、何人作了什么好人好事,同时正文也要阐明立碑单位或个人的感激之情。 3.落款 落款署上立碑者名称或姓名,并署明立碑日期。 碑文一般而言要求诗文并茂,读来琅琅上口。叙事简洁,抒情真挚、议论有力,只有如此才堪称上乘。 碑文在都能流传后世,所以歌颂功德,写人记事时,要客观公正,不可虚夸事实,流传谬语。不管褒也好,贬也好,以不失事实为贵,以公允持平为美。 碑文格式并无太多死框框。特别是碑文内容,因撰者而异,所以今天书写碑文要力求出新,以时代需要为念,万不可死拘旧制,作茧自缚。 碑文方式(例子) 1.显祖考某某太府君之灵(对祖父) 2.显祖妣某某太夫人之灵(对祖母)

墓碑的书写

墓碑的书写注意 人在去世下葬后,接下去最重要的工作是立碑。一般上,竖立墓碑是造坟的重点,立碑也是造坟工作的第一步。由於华人相信风水,风水上又传统以来便有“以碑为向”的说法,即以碑的形式与中线的方向决定吉凶;因此,传统的造坟工程中,立碑并不是可随时随地进行的。一座坟墓的立碑必须根据风水上的吉向择日择时,若按过去的风俗,造墓工作选择动土的日子和时辰,也不会太近埋葬日(除非是特别加工),这是为了让雨水使泥土结合,免得碑石容易凹陷。 客观上,由於这是说明死者身份的重要环节,因此风水上的安排亦表现得极谨慎,风水师及家属也不会在先人下葬后立即立碑。他们除了可能要根据风水考虑碑的颜色和定向,也会在竖碑前让大家有一段时间去斟酌碑文的字眼及吉凶意义。因此,择日择时除了是风水上的需要,也给了大家足够的时间去思考碑文的内容。 闽粤省籍的华人墓碑,其碑文格式是有一套传统法则,有着特定的基本格式。碑文必须完整地交待死者的姓名、籍贯、身份、子孙、安葬或重修墓碑的日期。由於造坟墓和立碑时是为了后人而选择风水,因此风水状况亦须藉立碑交代清楚。 另外,墓碑的高和宽、字体的尺寸大小,也受到传统信仰以丁兰尺订吉凶的限制。丁兰尺一尺约合公尺的38.01公分,每尺分10格,依次刻着“财、失、兴、死、官、义、苦、旺、害、丁”等字,以“财”、“兴”、“官”、“旺”、“丁”、“义”为吉。墓碑的所有文字须编排在合乎丁兰尺吉度的面积里,甚至对文字大小也相当讲究,当然是以符合吉度为佳。 墓碑的面积,不论大小,在刻上碑文时,基本上都遵守着相同的原则,既要简单明白地交代死者与立碑者的身份关系,以维持孝道与慎终追远的精神,又要考虑到风水的吉凶。 (A)葬者的籍贯 对华人来说,墓中人的籍贯相当重要。因此,墓碑上端多刻有对阴宅主人原籍的说明文字。这类文字多数以横排形式刻在墓碑平面的最上端。 在中国大陆,也许是由於死者都落葬家乡的土地,因此死者墓碑上并不一定要说明阴宅主人的原籍。尤其是宗族村落的公冢,墓碑上说明死者籍贯更是多此一举。 然而,在马来西亚独立之前,所有在本地去世的先人都被认为是“客死异乡”,同时,他们的埋葬地点也往往是葬在与其他各县籍人共同使用的公冢,因此,在墓碑的最上方注明阴宅主人的原籍,也相对地重要起来。 一般墓碑碑文最上边的左右两个角落的字眼通常就成为考证死者祖籍的凭证。它往往是刻了由右到左的横排双字,说明阴宅主人的原乡。墓碑上表明原乡这些字眼有些只是刻上府治名称,如“惠州”、“潮州”,有些则刻上县份名称,如“台山”、“潮安”,或者,亦有的刻字“X邑”称县份。还有些墓碑上的籍贯说明,不是皆一府一县,而是专指死者所源自的宗族村落,墓碑上刻着其姓氏本宗族村落的发源地名称,如槟城福帮五大姓之一的杨姓

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摘要」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益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35条第2款是属于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侵犯通信自由罪,宜设置为亲告罪。为有效保护个人秘密,应当增设一些新罪名。 「关键词」侵犯个人秘密,理解适用,立法完善 关于秘密,大致可分为个人秘密、秘密及国家秘密。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主要有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282条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8条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第431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2条故意泄漏军事秘密罪、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等罪名。对秘密的刑法保护有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对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有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可能同时涉及三类秘密刑法保护的有第283 条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及第284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罪名。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探讨专门涉及个人秘密刑法保护的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及对个人秘密刑法保护的完善问题。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理解适用 根据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本罪主要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 (一)本罪的法益 本罪制定的直接依据是我国宪法第4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学界通常认为,刑法第252条明文规定了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但笔者认为,根据宪法第40条和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保护所谓的通信自由权利的最终落脚点还是通信秘密。国外刑法理论也认为,刑法规定侵犯秘密罪(这里特指个

