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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表

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表
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表

附表3

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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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二O一五年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椐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

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办理《存许可证》。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八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沙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铸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房门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既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三)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防爆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九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 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 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一派出所对辖区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 第九条爆破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十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7201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基础知识(正式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正 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炸药反应的三种形式:热分解、燃烧和爆 轰。 2、炸药爆炸的激发形式:热起爆、机械起爆、 静电起爆、冲击波起爆、射频起爆。 3、民爆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 靠、随时有效。 4、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工业炸药、工业雷 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 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 等八类。

5、工业炸药是指以硝酸铵为氧化剂,添加可燃物为主体或以单炸药与附加物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称民用炸药。 6、我国现在生产的几种主要工业炸药: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重铵油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七种。 7、工业电雷管分为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电雷管两大类。瞬发电雷管又分为普通瞬发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延期电雷管分为普通延期电雷管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两类。 8、什么是殉爆?当炸药(主发装药)发生爆轰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被发装药)爆轰的现象。 9、殉爆距离是指主发装药与被发装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大距离。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编号:SY-AQ-0522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ivil explosives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 式版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 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

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 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教育的有关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公司新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熟悉涉爆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每月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一至二次安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的结构、性能及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剖析;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五、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公司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六、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七、积极参加公安、安监等部门组织的其他教育培训活 动。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评估、监理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二)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三)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三)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五)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二)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三)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安全管理编号:LX-FS-A19995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会议精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 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 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

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办理《存许可证》。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2017年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资兴市唐井煤业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二O一七年度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保卫制度............................................. ..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 ..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 .... .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 .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和领用、清退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 1 (五)、电雷管电阻检查制度......................................... ......................... . . .. (14) (六)、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 (14)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至少1次

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53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权责令限期3日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整改。经过两次整改、停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一)民爆器材仓库保管员、安全员未经公安机

关审查发证、守护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库房无人守护,守护人员老、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守护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领用民爆器材无手续的,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库房,无登记项目、账目不符的。 (四)销售民爆器材不查验,不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条例的。 (五)库房超过按期炸药的储量而超荷的。 (六)炸药库的设施、照明达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专用库房的。 (七)无证领用、入库,账目不清楚的。运送无押运员,混装、使用不相符的车辆运送的。 (八)跟换法人、主管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因

主管负责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丢失、被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民爆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责停业整改,发生爆炸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六:变造、伪造、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转借、以其他方式转让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华人民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1、炸药反应的三种形式:热分解、燃烧和爆轰。 2、炸药爆炸的激发形式:热起爆、机械起爆、静电起爆、冲击波起爆、射频起爆。 3、民爆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靠、随时有效。 4、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等八类。 5、工业炸药是指以硝酸铵为氧化剂,添加可燃物为主体或以单炸药与附加物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称民用炸药。 6、我国现在生产的几种主要工业炸药: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重铵油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七种。 7、工业电雷管分为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电雷管两大类。瞬发电雷管又分为普通瞬发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延期电雷管分为普通延期电雷管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两类。 8、什么是殉爆?当炸药(主发装药)发生爆轰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被发装药)爆轰的现象。 9、殉爆距离是指主发装药与被发装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大距离。 10、煤矿许用炸药抗爆燃性:指炸药本身所具备的、对其产生爆

燃现象的抵抗能力。 11、常用的起爆方法:电力起爆法、非电起爆法和混合起爆法三大类。 12、民爆器材销毁的基本原则:销毁方法因销毁对象而异;少量多次,限量处理;及时、彻底;分类进行。 13、民爆器材销毁的销毁方法:爆炸法、燃烧法、化学分解法、溶解法等。 14、爆炸法一次销毁量:炸药不超过2㎏,雷管不超过1000发。 15、不安全操作行为一般称为违章操作行为,简称违章。 16、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协调以人为中心的组织资源与职能活动,以有效地实现目标的社会活动。 17安全教育的原则:科学性与系统完整性、教育性、普及性及目的性、通俗性、直观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巩固性与反复性。 18、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原则: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19、仓库值守人员的基本要求:⑴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 ⑵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⑶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⑸接到报警信号后,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20、危险化学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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