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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担保、小贷、银行]债权法律专题研究(一)涉及房屋抵押法律问题

金融机构[担保、小贷、银行]债权法律专题研究(一)涉及房屋抵押法律问题
金融机构[担保、小贷、银行]债权法律专题研究(一)涉及房屋抵押法律问题

涉及房屋抵押法律问题

引言:

房产抵押在金融实务中作为一种担保措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具备众多优势于一体的情况下,同时存在着众多理论上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和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本文将通过分析归纳常见的几种特殊情形,为我们业务中遇到同样的问题提供参考。

房地单独抵押指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给抵押权人,只登记了其中的一项,另一项未予以登记。分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不同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并分别就各自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目前针对单独抵押和分别抵押理论上都存在较大的法律争议,实务中的做法也大相径庭。

(一)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物权法》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二)法律分析

1、房地单独抵押的效力库欢律师

对于单独抵押的效力,目前理论上的争议主要是对物权法第182条第二款的理解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大部分学者认可单独抵押的效力,即在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所取得的抵押权,属于法定抵押权,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抵押权,无需登记即成立。在完成相关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之后,抵押权人就相应的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抵押权,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建

筑物抵押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就建筑物及其占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2、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

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也比较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但占主导的观点认为:抵押人以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数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并不因违反第182条第1款“一并抵押”的规定而无效,且第182条第2款“视为一并抵押”亦无适用余地。在完成相关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之后,各抵押权人分别在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取得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应依《物权法》第146条或第147条的规定,一并强制变现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抵押权人就个别抵押财产所占比例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建议:

实务中,苏州地区法院对此意见不统一,根据不同的观点,出现过不同的判例。建议实际操作中,应慎重对待出现的这种特殊情况,通过留存房地证件等方式防止抵押人对房地单独和分别抵押,并跟踪关注以防抵押人以挂失名义重新办理房地证件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同时在抵押合同中可约定房地同时抵押,房产证、土地证存放于贷款人或者抵押权人处。

(一)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处分该共同财产需要双方签字。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

房地产抵押法律知识讲解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10440033.html, 房地产抵押法律知识讲解 房地产抵押法律知识讲解 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

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债券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拍卖所得用于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款,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到原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五个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逐年增多,它较好地解决了企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167 2010年?04月?下期 学 术 ? 理 论 现代企业教育 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现代企业教育 如果在主要管线和设备上发生的泄露时,或在敷设管道上发生了 泄露时,更换维修,不但要花费较大的费用,而且,在实施时存在着许多困难。空调系统水处理的必要性就在于使管线和设备达到设计的使用寿命。表1-2中数据可说明水处理的重要性。 三是保证中央空调机组稳定正常运行,降低故障率、减少维修费用,创造稳定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表1-2 设备的适用寿命(单位:年) 4、结束语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普遍使用中央空调。目前有超过500万个各类中央空调使用单位,每年正以10%的速度递增,大部分空调从未清洗过。实践证明,只有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才能彻底解决空调系统污染传播疾病和浪费能源等一系列问题,才能真正体现节能、环保、健康的管理理念!参考文献: [1]余琳,唐志伟.清洗世界,中央空调水系统清洗工艺探讨.2008,24(1):37-40. [2]李

168社 科 论 坛 现代企业教育 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 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线下支付,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线上交易。因为线上(即网上)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显然不好确认。 3、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显然是太苛刻了。 三、完善网上购物的法律建议 1、要加大对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司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消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3、确立和完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为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息,必须对网络营运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建立相关档案,登记备案。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的试行“网站备案制度”。该通告,要求网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网站名称管理要经过申请人查询号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四个流程。文明网站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至于商家准入,则应由国家 工商管理部门对商家即经销商的注册资金、产品、产地、质量、价格、公司信誉等方面进行严审,合格后凭准入证进入网络市场。为防止未经审查、未获准入证的经销商私自在网站发布信息,网站经营者应当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删除不法信息。 4、确立先行赔付机制。在鼓励网上购物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也应有归还期限)。网上银行对保证金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如果经销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三次以上侵权,网上银行应将这些情况反馈给该经销商的批准机构,由该机构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准入证,以惩戒不法电子商务经营者。 5、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对消费者来说是赢了理输了钱,经济上的不划算使许多消费者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参照美国、台湾等地的立法经验,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如隐私权、安全权),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因为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完成的,很难确认侵权行为地,其余理由同上)。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应遵协议,协议无效时要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6、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网上购物包括在内。 参考文献: [1]曹文婷著.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www.chinalaw.com,2005,3.2. [2]李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院网,2005,8.12. [3]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4]许艳敏.C2C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2008,山东大学.[5]万以娴著.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物流业是运输、仓储、装卸、加工、配送、信息等行业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今全球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 现代物流是一个高度集成的行业,物流法规也必须体现其专门化和系统化。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物流已从传统的仓储和运输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现代物流管理的典型特征就是物流的系统化,即用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建立物流系统。因此,只有从系统化的角度加强物流立法,才能充分发挥整个物流系统的高效率。 然而,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物流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从微观上降低物流成本,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单个企业之间的物流竞争,已逐步转向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在现代物流系统中,企业供需关系包括了从战略层到作业层的全方位合作,这种供需联系的日益密切,也迫切需要有一整套适应这种变革的法规体系,以调整行为主体之间这种新型的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性的专