美国学者对中国秘密社会的研究

近年美国有关中国民间宗教的研究 刘平冯彦杰 内容提要:本文对近30年来美国学者关于中国民间宗教的研究情况作一简单的梳理,同时,考虑到宗教与民间宗教的密切关系,也将对相关的宗教研究做一定论述。 关键词:美国中国民间宗教地位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刘平,历史学博士,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党史研究会副会长;冯彦杰,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如果把学术范畴作为一种空间概念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引用唐代诗人张九龄的诗句“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来加以比喻。以欧大年(Daniel L.Overmyer)、韩书瑞(susan Naquin)为代表的美国中国学家对中国民间宗教有着特殊感情,他们发表的成果在研究视角、方法、观点和史料收集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借鉴,为我们深化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可能。在此,我们将对近30年来美国学者关于中国民间宗教的研究情况作一简单梳理(部分引用论着发表于30年前),同时,考虑到宗教与民间宗教的密切关系,也将对相关的宗教研究做一定叙述。不当之处,尚祁方家指正。 一、中国民间宗教在美国汉学研究中的地位 近30年来,有关中国民间宗教问题得到了美国学者更多的关注,新的研究领域的开辟与更多中青年学者的出现使中国民间宗教的研究由冷变热成为可能,研究视角开始由面到点,由宽转窄,由宏观到微观,步步深入,至于研究方法,也屡见创新,尤其是开始从书本走向田野,凸显了民间宗教研究的辐射面愈见扩大,无论是在宗教学还是历史学,无论是民俗学还是人类学中,它都占据着一席之地。在《1971-2006年美国清史论着目录》这本书中,全书有24个板块,其中有两个板块介绍中国民间宗教与民间信仰。可见民间宗教研究这一原本乏人问津的领域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呈现出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情形。故而,民间宗教一方面作为研究的载体,另一方面又作为研究的视角,这种双重身份缩小了它与其它研究领域的差距,呈现多学科研究交叉的势头。 原本,美国中国学在费正清等人的影响下,因应当时中西方的壁垒,主要以中国的政治、外交与人物为研究重点。1974年,欧大年在美国宗教研究院(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的中国宗教小组会议上倡议成立中国宗教研究会,次年,美国“中国宗教研究会”(Societyforthe Study of ChineseReligions)正式成立,标志着美国学者对中国宗教的研究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1976年,国际佛教学术研究组织(IABS)在美国威斯康辛州的麦迪逊成立,中国的佛教是该组织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这两个研究机构的成立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关于中国民间宗教与民间信仰的研究,中国的宗教与民间宗教研究开始纳入国际交流的轨道。不单单是美国学者,甚至整个西方学者都开始对中国的宗教以及民间宗教表现出兴趣。此外,美国的一些高等学府也造就了一批研究中国民间宗教的专家,例如斯坦福大学(韩书瑞毕业于该校,丁荷生[Dean Kenneth]曾在该校获得硕士学位)、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薛爱华[Edward Hetzel Schafer]曾任伯克莱分校教授并被授予伯克莱最高荣誉奖、卡西尔[Suzanne E,Cahill]也毕业于伯克莱分校)、克利曼[Terry Kleeman]在该校获得博士学位)、芝

墓碑碑文范例

墓碑碑文范例 各行业墓志铭 1.师恩难忘意深浓, 桃李人间茂万丛. 历苦耕耘勤育李, 谆谆教诲记心中 2.育传身教,育人一方;尽心尽责,勤勉一生 3.教师:鞠躬尽瘁,精心治校育桃李;风范长存,德才兼备铸师魂;为人师表,桃李天下;献身教育,功在千秋; 4.程门立雪古今传, 师训铭心重似山. 佳日欣临鸣鼓乐, 吾家未忘校园艰。 5.医德誉同济,人品励后辈;笑貌今犹在,怀念到永恒 感恩父母 忘不了的养育之恩,割不断的儿女情 聪慧能干从不弃慈爱如母感天地 英年早逝痛不已清风明月永思念 谁在我跌倒时将我扶起,给我创痛的地方一个吻——我的母亲母仪千古、福寿全归、典型宛在、勤劳一生 俭朴家风、教子有方、忠厚待人、德及梓里、名留后世、永垂不朽、千古流芳、间容宛在、松柏长青、驾返蓬莱、骑鲸西归、哲人其萎、鹤归华表、宝婺星沉、凤落长空 留给儿女的很多很多,儿女们给你的太少太少 爸爸妈妈,原谅我用这普通的墓碑,表达无尽的思念和永恒的

追忆 身处贫贱,志行坚贞;积善成德,宜享其隆 庇佑子孙,事业有成;铭碑纪表,后世显荣 完来大璞眼天地 留得和风惠子孙 清名终古长留有才有德事业长存 道至今犹在为国为民斯人可法 留有勤劳典范美德堪称吾侪典范 继承革命家风遗言长示后世儿孙 长记慈惠传后世 永留典范在人间 碑文范例(碑后文|墓志铭) [ 写给友人 ] 平生风义兼师友 来世因缘结弟兄 千里吊君惟有泪 十年知已不因文 海阔天空忽悲西去 乌啼月落犹望现归 大海因浪花而美丽,人生因友谊而充实,我把快乐的音符作为礼物送给你,愿爱你的人更爱你。

朋友,相识、相知、相念…… [ 各行业墓志铭 ] 医德誉同济,人品励后辈;笑貌今犹在,怀念到永恒 教师:鞠躬尽瘁,精心治校育桃李;风范长存,德才兼备铸师魂;为人师表,桃李天下;献身教育,功在千秋; 育传身教,育人一方;尽心尽责,勤勉一生 师恩难忘意深浓, 桃李人间茂万丛. 历苦耕耘勤育李, 谆谆教诲记心中 程门立雪古今传, 师训铭心重似山. 佳日欣临鸣鼓乐, 吾家未忘校园艰。 [ 写给夫妻对方 ] 夫妻相共情深似海,一朝决别痛彻心扉; 弄不清思绪万千,望不穿心湖微澜,看不透咫尺牵绊,数不尽月夜更换,舍不去情深缘浅,放不下无尽挂牵。 有阳光普照的地方就有我的祝福,凡是有月亮照耀的地方就有我的思念。

【刑事案件侦破实录】杨虎城将军被秘密杀害始末

杨虎城将军被秘密杀害始末 故事发生在1949年的四川省重庆市。 1936年12月25日,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了。蒋介石迫于全国的抗日形势,不敢撕毁协议,但蒋介石对国民党东北军司令长官张学良和国民党第十七路军总指挥杨虎城发动西安事变,一直怀恨在心。当张学良护送蒋介石回南京后,即遭囚禁,而对远在西北的杨虎城则先迫令他辞职,然后又以所谓“特派专员”的身份,将杨虎城将军逐放到欧洲、美洲去调查军事。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发生后,一场全民族的抗战由此拉开了序幕。这时,身在异国他乡的杨虎城将军心潮激荡,热血沸腾。于是,他毅然决定回国,投身于这场伟大的抗日战争之中。当时,有外国朋友对杨虎城将军说,蒋介石反复无常,对西安事变怀恨在心,必然会暗算你,劝杨虎城不要回国,但杨虎城将军坦然地表示,宁使蒋介石负我,不能使我负国家和民族,个人利害关系,我从来不计较,我回到祖国,为的是愿当一兵一卒,亲自上前线刺杀敌人。但是,如果别人不让我上前线,把我杀了,我也问心无愧,对得起家乡的父老。蒋介石得知杨虎城将军要回国的消息,立即电告军统特务头目戴笠赶到南昌市,当面指示戴笠逮捕杨虎城将军。戴笠又马上召集了一批特务,制定了截捕杨虎城将军的周密计划。至此,杨虎城将军从1937年12月2日在南京被囚禁到1949年9月17日,被秘密杀害,关押长达12年之久。是谁下命令杀害杨虎城将军和他的小儿子杨拯中、女儿杨拯桂以及随从宋绮云全家的。执行这个命令又是谁?1949年11月30日,重庆市解放后,第二野战军保卫处处长刘国部着手调查杨虎城将军的下落,从参与逮捕到当时在重庆市渣滓洞站岗放哨的11名特务警察中,了解到杨虎城将军被杀害的一些线索,即着手发掘,于12月1日发现了杨虎城将军的遗体。当时遗体已经开始腐烂,经在重庆市的原十七路军官兵辨认证实是杨虎城将军的遗体。1950年3月18日,保卫处长刘国部又抓获了前国民党军统保密局西南特区中将区长徐远举、少将副区长周养浩。 经过长达3年的审讯、调查、核实和取证,终于揭开了杨虎城将军被囚禁和被秘密杀害过程的详细经过以及内幕。 出身贫苦农民之家投身军旅生涯 杨虎城,1893年11月26日(清朝光绪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出生在陕西省蒲城县东南乡甘北村一个贫苦农民家里,小名长久,村里人称杨久娃。父亲杨怀福,农闲时帮乡里人做木工,帮补家计。母亲孙一莲,家庭主妇。1903年7月,杨长久在甘北村读了两年私塾。1911年10月22日,陕西辛亥革命爆发,杨长久参加了泰陇复汉军隶属于张云山部向枝山的向字营,驻扎地乾州城,杨长久改名杨忠祥。1916年3月,陕西省整编军队,杨忠祥被编为陕西陆军第三混合团第一营任营长。1917年陕西靖国军成立。杨忠祥改名为杨虎城,任靖国军第三路第一支队司令。1931年任西安绥靖公署主任兼十七路军总指挥。 多次劝蒋介石抗日无效会同张学良实行兵谏 1936年秋冬之际,是蒋介石统治登峰造极的时候。在国际上,蒋介石取得了英、美等国巨额的经济援助及苏联领导人斯大林的支持。在国内,蒋介石以惯用的分化收买手段,很快解决了“两广事变”,同时,迫使政敌汪精卫出国。特别是在中央红军被迫进行长征之后,蒋介石感到红军和各地方反蒋势力已不能对他的统治形成直接的严重威胁。用蒋介石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共匪与军阀之势力,已不足为中国之患。”尽管如此,蒋介石丝毫也没有放慢内战的步伐。在“两广事变”平息之后,蒋介石便立即将大军北调,竭尽全力地策划和准备进行新的“剿共”战争。11月11日,蒋介石在洛阳庆祝五十大寿,并发表了他的以《思亲报国》为题的文章。国民党借此机会,在全国各地大搞所谓“祝寿献礼”。与当年吴佩孚在洛阳庆祝五十大寿的“八方风雨会中州”有过之而无不及。11月17日,蒋介石亲自飞往太