在我国进行网络交易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一)

在我国进行网络交易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一)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根据国际著名的IDC顾问公司统计,预计发生在网络上的交易金额在公元2000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 网络交易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字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形式与转让、电子货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发展迅速。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国务院、邮电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电部1997年9月10日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9日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应该说,这些法规与规章的颁布,对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初步建立与迅速发展期到了良好的促进和规范的作用。然而,上述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仅仅停留在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 目前,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为了确保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发展,纷

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信贷业务中的担保制度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风险防范 1、借款人 2、担保人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 2、抵押的范围 3、抵押的登记 4、抵押的权利冲突

5、抵押的总结 6、抵押的风险防范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押问题 1、质押的成立 2、质押的对象 3、质押的疑点及风险防范 四、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的含义及成立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的责任 4、风险防范 五、浮动抵押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1、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架构 2、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风险防范对策 六、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1、重复抵押的概念、分类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3、重复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4、风险控制措施 七、银行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八、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信贷相关合同以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相对性概述 2、贷款合同中的相对性与实践情况 3、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三、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5、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 四、合同的成立 1、邀约 2、承诺

五、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六、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案例分析 5、立法建议 6、风险规避 七、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概念 2、案例 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4、代位权的效力 5、风险防范 八、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10440033.html, 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导读:房屋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本文主要介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复习进程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物流业是运输、仓储、装卸、加工、配送、信息等行业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今全球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 现代物流是一个高度集成的行业,物流法规也必须体现其专门化和系统化。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物流已从传统的仓储和运输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现代物流管理的典型特征就是物流的系统化,即用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建立物流系统。因此,只有从系统化的角度加强物流立法,才能充分发挥整个物流系统的高效率。 然而,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物流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从微观上降低物流成本,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单个企业之间的物流竞争,已逐步转向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在现代物流系统中,企业供需关系包括了从战略层到作业层的全方位合作,这种供需联系的日益密切,也迫切需要有一整套适应这种变革的法规体系,以调整行为主体之间这种新型的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性的专门法律文件。这使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同时,由于缺乏对物流企业的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目录中至今没有物流企业的一席之地。物流企业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及专业物流组织及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承认等,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虽然现有的各类物流法规,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基本经济秩序,但还存在着下述问题: 1、物流业市场准入制度缺失。市场准入制度缺失问题是法规缺位现象的突出问题。它具有消极性,当且仅当市场失灵,补贴、税收等宏观调控手段不能实现或有效实现政策目的时,才可运用的一种微观规制手段。但是在市场准入实践中,设定的目标往往偏离效率与公正,表现为:一方面大量不具备法定条件商事主体没有获得准入许可就直接进入物流规制市场;另一方面,因市场准入规制欠缺,我国物流业存在准入设定者、执法者与被规制者“三位一体”的情况,导致法律的权利制衡流于形式。 2.物流标准化制度与物流统计制度的缺失。我国对于物流装载标准、计量标准等没有法律规定,也没形成统一的标准制度体系,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之中,产生了协调配套性差,商品信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等一些重要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投入实施,仍不足以解决我国物流标准化基础薄弱、物流统计核算制度立法滞后问题,导致各地域间的协调运作机制成为阻碍现代物流发展。 3、物流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某些物流方面的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下来的,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

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是房地产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本质上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造成错误登记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过失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当二者发生竞合时,登记机关应履行先行赔付义务,而后再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一、房屋产权确认的概念和性质的认定 (一)关于房屋产权确认概念的认定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和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职机关掌管的专门簿册上。1[①]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基础,起着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交易秩序的作用,因此,各国都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加强不动产管理的重要举措。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二)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特征的认定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他项权利产生和变动的前提,关系到公民切身财产权益的实现。特别是登记错误,其不利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有必要把加强对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提升到保护公民财 产权益的高度。现行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损害赔偿三种法律救济途径,作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手段,损害赔偿较之于其他两种途径无疑具有更好的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效果。 二、关于房屋产权成立有效的条件 (一)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有关部门 1[①]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房屋权属登记,是国家加强不动产管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手段。探讨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显而易见必须首先明晰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厘清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关系,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希冀相关主体承担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才有可能。 鉴于房屋权属登记是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产物,故学界一直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实现 (二)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要件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形式的规定: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前者认为: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产权的转移或者权利的设立,未经登记,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后者认为,房地产是一种特定物,其产权的变动与其他权利的设定应当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登记之前权利就已经转移或者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受法律的全面保护。 (三)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形式 所谓产权,就是房屋所有权。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是这样定义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产权就是产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产权人的这四种权利有时全部归产权人所有,有时则不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例如使用权,产权人本身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当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时,则该房屋的

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一)

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一)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绍兴知名房产律师表示,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一、可以抵押的房屋 应当说,凡合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均可由所有权人作出权利处分而设置抵押。 对于私有房产、开发商合法开发的商品房未出售、转让的房屋可以抵押。开发商因建设需要资金虽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房屋,只要是未出售的房屋可以抵押。 二、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抵押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抵押合同自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登记请求权,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应作区分。抵押合同成立是表示以书面方式表示当事人同意某项房地产抵押的意思真实表示的反映与达成。抵押合同生效是

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抵押权的生效则意味着物权对世效力的产生,抵押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其必然生效,只是有其可能。抵押合同的生效更不必然意味着抵押权的成立,只有登记才可产生抵押权的设定与成立。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分开,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只能因法定条件成就而生效。其他的学理讨论实无具体实质意义。 三、抵押登记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各条规定。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 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抵押人需要提交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抵押人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抵押的证明,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流配送有关问题

社会经济的发展证明,物流对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可以拉动城市经济的迅速增长。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物流在城市经济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配送在物流中具有重要地位,配送的完成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物流的实现。因此,如何优化配送环节、提高配送效率,对于物流的发展影响很大。本文试对现代物流配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且提出相关的对策。 一、物流配送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中国物流配送发展的现状来看,物流配送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物流配送服务问题。虽然中国的物流配送服务已经有了一定水平的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速度不够快。物流配送企业在接到客户配送订单后,在进行货物选择时,有时会由于缺货等问题延误时间;而货物配齐之后在运输的过程之中,也会由于缺少对运输状况的充分掌握出现信息不对称,不能选择最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和路线,或者不能选择在最短的时间能够到达购货方手中的运输方式,影响了配送的速度。二是诚信意识淡薄。有的配送中心在接到订单之后,如果缺少货物,会以别的货物来代替购货方的货物,还有的配送中心提供的货物品牌等与实际发货的不符,更有甚者,有的配送企业会给购货方配送假冒伪劣产品,直接影响到购货方的利益。三是物流配送企业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大多数物流配送企业目前只能按照购货方的要求提供货物,缺少主动到企业、消费群体中去了解、掌握他们的消费需求的意识,只能被动地提供服务,影响了配送的规模。 2、现代信息技术在物流配送中的运用问题。物流是电子商务的要素之一,在以网络通信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时代,现代信息技术对物流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对物流配送的影响程度自然相应加大。因此,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物流配送中的作用,必将大大提高配送效率和促进配送的发展。但是,目前物流配送中对信息技术的运用还跟不上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首先,物流配送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信息技术在物流配送中的重要性和作用认识不到位,虽然在企业内部设立了信息技术部门,但是被当成可有可无的部门,作用无法发挥,而且对信息化技术投资不高,制约着配送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其次,有些物流配送企业重视信息技术,但是过高地估计自己企业的消化水平和承受能力,引进技术存在盲目性,技术无法消化,也就无法在本企业中发挥作用。第三,现代信息技术在物流配送中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有的企业采取的还是比较原始的、人工的方法,降低了配送的效率。 3、物流配送企业内外部管理问题。物流配送管理的问题,既有物流配送企业自身方面的问题,也有社会宏观大环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完善统一的物流配送法律法规。由于配送是一个综合性的活动,涉及到仓储、保管、装卸、包装、运输等作业,因此配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表现为其它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交错。而这些法律法规,多是区域性的、部门性的,缺少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直接影响到物流企业的发展规模,在出现跨区域的物流配送争议时,缺少统一的解决依据。二是物流配送企业规模化程度不高。物流配送企业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就是“小、少、弱、散”,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使物流配送企业不易联合,“各自为政”,有时迫于竞争的需要会拼命压低价格,表面上看来自己获得了经济效益,购货方也可以收益,但是却不利于配送企业的利润获取,也不利于物流配送企业的发展。三是物流企业自我管理水平不高。由于物流业在中国发展起步晚,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与管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加上缺少专门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直接影响到了物流配送的内部管理,导致物流配送企业管理水平、层次不高。四是物流配送外部管理混乱。物流配送的管理涉及到基础设施、产业政策、税收运输标准等许多方面,这些方面又涉及到不同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的多头管理必然导致管理的混乱。五是物流配送企业之间缺少行业自律法规,缺少对物流配送企业发展的有效自我制约,有的物流配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 4、物流配送人才方面问题。物流配送中的人才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少专