普通墓碑书写的格式与范例

普通墓碑书写的格式与范例全国大部分地方坟墓的墓碑,特别是民间坟墓的墓碑,大多数是竖式墓碑。墓碑碑文的写法,各地有所不同,国家单位建造的公墓与民间私人之墓也有不同。现我以民间私人竖式墓碑为例,介绍碑文的具体写法。 一、竖式墓碑的形状及尺寸:竖式墓碑一般呈竖立的长方形,高度明显大于宽度,尺寸是基本固定的。所谓基本固定,就是必须“合生老”(详见下文)。墓碑净尺寸不含上边和左右两边的边框等装饰,小型墓碑高度一般为2尺6寸或2尺7寸(约90厘米),宽度一般为1尺6寸或1尺7寸(约55厘米);中型墓碑高度一般为3尺1寸、3尺2寸(约105厘米),宽度一般为2尺1寸、2尺2寸(约70厘米);较大型墓碑高度一般为3尺6寸、3尺7寸(约120厘米),宽度一般为2尺6寸、2尺7寸(约90厘米)。凡高度超过3尺7寸,宽度超过2尺7寸的墓碑,就属于大型墓碑,高度在4尺1寸(140厘米)以上,宽度在3尺1寸(105厘米)以上。 二、竖式墓碑的碑文结构:竖式墓碑的碑文,根据墓碑尺寸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一般的小型墓碑,碑文只有三项基本内容,即主体碑文、立碑时间和子孙名称。中型墓碑和较大型墓碑,碑文除上述三项基本内容外,还可增加坟内老人的生卒年月或生平简历。大型墓碑,碑文除有三项基本内容和生

平简历外,还可增加碑序或墓志铭等。对可增加的部分内容,并非必须增加,一般是根据墓碑的大小和立碑者的要求决定。 三、写碑文的“合生老”要求:写碑文有一个特殊要求,就是行数和字数都必须“合生老”,列数不作要求,能合就尽量合。有些人家,就连每行、每列的字数都要求“合生老”,这是过分的讲究,一般情况是做不到的。所谓“合生老”,就是按“1、2、3、4、5”去对应“生、老、病、死、苦”,最后的一行和最后的一个字,必须落在“生”字或“老”字上。具体对应如下: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生老病死苦,生老病死苦,生老病死苦,生老…… 由以上排列可知,凡是尾数带1、2、6、7的数字都“合生老”,不带1、2、6、7的数字就不“合生老”。就是说,碑文的行数和字数都必须是1、2、6、7、11、12、16、17、21、22、26、27、31、32、36、37等数字之一才行。至于为什么要“合生老”,“合生老”是否科学,因不是本文内容,这里就省略了。 四、竖式墓碑碑文的写法:先根据需要把各部分内容写好,然后分别数每部分的行数、字数和总字数,如果有不“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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