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10440033.html, 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作者:王念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35期 [摘要]网络交易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已经让众人耳熟能详,而网络交易中所出 现的法律纠纷和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热烈讨论.本文以网络交易中涉及的几方面主 要法律主体为切入点,主要梳理、探讨各主体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期对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规范、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网络交易法律主体法律关系 网络交易,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网络购物”。在互联网技术发展风起云涌的今天,网络交易的开放和灵活为商家们带来巨大商机和广阔市场,。同时,也由于网络交易过程的虚拟性、交易地域的广阔性、交易过程中提供服务主体的多样性等特征,使得网络交易成为一把双刃剑,在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快捷、舒适、方便的购物环境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权益容易受侵的风险。如何更好的规范网络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学界从法律角度对该问题展开的研究正呈蓬勃之势。与其它学者侧重于研究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易受侵害的情形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同,本文侧重于梳理、分析网络交易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并对其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进行探讨,以期从其他角度为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的解决起到参考、促进作用。 一、CtoC网络交易模式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 电子商务模式有BtoB ,BtoC ,CtoC几种。其中CtoC网络交易模式英文全称为Customer to Customer,即消费者-消费者模式,是一种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的一种模式。在数种网络交易模式中,CtoC模式发展迅猛。目前最大的CtoC网站,每7秒就卖掉一件商品,每天交易额400万人民币。淘宝网2006年4月25日公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显示,该季度其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19亿元,跃居成为中国交易金额第一的C-C网站,网上商品数超过1100万件。鉴于C2C网络交易模式的典型性,本文对网络交易中法律关系的探讨即建立在此种模式之上。 在CtoC的交易模式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个体发生交易,即买卖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下几方面主体: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通常指交易网站,如我们所熟知的ebay网及淘宝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通常是网站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交易纠纷的处理者。第二,网络交易中商品的出售者,即卖方。主要负责展示并提供商品,与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第三,网络交易中商品的接受者,即消费者,又称买方。主要通过网络进行购买商

浅析银行在办理房屋预告抵押登记中的法律风险

浅析银行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 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银行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也愈发兴旺,其中,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就是此项贷款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通常情况下,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模式为购房者将其在房地产开发商处预购的商品房抵押给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来获得贷款,并以此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同时,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虽然这样的做法不管是开发商、购房者还是银行都已司空见惯,但因为其中涉及预告抵押登记这一制度,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预告抵押登记简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效。 预告抵押登记作为预告登记的其中一种类型,则是指预售商品房购买者为在银行获得购买房屋的贷款而将所预购的房屋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对该房屋的抵押作预告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该房屋权利的行使。 二、房屋预告抵押登记与抵押登记的区别 (一)登记的内容不同。抵押登记针对的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登记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将该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的事实;而预告抵押登记针对的是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登记的则不可能是房屋抵押的事实,而是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在将来可以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一项期待权或请求权。 (二)登记义务人的身份不同。抵押登记的义务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抵押标的的现实所有权;预告抵押登记的义务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是对预购房屋建成后享有过户请求权的人,预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是开发商。 (三)登记的目的不同。抵押登记的目的是赋予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就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预告抵押登记是在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在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时对系争房屋享有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除他人同性质物权变动请求权,使该请求权实现其物权变动的内容。

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

淘宝网物流配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深圳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淘宝网物流配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姓名:陈杨生 专业: 物流管理 学院: 经济学院 准考证号码: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邮箱地址 指导教师: 2015年月日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淘宝网物流配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月日

目录 中文摘要和中文关键词 (1) 一、淘宝网配送模式现状分析 (1) 二、淘宝网配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 (一)淘宝网物流配送成本偏高 (1) (二)配送人员素质较低 (2) (三)快递公司配送覆盖范围不到位 (2) (四)物流业配送地域分布不均,受制于经济发展 (2) (五)信息处理技术的普及程度低 (2) (六)物流配送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3) (七)物流配送相关法规及配送中心体制不健全 (3) 三、改善淘宝的物流配送存在问题的对策 (3) (一)进一步加快社会化物流的建设 (3) (二)完善物流配送的法制建设 (5) (三)加强淘宝网对物流系统的控制能力 (5) 四、结论 (5) 注释 (5) 参考文献 (6)

淘宝网物流配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经济学院物流管理专业陈杨生 【摘要】如今,随着Internet飞速发展,网上购物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渠道,各种购物网站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起来。淘宝网就是其中之一,淘宝网物流配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物流配送的配送价格高,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物流配送服务质量跟不上,货物配送过程中时效性差,配送安全得不到保障,订货流程不规范等。改进对策主要从二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淘宝网卖家自身对物流配送系统中的人员、软件、硬件建设。第二.对第三方物流现状进行改造。 【关键词】淘宝网物流配送问题对策分析 一.淘宝网配送模式现状分析 据浙江在线报导,2014年淘宝系“双十一”网购节的成交总额高达571.12亿元,刷新了2013年362亿的纪录,物流订单2.78亿,买家覆盖217个国家和地区。按照国家邮政局的估计,整个“双十一”期间,全行业处理邮件(快件)量将达5.86亿件,创历史新纪录。6年弹指一挥间,淘宝系双十一的单日成交额已经从5200万增长到571亿,短短6年,这一数字已经变化了千倍[1]。如今,随着Internet飞速发展,网上购物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渠道,各种购物网站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起来。淘宝网就是其中之一,2014年淘宝总成交额高达1.172万亿人民币。 淘宝网的购物特点,如网购商品的体积小,价值低,大多是零售商品,买家的地理位置分散,从而导致送货频率高,规模小,运输成本高。 淘宝网购物产业链中,主要由淘宝网交易网站平台、物流公司、卖家、买家共同构成。这条产业链中,物流、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实现了完整的电子信息化,只有将货物的实体流动实现好,才能使整个产业链得以实现价值,这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瓶颈所在。 淘宝网在为客户提供更安全和高效的网络交易平台,离不开物流的支持。网购的配送模式主要是卖家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合同,让某家物流企业承担运输服务。如客人有特殊的需求时,由客人指定某个快递公司,让其承担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圆通速递、顺丰、中通速递、韵达快递、中邮EMS等物流企业。这些物流公司在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参差不齐。由于观念的差异或配送设施的差距,在配送过程中会出现送货不及时、货物破损、丢失货物、数量有差异。消费者往往因这些问题而迁怒于淘宝卖家,而对于这些问题卖家的控制能力又不够,所以在交易中经常存在一些纠纷,影响网购交易及卖家的声誉。 二.淘宝网配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淘宝网物流配送成本偏高 网上商品的价格低于实体店的价格,而且网店还会打出各种折扣来促销商品,这种低价销售策略会吸引大多数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来说,网购成本包括:商品价格、配送费用、上网费用,有些时候还存在退货成本(逆向物流成本)。由于客户地理位置分布不均,而且单次需求量少。所以对于配送企业来说,属于“地理位置分散、品种多、批量少、多批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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